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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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蜜蜂是重要的花粉传播者和蜜源供应者,对农业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蜂群,确保蜜蜂的生产力和健康状况,养蜂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养蜂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深入了解蜜蜂生态特性养蜂者在实施管理前,需要深入了解蜜蜂的生态特性。

蜜蜂群体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养蜂者需要了解蜜蜂的群体行为、季节变化和繁殖方式等。

此外,了解蜜蜂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和对蜜源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满足蜜蜂的需求。

二、提供合适的栖息环境蜜蜂需要一个适宜的栖息环境,包括合适的蜂箱和蜂巢。

蜂箱应该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制作,保持适当的大小和形状,便于管理和维护。

蜂巢的建设需要注意合理布局,保证蜜蜂的活动空间和卫生条件。

同时,合理安排蜜蜂的栖息地,避免其受到病虫害、饥饿和天敌的侵袭。

三、科学养殖蜜蜂养蜂者需要根据蜜蜂的繁殖特性和需要,进行科学养殖。

这包括合理选择繁殖蜂种、控制蜂群数量和调整蜂群密度等。

合理的繁殖蜂种可以提高蜂群的生产力和适应性,控制蜂群数量可以避免资源过度消耗,调整蜂群密度可以提高蜜蜂的收入和育种效果。

四、科学饲养蜜蜂养蜂者需要合理安排蜜蜂的饲养和喂养,确保其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合理的饲料选择和饲喂时间可以提高蜜蜂的生产力和抵抗能力。

饲养过程中需要注意蜜蜂的饲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蜂食和水源。

五、疾病防治与健康管理蜜蜂容易受到疾病和害虫的侵袭,养蜂者需要进行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这包括定期检查蜂群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合理使用药物防治和注意蜜蜂生态环境的卫生条件等。

同时,养蜂者需要密切关注蜜蜂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调整养蜂管理策略。

六、重视蜜蜂安全与保护养蜂管理中需要重视蜜蜂的安全与保护。

蜜蜂可以被捕食者和恶劣天气等因素威胁,养蜂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蜜蜂的安全。

这包括建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蜜蜂饲养地和加强监测预警等。

七、合理利用蜜蜂产品养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蜜蜂产品。

蜜蜂管理制度条例

蜜蜂管理制度条例

蜜蜂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管理,保护蜜蜂资源,促进蜂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蜜蜂养殖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活动,包括蜜蜂的养殖、采集、销售等。

第三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养殖方法,保护蜜蜂的生存环境,确保蜜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养殖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蜜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蜜蜂养殖管理第五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蜜蜂的生长环境,禁止在无关区域进行养殖,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蜂箱的搭建应当结实耐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蜜蜂的生存环境。

第七条蜜蜂养殖场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蜜蜂的养殖和管理,确保蜜蜂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禁止随意使用农药和化肥,对蜜蜂进行喷洒,以免对蜜蜂造成伤害。

