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苗圃经营管理办法_1
县属国有苗圃规章制度

县属国有苗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县属国有苗圃,保护和发展植物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县属国有苗圃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若本规章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条县属国有苗圃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违法违规、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条县属国有苗圃管理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原则,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接受贿赂。
第六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加强对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不得随意采集、破坏珍稀植物。
第七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植物资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要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县属国有苗圃的管理机构由县政府设立,负责对苗圃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条县属国有苗圃的管理机构应设置管理人员、鉴定专家、保洁人员等相关岗位。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苗圃的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工作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县属国有苗圃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建立标准化的植物培育、种植、销售等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定期更新植物品种,提高植物资源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五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加强对植物生长环境的管理,确保植物能够获得足够的养分和水分。
第十六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建立完善的植物保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
第十七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保证植物的质量和数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加强对植物生长环境的安全管理,确保植物的安全生长。
第十九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潜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县属国有苗圃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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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林场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置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林地管理条例

林地管理条例2019-08-02第⼀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林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以及⽵林地、灌⽊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烧迹地、病⾍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途管制制度。
各级⼈民政府必须⼗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侵占和滥⽤林地的违法⾏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发展改⾰、国⼟资源、环境保护、⽔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职责协助林业⾏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作。
第⼆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使⽤。
第⼋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权。
具体登记发证⼯作由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申请⼈⾝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受理申请的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进⾏审查。
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补充材料。
第⼗⼀条林业⾏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受理之⽇起10个⼯作⽇内,在本⾏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的报纸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30⽇。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核实。
《政府会计制度》下林木资产核算和管理

ACCOUNTING LEARNING89《政府会计制度》下林木资产核算和管理任凤祥 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摘要: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会计制度》,不仅切实提高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还进一步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决算夯实了制度基础。
国有林场应当积极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林木资产通过财务软件辅助核算功能,分别按项目、功能科目、经济分类进行多层面、多维度的核算和管理,以满足年终部门决算、政府财报以及林业行业财务报表取数要求。
本文首先阐述了《政府会计制度》下林木资产核算的内容,其次以苗木生产成本为例,总结了林木资产核算具体方法,最后提出了强化林木资产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林木资产;核算与管理对策引言国有林场主要职能是负责国有林、生态公益林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护,所以国有林场核心资产是林木资产。
随着《政府会计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其对于国有林场林木资产核算也带来了一定影响。
为了满足时代发展需求,促进林场发展,只有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管理,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才能规范财务核算程序,提升管理成效。
一、《政府会计制度》下林木资产的核算国有林场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因国有林场会计核算具有特殊性,以及林木资产核算范围和计量问题,《政府会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该项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为了解决林木资产核算问题,财政部于2018 年 7 月 12日制定了《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其中增加了“1614营林工程”和“1941林木资产”两个一级会计科目。
具体来说,“1614营林工程”主要适用于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核算,而“1941林木资产”主要适用于林场营造管理的各种活立木资产和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核算[1]。
二、林木资产核算―― 以“苗木生产成本”为例(一)苗木成本核算对象确定遵守成本效益原则,既能够符合制度要求,又能够节约一定的资源成本。
国营苗圃应加强苗木资产管理

