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之探析的应用
探析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案件中的作用

不可缺少 的一项 重要措施。侦破经济案件 的经验和诉讼实践证 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往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司法 明,司法会 计鉴定工作愈来愈重要,在经济案件 的诉讼过程 中 会计知识的人员 ,对案件中需要解决 的财务会计 问题 ,进行鉴 起着 不 可 估 量 的作 用 。特 别 是 实行 庭 审制 度 的 改革 后 , 要求 当 别 判 定 的一 项 司 法会 计 活 动 。它 的 主要 作 用 ,一 是 确认 经 济 犯 罪 的作案手段 ,二是准确认定贪污 、贿赂 、偷税抗税、挪用公 庭举证,更加强调 了鉴定证据在举证中的重要性。 关 键词 :司法 会计 ;鉴定 ;经 济案 件 ;作 用 款 的犯 罪数 额 ,确 定 重 大责 任 事 故 、玩 忽 职 守犯 罪 所 造成 的经 济损失数额以及确认有关 国家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 随着我 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经济犯罪案件也 日益增 多,该 渎 职 、失 职 ,三是 对 利 用 高科 技 进行 的各 种 犯 罪 ,如 利用 计 算 类案件通常需要检查 和分析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 ,而具体的办 机 网络 等进 行 的金 融 诈骗 、 证券、 期货 等犯 罪进 行 司法会 计鉴 定 。 案人员一般并不具备专业的财会知识 ,为了打击犯罪和提高办 当前 ,随着社会 的进 步 ,经济 的发展 ,犯 罪作 为一种 社会 现 象 , 案 质量 , 司法会 计 鉴定便 应运 而生 。 司法会 计鉴 定是运 用 会计 学 、 也 有 它 的 时代 特 征 。尤 其 在现 代 科 技高 度 发 展 的今 天 ,各 种 犯 审计 学 的 知识 、原理 和方 法 ,发 现 、搜集 和审 查 案 件 中涉 及 的 罪 手 段 和形 式 不 断 向智 能 化 、专 业化 和技 术 化 发展 ,经济 犯 罪 财 务 会 计 资料 、相关 证 据 以及 资 金 运 用过 程 ,进 行 检验 、鉴 定 也 不 例外 。侦 破经 济 案 件 的经 验 和诉 讼 实 践 证 明 ,司 法会 计 鉴 的一 项 专 门性 技 术 工作 。司法 会 计 鉴定 结 论 作 为认 定贪 污 、挪 定 工 作愈 来 愈 重 要 ,在 经济 案 件 的诉 讼 过 程 中起 着 不 可估 量 的 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 的主要证据之一,在案件的侦破 、 作用。 审判 过 程 中起 到 了至关 重 要 的作 用 。 司法 会计 鉴 定 为检 察 机关 三 、服务庭 审,提供证据 按 照 我 国刑 诉 法 的 规定 ,司法 机 关 在 侦查 审理 案 件 中 ,有 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经济案件 ,准确及时地查 明案件 事 实 ,揭露 和证 实犯 罪提供 技 术保 障 。 权 根 据诉 讼 的需 要 ,对 特定 的对 象进 行 司法 检查 或 对 专 门 性 问 题 进 行 司法 鉴 定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赵 宏 副 检 察长 在 一 次会 议 上 侦 查活 动 。获得证据 我们一切侦查 , 诉讼等活动,都是为了庭审服务的。” 证据 ,是指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的,能够证明案件 讲过: “ 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一 庭 审 的关 键 又 在 于举 证 的正 确性 。司法 会 计 鉴定 是 为 了解 决 案 种在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 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 中 件所涉及的财务问题,并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 ,在庭 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 “ 为 了查明 审 中起 着 至 关 重要 的作 用 。根 据 以往 对 经 济 案件 的审 判 ,很 多 案情 ,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 当指派、聘请 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翻供 ,有 的甚至使庭审无法进行 ,致公诉 有专 门知识 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的任务就是运用现代科学的 人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究其原 因,是我们以往对庭审 中怎样确 理论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作出合 认和固定证据的重视不够。特别是实行庭审制度 的改革后 ,要 乎科学的结论 ,为查 明案件提供证据。司法会计介入案件侦查 求 当庭 举证 ,更加 强 调 了 鉴定 证 据 在 举证 中 的重 要 性 。那 么 , 活动 ,是 检 察 机关 查 明案 情 、揭 露和 证 实犯 罪 不 可 缺少 的一 项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证据 的一种,其在 审判 中的定罪与量刑的作 重 要措 施 。 检 察机 关很 大一 部分工 作是 通过 对 自侦案 件 的侦查 、 用 是不 言而 喻 的。 总之 ,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 鉴定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力 参与刑事立案、行政诉讼等活动来实现的。侦查 、诉讼 的核心 是 围绕 着证 据展 开 的。在诉 讼证 据 中 , 最科学、 最 客观 、最真 实 、 工 具 ,具 有 非 常重 要 的 理论 和实 践 意义 。能 有效 提 高 侦破 经济 最可靠的是通过技术手段 中的鉴定工作获取的证据。因此说司 犯罪案件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准确揭露、证实经 济犯罪 ,而且 法会计鉴定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查办 自侦案件中确定罪与非罪一 对是否能够成功侦破经济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个关键环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一 参 考文 献 : . 1 ] 于朝 . 司法会 计 学 ( 修 订版 ) . 中国检 察 出版 社 ,2 0 0 4 — 9 种在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中起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 。