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裁判.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一)

第一编基础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责任论第二编非诉论第五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第六章参与制度建设第七章行政听证及其代理第八章非诉咨询与审查意见第九章非诉经济项目谈判与审查第十章行政复议及其代理第十一章参与法制宣传第三编涉诉论【每章后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三章受案范围第十四章管辖第十五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八章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裁判第二十章执行第二十一章行政赔偿附录:律师的行政法律文书第一章概说第一节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最近几年全国四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结民事案件约600多万件,刑事案件约8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约11-12万件。
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于民事、刑事案件来说数量较少。
对前面《律师行政法业务》一书编章结构的分析可知,律师的行政法律业务中除涉及诉讼外还有第5—11章阐述的非诉业务。
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鲜见以专门从事行政诉讼业务见长的,因为行政诉讼如果代理原告难度大【行政干预与得罪行政机关】、收费低【主要是协商】。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服从的、被管理的地位,在诉讼中虽然他们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借助律师运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帮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律师通过参加诉讼,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着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予以指出,从而起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作用。
再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正确的裁判。
第二十二讲 行政诉讼执行

五、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是一个由诸多阶段组成的 并连续发展的过程,具体包括执行提起、审查、准备、 实施、阻却、完毕和补救等。 (一)执行提起 (二)执行审查 (三)执行准备 (四)执行实施 (五)执行阻却 (六)执行完毕 (七)执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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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管辖与期限 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 五、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程序
执行组织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客体。 执行对象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为基础。 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对象分三类:物、行 为和人身。
(三)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是指物、行为、人身成为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 执行范围:
有以下几项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执行的对 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都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 围。 2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 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则该 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不能纳入执行的范围。 4被执行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在法人或组织未宣告破产 或被撤销时,其必要的生产、工作设备、厂房、用房等 不能纳入执行范围。 5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以外, 其他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 因为这些财物是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必要条件。
答题思路: 本题考查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A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 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项错误。 关于B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 产担保。故B项正确。 关于C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故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 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故D项正确。
行政审判是依据哪些“适用”与“参照”的

法院的使命是适用法律,通过法律的手段,以中立的身份,进行法律与事实的沟通,使具有共性的法律与具体案件相结合,作出个案裁决,从而实现司法所追求公平、公正之目标。
在行政审判法律适用中,法院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第53条之规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然而,在实证法上,如何理解“参照规章”?“适用法律、法规”与“参照规章”的实质区别何在?《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与《立法法》之规定是否相冲突?一、我国行政审判依据及其问题行政审判依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行政审判活动的准则和评价尺度,是法院适用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学者比较普遍认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评价的活动。
按照此种理解,行政审判依据仅指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而不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
因为评价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它无法包容行政诉讼法规范。
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狭义层面的理解;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应包括两类规范:一类是保证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是诉讼类法律规范;另一类是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有行政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
然而,不管是从狭义上还是广义上理解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当下的实证法背景下,各种行政审判依据的效力及其冲突变得异常复杂,而且矛盾重重,让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官和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学者都无法完全自圆其说。
而把行政审判依据问题复杂化和矛盾化的根源便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其把所有的行政审判依据划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法律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第二档: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规章”。
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同时,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2. 依法治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依法保障人权的原则。
3. 行政机关职权:宪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为行政案件审理提供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立案、审理、判决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回避原则等。
四、行政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是行政案件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行政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裁判方式有哪些

