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护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 部、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纳入 人事管理的人员按照《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四、管理职责(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行前教育工作和涉密教育;、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和报备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涉密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负责对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报审批管理及涉密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总额控制和经费核销管理。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在以往临时出国(境)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属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或已确定要调离公司的;、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涉密手续及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许出国执行公务的。
六、申报与审批(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一律实行申报、审批管理。
单位职工护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职工护照管理,规范护照申领、使用、保管和注销等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护照申领、使用、保管和注销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职工护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护照管理工作。
(二)公开透明原则:护照申领、使用、保管和注销等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监督。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护照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被泄露。
(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职工提供便捷的护照服务。
第二章申领第四条单位职工因公务、商务、探亲、旅游、留学、培训等需要出国(境)的,可以向单位申请办理护照。
第五条申领护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六周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四)无违反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行;(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领护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护照申请表》;(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护照手续。
第三章使用第九条单位职工持护照出国(境)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三)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四)按照规定期限返回。
第十条单位职工出国(境)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变更出国(境)事由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应当遵守单位出国(境)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XXXXXXXX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1 目的加强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因公出国(境)任务:是指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派出的赴国(境)外开展经贸业务、境外项目、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4 职责4.1 办公室负责公司系统因公出国(境)任务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签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4.2 人资部负责公司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归口管理工作。
4.3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提交组团(派员)因公出国(境)书面申请并附带详实资料,报公司办公室。
5 管理内容和程序5.1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请5.1.1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因公出国(境)任务。
5.1.1.1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
5.1.1.2 根据企业科研、基建、生产及经营管理年度计划的需要。
5.1.1.3 根据公司“走出去”发展战略,企业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境外融资等的需要。
5.1.1.4 企业为履行经批准的对外技术合作的协议、协定、合同中规定的出国(境)任务。
5.1.1.5 根据企业的其他需要。
5.1.2 申请因公出国(境)考察任务应当结合公司总体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确保能取得明显成效。
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考察任务,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5.1.3 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5.1.4 除执行境外项目相关任务的团组外,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应事先以便于本单位全体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团组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应以同样的形式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非涉密)。
5.1.5 因公出国(境)任务属请示事项,应一事一请示。
5.1.6 出国(境)任务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出国(境)依据、邀请单位、总人数、派出单位、建议派出的人员及团长姓名、启程日期、在外拟停留时间、承担出访费用的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情况表、出访任务公示情况等。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及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一)计划报批。
由公司组织部门每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公司研究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备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批数和人员数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
需要公司组团出访的,按照省、市外事部门要求报送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计划执行。
计划内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后,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请省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
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公司研究,可在年初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一)实行统一审批。
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外部出国(境)团组,不得私自通过外部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控制人员。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72dae6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e6.png)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1998年8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第三条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是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负责文化部机关、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因公护照的管理。
第四条文化部机关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统称申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申办和收缴。
申办单位指派专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因公护照具体事宜。
第二章护照申办第五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出具下列文件:(一)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批准文件。
(二)下列任务批件:1、文化部出国任务批件;2、执行非本部因公出国任务的,出具派出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和本部向派出部门出具的任务确认件;3、赴未建交国家的,出具外交部会签文件;4、赴澳门从事文化交流活动的,出具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批准文件。
(三)下列审查文件:1、正局级以下、正处级以上人员,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2、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出国,出具文化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副部级以上人员,出具国务院批件。
(五)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交3张近期护照照片,并按规定缴纳代办护照服务费。
第七条出国人员必须如实出具护照申办文件,如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不得虚报、隐瞒持照情况,或有意避开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的审核。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事主管部门报批。
审批权限: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
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
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
公司外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事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根据《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是指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出并持因公证照出国执行公务。
因私出国(境)指员工因私事出国(境),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司员工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做到内外有别;应遵守东道国或目标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互利共赢的原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员工对外交往中还应增强安全、保密与风险防范意识,科学评估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措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公司外事工作主管领导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具有公司外事各项工作的最终审批权。
总经理外出时,授权公司其他领导临时行使外事审批权。
第六条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外事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涉外规定和要求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公司外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三)负责派团出访、接待来访等外事工作的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四)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备案工作;(五)负责选拔、推荐、管理和培训外事专办员;(六)负责出国人员保密安全教育工作。
(七)其他与外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外事管理工作中实行外事专办员制度,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申办、借缴和登记工作;(二)负责公司公务来访和外事请示件的报批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季度、年度外事出访和来访事项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四)负责传达国家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五)其他外事专办员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