要强 【 2 ] 刘静 . 司法会 计理 论 与实践 [ . 经 济科 学 出版社 ,2 0 0 4 — 9 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 ,就要求我们彻底改变单一依 f 靠威慑力获取证据的方法 ,增强侦查 意识 ,明确证据在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和定罪量刑 中的核 心 地 位 ,紧紧 围 绕获 取 证 据这 个 核 心开 展 侦查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审查证 据 、 固定 证 据 、运 用证 据 、展示证 据 的能力 。 二、诉讼过程 。整合证据 会 计 鉴 定是 指运 用 会计 、审 计等 专 门 方法 ,对 与案 件 有关 的经济、财产、物资收付活动等财务事实与资料所进行 的专门 检 查 活 动 。会 计 鉴定 的对 象 主要 是 财 务 活动 中的 帐簿 、 报表 、 凭 证 、 单据 、现金 、物资 以及 其 他表 明财 务盈 亏 数 目的资 料 , 这些 资 料 做 为诉 讼证 据 的 一种 必 须通 过 专 门的方 法 加 以检 查 与 鉴 定 ,才更 具 有 科 学性 与 可靠 性 。 在侦 查 过 程 中 ,检察 机 关 司 法会计人员依据客观经济活动规律 ,了解发案单位的各项规章 制度、财务管理环境等 ,对已获线索作 因果关系、动机手段、 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采取行之有效 的检察 、勘验 ,重现其经济
司法鉴定人自主判断权的理性思辨——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视角

异等 因素 ,使得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 某些特定 问题的 自主判断权 。 自 主判断权 的应 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但 需通过必要 的措施予以约束与制衡 。否则,很难保证司法鉴定的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同 时也 会损 害作 为证据 的 司法鉴 定意 见 的证 明效 力 ,妨碍 司 法公正 的
定其 相 当 的伤 残 等级 ”。 《 动 能力鉴 定一 职 工工 伤 与职业 病 致残 等级 分级 》标 准 ( B T 劳 G /
1 102 0 ) 中,某 些用 以评 定 多系 统多 器 官损伤 的晋级 原则 ,允 许 司法 鉴定 人结 合实 际 68 -0 6
情况作为或不作为,即 自 主判断。如该标准中附录 B中, B 1 )十级 1 )条之规定 “ .j 4 身 体 各 部位骨 折 术后无 功 能障碍 ”,虽然 有些 实务 操作 对此 作 出 了相 应 的解释 ,但 各个地 方 、
判 断并 提供 鉴 定意 见 的活动 。该定 义 已然 表 明 ,司法鉴 定作 为 一项 为诉 讼活 动服 务 的科 学
实证活动,需要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其基本属性即在于法律性和科学性 的统一。 司法 鉴定人 作 为独 立 的诉讼 参 与人 , 意 见直 接作 用 于审判 人 员对诉 讼 专 门性 问题 的判 断 , 其 从 而影 响案 件 事实 的认 定 。司 法鉴 定 、司 法鉴 定人 与诉 讼 活动 密切 相关 ,司法 鉴定 的本质 即为 司法活 动 服务 ,而其 产 品则作 为 一类 重要 法定 证据 ,有助 于 司法人 员对 案件 事 实做 出
断 、任 意 决定 的权 力 ,而是 要 受到相 关 法律 法规 、技 术标 准和 公平 合 理原 则 的约束 和规 范 。 司法 鉴定 人 行使 自主 判 断权 必须 在法 定范 围 内根据 原 发损伤 、治疗 情 况和后 遗 症状 等进 行
司法鉴定存在问题之探析

最高人 民法 院 《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关
定》 二 十六 条 规 定 : 事 人 申请 鉴 定 经 人 民法 院 第 当
同意 后 , 由双方 当事 人 协 商确 定 有 鉴 定 资格 的鉴 定
机构 、 鉴定 人员 , 商不 成 的 由人 民法 院 指定 。 《 协 人
级人 民法 院和 中级 人 民法 院依 据 上 述 规 定 , 合本 结
地法 院实 际也 出 台了相应 的司法鉴 定细 则 。这些 重 大举 措 , 在一定 程度 上规 范 了司法 鉴定 工作 , 初步解
序 , 多长 时间 内法 官 应 将 委托 申请 鉴 定 的事 项 交 在
给 司法鉴定 部 门鉴定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这 两个 文件 对这 些事项 均 未规 定 。 由此 导 致 的结 果 是 , 官 在 法 接 到当事人 申请 鉴 定后 , 常迟 迟 不 作 出是 否 同意 经
第3 0卷 2 1 年 第 6期 01
河南教育学 院学报 ( 学 社会科学 版) 哲
Ju n l f n n I s tt o d c t n ( hl o h n o i ce c s o r a o a nt ue f u ai He i E o P i sp ya dS ca S i e ) o l n
决 了司法 鉴定 “ 出多 门” “ 政 、 司法 鉴 定 ” 构林 立 、 机 当事人 多 次鉴定 且 结 论 大相 径 庭 、 证 质 量 难 以保 举 证等严 重影 响人 民法 院对 案件 审理 的问题请 鉴 定 的决 定 。 另一 方 面 , 由于 案件 中止
作 者 简 介 : 动 力 , 南武 陟县 人 民 法 院 院 长助 理 ( 5 9 0 ; 天 才 , 南 武 陟县 人 民 法 院 司 法鉴 定 技 术 室 主 刘 河 445 )苗 河 任 ( 陟 4 4 5 ) 武 590 。
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流程

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流程一、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指依照司法程序,对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相关事实、证据等进行科学的检测、分析和评价,提出技术鉴定意见的专门机构活动。
在当今社会中,司法鉴定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司法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流程进行具体介绍。
二、司法鉴定的作用司法鉴定在司法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司法鉴定的主要作用:1、确认和研究案件事实司法鉴定在案件中起到确认和研究案件事实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果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并作出正确的判决,同时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证明物证的真实性物证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物证的真实性。
司法鉴定不仅可以保证物证不被篡改,还可以帮助法官确认物证的有效性。
3、为争议提供科学证据很多案件中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疑点而引起争议。
