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和争议往往难以避免。
而鉴定程序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环节,其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鉴定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整个案件处理结果失去公信力。
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问题剖析1.鉴定机构不独立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机构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指定,这使得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可能受到利益驱动,失去客观公正性。
2.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鉴定人员来源复杂,专业水平、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鉴定结果失去准确性。
3.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管理,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监督,使得鉴定程序容易出现问题。
4.鉴定依据不充分在鉴定过程中,往往只依据工程质量问题本身进行鉴定,而忽视了对案件全貌的把握,导致鉴定结果失真。
5.鉴定周期过长建设工程案件鉴定过程繁琐,周期过长,使得当事人承受过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二、解决办法1.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政府应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鼓励和支持建立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的鉴定机构,从源头上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
2.提高鉴定人员素质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严格的鉴定人员准入制度,确保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3.加强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在鉴定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对鉴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便于当事人监督。
4.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机构全面评估工程质量问题,不仅要关注质量问题本身,还要关注案件的整体情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5.优化鉴定周期简化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缩短鉴定周期,减轻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
6.强化鉴定结果的执行力对鉴定结果进行法律确认,强化其执行力,确保当事人依据鉴定结果顺利解决纠纷。
要想解决建设工程案件鉴定程序的问题,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切实保障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
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
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
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
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
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
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中,为法院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判断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许多难点,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难点成为了当前的热门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技术难点: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其造价鉴定有着极高的技术难度。
不同类型的工程所涉及的因素和计算方法都存在差异,需要鉴定人员具备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才能进行准确的鉴定。
2. 数据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合同、材料清单等,但很多时候这些数据并不完整或是存在争议,如何获取准确的数据成为了一个难点。
3. 时间难点:由于建设工程鉴定往往需要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受到时间的限制,造价鉴定人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工作,对人员和技术的要求都很高。
4. 人才难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但是目前市场上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量不足,造价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1. 技术难点的对策针对技术难点,建议建立专门的技术鉴定团队,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积累经验,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其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数据难点上,建议完善建设工程数据的采集和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尽量将工程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录入和保存,避免数据缺失或者被篡改。
建议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从根本上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时间限制造成的难点,可以通过提前预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增加人手等方式来合理分配鉴定任务,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因时间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人才难点问题,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业,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探析

当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中的问题探析[摘要]文章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为研究对象,针对该类司法鉴定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如鉴定主体、程序不规范,鉴定依据不足的问题等进行思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各地经济大开发,我国建筑业得到高速发展,企业效益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成就显著,背后带来的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
随着引发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审判实务中,由于法官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有限,对于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问题不能依照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定,于是把争议焦点全部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解决,把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主文直接采信,以鉴代审,实际把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转移由鉴定机构行使,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就某项专门性问题,委托特定的鉴定机构用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等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做出科学、客观的分析,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
这种结论性意见就是鉴定结论。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种类在有关建设工程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依据鉴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见的鉴定有以下几种类型:1.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和评定,为解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工程的造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不仅可以帮助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还可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识别和纠正造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现象,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依据,帮助他们维权维利,防止不法分子的利益侵害行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背景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增多,司法鉴定成为解决造价纠纷和确保工程造价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克服和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数据的多样性,数据的准确性往往难以保证,容易受到造假和篡改的影响。
与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对于进行司法鉴定也至关重要,如果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存在问题等也是制约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随着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中,造价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的运营成本。
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或者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诸多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出发,分析具体的对策措施。
1. 信息不对称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方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请求时,往往是因为双方在造价方面存在争议,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
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建设工程造价的信息,而另一方可能会缺乏相关的信息,导致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 技术难度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技术知识,包括建筑设计、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等等。
这些技术难题给造价鉴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造价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才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
3. 证据不足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着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给鉴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很难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
二、对策分析1.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发布标准规范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让各方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并且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2. 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针对技术难题,可以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能够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可以通过资质认证、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为了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及建议探讨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及建议探讨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给出了一些建议,供同行作为参考。
关键词:质量检测;建筑工程;问题建议1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状建筑工程市场一向庞大,项目众多,参与建筑活动的人员多而杂,难以管理。
近年来,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和建设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布了一系列命令、文件规定,使建筑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化、科学化,沿着健康道路向前健康的发展。
1.1企业为了保证自身产品质量而设立的试验室。
由于自身性质,很大程度上限制其走向检测市场的步伐;作为企业内部附属机构的地位使其在经济实力,检测能力,规模和技术力量等各个环节都相对处于劣势;目前在检测市场所占份额约占20%左右。
1.2科研院校内部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
科研院校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断加大检测业务投入,使其变为主业发展;并相继将其转型为第三方独立法人检测企业。
它们依靠原来国家科研投入的优势,在技术力量、硬件设备和办公场地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
由于他们最早走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已总结了许多经验。
1.3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带有行政色彩的监督检测室。
各级监督机构设立的检测室,由于有了政策上的绝对优势,并有行政背景,使其克服成立时间短的劣势,通过垄断检测任务很快在规模和检测能力上占据优势,成为目前检测市场中主流检测力量。
