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护照管理规定

安全护照管理规定
安全护照管理规定

1、目的

1.1安全护照是基于工作人员能力认证的基础,明确要求中高风险人员的知识能力和操作能力,让工人有

能力识别和控制相关作业的风险。

2、适用范围

2.1所有进入合资公司加油站内工作(包括工程建设、工程改造、日常维修维护、拆迁和其他需获得许可

才能进行的工作(不含加油、卸油等日常运营工作));

2.2所有在合资公司加油站业务所在地进行作业的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及任何需要进入现场完成相应

中高风险作业(挖方作业、带电作业、高空作业、热工作业)的人员均适用该规定。

3、安全护照系统的意义

3.1方便我们识别操作的工人是否接受过培训和考核,

3.2给工人设定基础的培训内容和操作能力要求,

3.3加强对一线工人流动的控制,提高中高风险作业人员的稳定性。

4、安全护照培训员培训制度

4.1安全护照培训员需具备现场安全管理以及风险识别的能力,且需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为了让工

作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需要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考试认证。

4.2以课堂培训为主要培训手段,包括基坑挖掘、电气作业、高空作业、热工作业等的专业技能培训。

4.3安全护照培训员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与PH培训同步,由合资公司培训人员对需进行培训的人员进行

培训及课堂考试。

4.4对于新的施工、维修或从事相应工作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安排培训;对于某些从事单一工作的

单位,根据具体施工组织设计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并认证后取得安全护照培训员资格,从事施工现场专项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

4.5对于考试未合格人员,需要在下次培训时进行补考,可补考1次,补考1次仍未通过,则认定此人无

法胜任此工作,一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培训及考核。

4.6安全护照培训员需在取得资格后,在施工现场对需从事中高风险作业的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及考核,对

考核合格人员签发安全护照,并做好登记。

4.7因各施工现场情况各异,故需安全护照培训员对已经考核过的人员进行再培训,以保证作业人员对现

场施工情况有清晰的预判。

4.8安全护照培训员资格有效期为2年,自课堂考试合格后起算,到期后需进行再次培训,并在课堂考试

合格后再次起算。

5、安全护照培训员认证流程

5.1根据工作需要由承包商挑选合适的人员向合资公司工程部提出承包商施工现场许可证持有人(PH)资

格证的申领申请,并填写《承包商施工现场许可证持有人(PH)资格证申请表》(详见附表一)报相关部门,并统一汇总至安全护照培训师处。

5.2初审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由工程部门负责人和HSSE数质量部负责人共同进行,要求:1)申请人员

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年以上的安全管理经验)。2)申请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规章制度执行力和对所管辖施工人员的管理能力,较强的培训能力。3)申请人员熟练掌握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知识和完好标准。4)申请人员了解加油站设备设施的基本结构、布置及完好标准。

5.3面试合格人员在参加课堂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培训人员签发相应的安全护照培训员证,取得资质后

方在现场从事安全护照培训工作。

5.4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会对已签发安全护照的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面对面考核,对于不合格作业人员需取

消其安全护照,并同时暂扣安全护照培训员资格证,待重新培训合格后发放。

6、职责

6.1网络发展与建设部负责本文件的制定,集团HSSE与数质量管理部负责本文件的审核,由网络发展与建

设部负责本文件的发布;

6.2延长壳牌员工及承包商、供应商等所有合作伙伴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并对违反以下规定的单位

及个人进行干预及结果管理;

6.3安全护照培训员及作业人员的角色和职责

6.3.1安全护照培训员每两年参加一次安全护照系统培训,并通过安全护照培训员资格测试;

6.3.2安全护照培训员定期对从事中高风险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6.3.3安全护照培训员签发安全护照资格证;

6.3.4安全护照培训员定期对安全护照持证人员进行回顾;

6.3.5安全护照培训员应做好安全护照培训及认证台帐,并对回顾记录进行整理;

6.3.6安全护照持证人员需做到持证上岗;

6.3.7严格按照培训时所要求的规则及章程进行工作;

6.3.8安全护照持证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出国境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XX (包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精心整理

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 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 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精心整理

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 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 精心整理

