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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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摘要】职务犯罪在目前我国正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的今天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的重要问题。

职务犯罪,本文对其定义以及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并提出了如何对职务犯罪进行防范预防,强调了防范警示在控制职务犯罪中的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贪污;腐败;防治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主要由于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人民生活以及思想观念的不断提升与改变。

案件涉及人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广,职务也越来越高。

案件涉嫌金额也在不断增大,涉案手段越来越恶劣。

由于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多为管理人员,与普通犯罪相比,职务犯罪的影响更大、更为恶劣。

因此,对于职务犯罪要引起高度重视。

1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

职务犯罪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从已被揭露的大量犯罪案例来看,职务犯罪占了相当一部分的比例,尤为突出的是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分析可得,主要原因就是在权、钱、色这三个环节上存在着很多漏洞。

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特点:1.1 贪官级别越来越高腐败危害越来越重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是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涉嫌贿赂、贪污的官员职务越来越高,正职领导干部越来越多,20世纪80年代,涉嫌贪污受贿的都是基层的直接管财务的厂长、会计、采购员,出纳等,自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是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如在辽宁沈阳查处的慕绥新案件中,竟有16人是“一把手”,他们的腐败行为,给党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甚至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会影响一个地区的风气。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反思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反思

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反思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取得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

这一现象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削弱了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

因此,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进行深入反思,探寻其成因并寻求对策,对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轻刑化现象也日益突出。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缓刑适用比例过高,部分职务犯罪人员在判决时获得了缓刑,从而减轻了刑罚的实际执行力度;二是自首认定过于宽松,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但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部分人员得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量刑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成因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立法层面的不足是导致轻刑化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尚不够完善,量刑标准较为宽泛,为法官在量刑时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此外,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进一步加剧了量刑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

其次,司法层面的因素也对轻刑化现象产生了影响。

一方面,部分法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存在“重罪轻判”的倾向,过于注重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审判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司法”的现象,导致部分案件得不到应有的查处和惩罚。

此外,社会层面的因素也对轻刑化现象产生了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错综复杂,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谋取私利,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然而,由于一些人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反腐败工作的支持度不高,导致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纵容和默许。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指利用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务职责,以获得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治对策。

首先,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进行规制不严、制度设计不完善,或是制定者在考量不周全、无法预见各种情况时,职务犯罪容易出现漏洞。

因此,应该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为职务犯罪提供更加严谨的法律基础。

其次,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和腐败现象存在。

一些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权,通过索贿受贿、贪污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同时,腐败现象也为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些公职人员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这为他们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此外,职务犯罪的产生也与职务人员的素质和道德观念有关。

一些职务人员道德底线低,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对法律法规不重视,容易贪图利益,产生职务犯罪行为。

因此,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防止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防治职务犯罪,我们应采取一系列对策。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威慑。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加强职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广泛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加强对职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此外,要加强对职务人员的考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职务人员,确保他们正确履行职责。

另外,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政府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反腐措施,并加强对公共资源和职务权力的监督。

同时,要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运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腐败现象,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更少的机会。

探究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

探究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

探究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摘要: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职务犯罪轻刑化,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关键词:职务犯罪量刑标准防治对策据报道,20XX年至20XX年6月间,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

另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XX 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共计49627件601人,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3024件42951人,不起诉人数和不起诉率连续两年下降,无罪判决率降至7年来最低。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现象已日渐突出,此类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

职务犯罪轻刑化,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职务犯罪轻刑化,无疑会削弱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化;更重要的是职务犯罪轻刑化,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一、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首先是立法自身存在缺陷。

1.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对法律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比如《刑法》第383条、386条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幅度宽,这给缓、免刑“创造”了条件,也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刑提供了过大的活动空间。

2.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滞后于现实需要。

这种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容易造成实际上的量刑不公,且现行刑法自修订以来至今已有多年,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使立法时确定的数额标准已不能及时体现业已变化的现实社会危害性程度。

谈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论文成稿)

谈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论文成稿)

谈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但受中国几年的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社会发展滋生出来的一些弊端的影响。

职务犯罪在这一时期成为了易发阶段。

虽然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得政策与措施,但取得的成绩依然不容乐观职务犯罪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目前社会还未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时机,认识职务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原因,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

预防,应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入手。

控制,必须采取法律的、政治的、行政的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预防论文目录:一、职务犯罪概述(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三)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二、职务犯罪原因(一)从政治的层面来看,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所发生的权力失控现象,主要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上存在的一些弊端,概而析之,其原因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二)从权力的实施来看,公共权力过程中的腐败活动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的发展具有致命性的危害。

这一过程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三、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三、防治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一)加强道德控制,强化“不想犯”的心理动机(二)加强制度控制,营造“不能犯”的外部环境(三)加强司法制度控制,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四)认真贯彻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引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绩,但是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腐败因素也在不断滋生,职务犯罪常有发生。

