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国外律师调解模式

国外律师调解模式(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一、国外律师调解模式的概况与启发1、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会国际律师联盟(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vocate ,UIA)下设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由该委员会组织的国际调解中心论坛,自2001年至今已举办12次论坛会议,组织世界上各调解中心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中心通过定期聚会讨论的方式达到互换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学术成果、总结实践经验。
这是我国学习借鉴世界律师调解发展的窗口。
2、在美国法院系统内的律师调解员美国部分州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是对15000美元以下的案件进行强制调解。
调解员也可以由律师担任,调解员每人每日可获150美元的补偿;在试点的美国联邦法院,调解机制和州法院调解机制相同。
由此可见,美国法院的调解不仅调审分立,而且律师参与成为正常机制。
美国律师,对低报酬调解工作踊跃参与的原因,主要是成就感、荣誉感。
因为法院调选出的调解律师是从律师会员中遴选出来的。
3、英国的律师专业调解机构1989年“ADR Net Ltd”(全国律师ADR网络)成立。
该机构拥有120名从全国各大型优秀律师事务所选出、经过专门调解培训的律师,而且它还与国际性的组织保持合作关系,在海事、破产、劳动争议等方面相互合作。
英国律师专业机构的调解方式,为律师调解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模式。
有关调解的课程,多年前就开始在法学院和法律继续教育中开设。
在“英国律师协会推荐律师必读书目”的《法律调解之道》中,对调解技巧进行了较详细阐述。
4、德国的调解中间人律师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充当了调解人的律师,应该进行回避。
即曾主持调解的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因此担任调解工作的律师,意味着放弃了相应案源。
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得再作为调解人进行调解。
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

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又称美国法域外适用法(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U.S. law),指的是美国法律在国外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美国在经济、金融、环境、人权等方面的法律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因此,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和原则美国法律关于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权原则(Principle of Jurisdiction):美国法律只适用于美国本土,具有管辖权的法官只能处理涉及美国国内的案件。
因此,在适用美国法律的问题上,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存在管辖权。
2. 国籍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ity):根据国籍原则,美国法律适用于美国公民,无论他们身在何处。
这意味着,无论美国公民身在何地,只要其行为涉及到美国法律所管辖的领域,他们都要遵守美国法律。
3. 领土原则(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根据领土原则,美国法律只适用于美国本土领土上发生的行为。
如果美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美国法律通常不能追究其责任。
4. 效力原则(Principle of Efficacy):美国法律在国外的适用不仅仅是指美国公民在国外的行为,还包括一些涉及到国外实体和国外法律的情况。
根据效力原则,只有当适用美国法律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且不会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公序良俗时,才可以适用美国法律。
二、美国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1.经济和金融领域:美国的经济制裁政策被广泛应用于国外实体和个人,以限制他们与美国的贸易和金融往来。
例如,美国对伊朗、朝鲜等国家实施了多项经济制裁措施。
2.环境保护领域:美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对国外企业的环境影响也具有约束力。
例如,美国法律要求美国公司在国外开展业务时,也要遵守美国的环境保护标准。
3.反腐败领域:美国对国外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尤其涉及到美国公司在国外的行为。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处理纷争,权衡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美国,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也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第二大主流方式。
美国纠纷调解系统十分庞杂,实践范围非常广,但事实上,因为没有强制培训要求,整个调解领域又基本处于无师自通和自我约束的情况。
本文将简要美国ADR历史以帮助我们更好了解该制度。
一、摇篮中的ADR制度美国现代的ADR发端于二十世纪初的工人运动。
工会的合法性得以承认,和平协商成为劳资双方消除分歧的主要途径。
美国联邦政府于1947年成立了联邦调解与协调服务中心,负责输送工人调解员,帮助劳资双方解决纠纷。
这些调解员就是现代美国调解制度基本元素的前身。
1926年美国仲裁委员会诞生,并被作为法院诉讼的替代品而推广,是美国《联邦仲裁法》(《美国法典》第9编1-16条)的产物。
直到现代ADR产生,仲裁一直是司法程序之外唯一的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蹒跚中的ADR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充满动荡,以社区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崭露头角。
人们普遍对法院、律师及程式化的诉讼程序唯恐避之不及,纷纷投身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立。
许多试点项目由类似惩教署司法研究中心“CCJ”【矫正司法中心(Center for Correctional Justice)】的机构进行策划和实施。
这些项目的成功,不仅平息了监狱内部的暴动,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它们证明了调解作为一种非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实施协助委员会为这些调解项目提供资金。
早期的一些关于创建私人调解服务的尝试促生了纠纷解决行业协会。
1972年,这一新生事物相当引人瞩目。
没有任何政府行政条文或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个行业,可以说,这是一个自创的组织和专业,自我教育、自我设定道德标准是它的特点。
直至今日,该行业内部职业道德规范仍旧控制着整个调解领域。