2O 年 第 4 O9 期
国营 苗 圃应 加 强 苗木 资产 管 理
。青 海省湟 中县林业局 郭延英
国营苗圃作为生产性事业单位 ,一方面要努 力培育 各种苗木 ,提 高苗木 质量 ,扩大 苗木 品种 , 满足市场 需求 ;另 一 方 面还 要 努 力加 强 对 各 类苗 木 的资产 管理 。苗 木 资产 是 苗 圃 流动 资 产 的 重要 组 成部分 ,苗 木 资产 控 制 与管 理 效 率 的 高低 ,直 接 反映着 苗 圃 受 益 、风 险 、流 动 性 的综 合 水 平 , 因而在苗 圃整个 投资决 策 中居于举 足轻重 的地位 。 国营 苗圃加 强苗木 资产管 理的意 义 近几 年来 ,随着 园林 绿化 、荒 山 造林 及庭 院 绿 化对苗 木 的需求 ,各 类苗木 的需求 量越 来 越大 , 国营苗 圃有 了新 的发 展 机 遇 ,同 时也 带 动 了 苗木 生 产 的发 展 。苗木 作 为 苗 圃主 营 业 务 ,加 强 苗木 资产 的管 理就 是 为 了最 大 限度 地 获取 主营 业 务收 入 。苗 圃取 得 苗木 收 入是 苗 圃生产 经 营 的 最终 环 节 ,是苗 圃生产 经 营 结果 能 否 得 到社 会 承 认 的重 要 标志 ,也是 国营 苗 圃参 与 激 烈 的市 场 竞 争 的砝 码 。为苗 圃现 在及 今 后 的发 展 考 虑 ,国营 苗 圃应 加 强苗木 资产管 理 二 、国营 苗圃加 强苗木 资产管 理 的内容 苗木 资产是 国营苗 圃在 生 产经 营 过 程 中 为生 产 或销售 而储 备 的物 资 。一 般 而 言 ,苗 圃持有 充 足 的苗木 ,不仅 有利 于生产 经营过 程 的顺 利 进行 , 节约采 购费 用与 生 产 时 问 ,而 且 能够 迅 速 地 满足 客户各种 订货 的需 要 ,从 而 为 苗 圃 的生 产 与 销售 提供较 大的 机动 性 ,避 免 因苗 木 不足 带 来 的 机会 损失 。但 是增 加 苗木 存 货 ,必 然要 占用 更 多 的 资 金 ,使 苗 圃付 出更 多 的持有 成 本 ,而且 苗 术 的储 存与管 理费 用也 会 增 加 ,最 终 影 响苗 圃获 利 能 力 的提 高 。 1 .认 真填 写苗木 资产 卡片 。苗 圃应该分 管 理 区及 管理树 种填 写 苗 木 资产 卡 片 。苗 木资 产 卡 片 包括该 苗木 的播 种 ( 或扦 插 )时 间 、土壤 处 理 方 法 、所属 区 、几 年 生 、面 积 。可 以是 平 面 图 ,也 可 以是简单 草 图标 识 。为 苗 圃管 理 人 员及 财 务 部 门提供最原 始 、最 直接 、最正确 的第 一手资 料 。 2 .建立 苗木资 产档案 。苗 木资产 档案 是在 苗 木 资产卡 片 的基础 上 ,分 苗 木 、分 栽植 时 间设 立 的技 术档案 。比如 云杉苗 ,有 2 —3年生 ,有 6 8 — 年生 ,而且 分别 在 不 同 的区 栽植 。这 时苗 木 档 案 就要 详细地 记载各 年 生 、在 各 区 的生 产 费 用 。 比 如 2 3 生云杉 苗 ,档 案 中应 记 载在 哪个 区 占多 — 年 少 面积 、栽 植数 量 多 少 、当年施 肥 多少 、用 丁 多 少 、浇水几 次 、当年 出售 数 量 多少 等 信 息 ,为 销 售部 门及 时提供各 类苗木 的库存 数量 ,便于 销售 。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之间可以本着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组建不同形式的国有林场集团。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有效地利用其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非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73年10月12日山东省原《国营林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四)制止或者检举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功的;
(五)在国有林场连续工作20年以上,表现好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变更国有林场的区界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
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国有林场工作。市(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工作。
跨市(地)、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是生产性事业单位。其基本任务是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提高森林质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发挥示范作用;开展多种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国有林场与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解读(一)

