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首先,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模糊。
根据现行法律,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违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排除非法侵害,且正当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度。
然而,在具体案例中,对于违法侵害的判断以及正当防卫的手段是否适度往往存在争议,容易导致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或过度。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生了不少争议。
例如,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以及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过重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对于正当防卫边界的过度扩大或收缩,导致一些本应被允许防卫的行为被判定为犯罪,使得个体承受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再次,现行法律对于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还不够完善。
例如,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对于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使得被害人继续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在合法职业的行使中,例如民警、消防员等,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
在教育体系中加强法律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得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
其次,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应提供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什么样的手段可以视为适度,避免给法官带来过多的自由裁判空间,降低判决结果的主观性。
此外,应加大对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力度。
对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应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确保被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履行职责中的合法职业人员,应设立相应的判定标准,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现状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宣传普及、明确准确的认定标准以及加大特定群体的保护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者紧急危害时,主动采取适当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对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被侵害的,或者即将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采取紧急措施,是正当的。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在侵害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是正当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不法侵害,不得不实施的急于使自己或者他人免遭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不仅适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包括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十分积极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经常面临被侵害的情况,而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在抢劫、盗窃、伤害等案件中,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来进行防卫。
如果这些防卫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受害者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使得侵害行为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进行具体的裁量,从而制约侵害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安定。
该制度在刑法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并得到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加强。
本文主要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1.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必须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
2.适用原则在判定正当防卫是否适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情节认定原则。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正当防卫所在的危急情况的存在,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利益优先原则。
应当优先考虑被保护的利益,即被正当防卫所保护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3)严格限度原则。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超过必要限度才能成立,否则就构成过当防卫。
3.具体规定我国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条:(1)正当防卫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发生,且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2)正当防卫的承担者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等。
(3)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由被防卫者造成的。
(4)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存在合理性。
二、正当防卫的运用正当防卫的运用主要涉及到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机、防卫的方式及其限度等方面。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可以是自己、他人或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
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重大利益,如生命、财产等,不能是不正当利益。
2.防卫的时机正当防卫应在危急时刻下产生,即当被侵害人遭遇危险和攻击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而不能在事后采取行动。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当前,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标准不一致。
应当进一步明确“不法侵害”的范围和程度,不仅包括暴力犯罪,还应涵盖一些非暴力但具有紧迫性和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防卫时间”的界定,应当更加精准,既要防止防卫过早,也要避免因过度限制而导致公民在遭受侵害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防卫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制度。
通过发布权威的司法解释,对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和疑难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指引。
同时,整理和发布具有代表性的正当防卫指导案例,让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例可循,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再者,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很多公民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晰的了解,导致在面临危险时不敢防卫或者防卫不当。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普法宣传、法律讲座、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让公民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以及如何进行合法有效的防卫。
此外,优化司法程序也是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允许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同时,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引入专家证人制度,邀请法学专家、心理学家等参与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还有,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由于事发突然,往往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
应当建立一套适应正当防卫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和判断上,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对于被告人的合理陈述和辩解,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言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允许个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采取适当的自卫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定义模糊子标题1:主观判断•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何为“不法侵害”,使得判断依据主观化,容易出现个人主观情绪等因素影响判断结果。
子标题2:合理性限制•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必要”和“无过当”才能被认可,但这两个词的界定也缺乏明确的准则。
