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对跨河桥梁桥区河段航行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问题意见的的函
交通部关于征求对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函

交通部关于征求对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22•【文号】交公便字[2003]363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征求对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03]363号)各公路施工企业:自1998年加快公路建设以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各公路施工企业为此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公路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
为进一步了解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施工企业对加强政府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请你单位按照附件要求准备书面意见,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交通部公路司(建设处),地址:北京建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Email:**************.cn。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征求意见表┏━━━━━┯━━━━━━━━━━━━━━┯━━━━━━━┯━━━━━━━━━━━━━┓┃调查方面│调查内容│调查结论│具体意见┃┃│├─┬──┬──┤┃┃││好│一般│差│┃┠─────┼──────────────┼─┼──┼──┼─────────────┨┃一、项目法│1、标段划分情况││││你单位建议的合理标段:分路┃┃人方面│││││基、路面。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编制符合部有关规定情况││││┃┠─────┼──────────────┼─┼──┼──┼─────────────┨┃│3、招标公告的发布符合国家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和││││┃┃│交公路发[2002]544号文规定情││││┃┃│况││││┃┠─────┼──────────────┼─┼──┼──┼─────────────┨┃│4、资格预审工作符合国家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5、招标文件的发售符合国家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6、项目法人在要求潜在投标人││││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提交投标担保及退还投标担保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7、开标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8、评标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9、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优点?缺点?┃┠─────┼──────────────┼─┼──┼──┼─────────────┨┃│10、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方法││││优点?缺点?你单位希望使用┃┃│││││的评标方法?┃┠─────┼──────────────┼─┼──┼──┼─────────────┨┃│11、项目法人在要求投标人提交││││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履约担保及退还履约担保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1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合││││若履行合同有不规范的地方,┃┃│同、履行合同情况││││具体有哪些?┃┠─────┼──────────────┼─┼──┼──┼─────────────┨┃│13、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情况│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如何指定?┃┃││重│││┃┠─────┼──────────────┼─┼──┼──┼─────────────┨┃│14、项目法人指定采购情况│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如何指定?┃┃││重│││┃┠─────┼──────────────┼─┼──┼──┼─────────────┨┃│15、项目法人拖欠工程款情况│严│一般│无│若有,拖欠的项目数及占项目┃┃││重│││总数的百分比:拖欠的金额及┃┃│││││占应付工程款的百分比:┃┠─────┼──────────────┼─┼──┼──┼─────────────┨┃│16、项目法人压缩建设工期情况│严│一般│无│若有,提前的时间占总工期的┃┃││重│││百分比?┃┠─────┼──────────────┼─┼──┼──┼─────────────┨┃│17、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情况││││有何建议?┃┠─────┼──────────────┼─┼──┼──┼─────────────┨┃二、设计方│18、设计图纸质量情况││││┃┃面│││││┃┠─────┼──────────────┼─┼──┼──┼─────────────┨┃│19、设计技术交底及设计代表服││││┃┃│务情况││││┃┠─────┼──────────────┼─┼──┼──┼─────────────┨┃│20、设计与工程实际的吻合情况││││┃┠─────┼──────────────┼─┼──┼──┼─────────────┨┃三、施工单│21、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情况│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出借的方法是:┃┃位││重│││┃┠─────┼──────────────┼─┼──┼──┼─────────────┨┃│22、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情│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做法是什么?┃┃│况│重│││┃┠─────┼──────────────┼─┼──┼──┼─────────────┨┃│23、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做法是什么?┃┃│标情况│重│││┃┠─────┼──────────────┼─┼──┼──┼─────────────┨┃│24、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严│一般│无│拖欠的数额和原因,你单位认┃┃│况│重│││为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做法:┃┠─────┼──────────────┼─┼──┼──┼─────────────┨┃四、监理方│25、监理单位对质量的控制情况││││有何建议?┃┃面│││││┃┠─────┼──────────────┼─┼──┼──┼─────────────┨┃│26、监理人员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严│一般│无│┃┃│介绍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索贿│重│││┃┃│情况││││┃┠─────┼──────────────┼─┼──┼──┼─────────────┨┃│27、监理人员素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情况││││┃┠─────┼──────────────┼─┼──┼──┼─────────────┨┃五、质量监│28、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有何建议?┃┃督方面│工作的效果││││┃┠─────┼──────────────┼─┼──┼──┼─────────────┨┃│29、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水平││││┃┠─────┼──────────────┼─┼──┼──┼─────────────┨┃│30、质量监督机构行为规范情况││││若不规范,具体在哪些方面?┃┠─────┼──────────────┼─┼──┼──┼─────────────┨┃六、政府交│31、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有何建议?┃┃通主管部门│章情况││││┃┃方面│││││┃┠─────┼──────────────┼─┼──┼──┼─────────────┨┃│32、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整顿和规││││有何建议?┃┃│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效果││││┃┠─────┼──────────────┼─┼──┼──┼─────────────┨┃│33、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服务意││││有何建议?┃┃│识和工作质量情况││││┃┠─────┼──────────────┼─┼──┼──┼─────────────┨┃│34、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 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 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四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 港务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 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 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 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 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安全。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2009-01-29 15:48:54)铁路运输铁路桥梁运输企业危险货物管理机分类:国务院令构道口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2020年)(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精编

(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交通运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跨航道桥梁桥涵标设置的必要性及主要性能要求

