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自主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 北京交通大学教务处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自主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按照我校“研究型”大学建设的目标要求,落实“通识教育、按类教学、倡导探索”的教育理念;落实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以学生为本,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提高学生创新精神,给学生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二、自主教育学分要求第二条按照2003的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规定,2003级及其以后入学的学生,必须在自主教育层次,获得10-15个自主教育学分。
通过自主教育,实现个性化发展。
第三条获得自主教育学分,可在如下十类范围中选择,对该类课程的选择,学院应做详细的选课和学习指导。
①培养计划中通识教育和各专业学科门类教育两个层次的各类理论和实践课程。
②学院规定的系列学术讲座。
③开放性实验项目或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项目。
④各类学科竞赛。
⑤参加教师科学研究项目、创新天地学生科技小组活动。
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
⑦获得各类专业和考试认证。
⑧就业实习。
⑨社会调查活动。
⑩获得各类专利。
三、学分认定规则与成绩记载第四条所有自主教育学分,均参加学分积点的计算。
第五条第一类。
选修培养计划中通识教育和专业学科门类教育两个层次各类理论和实践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和成绩,鼓励选择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但还未选学过的限选课程,鼓励选择其它跨学科专业的课程。
选修重复性的课程(包括内容相近但学分不同)不记学分。
第六条第二类。
选修本学院或本专业规定的系列学术讲座、研讨课程,每6次可记1个学分。
课程名称分别记为“专业技术前沿学术讲座”和“学术研讨交流”,成绩记为良好,最多可以取得3个学分。
鼓励学生根据讲座内容提交高水平学习报告。
各类讲座由主办单位负责考勤,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负责汇总登记。
第七条第三类。
选做开放性实验项目或自主设计的实验项目,每16学时的项目可以获得1个学分。
课程名称记为“开放性学科实验项目”。
根据完成的质量情况,按等级制评定成绩。
开放性实验项目包括:①各教学实验室和学科、科研实验室每学期公布并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保持一定的弹性;各专业要根据学校办学目标,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阶段发展目标任务,体现不同专业的培养。
方案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内涵发展与培养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知识、能力、素质和谐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注重教学体系建设,整体优化课程的原则。
第二章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第三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根据、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制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开展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依据指导意见,组织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通过广泛调研论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培养方向和社会人才需求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原则上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期与学制、毕业学分与授予学位;主要课程;教学计划表;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第六条教务处组织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二级学院根据审议意见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改,教务处汇总,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七条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以课程(含教育教学环节)归口的形式由相关的二级学院和部门承担,由教务处统筹协调,任何单位和教学人员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培养计划

经济学类专业培养计划本培养计划涵盖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三个本科专业,由培养方案、教学进程计划、教学执行计划三部分内容组成。
其中,培养方案是关于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思路和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教学进程计划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总体课程安排;教学执行计划是按照基本学制设计的各学期课程安排建议。
本培养计划为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实行宽口径、厚基础、专业自选的培养模式。
同一大类专业内,一、二年级学生不分专业,学习同样的综合基础、学科门类基础和大类专业基础课程。
三年级开始,学生可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个人发展及就业意愿,在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3个专业中,选择学习某一个专业的课程,完成所选专业课程后,按相应专业毕业。
另外,学院允许本院学生在院内跨大类选择其他专业的必修课作为自己的选修课,学生如果完成了其它某一专业所要求的必修课程及所要求的教学环节,就可按该专业毕业。
第一部分培养方案一、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基本学制:四年;学习年限:三至六年二、学位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三、专业定位在国内同类专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以专业基础扎实、适应面宽、注重能力培养为特色。
四、培养目标经济学类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高的道德文化修养与科学素质,较强的学习与交流能力,坚实的外语、数学和计算机基础,扎实的经济和管理理论基础,较强的专业实务运作能力,掌握经济、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某一学科方向的专门知识和相关技术,能够从事相关的实务操作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并能够进一步从事相关学科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
五、毕业生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和能力1.具有较熟练地运用英语和计算机的能力,能够适应国际化、现代化经济管理的需要;2.具有扎实的经济和管理理论基础,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分析经济现象,理解国家经济政策;3.掌握所学专业的系统知识、基本技能和经济分析方法,了解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4.具有良好的文化素质,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特别是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5. 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6.具有较强的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基本规范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基本规范(试行)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过程,保证并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明确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承担着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要职责。
教师要坚持立德树人的理念,既要教书又要育人,要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学生,关爱学生,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条教师要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
教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教师要热爱学校,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第三条教师要热爱教学工作,全身心投入教学,努力钻研业务,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求实创新,不断充实和改进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通过科教融合等途径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教师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树立全面素质教育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因材施教,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个性发展。