员工出入境行程安排管理办法(正式版)

附件: 海外事业部员工出入境行程安排管理办法 (试行) 0 目的 为规范员工出入境管理,妥善、周密安排员工安全出入境,充分体现企业人本理念,确保本部全面掌握出入境员工行程动态,避免行程出现差错,合理控制、节约成本费用。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外事业部员工因公出国工作、出差、回国休假等原因出入国境及海外事业部邀请局内外专家出国考察、检查工作的行程安排管理。 2 术语 区域经理部或代表处:指由公司海外事业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3 职责 3.1 海外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职责 3.1.1 负责员工出入境审批手续的申办; 3.1.2 负责员工护照、签证办理所需资料的收集; 3.1.3 负责通知员工出国行程安排,并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3.1.4 负责收集、登记员工休假、出差回国情况; 3.1.5 按护照管理相关规定收缴、保管国内停留两个月以内人员的护照。 3.2 各海外项目国内保障组职责 3.2.1 负责出国人员签证的办理;

3.2.2 负责拟定出入境人员的行程计划、订票并书面通知海外事业部综合管理部和项目,以便项目安排接待及后续行程; 3.2.3 负责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所在地正常停留期间的住宿安排; 3.2.4 负责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机场的接送车辆安排(一般人员回国可安排乘坐机场大巴车); 3.2.5 负责带至项目各类零星物品的收集、打包,并办理物品携带的移交登记手续。 3.3 境外项目人力资源办职责 3.3.1 负责到项目部工作、出差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及行程安排; 3.3.2 负责项目部员工因休假、出差回国人员的行程安排,3.3.3 负责协助处理出国人员在行程中遇到各种困难; 3.3.4 负责收集、登记、保管本项目工作人员的各类护照。 3.4 区域经理部或代表处职责 3.4.1 负责按照公司相关单位的通知做好所在地到境相关人员的接待工作; 3.4.2 负责按照公司相关单位的要求做好到境人员在所在地的行程安排工作; 3.4.3 负责协助处理出国人员在行程中遇到各种困难。 4 工作程序 4.1 出国工作人员行程安排 (1)各项目国内保障组根据护照签证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工作安排等因素订票确定出国时间后,书面通知海外事业部

边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五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安全护照管理规定

1、目的 1.1安全护照是基于工作人员能力认证的基础,明确要求中高风险人员的知识能力和操作能力,让工人有 能力识别和控制相关作业的风险。 2、适用范围 2.1所有进入合资公司加油站内工作(包括工程建设、工程改造、日常维修维护、拆迁和其他需获得许可 才能进行的工作(不含加油、卸油等日常运营工作)); 2.2所有在合资公司加油站业务所在地进行作业的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及任何需要进入现场完成相应 中高风险作业(挖方作业、带电作业、高空作业、热工作业)的人员均适用该规定。 3、安全护照系统的意义 3.1方便我们识别操作的工人是否接受过培训和考核, 3.2给工人设定基础的培训内容和操作能力要求, 3.3加强对一线工人流动的控制,提高中高风险作业人员的稳定性。 4、安全护照培训员培训制度 4.1安全护照培训员需具备现场安全管理以及风险识别的能力,且需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为了让工 作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需要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考试认证。 4.2以课堂培训为主要培训手段,包括基坑挖掘、电气作业、高空作业、热工作业等的专业技能培训。 4.3安全护照培训员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与PH培训同步,由合资公司培训人员对需进行培训的人员进行 培训及课堂考试。 4.4对于新的施工、维修或从事相应工作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安排培训;对于某些从事单一工作的 单位,根据具体施工组织设计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并认证后取得安全护照培训员资格,从事施工现场专项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 4.5对于考试未合格人员,需要在下次培训时进行补考,可补考1次,补考1次仍未通过,则认定此人无 法胜任此工作,一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培训及考核。 4.6安全护照培训员需在取得资格后,在施工现场对需从事中高风险作业的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及考核,对 考核合格人员签发安全护照,并做好登记。

