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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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判断利益冲突的标准

律师判断利益冲突的标准

律师判断利益冲突的标准
律师判断利益冲突的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键标准:
1. 当事人直接对立: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律师不能同时为具有直接对抗性利益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 保密信息冲突:如果律师曾代表某一客户处理事务,并在此过程中获取了该客户的机密或敏感信息,且这些信息可能对当前或潜在的其他客户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则存在利益冲突。

3. 近亲属关系:律师不得代理与其有近亲属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等)的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以避免影响公正判断。

4. 个人利益冲突:当律师自身的经济利益、声誉或其他利益与代理客户的利益相冲突时,也构成利益冲突。

5. 业务关系冲突:律师不能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自身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其他业务关系而影响到对客户合法权益的维护。

6. 后续业务冲突:前客户与现客户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冲突,即使两个案件看似无关,但如果处理一案的信息或成果可能影响另一案的结果,也可能构成利益冲突。

7. 情感冲突或偏见:如果律师对某一方当事人持有强烈的个人情感或偏见,以至于无法公平地对待另一方当事人,则存在情感冲突。

律师在接案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利益冲突审查,发现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时,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者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确保各方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已经出现的利益冲突,应立即向受影响的各方披露并寻求解决方案,必要时终止代理关系。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序号
利益冲突类型
规则描述
1
直接利益冲突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
间接利益冲突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律师独立、公正执业的情形,应视为间接利益冲突,需遵循特定规则处理。
7
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已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
8
违反利益冲突规则的后果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
5
特定身份的利益冲突
律师如果曾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等职务,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如二年内),不得代理与本人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审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6
利益冲突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律师能够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可以豁免利益冲突的限制。但豁免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3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
同一律师事务所பைடு நூலகம்不同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
4
前任委托人的利益冲突
律师在结束与某一委托人的代理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年内),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该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其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然而,由于职业特性和利益关系,律师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

利益冲突的存在可能对律师和其客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公正性,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和解决律师利益冲突的问题。

一、利益冲突的定义和类型利益冲突可理解为律师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面临的潜在利益冲突,即律师的个人或经济利益与其客户的利益产生抵触。

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目的利益冲突:律师代理多个客户的利益,但这些客户的目标可能相互冲突,例如,一个律师代表了两个离婚夫妇,但夫妇之间的利益存在对立。

2. 关系利益冲突: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例如,律师与客户有亲属或金钱关系。

3. 财务利益冲突:律师通过与特定人士建立经济关系或持有特定企业股份,可能导致在代理其他客户时的利益冲突。

4. 个人利益冲突:律师个人因素导致其在代理客户时存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冲突。

例如,律师在代理一方的案件中,自身可能获得经济或名誉上的收益。

二、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和解决律师利益冲突问题,法律在不同国家普遍制定了相关规定,以下是其中常见的一些规定:1. 保密义务:律师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有义务保持其与客户之间的律师-客户特权关系,并不将客户的信息泄露给他方。

2. 公正和忠诚义务:律师应忠实代理客户的利益,并且不得因自身利益或他方的影响而影响代理行为。

3. 冲突避免: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冲突检查,确保自己没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4. 冲突披露:如果律师确定存在利益冲突,有义务向受影响的客户披露冲突情况,并且只能在获得客户明确同意后才能继续代理。

5. 双重代理限制:律师不得代理两方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以防止利益抵触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6. 合规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内部合规措施,确保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管理和解决。

三、应对利益冲突的措施针对律师利益冲突问题,律师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来应对:1.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和机构应制定清晰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并定期培训律师明确遵守。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摘要:一、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概述1.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背景2.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和意义3.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二、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详解1.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律师利益冲突的界定3.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解决措施4.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处理三、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与监管1.律师协会的职责和作用2.律师的自律和监督3.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四、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意义和启示1.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2.保障律师服务质量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文: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是我国律师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

一、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概述1.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律师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可能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利益冲突规则。

2.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确保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任务。

这有助于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3.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主要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利益冲突的界定、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解决措施、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处理等内容。

二、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详解1.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诚、公正、诚信、保密和专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遵循这些原则,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律师利益冲突的界定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利益或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可能影响到律师公正、客观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的情况。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原创版】目录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二、律师利益冲突的实务案例三、解决律师利益冲突的方法和措施四、律师利益冲突对公平正义的影响正文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某一案件或从事某一法律事务时,由于其个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导致律师不能或难以为当事人提供客观、公正、独立的法律服务的情况。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利益冲突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这旨在避免律师在履行公务时,因个人利益与法律事务产生冲突,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能够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避免因利益冲突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实务案例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律师利益冲突的案例并不鲜见。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利益冲突案例: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因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无法兼顾,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

2.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

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会因亲情关系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客观判断,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与当事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会因个人经济利益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三、解决律师利益冲突的方法和措施为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不良影响,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方法和措施来解决律师利益冲突问题: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利益冲突的规定,为律师在实践中处理利益冲突提供明确的依据。

2.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使律师能够自觉地避免利益冲突。

3.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的业务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律师利益冲突问题。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了个人或他人利益,而与客户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形。

律师必须遵守以下处理规则:
1. 律师应该在代理客户之前,认真考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该通知客户,并得到其同意。

2. 律师应该尽力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律师发现自己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存在冲突,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冲突。

3. 如果律师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他应该将这种情况告知客户,并得到其同意,在确定冲突存在的情况下,再行代理。

4. 如果律师在代理客户过程中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他必须立即停止代理,并通知客户。

5. 律师代理多方利益相关的案件时,应该特别小心,不得让任何一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侵犯其利益。

6. 如果发现律师代理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利向监管机构报告律师的违规行为。

总之,律师应该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维护客户的利益,避免自己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相冲突,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是指律师在代理客户案件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道德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律师的行为不会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且能够忠实、尽职地履行代理职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1. 忠诚和忠实:律师必须忠诚于代理的客户,并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律师不得因个人利益而危害或妨碍客户的利益。

2. 保密和机密:律师必须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并不得披露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3. 保持独立:律师必须独立于客户以外的任何影响力,并且不能受到其他利益冲突的影响。

4. 避免领域冲突:律师应避免代理与自己其他客户相对立的案件,以免因利益冲突而无法忠实地代理各方。

5. 未经允许不与对抗方律师接触:律师不得与对抗方的律师进行非正式的沟通,除非双方的客户事先同意。

6. 避免代表多方利益:律师在代表多方参与的案件中,应在明确告知各方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力平衡各方利益。

7. 避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律师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与案件
有关的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以免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这些规则有助于确保律师能够专注于客户的利益,同时避免与其他利益冲突,以保持其职业道德和职责的完整性。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则,并时刻保持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二、律师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三、律师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解决方法四、律师利益冲突的实务案例分析五、结论正文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或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其近亲属的利益与委托人或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冲突,可能导致律师无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情况。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利益冲突进行了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能够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避免利益冲突对律师职责的履行产生不良影响。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律师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利益冲突: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间接利益冲突: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潜在利益冲突:律师在代理某案件时,可能因其他原因而产生利益冲突,如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合作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有情感纠葛等。

三、律师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解决方法为了防范律师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律师利益冲突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2.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对利益冲突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3.对律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律师在处理利益冲突时的专业能力。

4.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律师在接案时了解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利益冲突,律师应当主动回避或向事务所报告,由事务所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整。

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处理,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四、律师利益冲突的实务案例分析在实务中,律师利益冲突的案例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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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利益冲突的规定《律师法》(2007)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与公共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4]9号)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

第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

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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