而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可以提供争议的科学证据,可以帮助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
4、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司法鉴定的结果能够为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因为司法鉴定过程是科学的、严谨的,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等的分析和评估,维护了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
三、司法鉴定的流程司法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援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申请首先,案件当事人可以把需要鉴定的事项提交给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此作出评估并出具鉴定申请。
2、受理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申请后,会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和鉴定机构的规定,受理申请。
3、确定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在收到鉴定申请后,会根据事实情况、鉴定需求等方面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4、鉴定过程鉴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各种规范,在鉴定机构实验室中开展检测、分析等科学鉴定工作,并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
5、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根据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科学鉴定,最终出具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
四、结论司法鉴定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司法鉴定性质的证据法理分析

Ke r y wo ds:F r n i o e sc;Nau e;I e tg to fe i n e tr nv sia in o vde c
官在鉴定 人之辅助下 , 以被 鉴定之物为证据 方法 、 原则上 须依 当事人 申请而启动 的证 据调查之职权行 为。鉴定 结论 为证据 资料。我国学界对司法鉴定之性 质的界定有欠 准确 , 因而导致 民事司法鉴定外延泛 化 、 同鉴定之 独立性与 混 中立性 、 对鉴定结论之 性质 认识错误 以及忽视鉴 定实施过程 中对 当事人 的程序权利保 障等 缺陷。
一
到诉讼法律的规范 , 是完善我 国司法鉴定 制度和确 立鉴 定结 论证 据 地 位 的 基本 出发 点 。 笔 者 认 为 , ”
所 谓 司法 鉴定 的科 学 性 , 旨在 强 调 鉴 定结 论 之 客 观
与真实。但究竟何谓 “ 法律性” 则语焉 不详 , , 因而 颇 使 人 费解 。不 仅 如 此 , 由于 学 界 一 般认 为 科 学技
术 性 方为 司法 鉴定 的 实质 , 而 很 大 程度 忽视 对 其 从
致。譬如, 司法鉴 定是一种法科 学活动 , “ 具有科
学性 、 法律 性 , 中科 学 性 是 其 最 本 质 的 性 质 。 [ 其 ”1 J “ 司法 鉴定 实质 上 是一 种 服 务 于 司 法诉 讼 活 动 的 技
c nu eid p n e e n tr fa p aslc n lso o fs n e e d n e w t i at lyo p ri ,w s n e s d t aue o p ria o cu in h i t a a h
司法鉴定投诉问题探析

司法鉴定投诉问题探析作者:王椰李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客观性较强的法定证据种类,在司法、仲裁等事实裁判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
相应的,近年来随着案件量的增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投诉问题也呈递增趋势,有必要加强对鉴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等问题加强进行规制,以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司法鉴定投诉问题探析作者简介:王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技术系教师;李剑,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实验中心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70-02一、司法鉴定投诉问题随司法鉴定业务量的增长呈增多趋势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诉讼中逐渐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司法鉴定活动已经全面参与到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各种民间纠纷矛盾的解决中,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正解决问题提供了科学客观的依据,在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等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司法鉴定业务量不断扩大,受理案件逐年递增相对应,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鉴定投诉问题随之出现。
据相关统计,2012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共计1411件,比上年增加9.7%,占司法鉴定总业务量的0.09%,与上年持平。
其中,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1298件,涉及司法鉴定机构553家;投诉司法鉴定人的433件,涉及司法鉴定人385人。
2012年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共1298件,比上年增长20%。
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共433件,比上年增长12.2%。
总体说来,司法鉴定投诉数量总体表现为逐年递增态势,随着鉴定机构承办的案件数量越多,投诉量往往也同步增加。
据相关部门统计,2013年全国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共433件,比上年增长12.2%。
其中不予受理的85件,查证不实或无法查实的261件,分别占投诉司法鉴定人案件总数的19.6%和60.2%。
