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单位申报明细表(津社保医支字105-1号)
2号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社保机构(区)
社保机构(市)
制
制
制
表负
表负
表 负
责
责
责
(
(
(
72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医 疗 医 疗 公民身份号
码 单位名称
住院日期
床位号 资格确认书
号 转出院名称
年
月
就
姓
性
名
单别位代
码
出院日期
级 别
科别
第几次住院/家床
转出院级别
年龄
住院天 数
表 号 单 位 人员类别
参保区县
职工/退休/老工 人
住院号
起付标准
医疗救助自负比例
转出院实收起付标准
自负
增负金额
14
合计
18
统筹 医疗机构申请金额 19 基金 社保支付金额 20
医疗 医疗机构申请金额 21 救助 社保结转金额 22
超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金额 15 医疗救助自负比例金额 16
最高限额以上金额 17
万仟佰拾元角 万仟佰拾元角
① 社 保 机 构 留 存 ② 医 疗 机 分构 留 分存
医疗机构
出院诊断
家床诊断
自负比例
减负比例
实际自负比例
上次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剩余额
项目
序 号
甲
乙
发生金额
上次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剩余额
自费 增负
申报金额
拒付
审核金 额
药品费
01
检查费Βιβλιοθήκη 02治疗费03
手术费
04
一 式
床位费
05
两
医用材料
06
天津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医疗保险就医登记一、住院登记(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办理住院前2日内或之后5日内)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办理住院登记。
(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于住院3日内)到塘沽分中心医险科办理备案,开具资格确认书,持分中心开具的住院资格确认书交医院医保科,结算时可享受联网结算。
(三)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登记: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的,比如旅游、探亲,因急症住院的,需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参保分中心医险科办理备案。
二、转诊转院登记(一)在本市内转诊转院:由转出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和转入医院开具的盖有医保章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分中心医险科办理转院手续。
例如:退休职工张某因病在我市A医院住院,因治疗需要该患者必须要转到B医院继续治疗,患者家属应在2日内持A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和在A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结算单以及B医院的《住院证》、《医疗保险证》到塘沽分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办理后在B医院的住院费用按转诊转院标准予以支付。
(二)异地安臵人员转诊转院:须由已经社保分中心备案的最高级(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10天之内到参保分中心备案,转至居住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其它医院。
(三)转外埠医疗机构治疗: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办理转外埠住院,应办理本市转外埠住院登记,登记后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才予以支付。
办理转外埠住院治疗的条件,首先要求转出医院应为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
由责任医院医保科打印转诊转院登记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交参保人员。
全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名单: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一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天津医院(骨科)、环湖医院(神经外科)、第四医院(烧伤)、胸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肺科医院(结核病)、长征医院(皮肤病)、滨江医院(肛肠科)、中心妇产科医院、眼科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安定医院,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学生因疾病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所需单据

河东分中心需提交社保卡复印件,每份单据需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东分中心-医疗凭证 院费用申报审批表并加盖学校章。生育住院还需提供妊娠登记表原件。 和平分中心回原籍住院及异地急诊住院需开具在校证明
住院单据明细 普通住院所需材料: 1.诊断证明书(加盖诊断证明章、医疗保险章或医保 专用章) 2.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医疗保 险章或医保专用章) 3.住院病案(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出 院记录(加盖病案室章)。住院病案若是骑缝章,需 上报全部病案 4.住院费用总明细(加盖医疗保险章或医保专用章) 5.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以下四种情况除需要普通住院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 几项材料 原籍期间住院治疗所需材料: 1.当地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章) 2.回原籍证明(学校开具加盖学校章) 3.原籍地户口本复印件 转诊转院所需材料: 1.转诊转院登记表(加盖医院章、社保分中心章) 2.当地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章) 异地急诊所需材料: 1.病例复印件 2.当地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章) 3.诊断证明书(加盖急诊章) 生育住院: 1.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中心河东分中心-医疗凭证》及垫付住 供妊娠登记表原件。 证明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药费补助申请明细表

2012 单位代码: 7 1 8 2 1 1 7 7
1
年
12
月
单位名称:戴纳派克(中国)压实摊铺设备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1、 1、 1、 医疗机构:单据
表号:津社保医支字9号
人员类别 职工()退休() 3、 3、
姓名
性别 2、 2、
年龄
. . . . . . . . 装 . . . . . . 订 . . . . . 线 . . . . . . . .
就医病种(主要诊断) 原 始 单 据 份 数
2、
3、 张; 零售药店:单据 张。
补 助 比 例
一级医院75%( ) 二级医院65%( ) 三级医院55%( ) 药店75%( )
类 别
项目名称 甲
药品费 特殊药品费 检查费
序号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发生金额 1
申报金额 2
拒付金额 3
审批金额 4 此 表 一 式 二 联 社 保 分 中 心 留 存
医 疗 机 构
特殊检查费 治疗费 特殊治疗费 手术费 其它 小计 药品费
药 店
特殊药品费 小计 合计 个人 自负 补助 金额
13
起付标准金额 自费项目金额
14 15 18 ¥:来自增负项目金额 起付标准以上自负比例金 ; ; ; 仟 仟 仟 佰 佰 佰
16 17 拾 拾 拾 元 元 元 角 角 角 分 分 分
合计
单位申请 19 ¥: 社保支付 20 ¥: 申 报 单 位
社 保 分 中 心 审核人(章): 复核人(章):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2012.1版)

