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单位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人员出入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人员。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出国(境)管理第四条出国(境)申请1.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出国(境)目的、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等。
2. 因私出国(境)人员,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国(境)审批1. 单位领导对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等。
2. 出国(境)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出国(境)证件管理1. 出国(境)人员须按规定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
2. 单位负责为出国(境)人员办理签证手续,并妥善保管相关证件。
第七条出国(境)行前教育1. 单位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安全防范等。
2.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外交政策。
第三章入境管理第八条入境报告1.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报告入境情况。
2. 报告内容包括入境时间、地点、停留期限等。
第九条入境物品管理1. 出国(境)人员回国时,须按规定申报携带的物品。
2. 单位对回国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抽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单位应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出国(境)活动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本单位人员出入境行为,提高出国(境)管理效率,确保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全体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单位护照保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单位护照的管理,确保护照的安全,防止护照遗失、被盗、被伪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护照的申请与发放1. 单位员工因公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2. 人事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办理护照。
3. 办理护照时,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出国(境)任务证明等材料。
4. 护照办理完毕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将护照发放给申请人。
三、护照的保管1. 申请人收到护照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或擅自转借他人。
2. 申请人因公出国(境)期间,应随身携带护照,不得将护照交给他人保管。
3. 单位内部设立护照保管柜,由专人负责管理。
4. 护照保管柜应设置密码,密码由保管人自行设定,并定期更换。
5. 护照保管人应定期检查护照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护照的借用与归还1. 单位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护照的,应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借用。
2. 借用护照时,应填写《护照借用登记表》,注明借用原因、借用时间、归还时间等。
3. 借用护照期间,借用者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或擅自转借他人。
4. 借用期满后,借用者应及时归还护照,并填写《护照归还登记表》。
五、护照的回收与销毁1.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不再需要护照的,应将护照交还人事部门。
2. 人事部门收到护照后,应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由专人负责销毁。
3. 销毁护照时,应采取焚烧、碎纸等方式,确保护照无法恢复。
六、责任追究1. 申请人遗失、损坏护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护照保管人未妥善保管护照,导致护照遗失、被盗、被伪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 申请人擅自转借护照给他人,导致护照遗失、被盗、被伪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企出入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出入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出国(境)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出国(境)活动,包括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出国(境)工作的透明度;(三)坚持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国家资源,提高出国(境)活动的效益;(四)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出国(境)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活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七条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
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的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
(二)审核审批。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国(境)人员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
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凭护照、签证等手续出国(境)。
第八条出国(境)审批权限:(一)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出国(境)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商务考察、技术交流、培训、参加会议等。
三、证件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出国(境)证件的统一管理,包括证件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保管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申请出国(境)的员工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3. 员工本人负责按照规定提交出国(境)证件申请材料,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完成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四、证件申请与审批1. 出国(境)证件申请(1)员工需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国(境)申请,包括出国(境)事由、时间、地点、行程等。
(2)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工作证、出国(境)申请表、所在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准书等。
2. 证件审批(1)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出国(境)条件的员工,予以批准。
(2)批准出国(境)的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五、证件发放与保管1. 证件发放(1)员工办理好出国(境)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护照、签证等证件。
(2)员工领取证件时,需签署《出国(境)证件领用协议书》。
2. 证件保管(1)员工出国(境)期间,需妥善保管证件,防止遗失、损坏。
(2)证件回国后,需在回国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还人力资源部。
六、证件回收与注销1. 证件回收(1)员工回国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还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回收的证件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2. 证件注销(1)员工离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证件时,需在离职或原因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还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回收的证件进行注销处理。
七、违规处理1. 员工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擅自出国(境)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2. 员工出国(境)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单位职工护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职工护照管理,规范护照申领、使用、保管和注销等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护照申领、使用、保管和注销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职工护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护照管理工作。
(二)公开透明原则:护照申领、使用、保管和注销等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监督。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护照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被泄露。
(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职工提供便捷的护照服务。
第二章申领第四条单位职工因公务、商务、探亲、旅游、留学、培训等需要出国(境)的,可以向单位申请办理护照。
第五条申领护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六周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四)无违反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行;(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领护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护照申请表》;(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护照手续。
