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
新2013版_公安基础知识笔记_知识点全部更新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2013年版)《公安基础知识》整理,第一章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1)公安机关的性质,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根本属性)。
它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2)我国的公安机关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根本属性)。
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2)公安机关的这一根本属性,表明了三点内容: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一方面,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它在国家政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周恩来)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它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因为,它是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且是以国家赋予的任务为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全部活动的依据。
(3)我国公安机关的根本属性与剥削阶级警察机关的区别:第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第二,专政的对象不同第三,专政的目的不同第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第一节公安机关的任务一、含义和分类(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1)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在(国家法律确定的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承担的工作内容)。
(2)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
根据不同的部门、专业、时间和空间,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
从(时间)上分,有(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分,有(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分,有(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
二、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总任务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

两者的异同点比较分析
相同点
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都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打击犯罪行为。两种职权在行使过 程中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不同点
公安行政权主要针对一般违法行为,如交通违规、治安违法等;而侦查权主要针对刑事犯罪行为。此外,公安 行政权的行使通常针对个人或特定事件,而侦查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在程序上 ,公安行政权的行使通常较为简单和快捷,而侦查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
特点
侦查权具有法定性、专业性、秘密性等特 点,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公民权 利。
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都是公安机关行使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同时,两者也存在密切的联系, 如侦查过程中需要使用公安行政权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区别
公安行政权主要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而侦查权主要涉及刑事诉讼领域,旨在查 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此外,两者的行使程序和要求也存在差异。
公安行政权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公安行政权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
特点
公安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管理性等特点,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侦查权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侦查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而行使的权力 。
VS
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 权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
侦查权的行使程序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实 施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包括立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两者既有紧密,又有显着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
这两种行为本应是泾渭分明,清楚明白的,但是,近几年来,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某一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论时有发生。
其中突出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也有其立案审查的根据和理由。
因此,对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已是公安执法和法院行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笔者就这一命题抒一己之见,抛砖而引玉。
一、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同时使用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手段,使某一公安执法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产生了分辩的难度,使区分成为必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国家武装性质的公安行政力量,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具有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
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采用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打击双管齐下的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
在同一案件和同一事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时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分性质、分责任、分层次依法处理,或者在案情变化后根据后来的情况变更处理,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做到实事求是。
公安行政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关系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 权时,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问题分析
行政权和侦查权的行使缺乏有效 的协调机制,导致权力行使的混
乱和不一致。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权 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公正的 行为,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
公信力。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和侦查权 时,缺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 分保障,存在侵犯人权的风险。
01
公安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 关,而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检察 机关和公安机关。
02
公安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而侦 查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通过刑事 诉讼程序进行调查和起诉。
目的与功能比较
公安行政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和 公共秩序,而侦查权的目的是查明犯 罪事实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 责任。
公安行政权的功能主要是管理、控制 和处罚,而侦查权的功能主要是调查 、取证和起诉。
法律关系比较
公安行政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侦查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 是刑事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相对人具有服从义务 ;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相对人具有接受调查 和配合的义务。
05
优化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 关系的建议
明确权力边界
权力清单
清晰定义公安行政权和侦查权的 职责和权力范围,制定权力清单
,明确两者之间的权力边界。
避免权力重叠
确保两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发生 权力重叠和交叉,以避免不必要的 冲突和浪费。
强化法律意识
提高公安人员对法律规定的认识, 确保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严格遵守法 律。
特点
公安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执行性 、管理性等特点,旨在维护社会 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 权益。
【最新精选】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

侦查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侦查权理论上关于侦查权的见解,从来就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之争。
相应地,关于侦查程序的性质,也有“行政程序说”与“司法程序说”的分歧。
现代一般认为,从侦查权的主动行使特征来看,它理论根据在于行政权;而从其刑事诉讼特征来看,侦查权的理论根据又在于司法权。
"*#因此,侦查权兼有行政权与司法权二者的部分特征。
在西方大陆法系理论上,“行政程序说”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作为侦查对象的“事实”不像作为审判对象的“公诉事实”那样确定,而具有相当的易变性,侦查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规定的那样进行,常常会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不同于司法程序的特点,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在侦查行为的效果上,首先注重的是合目的性,而不是合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在本质上是行政程序。
而“司法程序说”则认为,侦查程序固然必须强调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它仍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使从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侦查程序进行法律约束,而不能任凭侦查机关“自由裁量”,特别是考虑到侦查过程中必然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市民社会的基本人权构成重大威胁,必须要求侦查权的行使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每一项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以存在合理的根据为前提,侦查程序虽然不能与审判程序同等看待,但可以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过程,即它是受“侦查法”调整的、对于侦查相对人的权利给予保障和救济的司法程序。
可见,对侦查程序性质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于侦查目的、侦查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侦查权的约束与法官的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认识。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的侦查程序都不是单纯的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其共同特点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基础之上,都要求对政府的侦查权加以限制,侦查手段必须保持在必要限度内。
微观考察侦查权的配置和规制根据由于侦查权在宏观上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根据,因而其在微观上的配置和规制根据就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其特殊的配置方式与程序规制。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摘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属于行政职能。
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侦查权,属于司法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
因此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问题。