党中央果断的推出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伟大决策。

这一方针的提出对于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环境,但腐败现象依然没有得到完全遏制,这充分证明了政府反腐败的力度与措施是相当不够的,也说明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我们的制度、管理等多方面原因还存在诸多的漏洞和不足。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范文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或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渎职犯罪的轻刑化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原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渎职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当前,渎职犯罪轻刑化现象普遍存在。

一方面,由于部分渎职犯罪的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往往给予较轻的处罚。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部分渎职犯罪案件在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证据不足等问题,也导致轻刑化现象的出现。

三、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存在差异。

2. 司法实践中的主观倾向。

部分司法人员在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时,受主观因素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和量刑存在偏差。

3. 社会舆论压力。

在部分渎职犯罪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或相关利益方通过媒体等渠道施压,导致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考虑社会影响,倾向于轻判。

四、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影响渎职犯罪轻刑化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司法公正。

轻刑化现象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纵容渎职行为。

轻刑化现象使部分渎职犯罪分子认为犯罪成本较低,从而纵容了渎职行为的发生。

3. 影响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轻刑化现象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五、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对策为解决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立法研究,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和量刑一致。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 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 原因及防治对策

浅析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及防治对策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它严重地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严重损害危及政权的稳固同其作斗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历史任务。

本文以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提出粗浅意见。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政治原因1、权力过分集中,监督机制失衡。

作为权力之所有者的人民,与作为权力之行使者的国家公务人员之间出现了相对分离、造成了权力过于集中但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的状况。

另外,加之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各种弊端,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等消极因素,很容易使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其职权、或者不尽其职责,实施职务犯罪。

2、严重的官僚主义。

国家机关臃肿庞大,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严重的官僚主义,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日益增多。

例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渎职型的职务犯罪,便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所直接导致的恶果;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也正是行为人钻了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的空子,在其“委派”、“信任”、“重用”的掩护下所实施的行为。

经济原因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体制,其中的消极因素成为了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某些有钱无权的私有者为了获取暴利,往往“以钱开道”,用重金贿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物资等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使某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导致索贿、受贿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多种分配方式,即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之以按资分配、按股分红、风险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收入,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由此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裕了起来。

这些,易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进而在一定条件下去实施其贪利型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及对策
而 从 民群众对 党和政府 反腐斗 争的信心 , 危害长 期以来业 已取得 的反 为 由来 认定被 告人具有 自首情 节 , 审判机 关对此 予以认可 , 腐 成果 。 因此 ,如 何有 效预 防和 及时纠 正职 务犯 的轻 刑化 倾 而 为 务犯罪轻 刑化 处理 奠定 了基础 。事实上 ,“ 自动投 案 ”和 如 足成 立 自首 的两个 法定要件 。存 纪捡 I 监 向.是 摆在 司法机 关面 前 的一个 棘手而 又不 得不 妥善化 解 的难 “ 实供述 自己的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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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 明
摘 要 从严 打击职 务犯 罪是建设 和谐 社会 的必然要 求 , 是贯 彻 宽严 相济 刑事 司法政 装的 重要 内容, 也 但近年 来职 务犯 罪 轻 刑化现 象 日渐 突出 , 为司 法机 关理应 妥 善化 解 的难题 。本文从 造成 职务犯 罪轻 刑化 的基本 情况 分析入手 , 成 分析 了成 因 与现 实危 害 , 并提 示相应对 策和 建议 , 以期 能够进一 步规 范对该 类犯 罪的定 罪量刑 。
不满 5万元 的, 1 以上 7 以下有期 徒刑 ; 节严重 的, 处 年 年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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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摘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治理是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中,笔者拟以金寨县检察院近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法院判决情况为视角,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现实表现、成因及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发挥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遏制作用。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研究一、问题的提出职务犯罪是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概称,包括所有和职务相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

近年来,反腐败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上而下“打虎灭蝇”的反腐声势日渐高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字在逐步增加。

但在司法实践中,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被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轻刑化处理的数量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一点在基层县检察院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

为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2010年11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从理论上来说,此规定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有力举措。

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裁量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的手段减少轻刑化的力度和效果有限。

刑法的立法本意是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尽管司法实践中检、法部门也一直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但出于种种原因,这种错误的司法倾向仍然大量存在,无法形成对职务犯罪人予以有力的震慑,不仅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更不利于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具体表现笔者以所在的金寨县检察院2009-2013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职务犯罪的轻刑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偏高。

2009年-2013年期间,金寨县检察院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3件78人,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占总人数的34.6%,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总人数的16.7%,合计占到总人数的51.3%。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适用比例较高。

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我院起诉职务犯罪的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对自首、立功等认定人数较多,两项合计占到总人数的34.8%。

(三)从轻或减轻情节适用较频繁。

除因自首、立功等情节对职务犯罪被告人从轻或减轻以外,司法实践中将“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赃款”作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重要量刑依据,这个数字占到总人数的90%以上。

(四)对财产刑适用比例较低。

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还表现在对财产刑的较少适用。

我们知道,职务犯罪的本质是金钱犯罪,行为人常常利用自身或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来非法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满足一定私欲。

实践中,对贪污、贿赂型的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但从我院五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看,适用财产刑的不足一半。

