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结构
联邦和州的分权表

联邦和州的分权表
在联邦制度下,国家政权被划分为中央政府和各个地方政府(例如州或省)。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分权结构,以下是美国联邦和州的一般分权表述: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分权结构:
1.联邦政府(中央政府):
•立法机构:由国会组成,分为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负责通过联邦法律。
•行政机构:由总统、行政部门和联邦机构组成,负责执行法律。
•司法机构:最高法院及其下属的其他联邦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
2.州政府:
•立法机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
负责通过州法律。
•行政机构:每个州都有一位州长,以及其他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州法律。
•司法机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法院系统,包括最高州法院。
分权原则:
•独立和自治:联邦制度强调中央政府和各州之间的相对独立和自治。
•共享权力:联邦和州政府在一些领域有共享的权力,例如税收、国防等。
•宪法限制:宪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各州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保护了个人的权利。
总体而言,美国的分权结构是基于宪法的原则,旨在保护个人自由、避免滥权,并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
其他国家的联邦和地方分权结构可能有所不同,取决于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美国政府结构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政府结构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为联邦制国家,不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而采用地方分权的法治体系。
美国的政府体系可以简单地分为联邦、州、地方政府等三级。
美国的州政府不属于地方政府,而是构成联邦的成员政府,州以下的县、市、乡、镇和特别区才是地方政府。
在美国的50个州政府之下,有82000多个地方政府,其组织形式和管辖权限极为复杂,大致可以分为县、市、镇、特别区和学区这五大类,其组织形式、职能和特点如下:1.美国地方政府职能及组织形式(1)美国县政府美国县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完成州政府委托的事务,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多数县的议会就是行政机关,实行议行合一。
县政府的组织形式主要有3种:①县委员会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兼行议决权和行政权;②县委员会—经理制,委员会行使议决权,并聘请一位专家担任县经理;③县委员会—县长制,县委员会和县长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分别行使议决权和行政权,带有分权制衡的色彩。
县行政长官下设预算、人事、计划、采购、劳资关系、就业和社区服务等部门,分别负责有关方面的管理。
(2)美国的城市政府(通常说的市政府)美国市政府的组织形式与县政府类似,呈现出多样性。
这是因为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可以自行决定不同类型的市政体制。
美国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①市长—议会制。
这种体制以分权为原则,市长行使执行权,市议会行使立法权。
这种体制内部有强市长型和弱市长型两种不同情况;②市议会—经理制。
小城市较多地实行这种市政体制。
市议会行使议决权,并公开招聘一位专家任市经理,授予市经理统一指挥市政府工作的全权,包括独立任免政府部门首长的权力;市议会议长兼市长,但只有礼仪性的职权;③市委员会制。
市委员组成市委员会,市委员会既是议会又是政府,每位委员既是议员又兼任若干个政府部门的首长,委员们推选其中一位主持会议,他就是市长,若轮流主持,市长就轮流担任。
市长没有否决权,只有一些礼仪性的职权。
[4](3)其他美国的乡镇由于人口不多,一般不设代议机构,乡镇民大会议决公共事务。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框架,源于美国联邦宪法。
政府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职责,同时相互制约。
一、立法机关(美国国会)联邦政府的所有立法权力被赋予由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
参议院由每州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共100人。
参议员任期六年,每逢双数年便举行选举,改选参议员的三分之一。
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担任,但除了在表决相持不下时,副总统并是没有表决权。
众议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众议员。
美国国会设置的其他重要机构,还包括总审计署和国会预算办公室。
二、司法机关美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1个地方法院、以及三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以及联邦司法中心等机构组成。
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任命。
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一级法院,也是联邦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
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组成。
每个上诉法院有3-15名上诉法官。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每一地区法院有1-27 个法官。
三、行政部门机构设置美国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分为两部分:总统的办事机构和联邦政府的各部。
(一)总统和白宫1、总统2、总统内阁内阁成员由处理具体的国家及国际事务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官员组成。
除副总统和国务卿外,还包括13个部的部长3、白宫“政研室”1)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担任,其他法定成员包括副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
国家安全委员会帮助总统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国内外军事、情报和经济政策。
2)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1人和委员2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也称为总统首席经济顾问。
委员会的三名成员都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
委员会有专业工作人员19名,任期1-2年。
其任务是:为总统分析全国经济情况,为制定国内外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协助总统准备提交国会的年度经济报告,为总统收集经济发展与动向的情报,评价联邦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与活动等。
