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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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规章制度范文图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教会组织和管理,保障信徒合法权益,提高教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教会内的所有信徒和事工团体,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
第三条教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规章进行解释和执行,监督教会内各项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教会基本原则第四条教会信仰原则为《圣经》,信仰是教会永恒不变的核心价值。
第五条教会信仰原则必须贯彻于教会所有活动和事务中,不得违背或削弱。
第六条教会的宗旨是传扬耶稣基督的福音,弘扬基督精神,实现爱的教会理念。
第三章教会组织架构第七条教会设立牧师团队,由主任牧师领导,副牧师协助,共同负责教会事务的管理和传道工作。
第八条教会设立教会理事会,负责教会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监督教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教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教会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财务运作合规。
第十条教会设立教会服务团队,负责教会的接待、宣传和活动策划,服务教会信徒和外来访客。
第四章教会会员管理第十一条教会按照《圣经》教导,建立信徒教会会员制度,信徒可根据个人信仰和服从程度申请成为教会会员。
第十二条教会会员享有参加教会主日礼拜、圣餐仪式和属灵活动的权利,可参与教会各项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教会会员应遵守教会规章制度,服从教会领导,积极参与教会事工,维护教会团结和谐。
第十四条教会会员如有违反教会规定或造成教会损失的行为,教会有权对其进行警告、教导或纪律处理。
第五章教会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教会财务必须公开透明,任何人有权查询和监督教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教会财务必须合规运作,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私自挪用或侵吞教会财产。
第十七条教会财务年度报告必须及时向教会会员公布,教会理事会成员必须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
第六章教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教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教会信徒和来访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教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和应急演练,保障教会建筑设施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教会必须防范火灾、盗窃、诈骗等各类安全风险,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教会正常秩序。
第6讲、日尔曼法、教会法

6、诉讼制度
A、诉讼程序:书面 B、宣誓,重罚伪证;允许代理(教会法首倡, 非代替) C、二元程序:正式和简易 D、司法调查:法官依据理性和良心 E、纠问式审判 F、特别程序: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
7、特点和地位
A、特点 与基督教神学密切联相 是封建法律体系 深受罗马法影响 B、地位 是西欧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融合 《伦巴德法典》确立“二法并存”的双轨制, 体例上完全仿效了罗马法的立法体系。 7世纪中叶,在西哥特王国中融合迅速:日 耳曼法与罗马法并行不悖原则,王室法典 的编纂在罗马法学家的帮助下用拉丁文完 成的,如《尤列克法典》。
3、罗马化 7世纪西哥特王国改革推行“共同法体系。 9世纪初查理曼大帝以罗马“永续帝国”理论 为指导,罗马化和推动法律统一。
英国:早期历史
◎ 初步的封建化进程 罗马人军事占领、克尔特人野蛮状态 日耳曼人征服、克尔特人依附。 ◎王权的强化 1066年诺曼征服与不列颠的统一。 亨利一世:王室法庭及巡回法官。 亨利二世:王室法庭权限扩大。 ◎议会君主制:1215年内战:《自由大宪章》
西班牙
◎西哥特王国。 ◎穆斯林的统治:阿拉伯帝国的行省。 ◎文化的交流: 阿拉伯文化传入西欧桥梁。
墨洛温王朝:采邑改革
• • • • 采邑一词本意为“承担义务的封地”。 封主封赐土地与提供保护。 封臣之负担兵役。 非世代相袭。
加洛林王朝:历史
• 丕平于751年即位。 • 754年得到罗马教皇的加冕。 • 丕平之子查理扩张。
查理帝国:分裂
814年查理曼死后, 其子路易即位, 形成内战局面。 843年的凡尔登条约, 法兰克王国三分天下。
东欧诸国
拜占廷 俄罗斯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教会法名词解释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 rite generale),是指教会为了顺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团体形成的客观需要而制定的宗教规范。
它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西方国家封建时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一方面对维护宗教秩序,保障社会安定,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使教权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从而造成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影响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教会法是指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的各种法律、法规及习惯,如《西欧罗马教会法典》,《教会法学教科书》等。
教会法是在欧洲封建社会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其最早出现于意大利北部的教皇国,故也称为教皇法或教皇法典。
中世纪的基督教徒,十分注意遵守封建的习惯法。
中世纪教会以修会为中心,以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力来保护修会的权威,因此,修会逐渐形成了一套保护自己的特殊规则,后人称为“教会法”。
教会法具有强烈的封建性,往往含有国家法的成分。
一般说来,主要内容有:禁止高利贷,反对富人兼并穷人,调整贵族和平民的关系,承认教权高于王权,保护教产和圣器不受侵犯等。
(1)在财产上有较大优势; (2)军队多,武器精良; (3)占领城市多;(4)严格实行“买卖婚姻”,破坏民间的自由结合; (5)形成封闭式的统治网络。
教会的领地(庄园)教会的采邑是领主授予教会及其成员使用的土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部分,占有土地的人是采邑主,没有土地的人则是采邑的劳动者。
主教和修士可以将领地转让给他人,但没有权把这些领地变成私人财产。
因此,这种采邑实际上是教会的私产。
教会领地属于教会的世袭财产,采邑主每年须向教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
主教和修士都享有采邑内居住和生活的权利。
此外,各级主教还有征税和支配教产的权利。
4、没收教会财产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拘留和处罚教徒。
