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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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形;(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平安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平安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形;(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落真相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形;(四)监督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形;(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平安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一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提高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行业开展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是根据建设行业的特点,满足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需求,为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条建设行业开展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范围是建设行业中从事基层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职业能力的凭证,是应聘从事相应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为保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

该指导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地方建设教育协会、中高等职业院校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该指导委员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职业资格培训第六条职业资格培训向社会开放,为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必须经过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认定,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七条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培训机构培训资格认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培训资格的机构进行认定。

第八条为保证培训质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根据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各地在选用该培训教材时,可补充有地方特色的部分教材,但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九条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凡组织考试的机构不能直接参与培训办班,违者应严肃处理,所发证书作废。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结果。

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促进工程技术人员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工程技术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五条工程技术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事故的最小化和及时处理。

第六条工程技术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害他人利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程技术人员如发现安全隐患或危险,有义务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改。

第八条工程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保持清醒头脑,不得酗酒、赌博和吸烟,严禁使用毒品,如果发现有人有以上行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工程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个人防护,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卸或关闭安全设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演练和培训,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测试,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管理和指挥,严格执行工作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安全的规定和要求,不得私自改变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审批和同意。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关心他人的安全,在发现他人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无关工作和娱乐活动,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维护工程秩序,保持施工环境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和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使用,及时更换损坏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简称:建筑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员则是工程建设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中的一种。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9-01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管理,规范项目施工现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人员等。

三、项目经理管理1、项目经理要求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负责项目整体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对项目的全面负责。

2、项目经理应制定项目施工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做好工程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督促和监督,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4、项目经理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相关手续齐全并合法有效。

四、工程师管理1、工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2、工程师要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

3、工程师应做好工程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齐全且有效。

4、工程师需要与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五、监理工程师管理1、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划进行。

2、监理工程师要求保持客观公正,不得与施工单位有私人利益冲突。

3、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项目中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监理工程师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六、施工人员管理1、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施工经验,严守工程现场相关规定。

2、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3、施工人员要遵守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按照项目经理和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工作。

4、施工人员需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七、项目管理实施1、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实施。

2、项目管理实施以安全、质量、进度为重点,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建筑工程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公司的人事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处理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理念。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五条公司招聘员工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岗位实际要求,制定招聘计划,并进行招聘宣传和招聘工作。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尊重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考核,根据面试和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员。

第八条公司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帮助员工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第三章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供各类培训机会。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对参加培训的员工给予相应的时间和经费支持,并对培训成果给予认可。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员工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

第四章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岗位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奖金和补贴。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包括节假日慰问、健康体检、带薪年假等。

第五章劳动纪律与员工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公司制定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依法追偿。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

工程工地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工程工地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工程工地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配置和维护工程工地技术人员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所有技术人员,包括工程监理、设计师、工程师、技术员等所有具有相关技术资格和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准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的管理和指挥,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第二章技术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自身专业技能和资格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以下权限和责任:1. 根据项目需求和工作安排,负责相关技术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2. 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3. 参与工程项目的技术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4. 协助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管理和协调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工地技术人员队伍的有序运作。

第八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尊重专业、认真专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技术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的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机构负责,包括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组织机构的要求,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技术设计、审核、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程规范和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施工工艺。

工程系列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工程系列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工程系列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系列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系列技术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师、技术员、绘图员等技术职务人员。

第三条工程系列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勤奋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团队合作精神的素质,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系列技术人员管理体系,通过各种培训、考核和激励措施,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第五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晋升途径和薪酬体系。

第六条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严守职业操守,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企业培训、学习和技能提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根据绩效情况调整薪资待遇和晋升机会。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企业的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第十条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计划、施工和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工作,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和施工规范,保障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应当及时掌握最新的技术动态,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积极配合项目组其他成员共同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技术人员应当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关心企业的发展,为企业的成功做出贡献。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和资源。

第十六条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技术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鼓励技术人员参加相关职称评定和专业考试,提升个人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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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组织及其职责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第四章考核第五章待遇第六章继续教育第七章流动第八章退、离休管理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

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

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

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第十一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

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

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

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待遇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工资。

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

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

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

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

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

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

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继续教育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

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

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流动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

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

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

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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