美国地方政府的结构与职能

专业:08行政管理姓名:姜昊学号:200813391021美国地方政府的结构与职能“自主、平等的政府就地方政府的结构来说,给我感触最深的莫过于这“自主、平等”二词。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政府架构。
在州政府以下,县、市、镇、特别区等无论大小都统称为地方政府。
美国的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和州政府、联邦政府之间,都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某些地方政府也没有严格的行政区划划分,一个地方政府地跨两州、一个地区存在多个政府的现象相当普遍。
在同一个地理范围之内,可能交叉存在多个不同的地方政府,而他们彼此之间只是分工和合作的关系,各自按照其法律规定的范围执行各自的职权,互不统属。
县(counties)。
县是州设立的最大分治区,通常具有最宽泛的责任。
其职责包括福利、环保、司法、执法,登记土地、出生和死亡,举办选举等。
美国除了康涅狄格和罗德岛州之外的所有各州都设置县或相当于县的单位。
在一些大城市,如纽约、旧金山、丹佛、费城等,县政府已与市政府合并,但在大多数地方,县市政府是交叉并存的。
县通常是地方政府中最具包容性的单位,美国人口中89%的人是由县级政府提供服务的。
自治市(municipalise)。
自治市作为一种地方政府单位是为了给更集中和更稠密的人口提供公共服务而设立的,是一种规模较大的市政自治体,是根据州政府颁发的特许状经营和管理、有明确划定区域的居民聚居单位。
在美国的官方统计中,自治市包括市、市镇和村镇等。
在美国,大的自治市人口可达数百万人,小的只有几百人。
自治市除了提供县和乡镇政府提供的服务外,一般来说还要创造和提供城市类型的服务。
在美国没有州一级的直辖市,国际大都市纽约和首都华盛顿都属于与县同一层次的特殊市。
乡镇(townships)。
美国除县和市以外,各州设有更小的行政单位,这些单位的名称各州很不相同,如乡、镇、村镇等。
即使同一个名称,其实际设立标准、法律地位、行政职能各州也不同。
美国的行政架构

美国的行政架构美国行政机构是美国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组织体系。
它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内阁部又称行政各部、大部。
内阁部有: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内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劳工部、农业部、运输部、教育部、能源部、卫生和公共服务部、房屋和城市发展部。
国务院居内阁各部之首,首脑国务卿为总统的主要外交顾问,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和管理美国对外事务,也是内阁头号成员和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
内阁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部下面设司(局)、处。
部内机构一般分属两类:业务管理机构和机关管理机构。
由于各部的历史发展和职责权限不同,各部业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差别较大。
各部机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大致相同,一般设有机关事务管理、人事、预算、财务和公共关系等机构,以及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受理与本部规章制度有争端的机构,还设有就地处理各自部或司(局)、处职责范围内事务的地方派出机构。
部内的司(局)由助理部长(局长)领导、各处由助理部长帮办领导。
2、总统办事机构主要有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国家安全事务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科学技术办公室等。
a.白宫办公厅。
是总统办事机构的核心,也是整个联邦行政机构的中枢,负责处理总统的日常事务,与国会和其他行政机构及社会组织进行联系、磋商,进而拟定有关政策。
b.行政管理与预算局。
是非党派机构,协助总统编制、执行联邦预算,推进行政改革。
c.国家安全事务委员会。
负责向总统提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内政、外交和军事方面的总体政策。
d.政策发展办公室。
负责协助总统拟定和协调国内政策的各种选择方案,并检查政府的主要国内政策。
e.科学技术办公室。
负责分析和鉴定政府有关科技、工程方面的主要政策、规划和计划项目,协助总统领导和协调各部门的科技发展。
其他总统办事机构也都是总统某方面行政决策的助手,发挥咨询、协调和监督功能。
3、独立机构是为完成政府专业管理和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占联邦行政机构的比例最大。
美国政治结构

国家属性:联邦制国家 政权组织形式:总统制 权力制度:实行三权分立 主要政党:民主党--自由主义;共和党--保 守主义
联邦政府 美国的国家组织是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 当
初在起草宪法时因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一部门将危害人民的自由, 因而 将立法、司法, 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 互相制衡, 以避免政府滥权, 根据 宪法: 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二院制议会, 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 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 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 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 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 并以副总统辅之, 下设行政部门。 政府的 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 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 人民自由的原则, 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 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 司法、行政诸权限, 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 如课 税、财政、国防、 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 , 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金会、武器管制及裁军总署、联邦邮政总局、美国国际交流总 署等。
经营范围 司法
美国的司法权力, 赋予一个最高法院, 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
上诉 法院
最高 法院
地方 法院
特别 法庭
立法