司法实践中,投诉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四处投递信件,有的贴小字报,有的当事人会通过媒体、网络发布案件信息,有的甚至可能演化为上访,闹访。
司法取证技术及其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

司法取证技术及其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科技也越来越发达,而司法取证技术也随之产生并发展。
司法取证技术指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物品、信息和证据进行收集、鉴定、分析、保存等,从中确定事实、确定犯罪的过程。
这些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当前的法律案件中,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首先,司法取证技术在物证方面的应用十分广泛,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相关物证信息。
例如,案件中的任何物品,比如说血迹、指纹、工具等,都会被科技人员搜集并进行鉴定,以寻找案件真相。
其中,最常用的技术是指纹、DNA和鞋底痕迹鉴定技术。
这些技术都是非常精准的,能在短时间内确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调查案件。
其次,电子取证技术也成为了司法取证的一种重要手段,尤其在网络犯罪等领域。
电子取证技术主要是通过获取电子设备的数据来确定事实。
例如,通过调取手机、电脑等设备的数据,能够了解嫌疑人的行踪、通信情况等。
另外,通过网络溯源技术,能够追踪网络犯罪的源头,找出网上欺诈、网络盗窃、网络暴力等罪犯。
这些技术被广泛应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再则,声音和图像鉴定技术也是司法取证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声音和图像的比对、鉴定,能够确定涉案人物的身份,确定其是否与案件有关。
例如,在谋杀案中,如果有线索指向一名嫌疑人,就可以通过语音分析技术、面部识别技术等手段来确认。
这些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最后,在司法取证技术应用中,软件工具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些计算机工具,管理程序或系统能够让司法人员更有效地处理证据和情报,自动从大量数据中挖掘出有用的信息。
例如,在监控录像分析中,它能自动识别身份、物品和事件,从而减轻反复观看录像的工作量。
而这些工具的开发是通过合理的算法,基于警方的需求,来实现。
这类算法是司法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取证能在案件调查中快速取得证据的关键所在。
总的来说,司法取证技术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十分广泛,不仅能够帮助司法人员取得更多的证据,还大大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以 完 全 照搬 专 家 证 人 制 度 运 用 于 鉴 定人 制 度 并 不 实 际。 但专 家证 人 制度 中严 格 的质 证 规定 是值 得我们 借
此可 见 . 美法 系 的专 家 证人 与 我 国 的司法 鉴 定人 虽 英
1 司 法鉴 定 人 出庭 作证 之 理 论 基 础
11 司 法鉴 定 人 、 人 、 家 证 人 之 比较 . 证 专 “ 鉴定 者 , 乃为 取 得认 定 事实 之 资料 也 , 即使 具 有 特别 学识 经验 之第 三 人 , 就其 事 实 陈述 所判 断 意见 之 称谓 ”_司法鉴定 的 目的是要 用 专 门的知 识解 决案 件 l l 。 中的专 门性 问题 。 司法鉴 定 的概 念可 表 述 为 : 诉 讼 在 活 动 中鉴 定 人运 用 科 学 技术 或 者 专 门知 识 对 诉 讼 涉 及 的专 门性 问题 进 行 鉴 别 和判 断 并 提 供 鉴 定 意 见 的
法公 正 。司法 鉴定 的结论 作 为证 据 的一 种 , 其他 证 与 据一样 , 应 经过 充分 质证 方 可 成为认 定案 件事 实 的 都 依据 。 而对 证据 充分 质证 的前 提应 该是 鉴 定人 出庭 接 受询 问 . 以司法 鉴定 人 出庭 作 证是 认 定鉴 定结 论 证 所
摘 要 :司 法 鉴 定 在 诉 讼 中 扮 演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角 色 ,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证 据 的 一 种 应 当在 法 庭 上 接 受 充 分 的 质 证 方 可 作 为
认 定 案件 事 实的依 据 。制度 上对 于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的规 定不应仅 仅 限于原 则性 规 定 , 而应 当辅有 相应 配套 的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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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之探析曾四龙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官要确认一定的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充分证据。
没有证据就无从谈起待证的案件事实,不能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所以说“以事实为根据”,实质上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但是并非任何某一证据都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能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需要法官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进行判断,即“对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确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
《证据规定》就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了规定。
法官的这一抽象过程,不仅是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也是实体处理上的客观要求。
因此审查判断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诉讼活动。
如何去审查判断证据呢?这是法官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以司法鉴定转化为民事证据为视角进行了论述。
