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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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预约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预约合同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①明确创设关于预约合同的适用规则,然而,由于长期以来,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对预约有关法律问题的司法认定产生分歧。

文章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预约与本约的界限、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违反预约能否适用继续履行及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及本约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区分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预约合同有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预约;本约;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可知,预约合同通常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名称或形式存在。

然而,界定一份合同究竟是不是预约,不能完全依据所使用的合同名称作出论断,而应当依据当事人实质约定的内容来确定。

因此,何为预约?如何判定预约和本约界限尤为重要?一、预约与本约的界限问题预约,通常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②而履行预约之约定所订立的契约为本约。

预约通常表现为:明确本约的缔结行为,对本约内容的预先设定,其他事项留待订立本约合同时继续磋商。

“仅包括姓名、标的和价款的认购书”能否被认定为本约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

”特别是商品房预约合同中,不仅确定了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而且往往还确定了标的物价格,援用该条直接认定合同成立,并在当事人不能就其他条款达成补充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第125条等予以解释和补充。

然而,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并非刚性规则,其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时候不得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第5条规定,认购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主要内容,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预约合同在生活中被广泛采用,20________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首次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这对预约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探讨预约合同在实践适用中存在有关预约合同的认定,效力及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p :本约;预约合同效力;责任承担一、预约合同的认定首先什幺是预约合同呢?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预约,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

”即预约合同是指以将来订立一定的合同为标的合同,所谓将来订立的合同即称为本约。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购房意向书等合同,它们的内容不同将导致性质不同,以至于法律救济则千差万别。

那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如何来订立某种合同的性质呢?即法官该怎样区别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呢?一般而言,当事人不会再预约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标的是为了订立本约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合同就可以被认定为成立。

因此,无论是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只要具备了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就可以认定为合同成立,这也使得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难以区分。

笔者认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①合同订立的目的或意图:预约合同的标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其实在于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所作出的预先担保。

而本约合同的标的则是在于债权债务关系,目的在于实现债务的履行。

②合同内容的确定性:预约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对将来订立的本约合同作出的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合同而进行磋商等行为,因此其规定会比较模糊,也没有实际的债权债务问题。

而本约合同内容则十分完善,目的在于要求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项下确定的义务。

③责任承担方面:虽然二者都适用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是否可以要求履行方面二者不同,预约是否可以要求强制继续履行缔结合同是存在争议的问题,而本约合同则可以要求对方强制履行。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谢鸿飞摘要: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

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

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

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

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

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

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关键词:预约合同 本约 意向书和备忘录 《民法典》第495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24)01-0161-16一、预约合同的理论悖论及其认定难题在合同法理论体系中,预约合同理论颇具特色。

这体现在迄今为止,它也未得到普遍承认,甚至还遭强烈反对。

在法制史上,预约合同的诞生也很偶然,其最初是为了弥补要式或要物合同(尤其是有偿消费借贷)规则留下的法律漏洞:有偿消费借贷中的债权人因享有法定撤销权,可任意反悔,对债务人非常不利,故双方通过预约合同来规避要物合同的特别规定。

〔1〕这种规避行为被承认意味着裁判者摒弃了要物规则。

在比较法上,预约合同的必要性备受争议。

传统英美法不存在预约合同概念,〔2〕其普遍作者简介: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 参见黄茂荣:《债法通则·1 债之概念与债务契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1页。

预约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预约合同的这个期限性特征 。 二 、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由于预约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在将来某一 时间签订一定契 约 的契约 ,因此对于预约合 同 的法律 性质 ,即其是 一个 独立 的合 同 ,还 是本合 同的从合 同,理 论 中曾经有 过很大 的争议 ,有 的观点 认 为预 约 合 同的签订是签订 本约的磋商过 程中产生 的一个 契 约 ,其 签订 的 目的 也是 为本约 的签订 而服务 的,因此预约合 同是 一个 从合 同 ,不具 有 独 立性 。而有的观点认 为预约合 同是 双方 当事人 的真 实意 思表示 ,债 务 的标 的具有 明确性 和独立性 的特 征 ,即合 同 的标 的是 将来 签订一 个 本 合 同的行为 ,因此 它是一个独立 的合 同 ,任何 一方 违约 ,即不按 照 约 定 签订本约都要 承担责任 。关 于预约合 同 的性 质 ,根 据 现行 的法律 规 定 ,笔者认为 ,应 看作 一个独立 于本 约的 合 同。 《最高 人 民法 院买 卖 合 同司法解 释》 第 二条规定 了预 约合 同的责任 承担 问题。从 这一法 条 可以看出 ,违反 预约合 同,违 约方要 承担违 约责任 ,而 不是缔 约过 失 责任 ,因此 可以推导 出预 约合 同并不 是本约 的从 合 同,而是 一个 独立 的合同。 三 、预 约合同的法律效 力 预约合同的标 的是将来在一定期 限内签订一定的本 约 ,是双方 当事 人对一个交 易机会的固定 ,但由于市场环境在时刻发 生变化 ,预约合 同 又没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做 出明确 的规定 ,到底是将 来在约定 的 那个时间点不管情况发生了怎样 的变化必须按照预约合 同的约定签订一


