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教会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第一节产生和发展信徒神职人员:在教会中有一定职务的人基督教制定的对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介绍天主教会的法律,很少涉及新教(北欧)和东正教(俄、东欧)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基斯坦。
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后来基督教的教义转而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也改变了对基督教的态度;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
教会法由此产生。
三个发展阶段——一.早期(AD4—9)(教权依附于世俗权威)——丕平献土奠定教皇国国土。
公元754和756年,法兰克国王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两次攻打教皇的敌人,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国。
基督教获得合法地位后才确立并拥有立法权。
二.全盛时期(AD10—15)1.高潮表现:(1)教皇在教会立法中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与世俗君主的斗争中取得胜利(2)教会法管辖范围扩大,渗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判断标准——审判对象,信徒、神职人员;案件性质,凡涉及教会利益、宗教信仰、婚姻的案件。
法学依附于教会,成为教会的婢女(3)教会法研究达到高潮2.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东派以拜占廷(君士坦丁堡)为中心(东正教“牧首”)三.衰落阶段(AD16—)第二节渊源一.《圣经》1.《新约全书》: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于公元世纪1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
《福音书》、《使徒行传》、《使徒书信》、《启示录》,原文是希腊文2.《旧约全书》是犹太教的经典,由《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法律意识最明显,不是摩西制定的,是上帝假借其手传授的)、《先知书》和《圣录》组成。
原文是希伯来文。
上帝与犹太人之间订下的约定。
法律敎育网3.“传十诫”——十诫内容是基督教立法的核心戒律——(1)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崇拜其他的神(2)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3)不可妄称上帝耶和华的名字(4)当守安息日为圣日(5)须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做假证,陷害他人(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二.教皇教令及其汇编(相当于罗马皇帝的敕令)——主要表现形式(级别逐渐降低):1.教皇诏书:对重大事件的决定、命令2.通谕:向全世界或某一国家地区天主教会颁布的公开文件3.自动诏书:无任何人奏请或机构辅助而自动发布的文件教令集——最早的是《格拉蒂安教令集》,本质上是私人汇编,但得到官方承认;官方法典编纂有《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四部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三.宗教会议决议内容——规定教会组织和神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对宗教反对派的处置;教会法庭的职权及条例宗教会议——包括全教会议和地方会议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阶制度1.理论根据:教会的“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2.五等(1)教皇——①以前是罗马城主教;现在是教皇国君主②由一小撮人在西斯廷教堂选举③教皇特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定;有权不经过宗教会议同意,任免主教及划定主教辖区(任免主教及划分教区);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各地教会的重大案件一律呈送教皇审核,最高司法权;教皇本身不受任何审判;一经当选,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2)枢机主教(红衣主教)——由教皇任命,是教皇的高参、亲信、特别使节,可选举或被选举为教皇(3)主教——由教皇任命,拥有主教管辖区即教省的最高管辖权(4)神甫(父)——管辖范围是教区,新教称为牧师(5)修士修女二.财产权——教会拥有大量的地产和动产,是欧洲最大的封建主。
教会法

——《尼西亚信经》
教会法的直接理念基础
救赎理论:仁慈是正义的女儿,上帝的仁慈要服从他的 正义,给予人生存和赎罪的机会就是上帝的仁慈,未经 补赎就给予宽恕是错误的,这实际上是为罪恶辩护和发 放犯罪许可,上帝的恩典不得以这样的方式降低它的价 值。最终的目的是拯救,但拯救的手段必须合乎上帝的 正义。神恩并不取消或取代正义或法律,相反它凭藉正 义或法律而得以实现。这实质上是用‚法律交易‛或 ‚法(正义)的实现‛来解释‚救赎‛。 炼狱学说:单个基督徒死亡与最后审判来临之间存在一 个‚涤罪‛的中间时期,在这个中间时期,单个基督徒 灵魂被罚居于炼狱,根据其生前的罪过受到相应的惩罚, 直至全部罪过都被涤清为止。天主教会,更具体地说, 教皇对炼狱享有管辖权,而且炼狱中的惩罚需要依据精 心设计的规则与标准体系来进行。实质上炼狱学说在很 大程度上把神人关系法律化了。
《格拉提安教令集》的意义
它不仅搜集了十二世纪前大约四千种教会法文献, 而且进行了系统的法理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法学概念和法令有系统的汇编,是有史以来 第一次用分析和综合方法撰写的教会法理论;
在此之前,教会法只是神学的一部分,格拉提安将 教会法提升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学术的这种突 飞猛进既表明教皇革命对法律的依赖,也标志着一 个教会法律家集团的出现,
后来的启蒙主义思想家驳斥说,如果信仰是 理性的,那么信仰就可以完全用理性来进行 推演,基督教信念的每一个细节都可以也必 须被证明是来自于人的理性。由此,基督教 被简化为可以由理性证明的思想,既然理性 可以告诉我们关于上帝、世界和我们自己的 一切知识,那么启示的观念岂不是多此一举 吗?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实质,它导致宗教的 没落和理性主义的诞生。