但垄断行为的副作用使其长期处在政策保护状态,相比其他机构效率低下、技术水平不高、服务意识差、自身竞争能力差。
三种形式的检测单位一直以来按照各自的工作领域开展检测工作并且一直按照附属于母体的部门形式进行运作,还没有形成独立企业运作的理念。
但随着入世的冲击,检测机构根据国际通用要求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应该是第三方独立的服务中介机构;由于定位的逐步明确,各类检测单位都开始着手进行转变。
在转变的阶段,应认真从行业发展角度研究如何才能成功转变成适应市场的规范化、正规化机构,并快速成长和发展。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建筑房地产市场的急剧升温,建设工程质量的案件也接踵而至,在诉讼或仲裁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也大量涌现,而此类司法鉴定中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认识、探讨,本文对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希望能对实物部门有所启示。
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增多,重大工程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云南昆禄公路的段毁,南京防洪堤的坍塌,浙江宁波某跨海大桥尚未合拢即主梁断裂,特别是汶川地震后现场勘察的结果,设计、施工前后原材料问题大量暴露出来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
同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也是屡见不鲜,在辽宁省每年的房地产投诉中,大约有5%的投诉属于房屋质量缺损问题.且有逐年攀升的迹象。
(1)在浙江省去年房屋质量投诉也是位居前茅(2)2006年山东商品房投诉1290多件,也已成为消费者的投诉焦点和维权难点。
投诉商品房的主要问题即包括房屋质量问题。
(3)当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就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
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也是最近几年才出现,鉴定中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1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设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以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如下界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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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地
是不够的, 不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问题还缺少明确 的规定, 希望以后在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工作中能从建筑工程 质量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上对此予以考虑。 也鉴于此, 同行在接受 委托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资质, 避免因资质问题而导致 报告不被采信。 二、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 我们知道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 理有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 应当向委托的 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委托鉴 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 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 完整、 充分 的鉴定委托, 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 不充分 的, 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委托人补充齐全的, 可以受 理。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 应当与委托 人协商一致的基础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 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 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 ( 委托鉴定的要求; 4) ( 委托鉴定事项 涉及到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 (5) 数量; 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 (6) 义务; 鉴定费用及收取方 (7) 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两条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8) 做了明确规定, 尤其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而 在实践中, 诉讼阶段的鉴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 出具委托书, 法院不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 在鉴定委 托书上, 法院一般也表达得比较笼统, 经常是 “对某某工程进行建 筑工程质量鉴定” 委托鉴定事项的不明确会导致实际的建筑工 。 程质量鉴定内容与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 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举例来说, 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 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 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 析, 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 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 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 这包括 构件的钢筋分布、 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 检测对象涉及到主 体结构; 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 检测对 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 用相差较大。 笔者通过委托方 (法院) 提供的卷宗, 经过与鉴定申 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 了解到: 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 板的钢 梁、 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 经过沟通统一后, 委托鉴定事项 就应明确为: 对柱、 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 梁、 并判定是否符合 设计要求, 抽样数量依据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0344) 。 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 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 生纠纷, 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 然后才开展 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 做到有的放矢,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 由于原被告�
2013 个关键 问题的探讨
肖
摘 要
聪
孙德胜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相关法律还不健全, 同时也出现了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司
法鉴定正常工作的一些问题, 本文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以及鉴定的方法和标准这三 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并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 司法鉴定资质 司法鉴定委托 鉴定方法和规范 作者简介: 肖聪, 法学硕士, 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司法鉴定检测管理相关工作; 孙德胜, 工学硕士, 大 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建筑结构检测鉴定工作。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3)01-131-02 质认定:二) (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 结果的;三) (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 据和结果的; ……” 因此, 做一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至少 要通过省级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在实践中,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通常包括司法鉴定范畴内 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两类。对于建筑工程 质量检测类的司法鉴定, 很重要一点就是把争议参数实事求是地 检测出来, 即为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采用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 仪器采集数据, 提供检测参数; 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的司法鉴 定, 不但要实事求是地提取争议参数, 并且要对结构或构件的某 种现象进行原因分析以及结构安全性等评定, 这需要专业能力很 强的检测机构。 而根据 《计量法》 《检测和校淮实验室能力的通 和 用要求》 ISO/IEC17025: 2005 的相关规定来看, 工程检测类实验 室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参数范围 (不包括产品) 通 , 常是只能出具检测报告, 即上述所说的第一类, 只提供检测数据, 不做评价。 而要对争议参数进行评定, 只能是通过 ISO/IEC17020: 2005 的检查机构才可以。 工程建筑领域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机构通过计量认 证或者实验室认可、 检查机构认可其实只是实验室 (机构) 从事建 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基本条件。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建设工 程领域, 国家建设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管理规定和体系, 即在实验 室 (机构) 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的基础上, 对申请从事不同领 域检测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 通过考核取得证书才可以从 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检测鉴定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不同专业的鉴定, 应该有不同的行业相关资质 才可以。 如要进行钢结构检测的司法鉴定就要取得钢结构资质; 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性质的司法鉴定, 就要有建筑结构可靠性 鉴定资质等等。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规定, “司法鉴定实行鉴 定人负责制度” 。既然由个人承担责任, 那么是不是个人有相关 行业资质即可, 还是其所在鉴定机构也要有相关行业资质值得商 榷。 所以, 根据以上论述, 对于一个机构仅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
近来年, 我国建筑行业迅猛发展, 其中蕴含的由质量问题引 发的矛盾也不断凸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 律意识的逐步提高,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趋势 愈发普遍。在诉讼中, 法官并不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 因此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从而为审判提供 依据。 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因其独特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经 常会使鉴定人面临各种问题的考验。 笔者从自身工作体会出发, 谈一谈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 鉴定委托、 鉴定方法或标 准的选择等问题的想法, 以期抛砖引玉, 和同行共同探讨。 一、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 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 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 ( 法医类鉴定;二) ( 物证类鉴定;三) ( 声像资料鉴定;四) ( 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此条规定, ” 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通常会建立一个三类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名 册,不仅会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选 择, 也会选择一些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入名册。 也就 是说实际上有两类机构在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 一类 是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 一类是虽未取得司 法鉴定许可证, 但在人民法院登记入册的专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而不论哪类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根据 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五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 “ 请司法鉴定业务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业务范围; (二)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和设备;三) ( 有 在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 测实验室;四) (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 3 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同时 根据 《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 定、 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以及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 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