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

在中国怎么办理护照

办理护照的一般程序为: 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 4. 领取护照。 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 办理护照具体程序为 中国公民申领因私普通护照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其(一般程序是): (1)领取出境申请表: 本人(或委托亲友)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和证件: ①户口簿; ②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 ③工作证(退休证); ④与出境事由有关的相应材料(邀请信,担保书等); ⑤介绍信。 (2)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①填写前,首先要仔细阅读表格内的每项内容以及填表须知,如有不明白处要向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询问或通过有关咨询服务机构帮助填写; ②申请表格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能潦草或涂改; ③此表一式四份,必须全部填写,且每项内容必须一致; ④表格的右上角印有申请编号(四张表编号是一致的),申请人必须牢记,以便日后查询; ⑤标题后的括号内应填写本人申请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⑥“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填写,必须与本人户口簿内的记载相一致; ⑦申请表内各栏填写的要求。 “姓名”一栏,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记载相一致,必须用标准汉字的正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厂属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和规范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 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厂开拓海外市场及对外工作交流的需要,加强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境)申报和批准程序,根据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范围: 1、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为我厂因公出国(境)审批主管机构。 2、厂务会负责审定因公出国(境)项目可行性,确定人员名单、团(组)长人选,出国(境)预计时间,在国(境)外计划停留时间,出国(境)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 3、人力资源部为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公出国(境)手续的申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及其有关护照在厂内的保管工作。 4、政治工作部负责出国(境)员工政治表现、历史、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审查鉴定工作。 5、出国(境)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目的及人员名单,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在出国(境)员工归国后敦促其交回护照等工作。 二、申报原则 1、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出国(境)团组本着少而精,勤俭节约的原则,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搭车出国(境),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应由专业人员完成。有关技术培训、设计联络等项目,能在国内完成的应在国内进行,确需出国(境)进行的,本着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

出国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 (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 (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 (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 (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折叠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护照管理办法

院处发文 西交际〔2015〕20号 西安交通大学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的申办、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根据外交部批准,学校现职厅局级副职(含)以上校级领导可申办公务护照,其他教职工应申办公务普通护照。非学校编制在册人员,不得申办公务普通护照。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持因公护照执行任务,不得持因私护照出访。因私出国不得使用因公护照。 第四条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 第五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受理、审核因公护照的办理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材料提交至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办理护照。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确保出访人具备申请因公护照的资格。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和领用因公护照,应向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三)省外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加双跨团组执行公务的,还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培训类团组还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培训审核件(或培训任务通知书、培训任务批件)。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申办材料,提交材料存在以下情况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予受理: (一)提供的申请人信息与出访任务申报时信息不一致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情况的。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条因公护照须由外事管理单位保管。除执行临时出国任务外,个人不得持有因公护照。 公务护照由省外办保管,根据省外办的授权,公务普通护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收缴、保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因私出国(境),是指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委(选)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及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为: (一)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的人员; (二)现职中级管理人员; (三)涉密人员; (四)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户口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等。其中,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重要涉密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现职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公司。登记备案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部门进行更新。 第九条登记备案人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脱密期满后,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委托对方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护照、签证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重要涉密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按照个人申请、公司审查、审批三个步骤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139814341.html, 2005年08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字体:大 中 小】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

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境 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处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执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出境。 第三章入境 第九条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外事工作管理细则

外事工作管理细则(有限责任公司) 一、目的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外事程序,强化外事管理,统一外事形象,提高外事效率。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1、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参与、组织的各种外事活动及境外培训、参观考察; 3、适用于公司员工因公、因私出境。 三、外事活动总则 1、外事活动是指因公、因私出境进行参观、访问、考察,从事境外商务活动,参加境外培训,出境旅游等; 2、因公出境是指受公司指派,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因私出境是指由个人计划,前往境外国家(地区)进行一切与公司业务不相关的学习、培训、私访、旅游等活动; 3、无论何种性质出境,其护照办理有三种情况: 因公出境办理《因公护照》; 因公出境办理《因私护照》(此项为公司特例); 因私出境办理《因私护照》。 4、无论何种性质出境,其护照办理有三种途径: 因公出境办理《因公护照》,通过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 因公出境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办理《因私护照》可通过公

