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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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到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到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2016-04-15问题一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票较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试点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不知是否可行?答复: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全部推行发票升级版,确实需要领用定额发票的,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继续领用定额发票。

问题二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划片,对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可能划片后两个公司的设备都涉及,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

答复:对于集团企业,应遵循集团内部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家税控设备提供商,分公司税控设备提供商与总公司保持一致的原则,便于企业内部管理。

问题三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问题四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费用报销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事项

营改增后费用报销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事项

营改增后费用报销1、住宿费营改增后发生的差旅费中住宿费可以凭专票抵扣。

注意:开专票,并且公司税号、名称必须明确。

案例:情况一、公司员工出差,收到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元贷:库存现金 309元情况二、公司员工出差,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6%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3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贷:库存现金 318元2、餐费营改增后,餐饮招待费不可以抵扣,餐费开票无太大区别。

3、交通费营改增后,变化不大,按照增值税要求,不可以抵扣,报销发票也没有太大区别。

4、员工福利费作为福利费购买的物品、服务不可以抵扣。

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抵扣并且不可报销。

5、会议费营改增后会议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会议期间的餐费包含在合同或者发票中,是不可以抵扣的。

案例:会议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点有哪些?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的会议费列支规定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费的协议(2)会议时间(3)地点(4)出席人员(签到簿、到场的会议照片)(5)会议的内容(6)会议的目的(7)会议的费用标准或预算(8)银行存款的支付凭证6、办公用品费营改增后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部分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必须取得专用发票2、汇总开具发票的,清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案例:购买的办公用品等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能否抵扣增值税?答:对于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应分为以下情况:(1)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2)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3)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关于明确报销中取得增值税发票要求

关于明确报销中取得增值税发票要求

自全面营改增以来,我公司报销过程中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例不断提高,但仍存在着应该取得专用发票而未取得的情况,为进一步降低我公司增值税负,实现增值税“应抵尽抵”,现就报销过程中可以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情况及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1、购买商品或者劳务用于员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

如:发放员工福利、业务招待费、客运服务等。

不需在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的备注信息中说明。

2、购买的商品或者劳务为零税率的。

如:部分地区承租个人房屋的房租发票。

需在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的备注信息中写明:零税率发票。

3、如购买的商品或者劳务为唯一供应商,且该供应商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参加外部会议,会议指定住宿酒店,开具发票时,酒店只开具普通发票。

需在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的备注信息中写明:由于原因,XXXX公司为唯一供应商,且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开具普通发票的含税价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低。

如:某业务,如开具普通发票,含税价为1万元,如开具增值税专票,含税价为1.1万元,进项税为0.066万元,则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需在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的备注信息中写明:经询价,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为元,进项税为元,不含税价为元,不含税价高于现普通发票的含税价。

除以上四种情况外,报销时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将不
定期的对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的备注信息进行时候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国税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汇总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汇总

∙发票类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发票使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发票开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险行业面上的难题与点上的突破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险行业面上的难题与点上的突破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险行业”面”上的难题与”点”
上的突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险服务作为金融服务税目中的一员,一并纳入了增值税大家庭。

截止现在为止,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从反馈的情况来看,各保险公司显得有点水土不服。

一、营改增保险行业面上的难题
保险行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各类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得出的普遍结论是,无论财险还是寿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都应该是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的运营,从财务角度看,有着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点。

一般的工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以货币资金为主,间或其他形式;其主营业务成本组成不外乎料、工、费三项。

而保险公司表现出的明显行业特点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基本是清一色的货币资金。

这个特点,导致了保险。

陕西国税解答营改增试点政策的14个问题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2 的有关规定: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 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以自建方式取
得不动产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 参照建筑老项目判定标准确定取得时间。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 4: 咨询人拥有一块土地所有权,整片土地上原有一栋 楼及部分空地。承租方租赁后,在该土地的空地上又自建 了一栋楼。现在咨询人已从承租方收回土地和两栋楼房 (含承租方后建的楼房),在收回过程中,付给承租方一 笔款项,现要求承租方就咨询人支付的款项开具发票。该 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范 围,应按哪个税目征税。
构对外发生业务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1 有关规定,企
业授权项目部、分支机构以项目部、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
承包合同、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项目部和分支机构为增
值税纳税人。其发生对外采购行为,销货方应向项目部和
分支机构开具发票;其发生对外销售行为,应由项目部和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3 的有关规定, 政府征用土地,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收到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行业分类:金融服务业 问题 7: 试点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 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 定,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来电咨 询:企业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合同 16 年 8 月份到期, 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五条条款废止。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第(三)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申报期(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 [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2016-05-05 税捷某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一、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目前,居民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营改增后利息如何开票

营改增后利息如何开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要取得专用发票,贷款利息是可以扣抵进项税的。

1、营改增之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不可以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

2、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货款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

3、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肯定是按租金缴纳,如果按租金利息,那就证实你有体外循环了。

应该按收入确实定进行开具或业务合同的规定进行开具。

附: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设置6603号"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必须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2、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

3、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营改增后银行利息没有发票如何抵扣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可以要求银行开具发票。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如果是手工做账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借: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红字)2、如果是财务软件做账借: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红字)3营改增后银行手续费开具增值税专票如何入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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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对应的相关服务及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以开具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8】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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