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版本号:2012.1)版本说明:本办法在2012年4月25日进行修订,本细则(2012.1版)在上一版本(2011.1版)基础上修订完成,发生变动之处已用红字标注。
2012.1版本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总则第一条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结合和平分中心各项医疗费用申报特点,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人性化服务的原则,以诚信管理为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和平分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申报各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各项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为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就医时全额垫付,在分中心申报的下列费用:1.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简称门大)费用;2.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费用;3. 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急症观察后转住院治疗(简称急诊留观)费用;4. 住院费用;5. 生育保险费用;6. 以上各项费用的调整支付。
第四条参保患者应到联网医院就诊,并持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进行刷卡联网结算。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以全额垫付门诊、门诊特殊病(急诊留观)及住院就医费用:1.就医时医院端网络故障;2.急诊、急诊留观费用;3.首次参保,社会保障卡正在制作途中;4.单位间断交费,在三个月内补缴;5.节假日期间住院又出院不能确认的住院费用;6.有住院信息未结算或正在审核状态,造成在途,无法刷卡结算的;7.门特患者登记前20个工作日内发生的相关门诊垫付费用(按门特申报并予以审核支付)。
8.已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在外地就医或外地急诊就医。
首次参保,社会保障卡正在制作途中和节假日住院又出院,造成住院无法联网结算的,可以在出院后先不办理结帐手续,等待待遇享受后办理住院延迟审批后,再办理出院结账,可以将本次住院费用联网结算。
申报管理第六条对外办公及申报时间:1.医险科前台对外办公及受理申报时间为:(1)2012年6月4日至6月8日,9月3日至9月7日及年底翘尾申报期(时间另行通知)办理门大、门特(留观)、住院、生育和调整支付等各项全额垫付费用申报业务。
(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

年 月 就医类别:门特/计门/外地/转外/急诊留观/其他(住院)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公民身份号码 人员类别 就诊医院名称 住院时间 病种诊断 上次统筹支付最高限额剩余额 项 目 序号 甲 一、药品费 二、检查费 三、治疗费 四、手术费 五、床位费 六、医用材料 七、输全血 八、成分输血 九、其它 十、 合 计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8 19 20 21 22 社 保 机 构 超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金额 医疗救助自负比例金额 最高限额以上金额 15 16 17 发生金额 1 出院时间 住院天数 ICD-10 姓 名 职工( ) 退休 ( ) 老工人 ( ) 自负比例 表号: 单位: 性 别 就医类别 第几次住院 单据份数 门特类型 Ⅰ()Ⅱ() 审核金额 5 级别 津社保医支字11号 元 年龄
日
(章) 年
月
日
43
上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剩余额 自费金额 增负金额 拒付金额 2 3 4
距起付标准剩余额 个人自 负 本次起付标准金额 自费增负拒付金额 合 统筹基 金 医疗救 助 计 单位申请 社保支付 单位人(签章):
审核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章) 年 月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补充医疗保险客户服务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补充医疗保险客户服务指南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参保职工:2018年,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继续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负责提供承保和理赔服务。
为切实做好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向参保职工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确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现将2018年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事项向广大参保职工进行告知说明。
※※注意事项一、参保职工就诊必须先刷社保卡,再进行二次报销,未刷社保卡的全额垫付票据须先交予社保进行结算,然后进行二次报销。
二、参保职工诊断为门诊特殊病或医疗费用中包括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的,需在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登记后因以下疾病发生医疗费用需门特联网结算后申请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如全额垫付需先提交至社保报核后申请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如被保险人未进行门诊特殊病登记,而在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中申报门诊特殊病费用,需提供相应的化验检查报告及病历资料,由我公司进行审核后方可赔付。
注: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
三、门诊治疗与用药量:急症3天、普通门诊7天、慢性病14天,用药量超出部分我公司不予赔付。
四、跨年度开药、开各种治疗费用超过自然年度剩余天数超过7 天的,超出部分我公司不予赔付。
五、药店购药费用我公司不予赔付。
六、为保护参保职工的权益,请参保职工妥善保存好清单、处方、检查化验报告、病历及体检报告等相关就诊或确诊的材料,理赔出现疑义时,可能要求参保职工提交相关材料。
七、收据原件丢失不能申请理赔。
八、同一次就诊票据必须一次性交齐,如有缺失或遗漏,我公司不予赔付。
九、因意外伤害、生育、计划生育、人工生殖、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助孕、备孕及保胎相关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相关医疗费用;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为自杀、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及国家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不在补充医疗保险范围之内。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第4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4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性就医需求,规范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及管理,包括异地居住就医、临时外出就医和转外就医。
第三条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城乡统筹、优化服务原则,健全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机制,引导形成合理异地就医秩序,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章异地居住就医第五条异地居住就医是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四)异地生活学生儿童:指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