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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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二、会计核算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公司财务核算应统一使用会计软件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建立科目设置和核算账簿,确保准确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4.贷款业务的核算应分别列示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罚息、罚款等项目,以便于财务管理和分析。

三、财务预算与控制1.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支出、利润等方面的预测和计划,确保公司运营目标的实现。

2.公司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部门预算,并按照预算进行经营管理和资金控制。

3.公司应建立预算执行和控制机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资金使用计划。

四、资金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营。

2.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运营和监督。

3.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和风险情况,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投资,确保资金充分、安全和高效地运作。

4.公司应制定资金监管制度,对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和审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五、税务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

2.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申报、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防控。

3.公司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和规定,并及时调整公司的税务筹划和业务操作。

六、财务审计1.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合规。

2.公司应聘请专业的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内部的财务活动进行定期、随机的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和风险。

七、财产保险1.小额贷款公司应为重要财产进行合理的保险投保。

2.公司应建立财产保险制度,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并及时续保和理赔。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18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备案。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完善风险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我国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新会计准则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类型机构的相同业务、同一类型的不同机构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不利于分析和评价风险状况、财务成果,也不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必然性和紧迫性,提高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自觉性,早准备、早布置,保证银行业会计标准的平稳转换。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表考虑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层次实施新会计准则,并逐步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和信息处理系统。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小贷公司风险防控

小贷公司风险防控
05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我的理解小贷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应该是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同时针对中小企业开展各种咨询业务等。也就是小贷公司的主营业务应该是办理各种小额贷款,由此产生的收入,就是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既然是办理贷款,金融企业遇到的各种风险,就都有可能遇到,在经营过程中采取必须的防范措施很有必要。
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有严格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有一个银行的朋友告诉我,他有个企业家朋友给他提到,听说搞金融很赚钱,想作金融业务搞个担保公司或小贷公司。这个企业家朋友开了几家公司,生意红红火火的,但对于金融业务一窍不通,一无所知。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在金融企业人高管人员,会给企业带来很高的风险。
近期,我国出现的担保公司风潮大家有目共睹,我们河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使大家观看了十分生动的风险教育课。随着省工信厅等6家单位联合发布的豫工信〔2012〕525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面世,我们河南省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也有了比较规范的管理法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水平,是各界的共识。
这个环节有很多规范的操作程序,各单位都有很专业的管理高手,我就不多言了。
第三条是贷后跟踪。这属于事后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贷款资产的安全。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一、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我们在审计工作中遇到有一家类似小贷公司的企业,帐面利润很高,看报表经营情况很好,值得夸耀。但经过审计,我们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贷款无法收回,担保偿付款项成为坏账。认真一算账,企业成立几年实现的利润不足以弥补这些窟窿,结果使股东大为震惊,难以相信,但事实就是如此。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财税【2011】-105号文

财税【2011】-105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2011.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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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
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chl_11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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