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一些问题的理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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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对正当防卫的认识
一、定义
正当防卫,也称为自我防卫或自卫,是一种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它是一种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目的
正当防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自由等不受非法侵害。

它旨在通过合理的自我防卫行为,来对抗非法的暴力行为,以达到阻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和他人安全的目的。

三、条件
实施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存在现实的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际的非法侵害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2. 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和合理的,以
制止非法侵害行为为限,不能过度使用暴力。

3. 存在合法的防卫意识:防卫行为应当是在具有合法防卫意识的情况下采取的,即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合法和必要的。

4. 无其他可替代的解决方法:在采取防卫行为之前,应当考虑是否有其他更温和、合理的解决方法,只有在无法采取其他解决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四、界限
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必须审慎评估和判断形势,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伤害。

五、责任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正当防卫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必须仔细权衡利弊,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理。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时,对违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防卫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正当防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对个人保护权的一种保障,但在司法认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容易造成司法裁判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于“合理防卫”的界定模糊不清,有时会因为法官自身的主观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偏见而对被告进行不公正的判决,导致公正性和公平性受到质疑。

正当防卫的裁定过程中不够公正。

在对正当防卫案件进行裁定时,有时法官可能会受到外部压力或者利益的干扰,导致对案件的判决具有偏见性。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社会热点、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中,法官的裁判往往会受到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影响,难以维护公正的司法裁判。

正当防卫案件中的证据采信存在难题。

在一些正当防卫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证言存在偏差或者证据不足,导致对案件的裁定出现问题。

特别是在事发时的情况复杂、现场混乱的情况下,对于证据的采信存在较大困难,容易导致对案件的判决不准确。

在正当防卫案件的审理中,对证据的采信需要更加谨慎和客观。

在一些正当防卫案件中,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人的钻空子,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责任,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受损。

尤其是在一些恶性侵权事件中,侵权行为人会利用正当防卫的漏洞,故意挑衅被害人,然后借助法律对被害人进行打击,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对正当防卫的片面追求。

有时在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过于片面地追求对侵权行为人的严厉打击,忽视了对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导致对被害人的司法补偿不到位,甚至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和裁定程序的规范,加强对正当防卫案件证据的采信与审查,健全正当防卫的司法保护机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犯和威胁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而采取的反击措施。

从法律上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容易出现矛盾和误解。

首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是关键。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反击,是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条件是十分关键的,因为它决定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在使用反击措施时,必须同时满足自卫的要求和反击的必要性。

因此,在遭受非法侵犯和威胁时,人们必须非常冷静且理智地判断情况,正确地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其次,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区别也是十分重要的。

过当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采取反击措施的过程中,因为过度扩大了防卫的范围或采用了过于严重的手段,造成了过度的损失或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反击行为将不再被认为是合法的,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最后,在判定正当防卫案件时,是需要通过对详细的证据和获取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正当防卫案件涉及到的因素一般都十分复杂,往往难以简单地通过对嫌疑人和受害人口供和现场证据的分析得出结论。

因此,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我们必须非常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了解事实的真相,并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正确地评价案件,并确定正当防卫的适用与否。

总之,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必须严密的执行法律规定,尊重有关人权和法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规范,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处理与判断。

同时,我们也需要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支持,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的产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者紧急危害时,主动采取适当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对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被侵害的,或者即将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采取紧急措施,是正当的。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在侵害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是正当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不法侵害,不得不实施的急于使自己或者他人免遭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不仅适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包括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十分积极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经常面临被侵害的情况,而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在抢劫、盗窃、伤害等案件中,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来进行防卫。

如果这些防卫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受害者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使得侵害行为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进行具体的裁量,从而制约侵害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正当防卫法律适用看法(2篇)

正当防卫法律适用看法(2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对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只有在不法侵害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财产或权利。

对于不法侵害者的亲友、同事等,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要求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意识,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即防卫行为应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1.防卫过当的认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关联性。

在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联性,是一个难点。

(2)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在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也是一个难题。

(3)防卫行为的适度性。

在防卫过当案件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的适度性,也是一个难点。

2.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有时难以区分。

以下是一些区分的方法:(1)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的意图是伤害他人。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必要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行为。

在我国实践中,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当防卫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立法、实践中的问题与现状、合理运用正当防卫权利等方面进行思考。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立法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在遭受他人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合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项规定:“对于正在非法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权利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捍卫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权利而实施反击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对象和条件,对于合理界定正当防卫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践中的问题与现状在我国的实践中,正当防卫常常引发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在遭受侵害时出于自卫目的进行了反击,但由于反击过度导致伤害甚至死亡,而被判定为过度防卫,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一些人为了逃避责任而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进行了过度的攻击,给他人带来了不必要的伤害。

这些问题表明,在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知和运用存在一定的混淆和偏差。

三、合理运用正当防卫权利合理运用正当防卫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应当提高公民对于正当防卫权利的认知。

公民应当了解何为正当防卫、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以及正当防卫的限度和原则等内容。

应当强化对于过度防卫和谋杀防卫的法律监管。

对于过度防卫和谋杀防卫行为,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应当加强对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和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正当防卫的边界更加清晰,减少对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和模糊。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
正当防卫的自由性导致了界限的模糊性。

正当防卫的程度、手段和必要性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

没有明确的指导标准,容易导致正当防卫扩大化甚至滥用,给司法工作带来难题。

当正当防卫与被侵害者与侵害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不平衡时,也容易引发道德和公平上的疑虑。