一、现实情况审查证据是判断证据和采信证据的前提,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更是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诉讼活动中。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审查和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确保司法公正,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但因为毕竟其专业性较强,对于大多数办案人员要判断其可信度还是有相当的困难。
实践中,审查司法鉴定结论这一环节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
大多数办案人员对于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都不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出现问题就推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
发现问题不及时反馈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以至于鉴定人一出鉴定结论后就不管了,鉴定错了也不知道,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进而滋长了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科学和实事求是的不良作风。
另一极端就是凭办案经验和职权随意取舍鉴定结论,或者反复重新鉴定,致使案件超越审限,久拖不决等目前司法鉴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现行证据法律很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章只有12条,且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条款多以证据制度中的程序规X为主,基本上没有或很少体现证据的技术规X。
且未制定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有些条款的规定也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实质内涵和科学属性。
同时,有关证据制度的条款也体现出了较为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未能有效地反映民事诉讼特有的内在规律性。
虽然2002年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毕竟只是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能解决问题。
(二)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虽然经过多次论证讨论,也广泛地征求过意见,但仍存在着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如《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其第2款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其中关于“严重”、“明显”和“有缺陷”都是一些模糊用语,究竟哪些情况达到了明显、严重的程度,缺乏外在的可操作的标准,而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滥用职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诉讼理念上的偏差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奉行“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观真实。
强调法院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力求达到“实质”司法公正。
过分强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这不仅不符合实际,也违背了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
(四)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由于我国以往未按照司法的规律来设定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让相当多未接受法律专业知识系统培训的人直接进入法院,造成法官的法律素养不高。
法官不能准确地运用法律审理案件,法官判案存在任意性。
另一方面,司法不独立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现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往往受到行政机关、组织及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人的干扰,法官心证自由受到极大的干扰。
同时司法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仍较为突出,一些法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置疑。
又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奉行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特别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性。
甚至处于一种过分积极的诉讼地位,包揽了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易使其在庭审前就已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处理意见。
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让法官先定后审,不利于法官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而且不利于法官保持中立地位,易造成法官偏私的不良后果。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124条、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案件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机关在使用司法技术鉴定结论前,必须对其做出正确的审查和评断,以便在法律诉讼中正确运用。
(一)对司法鉴定结论要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诉讼活动中,随着法制的进步,其重要性将进一步显现。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审查和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确保司法公正,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并且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司法鉴定结论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说,有其特殊性,表现在它针对的是办案过程中的专门性性问题,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或者科学知识,按照本身特定的规则、程序予以解决。