对违犯教规和被捕的教徒,采取善意执行和怀柔政策,给予赦免,不能加以监禁。
主教在宗教法庭审理案件时享有司法豁免权。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极其重要第九章英国法一、法律渊源(一)普通法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僧侣贵族\↗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基本原则: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二)衡平法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三)制定法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二、宪法(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二)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三、信托制(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四、对价制度(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第十章美国法一、《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二、《邦联条例》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国会采取一院制三、《联邦宪法》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3、限权政府原则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四、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联邦专门法院↗(二)州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六、美国法律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第十一章法国法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人权:天赋人权(卢梭)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1793年宪法》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过失责任原则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272页]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181页]重要第三章古希腊法一、德拉古立法时间:公元前621年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二、梭伦改革时间:公元前594年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三、克里斯提尼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教会法

刑罚的种类主要有:惩治罚,报复罚和补赎,兼施世俗刑罚。惩治罚包括:弃绝罚(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 据这一制度,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 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禁止圣事罚(受此罚者,不得为圣职行为,不得授予圣物,不得实行教会的葬 礼);罢免圣职罚(只适用于教士,指免除其圣职,圣禄)。报复罚包括:罚金,禁止进入教堂,除职等处罚。补赎 则采取诵读特定经文,施舍,朝拜圣地等方法。“异端”运动兴起后,对宗教犯罪广泛适用死刑。
(2)证据必须经过宣誓后提出,对于伪证要处以重罚。
(3)教会诉讼程序允许当事人由代理人加以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根据证据所揭示的事实而对法律问题进行 辩论。
(4)教会诉讼程序是两种程序并行的二元体系。一种是“庄重和正式的”程序,另一种是“简易和衡平的” 程序,后者无需法律代理人以及书面辩论和书面询问。
(4)承认“死抵押”权。 “死抵押”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是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在基督教精神基础上的产物。
(1)确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允许以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为理由的司法分居,但近代意义上的离婚则不允许。但是未实现 的婚姻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成为神职人员得到解除,另外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由教皇解除。此外,特定情形下, 一方当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与仍为异教徒的配偶离婚。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六章 教会法

刑事制度
刑事罪孽 贬黜
刑事罪孽
概念: 所谓刑事罪孽,也就是教会法中 的犯罪,也就是对教会法违反所构成的犯罪。 构成要件: 一是它必须是一项严重的罪孽, 二是罪孽必须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行为, 三是行为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者。
贬黜
永久地剥夺所有教会职位和权利; 罢免特定的教会职位; 暂停参加圣事仪式、施舍; 向所受到伤害的人赔偿;
第三、 教会诉讼程序允许当事人由代理人加以代表, 代理人在法庭上根据证据所揭示的事实而对法律问 题进行辩论。
第四、 教会诉讼程序是两种程序并行的二元体系。一 种是“庄重的和正式”的程序,另一种是“简易的和 衡平”的程序。 第五、 在刑事程序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依据 “理性和良心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1、自由同意的一夫一妻制
2、不许离婚与司法分居
3、夫妻原则上平等 4、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
结婚誓言
无论顺境还是逆境 无论贫穷还是富有 相爱相敬 不离不 弃, 直到永远........... To have and to hold from this day forward for better, for worse , for richer, for poorer 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 to love and to cherish till death do us part
从事某些虔敬活动(如斋戒和朝圣);
最严重犯罪者的要被开除教籍。
司法制度
异端裁判所 教会诉讼制度的特点
异端裁判所
(1)概念:教会于13世纪专设了 特别刑事法庭,又称为异端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 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 皇。
(2)特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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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会法
近年出题情况
09年1月
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D)
A.格拉奇教令集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33.《圣经》(名词解释)
