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3.统一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依实质主义登记的原则, 即登记要件主义,而不采纳登记的形式主义,即对抗主义;
4.统一登记程序。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统一全国各地的登 记程序,以满足建立统一大市场的需要;
5.统一权属证书。
一、土地权属登记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各种土地权利的归属,在我国是指是国有土地所有 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 权利的归属。所谓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 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发生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房地产转 让或者变更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规 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 设定,均为无效。”
六种不同观点: 1.以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受理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 2.以交纳税费、领取契证时间为生效时间; 3.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中心受理权属登记即登记收件时间为生效时间; 4.以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审批时间为生效时间; 5.以在制作完成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发证专用章时
间为生效时间; 6.以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时间为为生效时间。
4.房地产权属登记从私权公示行为演变行政管理行为。多年来房地产权 属登记的管理功能被过分强调。
1.统一法律依据,即以物权法为基础统一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 制度。建议在实现不动产物权法统一的同时,也应统一中国的不动产 登记法。与不动产物权法的统一相适应,中国只能制定一部统一的不 动产登记法(称为土地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
扎实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

,
事 后纠错的质 量 监 控 制
一
易 登 记 技 术 规 范 》 对 交 易登 记 的
度
。
运用
环监控
一
环 环 内改 正
, ,
前 置 条件 进行 最 大 限 度 的精 简 ②
。
投 诉 电话 积 极 解 答 群 众 的疑 难 问
、
别 为 内部 业 务 工 作 管 理 和 外 部 社
实施 商 品房预 售 合 同 网上
。
意度明显 提高 先 后获得 全 国房
,
“
会服 务 提 供 支 撑 的 内部 局 域 网和
外部英特网
“
备 案工 作
2006
年 对 网 络 系 统设
,
地产 交易与权 属登 记 规 范 化 管理 单 位 和 全国房地 产 交易 与权 属
。
库
证
、
重 复发 证 的 登 记 差 错 现 象 大
,
务 处 理 网 络化
制度建设规范 化
、
、
就 是 以房产登 记 图文数 据 为 主 要
大 降低 了 登 记 责 任 风 险 提 高 了 登 记 质量
4
.
服 务形 式 多元 化
质 量 管理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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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网 就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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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 ,
办事效率 服 务 能力 群众 满
。
业 达到流 程 优 化 处理 高速 数 据
的登 记 类 型 对 系统 又 进行 了 更新
,
准确 的要 求
3
2003
.
。
升级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共有业主1000余户。
小区建设于2005年,2008年交付使用。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导致部分配套设施未能按期完成。
2010年,业主们开始陆续入住,发现小区内部分配套设施缺失,如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
随后,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们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
业主购买了住宅,依法取得了住宅的所有权,开发商应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同时有权参与小区的共有部分管理。
(3)开发商对小区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作为小区建设的主体,对小区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焦点(1)配套设施缺失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完成配套设施,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费收取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等。
(3)开发商违约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延期交房、配套设施未按期完成等。
三、法律制度分析1. 物权法相关制度(1)所有权制度。
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应依法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共有部分管理制度。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应配合业主进行共有部分的管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下面从三个方面展开,分别是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和登记房地产权属,可以确保各方在买卖、租赁等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其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只有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才能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市场投机和泡沫的风险。
再次,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可以及时掌握房地产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房地产领域腐败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主体、登记流程以及登记结果的公示和保护等方面。
首先,登记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属人以及其他与房地产权属有关的主体,如购买房屋的买受人、房屋租赁的承租人等。
登记主体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进行登记。
其次,登记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和公告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书,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登记结果。
最后,登记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和保护。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结果及时公示,公示期满后,登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进行处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历史沿革

产 权证 工 作 的通 知》 政策 规 定 , 等 设立 房 地 产 权 属 登记 机构 , 过房 屋普 查 , 实私 房 政策 , 全 通 落 在 国范 围 内开 展城 镇房 屋 总登记 发证 工 作 , 遵 照 并 原 城 乡建 设 环境 保 护 部 《 于 颁 布 ( 屋 所 有 权 关 房 证) 式样 及服 务 所有权 登 记工 作 的通知》 神 , 精 统
普 查 的通知》 《 、 关于 开展 城镇 房产 产权 登记 核 发
1 尽 快改 革 目前房 地分 离 的分散 登 记体 制 , . 依 法设 立房 地产 权 属统 一登 记制 度 , 实现 城 乡一 体 化 、 地 一本证 。 房 2 为 了克 服 地 方 本位 主 义 、 出多 门、 构 . 政 机 重叠 、 办事 效 率 不 高等 诸 多不 利 因 素 , 建议 打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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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 权取 得 的角度 看 , 房屋 竣 工是 交付 使用
的 前提 ,也 就 是 房屋 不 动 产 物权 成 就 的必 要 条 件 。在 实际 操作 中 , 除将 房屋 竣工 证 明材料 作 为 必 收件外 , 仍有 必要 现场 查看 竣工情 况 。 4 现 状 与 建 设 工程 符 合 规 划 的证 明材 料 信 .