第五条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要结合学科专业阐释宣传党和国家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二章教学职责第六条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实习)教学、毕业设计指导,以及研究性专题、作业、辅导、考核、课外辅导答疑等环节。
教师应承担学校和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还应积极承担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七条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交通大学章程》、《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各种原因仍不能入学的学生可再向学校申请延迟一年入学,经学校批准,可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能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两次后仍不能入学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在学校规定的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当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有关初步审查的具体办法按《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与复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专业预警及撤销
第十四条 学院对新增专业须加强基本建设,不断改进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 量。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新增专 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社会需求低、 就业率连续三年处于较低水平且社会未来需求不明确的专业,学校将令其限期整顿、 调整,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五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一般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专业目录规范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每个学院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一般不多于一个,要突出学院自身的办 学优势和专业特色,稳步发展,注重建设。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1
第七条 新专业设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 每年 15 人。 2.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3.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并制订了相应的培养方 案。 4.有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比较高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队伍,即多数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有足够的所申报专业背景的师资队 伍。 5.具备必须的教学基本条件,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 6.申请设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需通过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 第八条 原有专业调整,也应具备上述条件,并按新专业设置程序来办理申报 和审批。
第四章 专业设置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本科专业设置申报由教务处管理,每年 3 月 30 日前以学院为单位申报。 第十条 学院申报设置新专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论证报告和申请表,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理由和基础,包括本学历层次专 业人才需求前景分析、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专业培养目标、师资 队伍、硬件条件和其他情况等。 2.专业信息表,分别按照备案和审批专业要求据实详细填写,包括专业带头人 表、授课教师表、课程信息表、教学设备表等。 3.专业培养方案,学院应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要求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 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各年级适用)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个性、强能力、求创新”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学校实行主辅修制。
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专业。
为规范辅修专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第二条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三条辅修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总学分应在25~35学分之间。
第四条辅修专业的教学形式,各学院可根据学生人数自行决定,可采用单独开班或学生跟班修读。
三、学生选修辅修专业的要求第五条在校本科学生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学有余力,对某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经批准后,学生可以从在校第二年或第三年开始修读。
每人只能选修一个辅修专业。
四、报名审批程序第六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宣布所开设辅修专业的接收名额和报名条件。
第七条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二周前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交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审批。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将录取的辅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五、成绩管理第八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要建立辅修学生学习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范学习过程与成绩管理,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九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
凡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示者,其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取消其辅修资格,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若连续两个学期选修的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辅修专业学院取消其辅修资格,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管理。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为指导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合理安排学习进度,规范选课秩 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学分”指按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可以计 算在内的有效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多修的课程不计算学分。
第二条 学生根据所属专业的培养方案,按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合理顺序 制定学习方案并安排学习进度,在学院的指导下选修课程,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 养方案要求的总学分和各模块规定的学分。学校依据培养方案审核学生修读的课 程和取得的学分,毕业资格审核时以确定其毕业资格。
累计学分数
0
9
6
09 132
2
9
5
第五条 学生每个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量一般最高不超过 30 学分。申请 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向教务处申请放宽修读学分的上限至合 理范围。
第六条 学生前四个学期每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数量一般不得少于 16 学分, 否则需向学院提交申请说明情况,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选课前学生应在已制定的学习计划基础上,查看课程简介、主讲 教师介绍、选课限制说明等,在充分了解课程内容、先修课程等要求后慎重选课。