经营范围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 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 议院组成的国会, 参议院由每州二名议员组成, 众议院议席按每 州人中多寡而定, 每五十万人选举一名众议员, 但保障每州至少 有一名, 目前有六州: 阿拉斯加、内华达、德拉华、北达科他、佛 蒙特及怀俄明等只有一名众议员, 相反的加利福尼亚州就有四十三 名众议员。 早期的国会议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 一直到一九一 三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才规定参议院由人民直接投标选举, 宪法规定, 美国参议员必须至少年满三十岁, 成为美国公民至少 有九年, 众议员须至少廿五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七年, 二者均 需属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 州议会把州划分为数个国会选区, 每 区的选民每二年选出一名众议员, 每逢双数年份便举行全国性的选 举选出参议员。 由于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故实际每二年仅改选 参议院的三分之一议席以避免国会的功能因改选而中辍。
美国行政体制

一、美国中央政府与首脑美国联邦政府是美国得中央政府,他采用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制度。
根据其联邦宪法美国政府分为:1以美国总统未收的各执掌国事机构为行政部门,负责联邦日常行政事务。
2、由餐、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为立法部门,负责联邦立法等事务。
3、以最高法院为首的联邦法院为司法部门,监督联邦法令的实施。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美国总统也是世界上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在立法方面,他有立法否决权、立法倡议权,他还有权召集国会特别会议;在司法方面,总统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法院成员在内,但要获得参议院的认可;还可以对任何被判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者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在行政方面,总统可以发布法令、条例和指示,可以任免公务官员,但高级官员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有权征召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在战争或国家危急时,国会可以予总统更大的权力,以处理国家经济和保护合众国的安全。
有权宣布紧急状态,统帅和指挥武装部队;在外交事务中,他负责合众国和外国之间的关系。
有权代表美国同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缔结行政协定等。
有权任命任命大使。
但缔结条约和任命大使均须经由参议院的批准。
等等。
二、中央政府的职能美国联邦一级国家机关的总称。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权力。
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规定的国防、外交、货币、邮政、最高司法和国内安全方面的权力。
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制,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参众两院、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和联邦司法系统行使。
三个权力部门互相制约平衡:国会通过的法律,需总统批准方能生效,同时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总统批准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如认为违宪,可宣布其无效;总统提名任命重要官员或与外国签订条约,需经国会(参议院)批准;总统有权任命各级联邦法官(也需经参议院批准),但无权罢免法官;国会有权弹劾总统和各级法官等。
国会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众议员由各州国会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精品)美国政体的结构与运作

美国政体的结构与运作封面:PictureQuest RF-Garry Black /Masterfile; Catherine Gehm(2005年10月发刊)目录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概述─美国政府如何运作─美国宪法的作用─美国联邦、州、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美国政体与其他民主政体的异同联邦政府─立法分支立法程序参议院众议院─行政分支行政部门和机构─司法分支附录三权分立州政府─州政府结构州政府的权力与职责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结构选举与选举程序非政府组织及对公共政策有影响力的机构媒体特殊利益团体/非政府机构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商贸组织工会个体和私营企业州和地方政府协会政党外国政府和多边组织附录美国政府资金来源词汇及网站资料鸣谢本刊承蒙BP America Inc.公司协助完成制作,发行人特此致谢。
对下列各位人士提供的信息协助也在此一并鸣谢:Douglas K. Barry, Ed.D., 美国商业部商务处(U.S. Commercial Service,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Carol A. Bonosaro, 高级行政人员协会(Senior Executives Association)< Sheman, A.>总统教室计划(Presidential Classroom)Donald A. Ritchie, 美国参议院史料办公室(U.S. Senate Historical Office)Paul Rundquist, 原国会图书馆国会研究处(formerly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Library of Congress) Vincent T. Tizzio, 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Dr. Andrew R. Uscher, 高级行政人员协会(Senior Executives Association)David K. Voight,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U.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概述美国政府体制始于1776年,最初只是一个基于自由和民主理念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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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ucture of U.S Government—美国政府的结构
The United States is a republic which operates under federalist system.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has specific, enumerated powers, and the fifty sovereign states retain substantial autonomy and authority over their respective citizens and residents. Both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each state government are divided into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branches. Written constitutions, both federal and state, form a system of separated powers, checksand balances among the branches.