与东正教相比,西方天主教趋向于根据法律措辞来 理解神和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人有义务满足一位公 正之神的需要,一位信徒犯罪,一位神父决定他对 神亏欠什么样的惩罚,一旦在尘世生命中没有足够 的惩罚,那么死后就要入炼狱,在这里人可以作出 足够的补赎,这种补赎无论是在世还是在炼狱中, 都被称为‚现世的‛惩罚。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了解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教学重点: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4课时一、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研究对象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演变。
2、内容以时间和空间为线索,本课程主要讲授: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第四章古希腊法第五章古罗马法第六章日耳曼法第七章教会法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第九章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第十章英国法第十一章美国法第十二章法国法第十三章德国法第十四章日本法二、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是法学本科的主干课程(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曾被教育部列为法学十六门主干必修课程之一)。
2、西方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与法理学的关系两者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史料与理论的关系,即西方法制史是个别的、具体的和史料的;法理学是确一般的、抽象的和理论的。
(2)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西方法制史是制度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思想史;(3)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历史与现实、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三、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贝奈戴托·克罗齐(意大利):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R.G.柯林武德:(英国):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黑格尔(德):人类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从不改正错误;李世民:读史以明智;陈寅恪:从历史中寻求历史之教训;钱穆:不了解一国之历史则不配为一国之国民;1、了解西方法学历史常识,形成现代法治共识与认同;2、吸收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服务;历史上伟大而富于成就的民族,往往是善于对外学习的民族。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这样盛赞过罗马人:“我们应当指出,最足以使罗马人成为世界霸主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他们经常不断对一切民族作战的时候,他们只要使看到比自己更好的习惯,他们立刻就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习惯。
法制史 教会法

• 认识神的独一性和唯一性 • 不可制造及敬拜偶像:不可自己制造偶像,也不 不可自己制造偶像,
可拜偶像。有形之偶像,无形之偶像。 可拜偶像。有形之偶像,无形之偶像。
• 不可妄称神的名:开口得罪神,用神的名讲粗话,侮 不可妄称神的名:开口得罪神,用神的名讲粗话,
• • • • • • • 辱他,拿他的名字开玩笑。 辱他,拿他的名字开玩笑。 当守安息日为圣日:建立与神的关系,为了身心灵健康。 当守安息日为圣日:建立与神的关系,为了身心灵健康。 尊重孝敬父母 尊重别人的生命 尊重别人的贞操、家庭及妻子。 尊重别人的贞操、家庭及妻子。 尊重别人的财产 尊重别人的名声 克制自己的欲念:你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 克制自己的欲念:你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 一切的果效,都是由心发出。 一切的果效,都是由心发出。
• 教会法规定一律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 罪是( 1010 ) A.强奸B.杀人 C.破坏家庭D.信奉异教 • 12.13世纪下半叶,教会法学家援用了 “利息”一词来表示贷款人可以索要的合 ( ) 法利益,该词来源于( 1010 A.罗马法B.日耳曼法 C.希腊法 D.伊斯 兰法
• 教会法认为,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 “平等”、“合理”,达到均衡,该原则 为( 1101) A.正当价格原则 B.合理价值原则C.等值货 币原则 D.均衡价值原则 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 是神明裁判和(1101 ) A.人证 B.书证C.物证 D.誓证 《教会法大全》
契约制度
• 死抵押:教会契约法中的一项制度。即抵 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收益归抵押权人所 有,并不得充抵主债务。该制度实际上是 规避了教会“禁止高利贷”的原则。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 作为在上帝面前两个人自愿结合的婚姻圣 事概念,倡导由配偶双方同意的一夫一妻 制婚姻。
6.教会法

帝创造的秩序;其调整的核心问题是上帝与人的关系,而 非人与人的关系。 2.教会法具有封建性:A.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与行政官僚 体系;B.法律内容的封建性 (二)影响: 1.教会法传统为法律注入了“信仰”,指引人们确信法律 甚至愿意为维护其权威而献身。 2.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 3.对于私法和刑法的影响 4.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4.继承制度