【关键词】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区别双重职能一、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1.问题主要原因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
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
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
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区别的必要性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
有效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发生,给刑事侦查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斗争。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相信我们都听说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二者是不一样的,有时候是会留案底的,案底是一个人的犯法或犯罪的记录,有没有案底对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很多工作是不要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其实很多人想问刑事拘留有没有案底?什么时候会有案底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4、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刑事拘留有没有案底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说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还有条出路就是无罪释放,这样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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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第一行使的职权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刑事侦查行为行使的是司法权。
第二实施的依据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刑事侦查行为实施的依据是刑法、刑诉法以及国家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具体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刑事侦查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作出。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赋予它维护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赋予了它刑事侦查职能,特别是在履行二职能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行政相对人实施诸如:盘问、讯问、传唤(拘传)、拘留、扣留、冻法、扣押、查封等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
因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将日常行政管理行为等同于刑事侦查行为的现象,出现了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为。
一、从概念及相关内容上辨别公安刑事侦查行为,是反映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
而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针对具体而特定的事项或事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有侦查权。
侦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除此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主体上存在差异。
尽管两种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但是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内部的公安机关。
但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因此公安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行使侦查权。
(二)行为目的和任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
(三)行为的对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四)两者实施的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
(五)行为的效力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的结果是刑事诉讼的证据;行政行为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
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变更或撤销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两类强制措施的作用、实施时间、内容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作用于行政管理,适用的是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在公安机关开展管理活动之中实施,在诉讼之前已完成。
而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实施,是刑事诉讼重要的法定手段,且完成在刑事诉讼行为终结前。
行政强制措实施以针对当事人的权利为标准,具有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兼备的职能。
而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局限于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罚款的行为,就是对嫌疑人财产权的干涉;而非人身权的限制。
因此,只能认为此行为不是刑事侦查权的运用;而是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然,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金,又另当别论。
二、从程序上辨别程序上的差异是辨别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落脚点之一。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已决定立案的案件所进行的侦查调查活动。
从侦查的过程及其程序看,立案是侦查的前提条件,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是对案件进行侦查行为的合法依据。
在未立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无辜公民、法人等采取强制措施就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只能认定是行政强制措施。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在立案审查的同时,允许进行某些“侦查活动”,实施某些强制措施。
但强制措施后,应立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程序对相对人的行为予以定论;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决定必须立案侦查的,则应认定这些前置的强制措施为侦查行为,否则,即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如:盘问行为、它在执行追捕逃,侦查破案、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做出,它的实施对象处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两者之间,它既可是行政管理行为,也可是刑事侦查行为;如何判断则可看它:若是在追捕逃犯,侦查破案时实施则属侦查行为;若是在巡逻执勤、维护公共治安时实施则属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前者已经立案;后者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若它是本意在履行后者行为,但发现被盘问人系犯罪嫌疑,并按刑诉法规定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立案侦查,则此种盘问行为以及拘留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三、从基本案情上辨析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将以是否立案作为是否侦查行为的充分条件。
原因有二:一:是立案人员审查时,以案情假相遮盖真相,造成定性错误;二:是有少数办案人员故意以假乱真,错误立案,以图逃避司法审查又达到某种目的。
因此我们在判断是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应该从基本案情出发看犯罪嫌疑人触犯刑律;还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
看是否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行政机关错误行使行政权。
例如: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往往是以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行为为名,借口处理经济诈骗犯罪案件,以侦查权的超越取代行政权。
凡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的强制措施,只要相应公民最终未被检察机关认定为犯罪,都应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这是我们在充分把握基本案情之后,判断强制措施属性的一个标准。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否公安刑事侦查行为公安行政行为,只要我们从实施该行为的目的、任务、对象、效力、程序上全盘考虑,从事实的真相出发,排除外界干扰,对是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权行为坚决支持,对试图以侦查行为掩盖行政行为的行为予以坚决撤销,也就可以对二者进行正确辨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追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即脏款脏物;若实施的对象本身不是犯罪嫌疑人,其“追缴”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违法行政行为。
对于公安机关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造或者没有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情]刘某是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个体私营企业主,证照齐全。
2004年9月、2005年1月,分别收购一辆报废洒水车和一辆报废东风卡车,卖车人出具了当地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两台车先后被他人买走,买主另购一些零件拼装使用。
2005年3月12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收购了盗窃车辆为由,暂扣其卖车款33600元。
刘某多次找到县公安局索要正式收据,有关办案人员提醒刘某,再纠缠不休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因刘某不断上访,2006年6月3日,县公安局将一份“XX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交给刘某,没收金额为33600元,备注栏注明2005年3月12日的暂扣款转为罚没款,收据日期为2005年7月28日,没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2005年4月18日,县公安局还收缴了其中一个买主的车辆,买主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判决刘某退赔了购车款14800元。
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返还被罚没款33600元。
[争议]被告县公安局没收刘某33600元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县公安局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将刘某的暂扣款33600元予以没收,行使的是刑事诉讼侦查职能,是刑事侦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刘某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
县公安局没收刘某33600元的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应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一、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它既是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又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既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户籍登记管理等行政法律、法规,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所作的特定的单方行为。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决定行为是行政行为,行使的是公安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
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则由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由于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而刑事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在实践中很自然就出现了公安机关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后,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
二、刑事侦查行为与公安行政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一)两者的适用程序和法律依据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适用的是行政执法程序,使用的是行政法律文书,法律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刑事侦查行为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要求比行政管理更为严格,其法律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刑事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