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现行非法侵害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实施的合法的防卫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定和适用往往带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案件的几个主要问题展开思考。
正当防卫的边界问题。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自卫、合理、必要、适度的原则。
自卫原则是指只有在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实际、直接的非法侵害时才能实施防卫行为。
合理原则是指正当防卫必须符合道义和法律的规范,不能出于私利或进行过度防卫。
必要原则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应对非法侵害的唯一合理手段,不能采取不恰当、不必要的手段。
适度原则是指正当防卫的手段和程度必须适当,不能超过非法侵害的程度。
对于这些原则的具体界定和衡量标准就是正当防卫案件中的难点和争议所在。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界限,以保证对正当防卫的公正适用和保护。
正当防卫的证据难题。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往往存在证据的难题。
由于正当防卫往往发生在突然袭击或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难以及时收集到充足的证据。
有时甚至因为无法找到第三方证人,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正当防卫行为。
法律应当建立与正当防卫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给予合理的推定和充分的保护,不能仅仅依据既有证据规则来评估正当防卫的合法性。
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区分问题。
虽然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是一旦防卫行为过度,超出了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就会构成过度防卫,甚至可能被视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
过度防卫的界定同样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何衡量防卫行为的合理程度和必要程度,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司法解释和裁判规范,确保对正当防卫的公正评价。
正当防卫的普及与宣传。
正当防卫是保护个人权益的合法形式,也是维护社会安宁的必要手段。
由于对于正当防卫的了解和认识不足,很多人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有效,导致可能遭受非法侵害而无法采取正当防卫。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者紧急危害时,主动采取适当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对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被侵害的,或者即将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采取紧急措施,是正当的。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在侵害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是正当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不法侵害,不得不实施的急于使自己或者他人免遭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不仅适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包括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十分积极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经常面临被侵害的情况,而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在抢劫、盗窃、伤害等案件中,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来进行防卫。
如果这些防卫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受害者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使得侵害行为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进行具体的裁量,从而制约侵害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_解析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_〖摘要〗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自古就有,但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纵观古今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
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
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
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如何理解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含义宽泛,难以界定。
对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关键词〗正当防卫;犯罪;必要限度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
正当防卫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表现为充满恐怖的自然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格言在广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一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
随着奴隶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行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正当防卫行为从原始社会的行为习惯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
(一)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周礼·地官·调人》中说:“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
关于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关涉正当防卫的案件为公众所熟知,引发和社会各界对如何规范合理地应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
应如何将正当防卫案件背后的法理、情理、事理有效融合统一,如何准确阐释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基础与规制逻辑,如何寻得正当防卫制度应用的理论与实践平衡,均是当前理论与实践争议的热点。
基于研究视角的考虑,本文仅对正当防卫认定关涉的几个实践问题予以探讨。
一、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立法规制逻辑正当防卫体现着刑法的刑事政策取向,其不仅在于保障个体权益,同时也着力于维护社会秩序。
立法规制明确朝着保障防卫人权益的价值趋向,制度建构的核心不在于合法性,而在于正当性。
建构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不在于惩罚侵犯行为,而在于激活特定情境下的私力防卫能力。
从域内外的刑法理念和立法规制看,正当防卫虽是正义对不正义,合法抗击非法,但在崇高的生命面前,各国刑法对公民实施正当防卫进行积极鼓励的同时,也采取了克制态度。
从立法价值取向看,秉持着敬畏生命的法律规制初衷,鼓励自力救济,但不崇尚民间暴力。
虽然1997年刑法修正时做出了更加有利于防卫者的刑法规制调整,传递了积极鼓励社会个体勇于正当防卫的态度,但也对社会个体的正当防卫有所克制,明确对正当防卫的启动和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了规制。
从刑法规定和学界解读看,正当防卫制度可解析为一般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等三种情形,并非简单的排列,而是围绕一定的规制逻辑所预设。
实际上“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都是在认可一般防卫成立情况下,为规范正当防卫的实践认定,充分发挥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规制价值所做的补充性立法规定。
三者之间并非一种并列性关系,而是一种层级递进明确的逐次排除关系。
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的立法规制逻辑看,若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也就不能认定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认定防卫过当必须以正当防卫为基础,若存在防卫过当,则进一步思考具体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情形。
但司法实务人员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应用却未严格遵循此规范逻辑,反而是凭借对防卫后果的感觉认知,导致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应用制度游离在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之间,而不当压缩了防卫过当的成立空间。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的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识和应用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一、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存在模糊正当防卫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
有的人认为只要是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采取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实际上,正当防卫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遭受非法侵害;二是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紧急的、必要的、适度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三是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深入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条件,才能避免误解和错误的运用。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不同情境下,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防卫行为的程度等存在不同看法;另一方面,很多人在面对被侵害的情况时会受到情绪的影响而采取过激的行为,导致正当防卫的适用成为争议焦点。
为了避免正当防卫的误解和错误的运用,我们应该在实践中注重以下几点:一是深入学习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条件,确保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二是克制情绪,理智对待被侵害的情况,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三是在行为后及时报案,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查,避免因过激行为引起法律问题。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基本要素,但对于不同情境下的具体适用标准,如何衡量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容易产生误解和争议,使得正当防卫的适用更加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出一些可实施的标准和方法。
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明确、科学的正当防卫适用标准,使其在实践中更加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关于正当防卫在我国实践中的思考
正当防卫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而使用暴力手段时所能够合法获得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中,正当防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多个法律文件中都有相关规定。
正当防卫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
实践中,正当防卫的实施方式总结如下:
首先是应当果断采取必要和适度的防卫措施。
在采取防卫措施时,必须确保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并在必要时考虑加强措施力度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其次是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正当防卫时,必须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防卫行为受损,如因为行为過激致使袭击者受伤,而被其起诉或法律追究责任,或者因过度担心,采取过激行为而违反法律,造成自身不利情况。
第三是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防卫程序。
在采取正当防卫时,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和紧急防卫的情况,如交通运输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过路费等政治要求通过正规途径要求支付的情况,如果对方的行为符合这些情况,就完全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最后是要注意防范治安、消防等事件的发生,避免出现类似的事件。
在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的同时,也要时刻注意防范不利事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正当防卫的实践意义不断显现。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人们也应依法合规地采取防卫手段。
这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

对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思考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他人及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为正当防卫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