(五)不起诉适用率较高。

在基层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般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有限,另基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

同时,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对证据的把握和案件的突破上较为困难,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较多。

以金寨县检察院为例,五年来共对职务犯罪决定不起诉14件14人,分别占总数的26.4%和17.7%。

三、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成因(一)从立法层面来看,刑法的立法设计过于笼统。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从以上条款看,刑法在立法设计上规定过于宽泛, “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等均系模糊性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二)从对自首、立功的判定来看,检法两家理解和适用不相一致。

主要表现在对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的认定有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1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的本意是在自首和立功问题的认定上将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案件区别开来,对职务犯罪作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

但我院通过办案发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依据的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一般性解释”的规定,置“两高”解释于不顾,实际上放宽了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条件,导致了判决的轻刑化。

(三)从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来看,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掌握过宽。

根据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规定,犯罪数额的大小对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刑罚的高低有着关键性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案件时,最希望取得突破的就是关于涉案金额方面的证据。

但法院在具体认定中,法官往往基于某种考虑将职务犯罪被告人用于公务活动等的款项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比除,例如在涉农职务犯罪中,法院往往将涉案村官的贪污款与在实际工作中为集体垫付的资金等同,将垫资从涉案金额中扣除,直接导致了涉案金额的下降,然后依据扣除后的数额对照刑法规定对犯罪人予以量刑。

笔者认为,这种不当比除的方式实际上将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人为抬高,是对刑法立法本意的一种曲解,进一步促成了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量缓刑、免处判决。

(四)从监督层面来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乏力。

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目标考核中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数字予以量化,对基层检察院而言,往往基于考评需要,只要够立案条件就立案,没有进行深挖细挖。

侦查终结后,侦查部门及人员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案件审理环节也没有及时跟进。

同时,侦查人员在对证据的收集、固定等方面做得不扎实,一些影响案件量刑轻重的证据较为零散,无法形成有力的证据链,一旦到了起诉环节,法院在认定时往往因证据不确实充分而减少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认定。

另一方面,公诉部门自身对该类案件的量刑把握不严,量刑建议中相当一部分直接建议缓刑处理。

司法实践中,在将案件移交给法院后,一旦同级或上级法院对某个案件,特别对渎职案件作出了不构罪的非正式意思表示,检察机关出于不能出现无罪判决的考虑,没有坚持起诉或撤回案件。

在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后,部分检察人员认为只要不作无罪判决,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都可以接受,没有认清轻刑化背后的危害性,并且出于并非定性问题、抗诉有风险的考虑,没有依法行使抗诉权。

(五)从社会层面来看,非法律因素的干扰过多。

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所在的辖区范围较小,实际上形成了熟人社会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有的公职人员一旦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单位领导及其家属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能够运用各方面的关系进行运作,干扰检、法机关办案,企图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予以维护。

从我院办理涉农案件的情况看,有的村形成了“窝案”,村两委主要成员全部被查办,村两委工作整体面临瘫痪,少数领导干部以出于工作需要为由,为袒护犯罪分子主动要求检、法机关从轻处理,力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部分执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出于同情村官等犯罪嫌疑人待遇低的因素,在量刑时主动将标准降低,导致了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的大量适用。

四、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对策(一)提高认识,增强素质,强化自侦办案能力。

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充分职务犯罪轻刑化给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和惩治腐败带来的危害,注重准确适用法律。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岗位练兵、侦查技能培训,提高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意识,学会运用现代技术侦查手段,不仅要收集言词证据,更要注重对实物证据等其他证据的收集,努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减轻被告人翻供给整个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和判决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自侦部门对案件要进行全程跟踪,直至案件取得判决。

审判人员要准确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审慎使用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自觉坚守法治信仰,秉公执法办案,勇于排除各种外界干扰。

(二)完善相关立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判决刑期的把握始终掌握在法官手中,从现行刑法立法来看,法官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自由裁量权活动空间过大,因此必须在立法上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考虑现行刑法稳定性的需要,笔者建议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如针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规定,可以根据贪污数额对一至七年的量刑空间作进一步的分解、量化,减少少数司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牟取私利的空间范围。

同时,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设立职务犯罪案件听证制度,即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决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可规定听证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参加人等,通过听证制度方式保证案件审理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三)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少数司法人员出于某种目的用错误地思维方式理解法律,从而导致整个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实则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

在职务犯罪的起诉和审判中,必须坚持罪行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待职务犯罪案件要与普通刑事案件相区别,在定罪量刑上有所体现这两个刑法原则。

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应严格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规范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建议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异地侦查、公诉和审判。

对基层检察院来说,“熟人社会”是基本特征,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面临的重大瓶颈问题之一,无论是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还是到相关单位、找相关人员调查取证,都会受到层层阻挠甚至粗暴干涉,有的案件甚至出现办不下去的状况,到了审判环节,法院面临的压力更大,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往往便成为了一种变通的方式。

笔者建议,考虑到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借鉴当前一些地方检察院采取的交办案件处理方式,对职务犯罪案件统一实行异地侦查、公诉和审判,可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化解办案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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