安局或旅行社两种途径办理。 5、凡公司员工,离开中国本土前往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参加公司及境内外机构组织的公务活动,或在非休假期间进行私人出访活动,必须先行办理出境申请手续,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按程序逐级报批; 6、员工因公出境除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外,还应附上级主管、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如:中国证监会及各特派办、人总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或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等)组团出访的正式文件、邀请函或公司组团出访的正式文件; 7、公司对员工在非休假期间因私出境同样实行审批制度,并填写《湘财证券出境人员审批表》; 8、公司只办理员工因公出境所需的《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并承担工本费;公司不办理员工因私出境所需的《因私护照》; 9、除公司注册地行政总部、分支机构办公室外,其余分支机构办公室不承担出境证照办理任务; 10、户口不在公司注册地的员工,原则上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外事部门自行办理出境证照,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公司注册地分支机构协助办理。 四、外事管理权限 1、办公室是公司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外事活动,如审批员工出境,安排办理外事证照,管理外事费用,管理外事档案等,并根据各职能总部和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外事计划表》(见附件一),制定公司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不含境外培训计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员工出境;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

因公护照管理规定

因公护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维护外事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本市及xx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第三条上海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公司)办公室是公司本部和公司所属单位因公护照的归口管理部门。xx科技公司所属单位办公室和护照签证专(兼)管员在本单位外事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的原则,xx科技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本部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xx科技公司所属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第二节护照申办 第五条申办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须由派出单位的护照签证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六条因公出国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持用两本有效护照。专管员在申办护照前,必须了解出访团组成员持有护照的情况。出访团组中有持有效护照的,专管员应将申办材料连同有效护照一起送交市政府外办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第七条对个别团组成员,经批准需在短期内接连参加两个或两

个以上出访活动,确有必要提前办理前往国签证的,派出单位可通过xx科技公司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市政府外办同意给其办理第二本护照的,该持照人也必须将其所持的第一本护照上缴所在单位后,方可领取其第二本护照。 第八条xx科技公司所属单位不得为因私出国人员、非本单位人员等申办因公护照。xx科技公司所属单位组团出访中的本市非本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统一申办护照;回国后,护照上缴所在单位保管,并由所在单位出具收缴证明,交组团单位备案。 第三节护照收缴、保管 第九条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护照交本单位外事部门或护照签证专(兼)管员保管,xx科技公司本部因公出国人员将护照交公司办公室保管。对未能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签证或因故取消出访任务的出国人员,其护照应及时上缴保管部门。 第十条常驻国外(境外)人员临时回国,护照可以由持护照人自己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或被窃;任期期满回国后,应将所持护照及时上缴本单位外事部门或护照签证专(兼)管员保管。 第十一条xx科技公司所属单位办公室和护照签证专(兼)管员对本单位持照人姓名、护照号码、性别、年龄、职务、出访地区、出访日期、护照有效期等,应予登记造册,并报xx科技公司办公室备案,xx科技公司办公室汇总后再报xx集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xx科技公司所属单位对收缴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的,应妥善保管。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 ^定0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至V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 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 (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至V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XX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XXX 施行日期:XXX XXX公司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XXX〔20XX〕XXX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因公出国管理工作,规范团组和人员的派出,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因公出国实行分级申报、层层负责、统一审批的工作程序。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 1 -

(一)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团组立项管理; (二)负责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复审; (三)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团组的出国前教育; (四)负责因公护照管理; (五)负责因公出国团组签证申办; (六)负责公司总部因公出国团组公示工作; (七)负责制定公司因公出国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各单位的因公出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所属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示; (二)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立项前审批; (三)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立项申请; (四)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出国前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 2 -

(三)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 (五)在以往出国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一)不属于公司在职员工的; (二)除集团公司高级专家外,离、退休人员不再选派出国执行任务; (三)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已确定要调离集团公司系统的; (五)赴境外项目长期工作,外语成绩不合格的; (六)未参加出国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 (七)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 (八)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九)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许出国执行公务的。 第四章出国团组公示 第八条除海外项目施工作业、海外收购并购等涉密任务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须按规定将团组信息进行公示。 第九条出国团组派出前公示,称为首次公示,应在出国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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