预 约 合 同的 概 念 和 基 本 特 征
所谓预约合 同,是与本约相对的一个概念 ,是指双方 当事 人约定将 来某 一个 时间签订一定契约 的契约 。约定将来签订的那个契约 就是一个 本约。( 1 )从预约合同的定义中可以看 出,预 约合 同主要包括 以下基本 特征 :( 一 )合意性 ,是指预约合同是合同双方 当事人协 商一致达 成 的 协议 ,是双方 的意思表示 ,这与要约相区别开 来 ; ( 二 )约束 性 ,是指 在合同成立后 ,当事人必须遵守约定 ,在一方违反合同应承 担的法律 责 任 ;( 三)确定性 ,是指预约合同的条款不 能太过 简单 ,至少 要具备标 的物的基本情况 和双方 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意思表示 ;( 四) 期限性 ,指出了预约合同的标 的,是指预约合 同双方 当事人 的义务是在 将来一定时间内签订本约0。通过上述说 明可 以看 出 ,预约合 同与本 约 合同特征的最大区别 就是期 限性 ,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 的司法解释也 突出

预约合同效力之探析

预约合同效力之探析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6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4 期预约合同效力之探析陈哲铠(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程度不断加深,交易主体之间的依赖性和分工度不断提升,交易的种类和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丰富。

因此,交易机会稍纵即逝的特点表现得愈发明显。

我国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制度层面上承认预约合同,但是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关于预约合同的界定、法律效力以及救济问题,学界也一直争论不休。

其中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学界倍受争论的是“必须磋商说”和“应当缔约说”两种观点,但是由于其都在一定的弊端。

因此,应当坚持哪种观点?是否能真正符合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秩序?抑或是否有更好的观点?就值得我们探讨。

二、对预约合同的理解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①。

预约合同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要物契约制度,也即今天的实践合同。

罗马法上的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和寄存契约都是无偿契约,为保护出借方的利益,罗马法规定这类契约的成立以物之交付为要件。

但同时也容易造成出借方在物之交付前任意地撤销契约,损害了相对方的信赖利益,造成交易不稳定等问题。

在信用机制和担保规则的逐步建立健全的基础上,要物契约制度被认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通过预约制度缓和要物性②。

立法上最早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其第1589条对买卖关系中的预约合同进行了规定③,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610条规定了消费借贷预约的存在和效力④。

之后的《日本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买卖和消费借贷的预约合同⑤。

再往后,大陆法系民法典一般都在“债法总则”中规定了一般性的预约合同制度⑥。

预约合同制度的产生意味着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功能。

笔者认为订立预约合同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锁定交易机会,实践中合同的缔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谈判的过程中还要防范风险,一旦进入合同的缔约过程,当事人双方对同时存在的其他交易机会的选择能力就大为降低,因此人们需要一种新的台同上的安排解决现实中的需要,预约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预约合同规定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你和别人约定了一件事,大家都觉得挺好,结果到一个人玩失踪,另一方完全无所适从。

你明明和对方说好了某个日期、某个地点要办什么事,可是那个人突然变卦,啥也不说就悄悄溜走了,搞得你自己傻眼。

可别以为这种事仅仅发生在朋友之间,合同的世界里,这种情况也常常会出现。

而咱们今天聊的,正是和这种“约定未成、心已凉”有关的法律问题——预约合同。

先别急着打哈欠,听我说完!什么是预约合同?这可不是说你提前预定一个饭店的位置,也不是你去买车票前要预约座位那么简单。

预约合同说的,是指合同双方在开始履行正式合同之前,提前约定好某些事宜,比如某个时间、某个条件,大家都觉得合适了才会进一步签合同。

就像你去某个商场看中了一个大衣,店员告诉你:“如果你明天来拿这个大衣,我们会给你打八折。

”这时候你和商场之间的约定,就有点像一个预约合同。

如果你明天不来,商场也没办法继续给你那个折扣。

所以,预约合同其实就是一种“先约好,再办事”的模式。

但是,问题来了。

什么才算是预约合同?如果大家只是口头说了个大概,又没在具体的时间、条件上有详细的约定,谁来判定这是不是个有效的预约合同呢?这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是挺让人纠结的。

不过,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倒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指路明灯”。

根据司法解释,预约合同需要有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关键的时间和条件上。

别以为你说了句“我明天有空”就能算作“预约”。

说清楚时间,地点,甚至具体怎么履行,才算得上是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

不少人可能会想:那如果对方爽约了呢?我该怎么办?哦,别担心,这可不是没办法解决的事。

法律对这类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方提前违约,另一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假如你和商场约好了时间,商场临时变卦,不仅你可以要求商场继续履行这个优惠,甚至可以要求他们赔偿你的损失,毕竟商场可是已经承诺过的嘛。

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做出承诺,要是真的不打算履行,最好别轻易开口。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法条辨析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法条辨析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法条辨析说到预约合同和一般合同的那些事儿,真的是个大话题。

