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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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桂政办发[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职能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1]4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在 2007年以前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在移交工作完成以前,其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补贴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国有亏损企业,在2007年以前(含 2007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其余部分由企业解决。

(一)企业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区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

(二)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补差待遇后,当年亏损总额等于或大于企业所办中小学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或连续两年亏损的困难企业。

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标准为:年度亏损总额小于或等于企业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亏损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年度亏损总额大于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

(最终版)民办教师工资工龄(鲍家志)

(最终版)民办教师工资工龄(鲍家志)

代课教师问题引起权威媒体重视
7.桂政办发〔2011〕16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 育厅、财政厅、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 师、代课人员参加养 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 见》(桂政办发 〔2011〕16号 )
7.桂政办发〔2011〕16号
• 一、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 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 [1992]41号 )
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
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 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 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 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 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 离岗制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 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 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5.(桂人发[2004]75号)解读
《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的通知》(桂 人发[2004]75号)
为了将社会优秀人才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人员吸收到教 师队伍,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县级以
上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有 长期教学工作经历(主要是长期代课教师)、高学历、高职称 等人员给予适当加分,加分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确定,加分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附加 分最高不能超过20分。
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
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 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 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 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 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 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通过调 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 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 伍的整体素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桂政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和对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

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鄂教师[2009]11号)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09-27 10:57:4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35号中国百色市政府网站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6日点击次数:72【浏览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认真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执行政策要把握好以下主要原则:(一)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

(二)优惠原则。

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对从教年限越长补助标准越高。

(三)保基本、全覆盖原则。

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能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政策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的意愿,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24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

2024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

2024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近年来,中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幼儿教育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幼儿园的师资力量不足、代课现象频繁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4年,中国将实施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标是增加幼儿园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幼儿园教育的水平。

首先,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将大力推动原民办幼儿教师培训的改革。

这意味着幼儿教师的培训将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教育理论的结合,培养幼儿教育的专业化和实践能力。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原民办幼儿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该政策还将鼓励幼儿园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与实践基地的建设。

通过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幼儿教师可以接触到最新的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方法。

与此同时,政府将加大对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资金支持力度。

为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政府将逐步增加对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补贴和奖励。

这将有助于缓解幼儿园教师的压力,提高他们的教学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此外,政府还将出台相关法规,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严禁代课现象的发生。

对于没有合法资质的代课人员和幼儿园,政府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政府还将鼓励公办幼儿园与原民办幼儿园开展合作,共享资源,提高教育质量。

最后,政府还将推动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职称评定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政府将激励幼儿教师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综上所述,2024年的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旨在增加幼儿园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幼儿园教育的水平。

通过推动幼儿教师培训改革、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监管和推动相关制度改革,政府将为幼儿教育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幼儿的教育品质。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1.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被聘用代课工作。

2.近年来,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面临困扰,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亟待落实。

本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具体内容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义务: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方式:(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选择个人参保或由其所在民办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如选择由所在民办学校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则应与学校签订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时间。

3.养老保险费标准:(1)养老保险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规定缴纳。

(2)学校代办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养老金待遇:(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满足法定退休条件后,享受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按时支付给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五、工作责任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落实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义务。

2.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代课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养老金待遇。

4.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养老金,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政府、学校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之间养老保险事宜的基本依据。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4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4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4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在近几年得到了蓬勃发展。

民办教师作为民营教育领域的重要力量,对学生的教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他们辛勤耕耘的同时,退休保障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我国政府于2024年出台了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旨在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和支持。

一、退休补助标准的提高2024年新政策对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标准进行了大幅提高。

按照新政策规定,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将按照其在民营学校工作年限和工作贡献进行调整。

在此之前,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往往较低,难以满足他们晚年的生活需求。

而新政策的出台,有力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民办教师的退休生活带来了一片希望。

二、退休待遇的增加除了提高退休补助标准外,2024年新政策还明确了民办教师退休待遇的增加。

退休教师将享受到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激励了更多的人从事民办教育工作。

三、退休补助申领流程的简化为了方便民办教师办理退休补助手续,新政策还对退休补助申领流程进行了简化。

民办教师可以通过民办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来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提交过多繁杂的材料和证明。

这一举措能够减轻民办教师的办事负担,提高了退休补助申领的便捷性。

四、退休补助费用的保障为保证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落实,2024年新政策明确了退休补助费用的保障机制。

政府将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确保退休补助的及时发放和充足金额。

这一举措对于缓解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五、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发展除了退休补助政策的出台,2024年新政策还包括了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合理发展的措施。

政府将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也为民办教师的工作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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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意见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09日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兴安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对“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
见”的建议
兴安县人民政府、教育局:
我县民办代课教师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已上访近5年之久,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表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代课教师民生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让全体民办代课教师看到了希望。

但老师们普遍认为“解决意见”不够完善,没有充分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仅限于养老保险的补助,且补助偏低,若按这样的标准绝大多数的民办代课教师买不起养老保险。

为此,我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一致就“解决意见”提出如下请求:
一、“解决意见”实施范围应为:
1、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的;
2、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乡(镇)、村公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自聘的;
3、已经退养的8位老民办教师。

二、辞退补偿:
应按实际教龄,每工作一年给予当前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三、养老保险:
1、应按国务院办公厅[1997]32号文件参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而不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且由用人单位为民办代课教师补缴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若本人自愿不参加或无能力参加的,可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3、县人民政府对民办代课教师开通无息贷款通道,让每一位民办代课教师参加养老保
险。

四、纳入城乡低保: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民办代课教师,统一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政府实施救助。

五、发放抚恤金:
对因疾病或意外身故的民办代课教师,他们的父母和子女仍需供养,根据教龄长短向其家属发放不同层次的抚恤金,以告慰他们的在天之灵。

六、医疗保险:
应与公办教师一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

七、开通就业绿色通道:
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未就业民办代课教师实现再就业。

以上建议是我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的共同心声,望政府部门郑重考虑并采纳为盼,让我们感受党和政府对全体民代教师的关怀和温暖,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兴安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
201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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