美国是一个在联邦体系运转下的共和国。
联邦政府有列举的、具体的权利,而五十个自治州保留了对自己公民和居民的实质主权和职权。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被划分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
无论联邦抑或州,成文宪法形成了这些机构间相互制衡的分权体系。
National-Subnational Relations
国家与州的关系
Any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the U.S.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or to the people. (U.S. Const. amend. X. )Nonetheless, the powers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re extensive.
The federal government's authority to regulate interstate commerce (U.S. Const. art. I, sec. 8, cl. 3)makes it the predominant force i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The states, under their general police powers to protect the public health, safety and welfare, also retain substantial independent authority to issu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pplicable to their citizens and residents.
任何既没有在美国宪法中授权给联邦政府、也没有被宪法禁止授权给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给各州或人民的。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尽管如此,联邦政府的权力仍是广泛的。
规范州际贸易的职权使得联邦政府在环境规制方面有着突出的影响力。
各州在他们的普通警力之下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同时也保留了发布适用于本州公民和居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方向的独立的、实质上的职权。
Potential conflicts between state and federal regulation in all areas,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re governed by the Supremacy Claus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U.S. Const. art. VI.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federal laws,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re supreme to state or local law; state and local laws that contradict federal laws or treaties are thus preempted and can be declared unconstitutional by a federal court.
联邦与州规则间在所有领域的潜在冲突,包括环保,都由美国宪法最高条款管辖。
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优于州或当地的法律;因此,与联邦法律和条约发生抵触的州或当地的法律是要避免的,它可以被联邦法庭宣布为违宪。
Although the Constitution sets forth the basic framework for national and subnational relationships in the U.S., many environmental statutes add detail to specific aspects of those relationships within the broader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example, federal statutes might explicitly preempt, or explicitly waive any preemption of, state law. See, e.g., Toxic Substance Control Act (TSCA), 15 U.S.C. sec. 2617; Clean Water Act (CWA), 33 U.S.C. sec. 1370;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CERCLA), 42 U.S.C. sec. 9614; and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RA), 42 U.S.C. sec. 6929. Some federal environmental statutes create national minimum standards delegating primary implementation of federal programs to states that meet certain federal standards. States are free to enact stricter regulations. See, e.g., CWA, 33 U.S.C. sec. 1370; RCRA, 42 U.S.C. sec. 6929. When a state is delegated federal authority, the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and the state will sign a Memorandum of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ir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and necessary procedures. Many federal environmental statutes also provide for grants,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other support to assist the states in furthering national policies or programs. See, e.g., TSCA, 15 U.S.C. sec. 2627; CWA, 33 U.S.C. sec. 1329 (h). A U.S. citizen can be subject to both federal and state law on environmental issues.
尽管美国宪法阐述了国家与州关系的基本框架,但是许多环境条例仍在广泛宪法框架下对这些关系的具体方面增加了细节。
例如,联邦法律对于州法律,可以有明确的优先权,也可以明确地放弃这种优先权。
(列举:某某案例)。
一些联邦环境条例规定了国家最低标准,同时授权那些满足了某一联邦标准的州实施联邦的计划。
各州可以自由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列举:某某案例)。
当联邦授权给州时,美国环境保护机构(EPA)和州会签署一份协议备忘录来确立各自的责任和必要的程序。
许多联邦环境条例也规定了提供资金、技术援助及其他支持以帮助州更进一步执行国家政策和计划。
美国公民在环境问题上既要服从联邦法律又要服从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