第十二条 学校在每学期后半学期发布选课的具体日程安排及相关说明,学 生应认真阅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课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因休学未完成的课程学校将统一进行退课处理。 第十四条 复学的学生无法参加完整的选课阶段,应在办理复学手续的同时 提交补选课程申请,学校根据选课情况准予补选。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参 加已选中课程的考核;选课结束后,学生不得参加未选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擅 自参加的,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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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养方案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法令性基本文件。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第二条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借鉴国内外一流大学的人才培养经验,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及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以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以学校“三步走”战略为指引,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学科特色,培养具备健全人格和社会责任感,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精英人才和轨道交通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培养方案制订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成果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及持续改进的设计理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复杂专业问题的能力。
根据专业定位,确定培养目标;加强基础教育,拓宽专业口径;优化课程体系,整合课程内容,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创新精神培养;面向社会需要,发扬交大特色;加强素质教育,注重能力培养;前瞻设置课程,固化教改成果。
第三章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学制、授予学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学分分配、专业核心课、教学进程计划、教学执行计划、课程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等十一方面内容。
1.培养目标:各专业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学校总体战略发展目标、相关
领域的发展趋势、行业企业需求、未来人才需求及专业定位等,制定公开的、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应能够反映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能够比较清楚的描述学生最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以及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能够承担的社会与专业责任。
2.毕业要求: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参考国家人才培养标准和行业人才培养要求,制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界定本专业毕业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
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明确毕业要求,并将各项毕业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指标点,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指标点,且在此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进一步完善。
毕业要求应能够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并以毕业要求为导向,科学系统的设置课程体系。
3.教学进程计划是学生四年课程学习的总体安排,包括教学类别、课程类别、课程性质、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分、学时数、各学期课程进程安排与分布、必须修满学分、备注等项。
4.教学执行计划是每学期(包括夏季学期)课程的总体安排,各专业应特别注意:要给出选修全校性选修课学分的建议,加强对学生选课指导;夏季学期一般应安排实践性较强的教学内容,也可以安排学时数较少的课程。
第四章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及管理
第五条培养方案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适时进行修订,一般4-5年修订一次。
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应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具体组织进行。
培养方案制订(修订)按如下程序进行:
1.结合国内外形势和国家政策,广泛调研国内外同类高水平大学的培养方案,分析总结上一版培养方案的缺陷和不足。
2.广泛征求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内外专家、企业界人士及毕业生代表等多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做好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工作。
3.教务处制定(修订)各专业制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审批行文发至学院。
4.校公共基础课由教务处组织有相关开课学院、教学单位和上课学院协商确定。
5.各学院成立制订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领导、主管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
6.各学院应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学校关于制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组织本学院各专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拟定初稿。
7.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本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8.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印发。
第六条英文版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参照中文版培养方案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注意术语定义准确,写作规范,英文版的培养方案须经过高水平英语审核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为了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确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可以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八条中英文培养方案属学校、学院教学基本文件,由学校、学院统一收审论证、统一印发和管理。
第五章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培养方案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培养方案一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条各学院于每学期第4周前核对下一学期的执行教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培养方案提出调整申请,经教务处分管副处长、相关副处长、处长审批后,修改标准计划库,并于第7周内形成最终的教学执行计划,以教学任务的形式下发各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学院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早做好培养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设立接待日,定期解答相关问题。
第六章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二条原则上,各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后,除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外,其他时间不应调整学制、授予学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学院可于每学期第4周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对下一学期的培养方案做局部调整,如:改变课程性质和记分方式,增减学时,变更开课时间等。
由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培养方案调整申报表》,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附上修订后完整的培养方案,经教务处相关副处长、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必须将所有培养方案的调整通知到教师和学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北京交通大学培养计划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