第三章使用第九条单位职工持护照出国(境)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三)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四)按照规定期限返回。
第十条单位职工出国(境)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变更出国(境)事由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应当遵守单位出国(境)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员出入境管理,确保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出入境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四条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出国(境)申请表;2. 出国(境)任务书;3. 个人简历;4. 身份证复印件;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面谈,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条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因私出国(境)申请表;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 出国(境)计划书;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面谈,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办理第八条人员获得批准后,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1. 向人力资源部门领取出国(境)任务书或因私出国(境)计划书;2. 准备护照、签证等相关材料;3. 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4. 领取护照、签证等材料。
第四章出国(境)行前教育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内容包括:1. 出国(境)纪律和注意事项;2. 国外法律法规;3. 安全防范知识;4. 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出国(境)期间管理第十条人员出国(境)期间,需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2. 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不得擅自改变出国(境)任务或计划;5. 按时报送出国(境)期间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人员出国(境)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寻求帮助。
第六章回国(境)后管理第十二条人员回国(境)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出国(境)任务书或因私出国(境)计划书;2. 出国(境)工作报告;3. 出国(境)期间产生的费用报销单据。
公司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员出入境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人员出入境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四条公司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履行以下审批程序:1.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出国(境)申请,说明出国(境)目的、时间、地点、费用等。
2. 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
3. 公司审批: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4. 办理手续: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出国(境)审批材料包括:1. 出国(境)申请表;2. 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3. 有效身份证件;4. 护照;5. 体检证明;6.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出国(境)行前准备第六条申请人获得出国(境)批件后,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行前准备:1. 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2. 确认机票、住宿等行程安排;3. 了解目的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4. 准备相关工作材料、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需在出国(境)前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 出国(境)任务批件;2. 护照复印件;3. 机票、住宿等相关证明;4. 行程安排;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出国(境)行中管理第八条申请人出国(境)期间,需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2. 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 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汇报工作进展;4. 遵守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行程;5. 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出国(境)行后汇报第九条申请人回国(境)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 出国(境)任务批件;2. 护照复印件;3. 机票、住宿等相关证明;4. 行程安排;5. 工作总结及心得体会;6. 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人员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出入境管理,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人员。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严格审批、确保安全、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四条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批:1. 人员填写《出国(境)申请表》,说明出国(境)目的、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信息;2. 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3. 单位主管领导审批;4. 人事部门汇总审批意见,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五条出国(境)审批权限:1. 出国(境)时间不超过30天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2. 出国(境)时间超过30天或参加国际会议、考察、培训等活动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3. 因紧急情况需出国(境)的,可先报批,事后补办手续。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第六条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1. 持《出国(境)申请表》和审批文件,到人事部门领取《出国(境)任务批准书》;2. 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3. 按照规定购买保险;4. 准备必要的出国(境)资料。
第七条出国(境)人员需在出国(境)前向单位报告行程安排,确保与单位保持联系。
第四章出国(境)期间管理第八条出国(境)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任务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任务内容。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应定期向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和情况,保持与单位的联系。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第五章返回后的管理第十二条出国(境)人员返回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 《出国(境)任务完成情况报告》;2. 《出国(境)经费报销单》;3.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单位对出国(境)人员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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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
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
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
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
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
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
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
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
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
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
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第十一条护照过期失效后,由总公司外办填写《销毁护照清单》,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二人)予以销毁,并报发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办将对销毁的过期失效护照登记造册。
第四章护照遗失、被窃的处理
第十三条护照为出国人员出入我国国境和在国外停留的主要证件。
护照一旦遗失、被窃,在国外,持照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处,由有关馆、处将护照具体情况通报并请示总公司主管领导后,由外办向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四条外办将每年对遗失、被窃护照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向总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