在具体的案件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很多案件中,对于合法防卫的判断并不容易。
在触犯我国法律的侵害行为发生时,人们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以至于被视为非法的自卫行为?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综合考虑,权衡被告人的行为与侵权者的行为,并依法作出判断。
对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在实现公平正义的也确保了合法防卫者的权益。
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之间的界定问题。
正当防卫的原则在于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但如果在进行正当防卫时过度使用暴力,造成对方严重伤害或致死,就会涉及到过度防卫的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这需要从具体案件出发,综合考虑攻击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反应时间和判断能力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对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之间的界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准确把握。
正当防卫与警察执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普通民众在面对公职人员的侵权行为时的正当防卫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如何在保障公职人员执法权威的确保公众的自卫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需要在实践中寻求平衡点。
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依法公正地进行审理,处理好公职人员执法权与普通公民自卫权之间的关系。
正当防卫与私刑问题的关系。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采取了过度的防卫行为,以致对侵害者造成了严重伤害甚至致死,这被称为私刑。
在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与私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和微妙。
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合理范围,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依法进行判断和处理。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即刑法第20条规定的:在必要限度内,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和自己、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用必要的防卫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犯罪。
正当防卫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对于确保社会安
定秩序、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
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质是自卫权,它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
自卫权是指个人为了保护自
己和他人的利益而行使的人身安全自保的权利。
任何人在自卫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护对方
的人身安全,如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尽量防止状况的扩大。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自卫权的体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提供了合法化的途径。
在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共有两个,即必要性和限度性。
必要性指
的是在面对危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时,采取正当防卫手段是必
要的。
限度性是指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能造成明显不相称的损
害。
由于正当防卫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优点,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当然在实践中,必须慎重使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也要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特别是对于必要性和限度性的把握。
在实际行使自卫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始
终保持清醒和冷静的头脑,以掌握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思考姓名方敏专业法学学号********* 分校宣城电大指导教师沙风教学点宣城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滥用,又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并逐一对这些条件进行了阐述。
对正当防卫中的无过当防卫进行了评析,同时提出了关于防卫过当及必要限度的认定、损害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自已的一些浅见。
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第4页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第4页(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4页(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第5页(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第5页(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第6页(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第7页三、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一)、如何认定超过必要限度第7页(二)、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第8页(三)、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第9页(四)、举证责任问题第9页(五)、增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定第10页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认识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确保我们能充分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有利武器,制止和避免犯罪,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经过几次刑法改革,正当防卫制度日趋完善。
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刑法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
新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严格要求,可以说是向“积极防卫”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刑法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规定了十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其次,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上进行防卫的问题。
再次,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
即此侵害行为紧急发生,并在不间断的发生,具有积极攻击性,并往往带有暴力,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第四,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不是假想的。
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主观上的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笔者认为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如果把不法侵害仅限于犯罪行为,实际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与立法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宗旨不符。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有的认为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有的则认为只能对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以下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①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②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③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④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⑤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不宜进行正当防卫;⑥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故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它表现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
例如:一个人正举刀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之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刀人即可进行防卫。
关于确定不法侵害结束的标准,有行为完毕说、结果形成说、离开现场说、排除危险说等不同主张。
笔者认为,应当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是否排除为标准,来判断不法侵害已否终止。
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
对于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应当按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危害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及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
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对于动物的侵害,如果属于自然侵害而将其打死打伤,不是正当防卫;如果是作为犯罪工具被人驱使,将动物打死打伤,与其说是对动物的防卫,不如说是对人的防卫。
对法人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产生新的不法侵害。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称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
2)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既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
然而我们应该注意,某些行为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包括以下两种:①防卫挑拨。
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它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拔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②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如互相斗殴,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当然,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绕、逃跑,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他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形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主张:①基本相适应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②需要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③相当说。
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相当说较为科学、合理。
根据相当说的主张及我国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
新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防卫限度有两个法定因素: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失”。
前者是正当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构成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
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新刑法中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是指防卫行为非常显著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不是过于悬殊。
所谓“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是指防卫行为不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且造成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重大的损失等。
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
“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的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还规定了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