1976年罗科斯庞德会议期间,哈佛大学法学院桑德教授递交了一份题为:“庞德会议——未来司法之展望”的简短学术报告。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以律师保密特权为视角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以律师保密特权为视角摘要:在特定情形下,遵从律师职业伦理往往意味着背离社会道德。
1973年美国“快乐湖尸案”是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相冲突的典型案例。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双方所遵循的评价标准不同。
对于律师而言,他们在专业知识的引导下,基于和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诉讼制度的角色定位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
若为避免律师滥用保密特权,可以通过诉讼法或证据法对其加以具体规范。
关键字:律师职业道德社会道德保密特权一、“快乐湖尸案”案情简述1973年夏季,美国两名律师法兰西斯•贝尔格(Francis Belge)和富兰克•阿玛尼(Frank Armani)共同为谋杀嫌疑犯罗伯特•格鲁(Robert Garrow)辩护。
他被指控在露营中谋杀了菲利普•敦布普斯基(Philip Domblewski)并埋尸于树下。
罗伯特•格鲁向律师承认他除了杀害了菲利普•敦布普斯基之外,还杀害了另外两名女性并抛尸。
两名律师在罗伯特•格鲁指认的地点找到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这两起谋杀案。
阿玛尼和他的同事对此情况只字未提,未予透露。
即使当两名受害者之一的女性的父亲请求两位律师告知其女儿失踪情况时,两名律师仍不置可否。
罗伯特•格鲁最终在法庭上证实了这两件未提起指控的谋杀后,这两名律师才公开承认他们早已知道该情况并知道抛尸地点。
案件结束后,两位律师的行为难以为社会媒体和大众接受,形象一落千丈,声名狼藉。
而另一面,在美国律师界却对两位律师的行为大加赞赏并颁发奖项予以肯定。
二、观点差异化的原因:律师保密特权保密特权是指律师有对当事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和以此作为抗辩为由拒绝向法庭作证的权利。
在“快乐湖尸案”中,社会大众和媒体对辩护律师的行为不解甚至唾弃,但律师界却追捧和欣赏此种行为。
二者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大的反差,有很大原因在于二者对于保密特权的要求和期待不同以及评价标准的差异化。
一方面,社会道德的评价标准自古以来便以善恶为界,追求朴素的事实正义,认为保密特权仅限于合乎自然法正义范围内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美国律师制度

美国律师制度美国法中有关律师的定义:Lawyer:Attorney 或lawyer 都是律师的意思,说的是一个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给予法律权利和义务方面意见和咨询的职业Prosecutor/Prosecuting Attorney:在法庭上发起公诉的人,可理解为检察官或公诉律师Public Defender:担任公职、替无法支付法律援助费用的被告辩护的律师Judge:法官,被许可在庭上作出裁决的政府官员In-house corporate counsel:法律顾问,被企业法务部雇佣的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服务于其雇佣企业。
(根据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definition翻译)在美国法制体系里没有“solicitors”和“barristers”之分,但可以通过雇主类型来区分private或public。
Private sector 工作的律师通常在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或机构工作;Public sector 工作的律师通常给政府或非营利性组织工作。
国际学生如何在美国成为律师?LL.M流程第一步:LL.B 法律专业本科学位(此学位必须被海外bar 考试所认可的);第二步:ABA认可法学院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三步:通过bar考试;第四步:获得律师执业证。
JD流程第一步:任何专业的本科学位;第二步:通过LSAT法学入学考试,并通过大学法学院的录取理事会申请专业;第三步:JD学位课程(共91学分,本科专业法律相关,免除30个学分);第四步:通过bar考试;第五步:获得律师执业证。
LSAT考试LSAT英文全称是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法学院入学考试。
LSAT考试是美国法学院用来衡量学生是否能被允许进入学习法律的众多标准之一。
它包括标准的阅读、口头表达和推理能力能多个方面的测试。
美国、加拿大和世界上的不少其它国家都在使用LSAT考试。
考试格式:考试的第一阶段包含5个35分钟的选择题。
美国律师制度

一、美国“律师”的概念和范围人们常常用美国律师的数量与我国律师的数量简单地作比较,说有八十万名律师,而我国只有八万名律师。
这种比较应该说不是很准确的。
实际上美国“律师”的概念和我们的“律师”概念是不一样的。
我们所说的“律师”,是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取得律师执照;(3)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美国所说的“律师”,是指具备从事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资格条件的人,相当于我国的取得“律师资格”。
在美国,凡是从法学院毕业,通过了律师考试的,就都可以称为“律师”,而不管他们此后做什么工作。
所以我们常常听说美国有“政府律师”、“企业律师”、“军队律师”,甚至法院里也有律师。
实际上这些律师不能从专业职务的意义上理解,而应理解为“法律方面的专家”。
这些人通常受职业或专业范围的限制,不能出庭帮人打官司。
它们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所工作的部门做一些起草法律、法律性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很多人不了解美国律师概念与我国律师概念的这种差异,以为这种律师就是我们国内律师概念意义上的律师,引用时就难免会有误差。
二、美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美国律师管理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美国,律师管理权属于各州的权利,联邦不加过问,因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律师管理制度。
虽然各州有各州的律师管理体制,互相都有差别,但基本的东西还是大体相同的。
(2)律师不是由州司法部管,而是由州最高法院管。
其根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律师属于司法范畴,由司法部管理律师,在办理与政府有关的案件时会妨碍律师的独立性和公证性。
(3)法院对律师的管理基本上不是直接管理,而是将大部分事务性管理工作委托给州统一律师协会或州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律师管理组织,自己只管有关律师行业规则的批准和律师考试、律师惩戒中的一些重要环节。
即使在这些方面,民间组织也有相当大的参与。
比如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美国律师协会设有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和惩戒规则办公室,专门起草制定律师职业有关规则。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刘吉庆笔者曾在美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且拥有数百名律师的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对美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及各种措施有较深的了解。