我国⾏政诉讼裁判⽅式有哪些诉讼裁判⽅式是指⼈民法院对案件进⾏审理后所最终作出的法律决定,是司法的最终决定,具有终局性。
我国⾏政诉讼裁判⽅式有哪些?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我国⾏政诉讼裁判⽅式有哪些根据⾏政诉讼法律条⽂的规定,⾏政诉讼作为⼀种诉讼形式,与民事诉讼、⾏政诉讼⼀样,有裁定和判决两种裁判⽅式。
所不同的是,裁定包括准予撤诉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判决则分为维持、撤销、确认、履⾏、变更及驳回诉讼请求等⼏种。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政诉讼法第六⼗九条规定,⾏政⾏为证据确凿,适⽤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的,⼈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撤销判决⾏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为:(⼀)主要证据不⾜的;(⼆)适⽤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为的,被告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政⾏为基本相同的⾏政⾏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政机关不得以同⼀事实理由作出与原⾏为相同的⾏为,除⾮主要事实理由发⽣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为的。
三、变更判决⾏政诉讼法第七⼗七条规定,⾏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政⾏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变更判决要注意两点:1、变更判决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如加害⼈、受害⼈同时起诉);2、法院不得直接判决除⾮在⾏政程序中未受处罚⼈。
四、确认判决(⼀)确认违法判决1、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政⾏为⾏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政⾏为:(1)⾏政⾏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损害的;(2)⾏政⾏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实际影响的。
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在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的概念、特点以及它们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向司法机关提起的争议解决程序。
行政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主体广泛:行政诉讼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和法人,还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形式的当事人。
2. 可对行政行为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行为争议的解决程序,当事人可以提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争议,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和裁决。
3. 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诉讼强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时进行确认和纠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4. 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行政诉讼有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特点,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院的判决。
二、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规定,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解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相比,是一种行政机关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机关自行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据授权和职责,自行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解决的行政行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干预。
2. 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行政裁决具有相对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裁决的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可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 促进行政效能: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的关系与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虽然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二者在性质、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第十八-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裁判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 依据法律、法规, 序,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法律、 (二)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 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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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照适用规章 行政诉讼法》 53条规定 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 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 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省、 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 布的规章。 布的规章。”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判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维持判决。 1.维持判决。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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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原 告的实体请求不予满足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 《若干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 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 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清理收费项目的文 件中将律师注册费取消,但是,河南省 司法厅下发文件,规定全省律师应当继 续缴纳注册费,洛阳市司法局一次规定 向全市律师收取注册费。该市律师李某 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市司法局,请问 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判决?
答案: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收费设定权最低 属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个省、市、自 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司法厅因此没有 权力设定收费,它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 规章发生冲突,因而无效。据此,法院 应当依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规章,判 决该收费行为违法。
3.确认判决 所谓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 时,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所作出 确认的判决。 4.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对其全部或部分予以撤销的判决。 人民法院要作出撤销判决,必须符合以下几种 情形之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三)第二审裁判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我国行政诉讼二审裁判有以下几种: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虽然事实 认定清楚,但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或者原判决 事实不清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 判的情况下用判决的形式改正一审法院错误的 判决。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审判的,或者是一审人民法院虽然对案件作 出了实体判决,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 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履行判决 所谓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所 作出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6.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行政案件时, 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作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 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 更。”
(三)参照适用规章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 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 布的规章。”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是指国家机关(如国务 院、省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为执行法律,对社会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适用:既要审查也可能要参考。其他规范性文 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相当于证据的地位, 它的效力是事实的效力而非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判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1.维持判决。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案例二: 甲酒后将乙打伤,乙花费医疗费100元。公 安机关对甲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裁 决甲赔偿乙500元。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与裁决。法院审理后, 将行政拘留15日改变为5日,将赔偿金50 0元改为100元。请问:该判决是否正确?
答案: 不正确。人民法院只能变更显失公正的 行政处罚,不得变更行政裁决。
案例一: 王某是个体出租车司机,其车辆因故被某公安 局扣押。该局的公安人员李某,私自驾驶该车 外出营运,因向乘客乱要价而被举报。交通部 门在查明该车确有乱要价的事实和车主是王某 后,未作其他调查,便对王某作出了罚款500 元的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问: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交通部门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下作出的处罚为违法的处罚,法院应当 作出撤销判决,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罚。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 序,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 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