由于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殊作用以及司法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严格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没有清醒的认识,导致错案的发生。
所以我们对鉴定结论应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认识到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还要认识到鉴定结论的局限性。
这是因为:(1)司法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是送检材料,如法医鉴定是依据人体特征反映,而超出这一部分的其他案件事实,在司法鉴定结论中是不能反映的,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认定案件的性质。
(2)任何鉴定都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识别活动,同其他证据一样,任何鉴定结论也都存在错误和虚假的可能。
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是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如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的技术含量高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把握,鉴定的条件是否严格,鉴定是否及时,司法机关提供给司法鉴人的检材是否真实、合法和充分等,这些原因的存在,就可能出现鉴定结论的偏差和失误,只有对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 理解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我国传统观念认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
这种规定根源于法官职权极大化的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指导思想是采取实事求是的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这样会导致法官判断的任意性,助长法官的自由臆断。
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加剧了职权主义色彩和心证的隐秘性,客观上容易造就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因此,2001年12月最高院公布的《证据规定》第64条确立了明确的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标准和日常生活,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与结果。
”规定强调了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也强调审判人员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它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体现了心证公开的原则,符合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规律。
(三)掌握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1.把握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证据标准。
证据判断标准是法官认定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所必须遵循的依据。
我国《证据规定》第65、66、67、68等十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的标准。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证据标准:(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人们主观臆断的东西;(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客观的联系。
有无关联性是一项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的重要条件,同时证据的关联性也决定着证据的证明力;(3)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提供证据的程序、形式、内容必须合法。
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力大小与强弱的认定,是对证据力的价值的评估与判定。
并且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只要此证据在逻辑上能一定程度地证明当事人所主X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就有证明力。
法官的审查判断过程,就是通过排除一些非法证据,确认证据力的大小强弱,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并据以作出判决的过程。
因此法官对证据能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材料所进行的形式要件的认定,是一个定性认定;而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实质要件的认定。
二者的统一构成法官对证据进行认定与采信的完整内容。
2.把握真实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到底要用多少证据材料将案件证明到一种什么“度”才算达到目的?能不能为民事诉讼证明要求提出一个量的概念呢?即证明标准问题。
2001年12月的《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别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其是基于诉讼的局限性和诉讼的效率性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种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
就具体案件而言,经过对证据的审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是审判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状态,但法官不能因此拒绝裁判,诉讼活动不能因此而终止,否则争议依然存在,民事审判定分止争的职能作用就无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