以下就笔者所了解的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结合笔者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在此做一阐释。
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按照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示范规则》”)1.7条(a)款规定,下列情况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1)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2)律师对某一当事人的代理很可能受到该律师对其代理的其他当事人、此前代理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或该律师的个人利益的重大限制。
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如果代理行为涉及利益冲突,除某些明确列明的例外情况1之外,律师不得代理。
美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所,由于其代理客户的面广,代理业务的层次深,不可避免的会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业务中。
某些客户因其业务的需要,甚至要求律所不得代理其市场中的竞争对手。
为严格防范在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现象,各个事务所均制定了严密的制度和措施。
就笔者曾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其防范的制度和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的利益冲突检测系统为防范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律师在接受一位新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或是接受已存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前必须将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以“利益冲突备忘录”(Memorandum of Conf licts), 简称Conflict Memo 的形式向全所通报并核查代理该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是否与事务所已经代理的客户或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美国的律师制度

美国的律师制度美国的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发达和复杂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建国时期,深深地扎根于美国的法律体系中。
以下将介绍美国的律师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行机制。
首先,美国的律师制度是基于英国法律传统而建立的。
最早的美国法律体系是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因此美国的律师制度也继承了英国律师制度的基本原则。
律师在美国被视为法庭里的专业代表,他们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在美国,律师不仅是法律事务的专家,同时也是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守护者。
其次,美国的律师制度以律师协会为核心。
每个州都有一个独立的律师协会,该协会负责管理和监督该州的律师行为。
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们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执业资格。
司法考试很难,要求候考人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过考试后,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的规章制度,包括专业责任、机密保持、避免利益冲突等方面。
此外,美国律师制度强调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律师要独立行使职业职责,勇于捍卫客户的利益。
他们必须遵循法律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自己的道德和职业责任。
同时,律师还必须在处理案件时保持客观中立,维护司法公正。
他们应该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的影响,只专注于法律和正义。
最后,美国的律师制度强调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在美国,律师的培养主要依靠法学院。
法学院是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学院,学生在这里学习法律理论和实践技能,并通过实习和模拟法庭活动来提高他们的法律能力。
毕业后,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获得执业资格。
不过,在实际执业过程中,律师也需要不断深造和学习,以跟上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总结起来,美国的律师制度是一个历史悠久、完善和独立自主的体系。
它注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强调律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通过律师协会来监管律师的行为。
同时,律师的培养也十分重要,法学院提供了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训练,为律师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美国的律师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建设法治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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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
刘吉庆
笔者曾在美国一家具有百年历史且拥有数百名律师的事务所执业近二十年,对美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及各种措施有较深的了解。
以下就笔者所了解的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结合笔者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在此做一阐释。
一、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按照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示范规则》”)1.7条(a)款规定,下列情况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1)律师代理某一当事人将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2)律师对某一当事人的代理很可能受到该律师对其代理的其他当事人、此前代理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或该律师的个人利益的重大限制。
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如果代理行为涉及利益冲突,除某些明确列明的例外情况1之外,律师不得代理。
