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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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3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可以治疗或改善精神疾病,并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药品。

第三条精神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条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高于一般药品,要加强监督,防止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发生,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政策、标准和措施。

第二章管理分类和范围第六条基于药物化学、药理学和临床应用的特点,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分为以下五大类:(一)镇静安眠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焦虑、失眠等精神疾病,如苯二氮䓬类药物、非苯二氮䓬类药物等;(二)抗抑郁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绪障碍,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物等;(三)抗精神病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如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等;(四)中枢神经兴奋剂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嗜睡症等疾病,如哌甲酯、麻黄素等;(五)其他精神药品:包括治疗癫痫、帕金森病、焦虑症等疾病的药物。

第七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出口、临床使用等环节。

第三章生产和质量控制第八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并进行合理的质量风险评估。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记录和质量文件的完整性,确保药品的质量控制可追溯。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必须对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和使用。

第四章销售和配送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药品销售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在库房基数范围内,每月根据临床使用量,制定采购计划,报由药剂科主任及院长同意后,采购人员上报采购平台,由平台指定配送公司配送。

二、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是货到即验,入库验收有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员签字。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六、执业医师经本院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可在本院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七、除确需长期使用的癌症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本院内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制剂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在数量旁签名或加盖签章;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八、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二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专册保存期限 3 年备查。

九、一旦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有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失盗要立即报告院领导。

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防止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剂、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标准,并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采购二类精神药品时,需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等逐项核对,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验收不合格的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报告药剂科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库房或专柜,加锁保管,确保安全。

第九条药品库房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霉等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药品出库时,应做好出库记录,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使用与调剂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须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规范,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

第十四条药师在调剂二类精神药品时,应仔细核对处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需延长用药天数的,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我院设立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定期对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我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

购入后,双人验收、清点药品数量,并检查药品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四专”管理:专人管理、专柜管理、专用账册、专用
处方。

3、医院应使用专用处方,用法用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处方
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4、单张处方超过规定用量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签名加盖后,
方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5、住院病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如果开具长期医嘱可在长期医嘱单体现,
如果一次性临时医嘱,要求开具专用处方,一次用量。

6、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单独存放、明显标示,定期向辖区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销毁。

医疗机构应根据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三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三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严格管理的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和躁狂症等精神障碍。

为了确保这些药品的安全使用,国家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经营许可:所有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和个体必须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且必须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 药品采购销售:经营者需从合法渠道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并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

销售过程中需要出具正规的购销合同和发票。

3. 药品储存和配送:经营者必须建立符合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需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

4. 药品质量管理: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进货、存储、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对不合格药品及时进行退货或处理。

5. 药品信息管理:经营者需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药品的进销存等信息。

必要时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药品监测、抽检和追溯工作。

6. 经营者培训和记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的知识。

并且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记录,以备检查或监督。

7. 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于违反药品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这些制度的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失和滥用,维护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制度(二)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包括镇静安眠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理使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和经营许可:企业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2. 药品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医院第二类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药剂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2. 医院医务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3. 医院护理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护理、配药、发药等工作。

4. 医院保卫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采购管理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 购进计划应以我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3. 采购人员应详细记录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五、验收管理1. 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

2. 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报告药剂科负责人。

3. 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六、储存管理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 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

3. 药剂人员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七、使用管理1. 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进行处方登记。

4.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常用量。

八、销毁管理1. 对过期、损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申请销毁。

2. 销毁时,应由药剂科负责人组织,并有保卫科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一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第二节: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

第三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第四节: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医师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用量不得超过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之中的规定.三、医院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存档。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调配、运输、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职责1. 医院领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总体工作,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

2. 药剂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运输等工作。

3. 医生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处方开具药品。

4. 护士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核对、发放、观察患者用药情况。

5. 保卫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保卫工作,确保药品安全。

四、采购与验收1. 采购: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

2. 验收:药剂科对采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五、储存与保管1. 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保管: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六、使用与调配1. 使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2. 调配:药剂科根据处方,将第二类精神药品调配至患者床旁。

3. 核对:护士在发放第二类精神药品前,应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

七、运输与销毁1.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并由专人负责。

2. 销毁:过期、变质或不再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剂科负责销毁,并做好记录。

八、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组织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药剂科、保卫科等部门应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

九、奖惩1. 对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药品流失、滥用等行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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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和管理
1.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

2.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验收信息。

3.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严防药品丢失。

4.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使用情况,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二)临床使用
1.专用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前记、正文、后记均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2.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开具处方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万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医应拒绝调配。

4.每日按处方登记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药品数量。

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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