•由于合理性限制的存在,正当防卫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问题二:应对不对等力量子标题1:武装情况•在面对武装侵害时,个人往往没有与之匹敌的武力装备,使得正当防卫的实施受到限制。
子标题2:自卫能力•大多数人缺乏专业的自卫技能,导致在危急时刻无法有效应对,容易受到侵害。
问题三:社会不信任和误解子标题1:打击报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正当防卫的名义进行报复活动,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
子标题2:媒体误导•媒体对正当防卫案件的报道往往夸大个别现象,使得公众对正当防卫持有偏见,形成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解决方案子标题1:明确法律界定•需要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不法侵害”、“必要”和“无过当”的标准,以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
子标题2: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正确判断能力。
子标题3:完善自卫技能培训体系•建立全面、系统的自卫技能培训体系,让更多的人能够接受专业的自卫培训,提高自身的自卫能力。
子标题4:加强舆论引导•媒体应加强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客观报道,避免夸大和误导,减少社会的不信任和误解。
结论虽然正当防卫在保护个人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值得我们深思和改进。
通过明确法律界定、加强法律教育、完善自卫技能培训体系和加强舆论引导等措施,我们可以不断完善正当防卫机制,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正当防卫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正当防卫中的“紧迫性”判断激活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教义学思考

正当防卫中的“紧迫性”判断激活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教义学思考1. 本文概述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个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自卫权利。
正当防卫的适用并非无限制,其核心要素之一“紧迫性”的判断尤为关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紧迫性”在正当防卫中的判断标准及其对激活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性。
通过对现行法律条文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本文将揭示“紧迫性”概念的内涵及其在教义学上的应用。
同时,文章还将讨论如何在确保个人防卫权利的同时,防止正当防卫制度被滥用,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公正性。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系统性思考,本文期望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2. 正当防卫制度的概述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根植于公平正义的理念与社会防卫的需求,旨在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依法享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继续侵犯的权利。
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自卫权的尊重与保障,同时在维护社会秩序、惩恶扬善、防止不法行为肆意横行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正当防卫,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而对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它本质上是对不法侵害的一种反击,但因其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得以排除犯罪性,即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即使造成侵害人的损害,行为人亦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实质评价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实现刑法目的——预防犯罪、保护法益——的重要手段。
正当防卫的适用,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在面对紧急状态下个体为自我保护所实施的行为时,刑法应当保持克制,避免过度干预和事后苛责,从而鼓励公民积极维护社会正义,弘扬社会正气。
正当防卫的成立须严格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黄金法则”。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个基于自卫性原则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
产和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下采取行动才是合法的。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攻击、威胁或者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合法
权益所采取的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是判断正当性和合法性。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主体
必须是被侵害者,即是针对自身的合法防卫措施;被侵害者采取的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
是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合理行动。
第一条件主要是确定被侵权人的身份。
也就是说,身为侵权人的是攻击者,而身为被
侵权人的是防御者。
当被侵害人需要采取自卫行为时,需由该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法
定代理人、被授权代理人、见义勇为者等等仅有合法主体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第二条件则是要求被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必要原则。
必要
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要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面临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
卫手段,在最小必要的情况下保障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其次,必要原则是采取可行的
行为进行防卫。
比如,如果可以通过报警,求助于相关部门来解决问题,就不应当采取过
度的暴力手段。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制度是一项基于法律原则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在实际行使中,正当防卫应当本着法律规范,尊重生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
袭击者采取合理的自卫措施,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无法确定被侵害人的身份,或者防卫行为严重违反必要性原则,就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和复杂性。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与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者推测的。
而且,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实施防卫行为,可能构成防卫不适时。
3、防卫目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是为了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4、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应当是必要的,即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手段可以避免不法侵害。
同时,防卫手段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存在困难。
比如,在一些轻微的冲突中,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存在不同的观点。
其次,“正在进行”的时间点难以准确把握。
有时候,不法侵害的持续时间较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时间间隔稍长,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
再者,关于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
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作出判断时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三、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因素1、防卫人的主观认知防卫人的主观认知水平、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对其防卫行为的判断。
如果防卫人在极度恐惧、紧张的情况下作出防卫行为,可能会对其行为的合理性给予更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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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论文摘要: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自古就有,但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纵观古今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
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
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我国刑法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
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构成,以及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难以界定,如何理解特殊正当防卫中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中的暴力,仍需认真探讨。
