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9号――关于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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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

“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国COD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5.29•【文号】建城[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总则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

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环办函[2012]139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2]1390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7号,以下简称《部门分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各司(局)主要职责,对应《部门分工》的85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内职责分解,我们编制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一、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环监局、监察局。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2.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

中国水环境污染(2012年公报)

中国水环境污染(2012年公报)

中国水环境污染(2012年公报)大自然无所谓人类人确离不开大自然•标签•环境公报•环保部•水环境•大气环境2012年全国地下水水质状况。

(资料来源:环境部《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李夏同/图)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6月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公报,2012年,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为88.5%,而若按空气新国标评价,达标城市比例仅为23.9%。

根据公报内容,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任务全面完成。

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均同比下降。

2012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423.7万吨,比上年下降3.05%;氨氮排放总量253.6万吨,比上年下降2.6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17.6万吨,比上年下降4.5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337.8万吨,比上年下降2.77%。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12年的监测结果表明,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保持平稳,但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公报内容,环境形势严峻主要体现在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以及农村环境问题等几个方面。

全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2012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684.6亿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423.7万吨,与上年相比下降3.05%;氨氮排放总量为253.6万吨,与上年相比下降2.62%。

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总体为轻度污染。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Ⅰ~Ⅲ类(可做饮用水源)、Ⅳ~Ⅴ类(不可做饮用水源)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

珠江流域、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水质优,长江和浙闽片河流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和辽河为轻度污染,海河为中度污染。

(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截图)在监测的60个湖泊(水库)中,滇池属重度污染,全湖总体为中度富营养状态。

太湖、巢湖受到轻度污染。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环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一、总则(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 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28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28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28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环办执法函〔2018〕1295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对28家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18〕1295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自2016年第一季度起,我部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排污单位名单。

2018年第二季度严重超标排污单位名单中,有28家2018年连续2个季度严重超标且第二季度结束时仍未整改完成,存在屡查屡犯、长期超标问题。

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张家口市鸿泽排水有限公司等28家排污单位(见附件1)挂牌督办。

请你厅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督办要求(见附件2),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完成督办任务后,由你厅向我部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陈迪 XXX电话:(010)6655696466556440传真:(010)66556464附件:1.挂牌督办企业名单2.严重超标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1月13日附件1附件2严重超标问题基本情况及督办要求一、张家口市鸿泽排水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该企业2018年第二季度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43天。

其中,氨氮超标40天,化学需氧量超标4天。

督办要求:对企业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

整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制生产。

督办期限: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30•【文号】环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环境保护部•【公布日期】2015.1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5]178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 mep gov cn/)“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周羽化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邮政编码:100012电话:(010)84934068电子邮箱:****************.cn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电话:(010)66556214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1月4日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中国工程院办公厅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北京给排水集团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GE水处理及工艺过程处理公司深圳市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中国化工环保协会上海金山工业园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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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9号――关于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公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29号)
关于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公告
为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和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现将全国已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和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脱硫设施名单予以公告。

其中,全国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共3184座,总设计处理能力1.36亿立方米/日,平均日处理水量1.06亿立方米;燃煤脱硫机组共4468台,总装机容量6.70亿千瓦;燃煤脱硝机组共289台,总装机容量1.29亿千瓦;钢铁
烧结机脱硫设施302台,烧结机总面积4.50万平方米;钢铁球团脱硫设施32台,球团年生产能力1290万吨。

请各级环保部门切实加强对重点减排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运行,同时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电话:(010)66556239 66556275
邮箱:zlb@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全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略)
2.全国投运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清单(略)
3.全国投运燃煤机组脱硝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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