为了解决正当防卫的问题,首先应该加强对正当防卫界限的界定和明确化。

明确正当防卫只适用于自我保护行为,并非用于自诉、私刀和私仇。

警方和司法机关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明确判定正当防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刑法法规。

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辩护和证明责任,加强对辅助手段(如刀具、枪支等)的限制和监管,并确保正当防卫行为对于侵害者的惩罚程度不过度。

应当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于法律法规和正当防卫的认知。

通过加强人们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素养,有助于减少滥用正当防卫的情况,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要加大对正当防卫的司法监督力度。

确保正当防卫身份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依法处理滥用或虚假正当防卫的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我们需要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对正当防卫界限加以明确和规范,加强对正当防卫的主观判断的监督和控制,同时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法律素养,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犯、攻击或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定标准、适用范围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

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定标准应当是合理的防卫行为。

合理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是为了防止或制止非法侵犯;是在非法侵犯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情况下采取的。

防卫行为应当是对于非法侵犯的紧急反应,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一判定标准既要考虑到被侵犯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对于正当防卫的公正判定。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人的防卫行为,还可以包括物的防卫。

人的防卫行为主要是指在非法侵犯或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违法行为直接对抗侵害行为。

物的防卫指的是通过合法的物品来防止或制止非法侵犯,例如使用防身器具进行防卫。

在物的防卫中,需要注意的是,物的防卫行为也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正当防卫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和讨论。

如何平衡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和侵权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为正当防卫是对非法侵犯的合法对抗,但是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可能会侵犯到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界定正当防卫的范围时进行权衡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何判定正当防卫的时机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是在非法侵犯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情况下采取的。

在实际情况中,往往难以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的实施时机,这就给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带来了困难。

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时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正当防卫的立法需要具备明确的依据和宽容度。

在立法时,需要明确判定什么属于非法侵犯情节,以及什么样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范围。

与此也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对于正当防卫做出宽容度的规定,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合理防卫需求。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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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一些问题的理解涉及关键词:问题一些理解正当防卫论文对正当防卫一些问题的理解摘要:结合我国97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其构成条件、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作了阐述,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如:不法侵害的理解、防卫过当的条件、无过当防卫的适用条件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无过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面来看, 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

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 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 它萌生于复仇, 蜕变于私刑, 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

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 是1791 年的法国刑法典。

可以说,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 是18 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4 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5 条曾将正当防卫针对的行为表述为“犯罪侵害”,现行刑法改为“不法侵害”,不法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也应包括违法行为。

1963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 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

1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79年颁布的现行《刑法》基本上保持了第33 稿的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 只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 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关于正当防卫,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止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可否认,这一条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传统的正当防卫又观念基础之上的立法产物,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合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

因此,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条件。

(1)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可了以下变动: (2)1、增加了保护利益的内容,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

2、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从而使正当防卫的概念更加明确,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3、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

79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防卫过当,而新刑法则修改为正当防卫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可见,新正当防卫的限度大大放宽,在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应负法律上的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成为参照标准而不再时绝对标准。

4、规定了无过当之防卫,即绝对正当防卫。

这时新正当防卫制度较正当防卫制度的最重要的修改。

它规定了被害人受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下,为制止这种暴力侵害而实行的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亦应以正当防卫论,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只要实行防卫行为。

就是正当防卫5、将正当防卫行为由“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修改消除了对过当行为处罚上的误区,使减轻或免除处罚成为法定的硬性规定,即某一加害行为只要认定为防卫过当,在坚持加害者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象以往那样在综合防卫过当的动机、手段、时间条件、危害后果等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样旧确保了对防卫过当“罪当其罪”。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任意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认为符合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刑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的含义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侵害性侵害一词从其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

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

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

对个人与单位存在侵害可能的观点理论界没有争议。

但有些学者提出动物侵害是否可以防卫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动物侵害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动物侵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除对动物进行处理外,只能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按过错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存在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防卫问题;而只有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指使动物进行侵害之时,才可以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防卫,因为这时动物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工具,因而动物并不能成为防卫意义上的侵害主体。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

这种破坏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或妨害权利行使的行为,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

多数学者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态发生不利影响,因而有致实际危害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侵害。

这种侵害包括目的行为与非目的行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责任行为与非责任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与单位的行为、侵害者直接实施的行为与利用动物间接实施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纯正不作为对现状无显著改变,不能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

但是通常认为只要具有不法侵害的行为,仍可主张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进行防卫的问题。

2、违法性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刑法都涉及“不法侵害”一词,一定有其内在的特定含义,可以看出这一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许多学者都认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而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实现其目的。

因而,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之行为人时,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即使在明知其为无责任能力之行为人时,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同样,对于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只要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也可对其实行正当防卫;亲属之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也完全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3、可制止性“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之意,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但通常都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积极作为的行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的强度。

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即使即地挽回损失。

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同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使不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扩大。

在这种时候,不法侵害虽然没有结束,危害结果也没有继续发生,如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继续加害,也已经失去了对不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因而就不能对之实施防卫行为(3)(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

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如果不法侵害者是利用第三人的物件为侵害工具,则防卫人针对此物件,不视为针对第三人”。

在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上,对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人和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能否进行防卫,学术界历来有争议。

一是“否定说”,即对无责任能力者的侵害,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二是肯定说,即对无责任能力者的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三是“折中说”,认为如果明知其无责任能力者,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而只能进行紧急避险如果不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者,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折中说”比较为大家所接受,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对无责任能力则实施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谨慎对待。

(4)(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在把握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时,一定要注意正当防卫同“防卫挑拨”的界线。

“防卫挑拨”是出于犯罪故意用言行挑逗、刺激对方,诱使方对首先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趁机加害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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