对于动产,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并更倾
向于前者。 教会法对遗嘱加以限制,使其不能剥夺活着的配偶和子女的继承 权。 (五)犯罪及刑罚 1.世俗“犯罪”与宗教“罪孽” 2.惩罚的目的在于纠正、救赎而非毁灭,教会刑罚包含仁慈的精神 (六)司法体系 宗教法院体系: 1.普通法院(主教法院和大主教法院)-教皇法院 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西欧天主教会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 事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教会法?一教会法与基督教?一教会法的含义?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教令章程法典和其他规范的总和它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为主
教会法
一、教会法与基督教
(一)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
(三)教会法典 19世纪罗马天主教会面临近代工业化、科技发展和全球传教带来的
一系列紧迫问题。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法大全》等立法已不能 适应时势。教会吸取借鉴世俗之法典的系统简洁,于1917年、1983 年两度颁布《教会法典》。
(四)世俗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借鉴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欧洲封
教会通过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
教会法

关于教会法的渊源
• 宗教会议决议
• 圣经 • 教皇教令集
关于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 • • • • • 教阶制度 土地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刑法制度 诉讼制度
关于教会法的作用
• (1)教会法在教会与世俗国家权力的斗争中成长起来,与各 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渗透,影响,成为西欧中世 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 (2) 罗马法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续。 • (3) 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 法学家的作用。 • (4) 奠定了西方法的“理性化”传统, 而且推动了世俗法律 的文明与进步。 • (5) 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 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 有密切关联。 “法律至上”这一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 “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 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正是教会法奠 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
教会法
关于什么是教会法
• 泛指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 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 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
关于圣火令
关于教会法的产生
•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 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 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的各 种规则和章程。 • 狭义上,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规。一般采 用狭义上所指的概念 •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 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它对 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 承,刑法,诉讼制度等方面也都有规定。教会法 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期教会 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关于教会法的发展
教会法典

教会法典--------------------------------------------------------------------------------教会法典jiàohuì fádiǎnLAW, CANON参阅: 411教会 254法律 375神律 426教会权威 256治理权(一)概念说明:教会法典Canon Law就是教会法,它与国法或民法不同,尤其与罗马法及一般法有别。
Canon在希腊文是指水泥匠及木匠所用的准绳,用来测量东西。
为基督徒来说,canon是指大公会议所颁法令,是衡量一个人行为的准则。
从宗徒时代起,教会感到必须依基督的福音精神制定一些法则。
教会结构的运作是无法没有共同规范─即法律型态的,但目前有人过于强调教会生活中的法律因素,而忽略教会的社会和有机的结构。
换句话说,教会是以爱为束缚,但也需要成文的社会规范。
(二)教会法典的简史:(1) 初期教会所行使的,是宗徒传下的有关礼仪及纪律方面的手册。
例如《宗徒训诲录》(Didache, 50-70),是有关施洗、守斋及礼仪圣餐的祷文。
教会法规最广而涵盖一切的是《宗徒宪章》,是第四世纪末的作品。
(2) 第四世纪初在小亚细亚及叙利亚所召开的五次区域会议,提供了教会法的核心。
安底约基主教梅勒蒂乌斯(Meletios, +381)将各地会议的法令集成一起称为《安底约基教会法大全》(Corpus canonum ecclesiae Antiochensis);以后又加入尼西亚、君士坦丁堡及加采东等三届大公会议的法令。