08年10月
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
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
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
28.教会法的渊源有(ABCDE)
A.《圣经》B.教皇教令集
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
E.世俗法
08年1月
14.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D)
A.一夫一妻制
B.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
C.禁止离婚
D.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
07年10月
14.最早出现的教皇教令集是(A)
A.格拉蒂安教令集
B.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C.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D.教会法大会
07年1月
6.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B)
A.刑法B.婚姻家庭法
C.诉讼法D.国际法
06年10月
14.《教会法大全》编纂于(C)
A.14世纪
B.15世纪
C.16世纪
D.17世纪
32.教阶制度(名词解释)
总结:
(1)本章出题较少,一般为一道单选加一道多选或一道名词解释。
(2)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教会法的渊源,如《圣经》、教令集。
1、教会法(注意名词解释)
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
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影响深远。
2、《米兰敕令》(注意单选、名词解释)
是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于公元313年发布的一个敕令,内容主要是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它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
3、《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
(注意单选)
4、《圣经》(注意名词解释)
是基督教最为重要的经典,也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其核心教义是创世说、原罪与救赎说、天堂地狱说等。
5、“十诫”(注意名词解释、多选)
相传为犹太教创始人摩西制定,是犹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也是人类最早的法律之一。
“十诫”即教徒必须遵守的十条诫命: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拜别神;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不可妄称上帝名字;须守安息日为圣日;须孝顺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妻子、财物。
“十诫”对基督教法律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
6、《格拉蒂安教令集》(注意名词解释)
也译为《历代教令提要》或《教会法规歧异汇编》,是波伦亚大学的僧侣格拉蒂安于1140年编辑的一部教令集。
它是最早出现的教令集。
它不仅收集了12世纪前大约四千种教会法的文献和判例,而且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其内容涉及法律的渊源、神职人员的职权、诉讼、财产和婚姻等。
这部教令集在当时不仅成为大学的教材,而且为宗教法庭广泛适用。
7、《教会法大全》(注意名词解释)
也称《宗规法大全》或《寺院法大全》。
1582年,由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成为中世纪后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8、教会法的渊源(注意多选)
(1)《圣经》
(2)教皇教令集
(3)宗教会议决议
(4)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和原则
9、教阶制度(注意名词解释)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
10、弃绝罚(注意单选、名词解释)
是教会法中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凡是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
11、“死抵押”权(注意名词解释)
教会法所承认的一种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
这种抵押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掠夺,比单纯的取利更甚。
这一规定反映了教会法契约制度的伪善性。
12、教会法的婚姻制度
(1)一夫一妻制
(2)结婚须举行宗教仪式
(3)不得离婚
(4)夫妻不平等
13、教会法的继承制度
仅调整动产继承
(1)遗嘱继承(2)无遗嘱继承
14、宗教裁判所(注意名词解释)
又称异端裁判所,由教皇英诺森三世于公元1198年在罗马教廷内设立,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
其根本任务是镇压一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惩治“异端”。
15、纠问式诉讼
教会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所采用的方式。
法院根据公众告发或被害人控告,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法官负责。
在审判中,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向他告知起诉人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纠问式诉讼制度在诉讼法的历史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后来被宗教裁判所严重滥用。
16、教会法的基本特点(注意多选、简答)
(1)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
(2)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3)其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
17、教会法的历史地位(注意简答)
(1)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
(2)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
①在刑法方面,教会法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宗教感化和道德矫正,这对近代刑法思想有着积极的影响。
②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在审判时遵循“良心”的要求,这为西方诉讼法中“自由心证”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③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则和制度,如一夫一妻原则,婚姻自主原则等,均对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重要影响。
④在国际法方面,由于罗马教廷在中世纪长期扮演着国际争端调停人的角色,因而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间关系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