美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所,由于其代理客户的面广,代理业务的层次深,不可避免的会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业务中。
某些客户因其业务的需要,甚至要求律所不得代理其市场中的竞争对手。
为严格防范在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现象,各个事务所均制定了严密的制度和措施。
就笔者曾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其防范的制度和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的利益冲突检测系统
为防范法律代理工作中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律师在接受一位新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或是接受已存客户的新代理项目或案件前必须将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以“利益冲突备忘
录”(Memorandum of Conflicts), 简称Conflict Memo 的形式向全所通报并核查代理该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是否与事务所已经代理的客户或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事务所对此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每一位律师及法律助理(Paralegal) 必须阅读每天通报的“利益冲突备忘录”,如发现备忘录上所披露的新客户、新项目或案件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则必须通知签发该备忘录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进行进一步的检测以确定是否代理该新客户,或是承接该新项目或案件。
“利益冲突备忘录”要求列明的内容为:客户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代理项目或案件的性质、对立方的名称、关联方(或涉及该项目或案件的有关方)的名称、主办该项目的合伙人或主办律师及其它有关情况。
事务所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主管人员负责对每天报上的备忘录进行检测以确认代理该客户或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代理该客户或承接该项目。
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每日要查看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利益冲突备忘录”。
随着办公现代化及电子化进程,现在此方面的工作已大大的简化。
笔者曾经工作过的事务所现已建成完整的利益冲突电子信息资料库,储存所有事务所代理的客户、项目或案件的详细资料。
在每承接一新项目或案件时,只要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即能迅速准确的得知代理该项目是否会构成利益冲突。
2.防范利益冲突的机构
事务所设有专门负责防范利益冲突的委员会(Conflict Committee),一般由资深合伙人及在律师道德法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是监督、指导并决定事务所及所有成员在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法规及防范利益冲突方面的所有事项。
如遇到重大或疑难代理项目或案件时必须将有关情况上报防范利益冲突委员会,由其根据是否产生利益冲突而决定是否代理某一项目或案件。
如委员会认为代理某一客户、项目或案件将会构成利益冲突时,则会拒绝代理工作2。
二、代理利益冲突项目的防范措施
美国律师事务所并非不代理所有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
在非诉讼和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的项目中,由于客户的需要和其它原因,美国律师事务所也代理某些存在利益冲突的项目。
在代理存在利益冲突情况的项目中,最关键的两关是要取得客户的认可(Consent)及采取完善的隔离措施,即律师行业中常称之为“防火
墙”(Screening)的防范措施。
取得客户的认可是代理存在利益冲突项目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中,往往是因为客户的某种需要或项目的特殊性质或要求而迫使律所或律师承担代理工作。
因此,对客户进行全面详细的披露有关信息是取得客户认可的必须条件。
只有在全面和详细地向客户披露了有关信息才有可能使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潜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给予认可。
此方面必须注意的是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尺度,既要使客户充分了解,如认可该律所或律师承担代理工作潜在的利益冲突及可能对客户项目造成的影响,又不能过多的披露不必要的信息导致违反其它的规定。
对“防火墙”的设立有极严格的要求。
首先,对代理的涉及利益冲突项目及团队在全所范围以特殊防范利益冲突备忘录形式进行通报,要求全所法律工作人员均知晓事务所代理了某一涉及利益冲突的项目和客户,并严格禁止非代理团队的人员接触,谈论该项目。
其次,对代理团队实施严格的隔离。
代理团队中的合伙人、代理律师、法律助理和法律秘书均不得与任何非代理团队的人员谈论、交流任何有关代理项目的内容。
严格管理代理项目的档案及通讯记录,并由专人保管,非代理团队人员不得接触代理项目的任何档案资料,也不得接触有关代理项目的电子邮件等通讯记录。
综上所述,笔者从具体的律所实践中简单阐述了美国的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更为复杂和更具技巧性。
律师行业利益冲突制度是律师执业活动的重要指南,对保障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利益冲突制度规则理性的界定了律师与委托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因此在当下中国,对美国律师行业利益冲突规则的学习和借鉴,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律师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都具有一定意义。
注释:
1、例外情况: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7条(b)款规定,尽管存在这种同时性利益冲突,在下列情况下,律师仍可以代理某委托人:(1)律师合理地认为,律师将能够为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提供称职和勤勉的代理;(2)该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3)该代理并不涉及到在同一诉讼或者裁判庭前所进行的其他程序中,某个委托人针对律师所代理的另一个委托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且(4)每个受到影响的委托人都作出了经书面确认的明智同意。
2、冲突出局(Conflict Out):已被某些事务所和客户作为某种战略和手段予以应用。
美国某些事务所或公司
在从事某些项目或预测到可能进行较大的诉讼案件前,为避免某一律师事务所的参与,会事先委托该事务所代理其某些项目而产生利益冲突。
如此,当预定的项目或诉讼开展时,由于该事务所已经代理了该公司的某些业务而被迫冲突出局。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业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