贾斯巴利(P. Gasparri, 1852-1934)枢机在1917年法典序文中称此为教会法的「源流」。
立法的分类在尼西亚第一届大公会议(325) (参 127)的法令中极为明显:它论及教会结构、圣职人地位、公开补赎、礼仪规则及裂教徒的重返教会等。
隐修士狄奥尼修(Dionysius Exiguus, 约476-550)为教宗葛拉修一世(Gelasius I, 492-496)召来罗马,将东方的法律大全译出。
教会法

刑罚的种类主要有:惩治罚,报复罚和补赎,兼施世俗刑罚。惩治罚包括:弃绝罚(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 据这一制度,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 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禁止圣事罚(受此罚者,不得为圣职行为,不得授予圣物,不得实行教会的葬 礼);罢免圣职罚(只适用于教士,指免除其圣职,圣禄)。报复罚包括:罚金,禁止进入教堂,除职等处罚。补赎 则采取诵读特定经文,施舍,朝拜圣地等方法。“异端”运动兴起后,对宗教犯罪广泛适用死刑。
(2)证据必须经过宣誓后提出,对于伪证要处以重罚。
(3)教会诉讼程序允许当事人由代理人加以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根据证据所揭示的事实而对法律问题进行 辩论。
(4)教会诉讼程序是两种程序并行的二元体系。一种是“庄重和正式的”程序,另一种是“简易和衡平的” 程序,后者无需法律代理人以及书面辩论和书面询问。
(4)承认“死抵押”权。 “死抵押”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是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在基督教精神基础上的产物。
(1)确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允许以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为理由的司法分居,但近代意义上的离婚则不允许。但是未实现 的婚姻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成为神职人员得到解除,另外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由教皇解除。此外,特定情形下, 一方当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与仍为异教徒的配偶离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刑法与刑罚 基督教教义认为,每个人自降生时就有原始
的罪孽,因此人们必须通过虔诚的忏悔洗刷罪孽。 因此,教会法对于“罪”的理解与世俗法并不相
同。 公元11世纪,教会法厘清了宗教罪孽与世俗犯罪 的区别,规定唯有教会法庭才可以对宗教罪孽行 使管辖权,世俗法庭则无权干涉此类案件。教会 法将宗教罪孽区分为一般罪孽和刑事罪孽,后者 即教会法意义上的犯罪。
二、土地制度 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拥有大量地产,鼎盛时
期甚至占据西欧接近1/3的土地,是超过任何世俗 国家的最大的封建主。教会地产主要来源于世俗有 产者的赠与。由于教会在政治领域占有特殊的权威 地位,因此封建王国的君主和贵族为了获得教会对 自己的承认和庇佑,甘愿将大量地产无偿赠与教 会,并且免征赋税。
返回
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宗教法 二、教会法是通行西欧的统一法 三、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承启者
返回
六、诉讼制度 教会法庭是基督教教会设立的独立于世俗法
院之外的专门处理宗教纠纷以及涉宗教事务的司 法机构。教会法规定,仅教会法庭有权对基督教 教徒加以审判,而教会法庭除了基督教教徒之 外,也可以对异教徒加以审判,这就使得教会法 庭几乎可以对当时欧洲的所有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实际上,教会法庭还垄断着对案件性质的解释 权,凡是对教会有利可图的案件,教会法庭都尽 可能将其解释为涉教案件,以争取对该案件加以 管辖。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涉及人类生活的基本需
求,因而这些制度易于演变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 然因循的习惯。教会法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有着较 为严格的规定,由于这些规定在中世纪西欧各地长 期通行,甚至已经以习惯的形式融入了西方文明的 血液,因而中世纪教会法对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 庭法和继承法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原则上认可世俗法尤其是罗马法中关
于契约的规定和学说,因而教会法关于契约的专 门规则很少。基于基督教中“上帝的子民人人平
等” 的观念,教会法主张任何交易都应当平等进行, 人们不应当为了贪婪财富而通过契约的方式获取 超额利润,更不能为了牟取私利借用不公平的契 约损害他人的利益。当然,教会法对于那些为了 维持生计而低买高卖的商人并不报以否定的态度。
三、教会法的衰落(公元14~16世纪)
返回
Hale Waihona Puke 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一、《圣经》 二、教皇敕令 三、宗教会议决议 四、教令集 五、从罗马法中吸收的原则和规范
返回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
理的制度。教阶制度起源于公元2~3世纪,并于罗马 帝国皇帝认可基督教合法地位之后趋于完备。罗马帝 国衰落之后,教阶制度迅速适应封建等级制的需要, 并且为基督教教会脱离世俗政权的控制提供了强有力 的支撑。公元1054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西、东两 大教派,罗马天主教会将教阶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 至公元13世纪达到鼎盛。
第七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一、教会法的形成(公元4~9世纪) (一)基督教的产生 (二)基督教的合法化与教会法的初步形成 (三)法兰克时期基督教的发展与教会法的传播
二、教会法的发展(公元9~13世纪) (一)教俗关系的转变与教会法的繁荣 (二)基督教鼎盛时期教会法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