跨航道桥梁桥涵标设置的必要性及主要性能要求2019-10-16摘要:跨航道桥梁桥涵标的设置不容忽视,是提⾼航道运⾏安全与桥梁应⽤安全的有效措施。
所以及时的对相关桥梁航道进⾏桥涵标设置,同时深⼊研究其主要性能势在必⾏,成为有效解决航道运⾏安全问题及桥梁使⽤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本⽂就跨航道桥梁桥涵标设置的必要性及主要性能要求展开探究,并总结出跨航道桥梁桥涵标设置的重要作⽤及其基本功能与相关的设置要求。
关键词:航道桥梁;桥涵标设置;必要性;性能近年来,我国对于航道的建设安全管理问题不断加⼤相关投⼊,同时也对相关的安全管理设施应⽤提出了严峻的要求,使之成为我国航道建设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体现。
为进⼀步提⾼我国航道运⾏的安全性,及时的做好海航道桥航标设置便在现有环境中凸显的尤为重要,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航道应⽤安全问题,同时也完善了现有航道应⽤体系,使其达到更好及更安全的应⽤效果。
⼀、桥涵标的定义桥涵标是中国内河航标的航⾏标志之⼀,设在通航桥孔迎船⼀⾯的桥梁中央,标⽰船舶通航桥孔的位置。
我国内河桥梁的助航标志参照《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该标准规定了内河助航标志的种类、功能、形状、颜⾊、灯质、图例及配布原则,内河航标按功能分为:航⾏标志、信号标志、专⽤标志三类,航⾏标志是⽤于指标航道⽅向、界限和障K物的标志,共有⼗种标志。
桥涵标属航⾏标志之⼀,⽤于标⽰通航桥孔的中⼼线,⽔⾯以上具有最⼤的通航净⾼尺度,⽔⾯以下是航道的深泓线,具有最⼤的⽔深尺度,桥涵标主要包括桥涵标牌、桥涵灯、桥柱灯、电源和遥测系统,还应配置桥名牌、倒⽔尺(通航净⾼标尺)、防撞设施等。
⼆、桥涵标设置的实际状况我国桥涵标设置主要起始于1994年末期阶段,其主要⽬的是满⾜多种不同桥梁结构的设计需要,以便于在船舶通航过程中能够避免发⽣相关的安全事故,以此提⾼河道运⾏的安全性。
受实际使⽤状况的影响,我国现有桥涵标种类较多,其中包括了倒⽔尺、防撞墩及净⾼牌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交办水〔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同意,现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2020年12月16日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现制定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各类桥梁。
跨越其他等级内河航道的桥梁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治理。
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7〕1370号)中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详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

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航道航[2001]440号)一、为加强厂矿企事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外单位)委托我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的管理,确保专设航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长江干流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浏河口的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撤除、异动专设航标和改变航标其他状况时,都必须事先经我局批准。
长江干流桥区和靠近主航道的专设航标,必须由我局设置和管理。
外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的专设航标,必须接受我局的检查和技术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设、代管未经批准的专设航标。
三、专设航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和《长江航道局航标工作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专设航标是指:1、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标志。
2、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标志。
3、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所设置的航标。
五、外单位委托我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签定委托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设标数、维护时间、技术要求、责任范围、费用及付款方式等。
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测量和维护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六、委托协议由各辖区航道局或航道处与委托单位签定。
由航道处签定的协议,应将协议文本报主管辖区航道局。
七、代设、代管航标收费标准:1、代设、代管航标总费用由航标勘查设计费、设置(撤除)费、维护费、航标器材费、管理费和税金组成。
2、设置(撤除)费按航标工作船的功率,根据交通部颁发的船舶艘班费用定额测算。
航标工作船艘班定额见附表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0•【文号】交办海〔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海〔201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贯和落实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桥区水域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桥梁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应充分考虑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桥位和桥跨布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小桥梁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防撞能力等应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发展需要。
第六条桥梁建设涉及码头、渡口、航道、锚地等搬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在桥梁施工前积极协调、落实到位。
第七条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部关于对跨河桥梁桥区河段航行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问题意见的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11.10
•【文号】交函水[1999]326号文印发
•【施行日期】1999.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交通部关于对跨河桥梁桥区河段航行标志设置
及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1999年11月10日交通部
交函水〔1999〕326号文印发)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跨河铁路桥桥区河段航行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交体法字〔1999〕第500号)收悉,现将我部意见答复如下:
一、跨河桥梁及桥区河段按规定设置航行标志,是确保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本身安全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全国沿海、内河航标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其中,鉴于专用航标、桥梁及桥区河段航标的特殊性,对此类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及费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不论是对于交通部门建桥,还是对于其它部门建桥,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应得到遵守。
二、1995年5月,国家经贸委在《关于跨越长江桥梁桥区航标维护管理
费用问题的复函》(国经贸运〔1995〕204号)中,强调了桥区设置航标的重要性,指出“无论是航道主管部门还是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都应对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与管理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对跨河已建桥梁和新建桥梁有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用问题提出由有关部门分担解决的意见。
根据国家经贸委文件精神及199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内河航标管理,我部于1996年5月发布了《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6年8月1日施行后,有关跨越内河航道桥梁及桥区航标设置、维护管理及费用等问题应按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近些年来,跨越内河航道的公路桥、铁路桥大量增加,由于一些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不按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航标,严重影响船舶及桥梁安全,已造成多起船舶碰撞和海损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你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跨河桥梁及桥区航标设标问题的督促和管理,确保水路运输安全的工作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