正当防卫可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对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目录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1(一)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1(二)西方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1(三)现代意义的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1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2(一)起因条件。
2(二)时间条件。
2(三)对象条件。
3(四)主观条件。
3(五)限度条件。
4三、我国特殊防卫权制度的重构4(一)对特殊防卫权的适用主体予以限制。
4(二)对适用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予以限制。
5(三)应对特殊防卫的举证责任予以合理分配。
6(四)有关暴力犯罪相关内容的界定。
6四、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8(一)防卫过当定罪问题8(二)防卫过当的量刑问题8五、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9(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9(二)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10(三)举证责任问题。
11参考文献:12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一)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周礼·地官·调人》中说:“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
”其中,“杀人而义者,即今日之所谓正当防卫及(紧)救护紧急危难之行为也。
《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是指无故入人室宅舍,上人车船,索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杀之,无罪。
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立即杀死。
《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清律》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
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
(二)西方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西方也有正当防卫法律制度规定。
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
《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雅典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
(三)现代意义的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特点有二:一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助;二是以个人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该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
”这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泛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象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还有利于国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被认为是合法的。
《德国刑法典》第53条也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不得不为的行为不罚。
”“自己或他人遭受现在和不法的侵害时,为了抗拒侵害所必要的防卫称为正当防卫。
英国和1845年沙俄的刑事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不法侵害开始的把握,在理论上存在两类观点。
一是单一标准说。
如着手说(即不法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进入现场说(即只要不法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侵害的危险就己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
在实践中广为接受的为着手说。
二是双重标准说。
双重标准说采用一般与特殊两种标准确定不法行为的起始时间。
一般标准为着手说,即着手就是不法侵害开始实行之时。
特殊标准为紧迫标准,即对于那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而只要临近着手,由于已使合法权益面临着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就应将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
例如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从犯罪未遂说来讲尽管未达到着手的程度。
但是,由于其给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威胁迫在眉睫,亦应视为不法行为己经开始,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应当是指不法侵害行为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其己经开始实施,并且使其侵害对象受到直接威胁,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会受到侵害的。
因而,其特点为,其一,客观方面不法侵害有一定积极的作为,且己经开始,因而不同于犯罪未遂的着手。
其二,从侵害行为的程度上看,该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达到了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简称为危险紧迫说。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
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四)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三、我国特殊防卫权制度的重构(一)对特殊防卫权的适用主体予以限制。
刑法第20条第3款并未规定特殊防卫权的主体,但从第20条的整体结构来看,特殊防卫权的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受害人,还包括一般的公民。
笔者认为,为了维护防卫和侵害之间的平衡,应该认定只有受害人在自我防卫时才享有特殊防卫权,第三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应享有特殊防卫权,而应当适用一般防卫制度。
理由如下:在自我防卫时受害人的与非受害第三人在面对暴力犯罪侵害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是有很大区别的。
受害人作为直接受到暴力侵害的人,他们在遭受人身伤害时,出于本能就会极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会具有极度的恐惧、紧张、不知所措的心理状态,如果在此时此刻还要求他们用冷静理智的方式来防卫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就显得有点强人所难了。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它要求立法在创制公民防卫权时必须充分关注防卫人在面对现实暴力侵害时所表现出的特定的心态,须知,防卫人所采取的具体防卫行为也正是其特定的心理状态外在的客观表现。
因而,对受害人的防卫限度要求应宽于其他一般公民。
而对于非受害防卫人而言,他们自身并未受到不法侵害,而是在为他人的利益进行防卫,对事态的发展具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他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也较强,因此对他的防卫限度的要求应当远远大于对受害人的要求,而没有限度要求的特殊防卫权是不应适用于此类主体的。
如果一味地放纵非受害人防卫人的这种权利,那不但不能保护人权,反而会侵犯人权,甚至会让那些非善良人利用此种权利来进行血腥复仇。
这样极有可能会使一部分本不罪该万死的不法侵害人因此而丧失生命,导致私刑滥用,破坏了国家刑罚权的权威性。
那样,刑法设立此制度的宗旨将会消逝怠尽,反而会导致防卫权的过度膨胀,对不法侵害人、国家、社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从而,背离了刑事立法的初衷。
2.特殊防卫权是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权利,它本身就具有特殊性,那么它的适用主体也不能是毫无限制的一般公民。
特殊防卫权必须在情况十分危及而使用一般防卫权无法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使用,而情况的危及程度却只有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才能了解和感受到,而做为非受害人的第三人是很难判断的,如果在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就赋予其特殊防卫权,那势必会使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对适用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予以限制。
主观方面的条件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特殊防卫权是法律赋予防卫人的法定权利,它的适用也必须要有主观方面的限制。
权利在善良人的手中可以保障合法权益,而落入非善良人手中就只能成为私力报复的工具。
特殊防卫权也不例外,只有善意的防卫人,才能通过运用法律赋予他的这一权利,来合理地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特殊防卫权成为防卫人血腥复仇的工具。
因此,我们应对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予以限制,应限于必须是出于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的防卫人才可以享有此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审查防卫人的主观意图,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操作:1.应审查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处的情况是否危及。
如果在防卫当时还有其他的救助方式可以代替防卫行为的,那么我们就不应认定防卫人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实施防卫行为的,这样也就不能构成特殊防卫。
当然“法律不强人所难”,这种其他的救助方式也应是一般人所能想到、做到的。
2.应审查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的限度。
如果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地超过了必要限度,那么防卫人就不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而极可能是出于报复的目的而实施防卫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