大家都知道,合同就像一份“买卖契约”,黑白分明,但有时候里面的细节和条款就像麻花一样,拧得紧紧的,让人捉摸不透。

尤其是预约合同,哎,这玩意儿在生活中比比皆是,很多人对此一知半解。

想想看,咱们去餐馆订位、买演唱会票,都是在签一份隐形的预约合同。

可是,一旦出问题,嘿嘿,咱们就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一场“正义之战”。

你想,预约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预约合同是个“试水”的阶段。

比如,你跟一个商家约定了时间、地点、内容,双方都心里有个数,但这时候并不是真正的交易。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约好去看电影,但因为天气不好,你俩最后决定改天。

这种情况下,大家的心里都是有数的,但法律上并没有正式的义务产生。

就像我今天约你吃饭,结果你睡过头了,哎,我就自己去了。

这样,合同的效力就像没水的豆腐,软绵绵的。

再说说这个司法解释,老实说,这玩意儿就像是法律的“补丁”,给咱们的日常生活添了不少便利。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细致解读,把那些晦涩难懂的字句给捋顺了。

咱们常说,法律是个高大上的东西,但这些解释让咱们这些普通人也能看得懂。

就比如说,司法解释可以告诉你,预约合同在什么时候可以转变为正式合同,或者说违约后该怎么处理,简直就像法律界的“明白纸”,让人瞬间清晰明了。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这个预约合同是不是没啥保障呢?其实不然,法律是不会放任自流的。

即使是预约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甚至一方没有履行,另一方还是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

就像老话说的“虽千万人吾往矣”,只要咱们心里有数,合同的权益就能得到保护。

有些人可能觉得,签合同就是一件麻烦事,写写画画的,反正最后都是个“黑字”,可是这个想法可要改一改了。

签合同就像在家里打理花草,平时不注意,突然有一天发现植物死光光,心里那个懊悔啊,后悔当初没好好浇水。

合同的细节也一样,平时不重视,一旦出了问题,后悔药可没得卖。

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的效力问题研究

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的效力问题研究

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的效力问题研究在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和规定,而相关规范则是由有关部门制定的与法律条文有关的具体规则。

然而,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的效力却引起了一些争议和讨论。

一、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1.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作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不仅可以对具体案件起到指导和约束的作用,也可以作为一般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2. 司法解释的约束力司法解释的约束力来自于法官权威和裁判实践的认可。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案例优先”的判例制度,法院对司法解释的适用是有一定灵活性的,特别是在特殊情况下。

但是,司法解释作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院普遍会根据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二、相关规范的效力问题1. 相关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相关规范通常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实施,例如政府制定的条例、规章和部门规范等。

这些规范在具体领域内起到具体规定行政行为和管理方式的作用。

2. 相关规范的约束力相关规范的约束力通常来自法律的授权和管理机关的权威。

在行政领域,相关规范对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违反规范的行政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或追究责任。

同时,在具体行政决策中,相关规范也会被作为参考依据。

三、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的关系1. 司法解释对相关规范的影响司法解释对相关规范的约束力存在一定的影响。

如果司法解释对某一领域进行了具体规定,相关规范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与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因此,相关规范通常会参考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规定的内容。

2. 相关规范对司法解释的限制相关规范对司法解释也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如果相关规范对某一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法院在裁判时可能会受到相关规范的制约。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的颁布和适用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在法律制度中都具有一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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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
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
引言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预先达成的约定,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或条件下,按照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交易或合作。

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其性质与规制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法律的适用存在灵活性,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司法解释中涉及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述评和分析。

一、司法解释中对预约合同的定义与分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预约合同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交易或合作进行约定的合同。

司法解释对预约合同的界定虽然简洁明了,但对其分类并未提及。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预约合同可以分为条件预约合同和期限预约合同。

条件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一定的条件之后进行交易或合作;期限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固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易或合作。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问题
1. 预约合同的约束力
预约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即自愿、平等和互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2条的规定,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满足的条件下未发出要约的,经要约方催告后未发出或者明确表示不发出要约的,这种情况下要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预约合同一旦达到约定的期限或满足条件,当事人就应遵守并履行
合同义务。

2. 预约合同的解除与遗失
预约合同的有效性与解除、撤销等问题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5
条的规定,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或者满足约定条件前,一方告知另一方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而如果预约合同书面约定遗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发现预约合同书遗失后,可以提出请求改定或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特殊事项的合同解除。

三、预约合同的补救与违约责任
1. 履约债权的确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约定的条件或满足约定的期限后,应当向对方发出履约通知,履行通知所载明的要约条款。

一旦对方接受履约通知,并按照履约通知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履约债权即得以确立。

2. 违约责任的界定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0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满足的条件下,主动或者被动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可能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结论
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对于预约合同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并且相对明确地界定了预约合同的定义、效力问题、解除与遗失问题以及补救与违约责任问题。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
存在一些操作上的争议和困惑。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确保预约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于预约合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还需进一步研究,以促进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预约合同在履约债权的确立和违约责任的界定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操作上的争议和困惑。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确保预约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于预约合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还需进一步研究,以促进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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