如有必要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并在特定时间进行。

第九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蜜蜂的生长习性和生理需求,保证蜜蜂的生长和繁殖。

第三章蜜蜂产品的采集和销售管理第十条蜜蜂产品的采集应当遵循卫生健康的原则,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蜜蜂产品的销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合法性,不得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蜜蜂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蜜蜂产品,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对于蜜蜂产品的销售,应当提供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并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机构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可能进一步采取其他相关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对蜜蜂资源的破坏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罚款和赔偿,并可能面临其他相关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销售假冒伪劣的蜜蜂产品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法 权益 。
23转地 放蜂 - 231蜜粉 源信 息 ..
《 办法》 规定 ,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 民政府养蜂 主 管 部 门 ,应 当会 同蜂 业行 业 协 会 ,每 年 发 布蜜 粉 源分 布、 放蜂场地 、 载蜂量等动态信息 , 公布联 系电话 , 协助
转 地放 蜂 者安 排放 蜂 场 地 。这 将 有助 于 指 导养 蜂 者 有
( ) 五 蜂产 品生产销售情况。 2. .7施用农药 2 《 办法》 规定 , 养蜂者到达蜜 粉源植物种植 区放蜂 时 ,应 当告知周边 30 米 以内的村级组织或 管理单 00
《 办法》 规定 , 养蜂者应 当持《 养蜂证》 到蜜粉源地
的养蜂主管部 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 即要求持证上 岗, 无证者将视为非专业养蜂。
殖 档 案及 养蜂 日志 。 E志必 须含 有 以下 内容 : t ( ) 群 的 品种 、 一 蜂 数量 、 来源 ;
《 办法》 还要求 ,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
应 当相 互告 知 , 时采 取安 全 防范措 施 。以确保 蜜 蜂安 及
全。
228产销 关系 ..
《 办法》 提出 , 各级养蜂主管部 门应 当鼓励 、 支持养 蜂者与蜂产 品收购单位 、个人建立长期稳定 的购销关 系, 实行 蜂 产 品优 质 优 价 、 平 交 易 , 护养 蜂 者 的合 公 维
( ) 二 检疫 、 消毒情况 ; ( ) 三 饲料 、 兽药等投人 品来源 、 名称 , 使用对象 、 时
间和剂量 ;
的放矢地转地放蜂 , 改善盲 目放蜂 、 或过于拥挤放蜂 , 科学 、 合理地利用放蜂资源。 232放蜂 场地 ..
( 蜂群发病 、 四) 死亡 、 无害化处理情况 ;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我 国 目前 最权 威 、 学 、 理 、 面 、 科 合 全 系统 的一 部养 蜂 业
蜂学会借助常务理事宋心仿 同志当选全 国人大代表的 契机 , 递上了“ 建议制定 ‘ 养蜂管理条例 ”的人大议案 ; ’ 20 初 ,农 业部 委托 中国养蜂 学会 组 织全 国养 蜂 主 09年 产省产 、 、 、 学 研 企业及管理等各方代表 , 在北京香山召 开“ 扶持蜂 业发 展政 策 ” 谈会 ;0 9年 4月 , 业 部 为 座 20 农
修订 ; 0 年 , 2 2 在农业部畜牧 司的领导和指导下 , 0 完成 了修 订 初 稿 ;0 3年 , 20 征求 全 国各省 市 、 自治 区养 蜂业
管理部 门、 养蜂业学/ 协会 、 养蜂者代表 、 科研 、 教学 、 生 产、 销售等各蜂业领域意见 , 完成 了修订稿 ( 草案 )并 , 于年底 , 养蜂业 管理办法》 以《 形式报送农业部 ; 同年 , 全国人大筹备制定《 畜牧法》 中国养蜂学会极力呼吁 、 , 农业部鼎力关照将 “ 列入 了《 蜂” 畜牧法》 《 ,畜牧法》 于
年 1 2月 1 3日,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部发 出了公 告 , 颁
布了《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 》 实现 了全国 3 万蜂农盼 0 望已久的愿望 。她不仅再度体现 了政府对养蜂业 的重 视与大力支持 ,同时也体现 了农业部规范和发展养蜂 业的力度。 这将对进一步地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 、 促进 农 民增 收 、 高农 作 物 产 量 和质 量 、 护 生 态 平衡 、 提 维 加 强养 蜂管 理 、 规范 养蜂 生 产 、 进 养蜂 业 健康 持续 发 展 促
现有幸应邀将《 养蜂管理办法 ( 试行 )解读如下 , 》
仅供参 考 。
2解 读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五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二)有适宜的养蜂场地;(三)有必要的养蜂设施设备;(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依法办理养蜂登记手续,取得养蜂许可证。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生产档案,详细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严禁使用转基因蜂种。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蜂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和水源。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蜂群饲养管理规范,合理调整蜂群密度,防止蜂群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蜂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蜂产品管理第十三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蜂产品加工技术;(二)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蜂产品生产许可手续,取得蜂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和饲料,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蜂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蜂场管理第十九条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养蜂的区域。

养蜂的管理制度

养蜂的管理制度

养蜂的管理制度一、前期准备1. 场地选择(1)选择远离工业区、农药农药使用区的场地,避免蜂群受到化学污染。

(2)选取阳光充足,风向适宜的场地,确保养蜂环境舒适。

(3)场地空气清新,植被繁茂,有利于饲料植物生长。

2. 蜂种选择(1)选择适应本地气候、植被条件的蜜蜂品种。

(2)优先选择健康、活跃、产蜜量大的蜜蜂品种。

(3)男蜂与工蜂分开养殖,以确保工蜂的生产和繁衍。

3. 工具准备(1)备好蜂箱、蜂架、蜜蜂工具箱等必要工具。

(2)购置蜜蜂饲料、蜂蜜加工设备等必备物品。

二、蜂箱管理1. 蜂箱布局(1)蜂箱间距不宜过密,有利于蜜蜂活动和通风。

(2)合理选择蜂箱放置位置,防止盗蜜和捕杀蜜蜂。

2. 定期巡检(1)每周对蜂箱进行一次巡查,检查蜜蜂活动情况、蜂箱结构是否完好。

(2)定期检查蜂箱内蜂群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3. 疫病防治(1)严格控制蜂箱内温度、湿度,预防蜂群蜡、虫病等疾病。

(2)发现蜂箱内存在疫病,及时采取隔离等措施,避免疫病扩散。

三、蜂群健康管理1. 饲养管理(1)合理安排蜜蜂喂食,保证蜜蜂营养充足。

(2)及时更换蜜蜂饲料,避免蜜蜂因饥饿而死亡。

2. 蜜蜂繁殖(1)鼓励蜜蜂自然繁殖,保证蜜蜂生态平衡。

(2)如果需要人工繁殖,采取科学合理的选种和人工授粉技术。

3. 环境保护(1)合理利用蜜蜂繁殖过程中产生的蜂蜜、蜂蜡等蜂产品。

(2)保护蜜蜂栖息地,避免人为破坏蜜蜂生存环境。

四、蜜蜂产出1. 蜜蜂采收(1)选取合适的时间和天气条件进行蜜蜂采收。

(2)采用科学合理的采蜜技术,避免伤害蜜蜂和蜜蜂巢。

2. 蜜蜂饲养(1)捕捉和饲养生产优质的蜂王。

(2)适时更换蜂王,并对蜂群进行分群饲养。

五、蜂产品加工1. 蜂蜜加工(1)使用干净卫生的蜜蜂加工设备进行蜂蜜提炼和加工。

(2)对蜂蜜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和保证。

2. 蜂蜡加工(1)利用科学方法进行蜂蜡提炼和加工。

(2)对蜂蜡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保证。

总结:以上就是养蜂的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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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

——拉蒂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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