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如何从旧制度走向新制度关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解读学习本课的前期知识准备为了更加有效地理解和消化本课程的内容,请您务必在学习本专题之前,全面、系统地学习过《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共8项),从而对政府会计核算新的制度框架拥有具体、深入的了解与掌握;因为本专题只集中解决从原制度转换到新制度的过渡期难题,只有掌握了原制度与新制度自身的内在知识体系,本专题所架起的原制度通向新制度的桥梁才具有现实价值。
国有林场和苗圃的行业特色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已成为我们的社会共识。
而林场和苗圃就是担当青山绿水事业建设和维护的正宗团队。
从苗圃的生物与生态特性,合理种植、施肥、浇水、修剪,确保苗木成长,到林场的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物种多样性,提升森林质量,都始终肩负着整体提升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使命。
除了营林工程与林木资产等专业资产项目外,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也都是保障国有林场和苗圃顺利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自然是国有林场和苗圃经营成功与否的重要系统。
适应新时代,对接新制度,林场和苗圃会计大有可为。
执行好新制度、落实好新会计,无疑是创建“碧水蓝天”,践行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大举措。
目 录一、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二、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三、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之衔接实操新会计起步之要点:新旧制度衔接总思路:三把斧:先看一眼财务会计科目新旧衔接(全面)财务会计全盘接管,预算会计重点展显分三类情况:直接或分析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补登将原未入账事项新账科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经管”类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盘盈资产、预计负债、应付质量保证金等对新账有关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计提坏账准备、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补提折旧/摊销、确认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再看一眼预算会计科目新旧衔接(部分)财务会计全盘接管,预算会计重点展显主要调整核算基础不同引起的差异结转结余科目与“资金结存”同步变动对原账科目余额逐项分析序:林场和苗圃新旧过渡的总序幕1.编制原账年底(12-31)的科目余额表(全面),同时,按要求编制原账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表1、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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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苗圃经营管理办法
***县国有***苗圃经营治理方法
一、国有苗圃是县属事业单位,行政上同意县林业局的领导,业务上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按照《国有林场<苗圃>治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苗圃应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以“治理国有苗圃,促进林业进展”为宗旨,生产哺育优质良种壮苗,满脚社会造林绿化的需要。
四、国有苗圃以编制国有苗圃规划打算,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护林防炎,林木良种德育与新技术推广,苗圃职工培训治理,林木种苗调剂和林业住处服务为要紧业务,开展多种经营。
五、土地经营治理:苗圃土地属于林地,归国家所有,别经省林业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占用。
在满脚国家林业项目和苗圃生产自身用地的事情下,部分土地向社会招标租赁,以弥补苗圃生产资金的短缺。
六、生产经营治理:以哺育园林绿化良种苗木为主,实行“统一经营,岗位承包,联产计酬,工效挂钩”的方法,生产达成一定效益程度,按照国家核定的从业人职员资基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别劳别得。
七、人事治理:原则上服从县林业局人事安排,苗圃有人事治理权,在生产达成一定规模,产生一定经营效益,可以承受一定财力的事情下,苗圃可适当安排县林业系统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接收具备园林苗圃经营治理专业技术的大中专毕业生,将来一律别再同意退伍兵和暂时工。
凡县林业局在档治理的人员,苗圃予以缴纳养老保险金,发放退休金,其他打工人员别与苗圃发生任何劳动关系,干一天,发一天的小工费。
八、货物治理:苗圃生产必用的工具,办公用品,实行统一购置,专人治理,一律别外借。
九、水电治理:节省用电,节省用水,实行水电有偿使用,别论职工个人和租地居住户,按照国家征收标准收取水电费和房租。
十、财务治理:实行单独核算,企业化治理,财政定额(或全额)补贴。
同意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治理,普通生产性开支由苗圃自主决定,重大项目和非生产性专业报请县林业局审批;实行专款专用,别得挪用苗圃项目和生产经费;征收的土地租金在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前提下,用于职工工资,生产经营性收入要紧用于在职职工工资补助和工效挂钩奖励,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投入。
实行定期报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