的 时代 。 据 《 权法》 根 物 的规 定 :不动 产登记 由不 “ 动产所 在地 的登 记机 构办 理 ” “ 。 国家 对不 动产 实
行 统 一登 记制 度 ” 。而 我 国现 阶段 的房地 产权 属 登记 发证 工作 十 分不统 一 ,究其 原 因主 要 为 : 其
一
中国民主法制 出版社. 06 2 0
土 豪、 田地 , 土地 和房 屋分 给广 大农 民, 分 将 进行
土地 登记 , 颁发 土地 证 , 定土地 所有 权 。 由于 确 但 土地 革命 、 日战争 、 抗 解放 战争 , 多法 律法 规 都 许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 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 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 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 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 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 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性的审查;登记只 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 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 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的经常性工作。在 全国性房地产总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主要的经常性任务就 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 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
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
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二)产权登记制(续1)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 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 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 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 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 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 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法学1105班杭羲 11409100140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通常是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照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房产。
而房地产权属登记,又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房地产登记中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地产其他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效力的规定作为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登记效力有以下三种规定:其一为意思主义,亦称对抗主义、登记公示主义、形式主义登记体制。
指当事人一旦作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未经登记的物权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只是在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前,物权的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其二为登记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只是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而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则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不产生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其三则为英美法上的托伦斯登记制度,特点是除了登记外还要求交付权利证书,产权一经登记,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国家给予保障,但法律不强制一切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申请登记。
一经登记后,其后发生的房地产权利变更或消灭,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生效。
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地产确认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二者都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房地产权利人来说,登记是其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及丧失的法定依据。
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依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在登记法律关系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审查登记申请、作出登记决定、对不履行登记义务的房地产权利人进行处罚的职权,而房地产权利人负有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服从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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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对国家和房地产权利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简单介绍了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述,点明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在制度存在的三大缺陷:发证主体不统一、赔偿机制不完善及法律效力较低,并针对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策,以此来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统一
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定义,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依附于土地上的房产。
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1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1.1 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内涵
房地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法定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关房地产权利信息、客体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对所登记信息赋予一定法律效力的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宏观角度看,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可以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从登记客体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又可以分为房产登记和地产登记。
从登记管理的角度划分,房地产权属登记还可以分为静态登记和动态登记。
在我国,因为登记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它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权力对房地产制度的监督管理和国家征税提供现实的依据,所以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体现的是一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由于这种房地产登记制度在性质上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干预色彩和在内容上所着重强调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界一般认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具有公法性,它与民法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制度稍有不同。
1.2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重要性
1.2.1 对国家的意义
通过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国家能够实现对各类土地和房屋的有效管理,防止和避免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且有利于收集和建立各种房地产档案资料,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1.2.2 对房地产权利人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房地产权利人所属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发证,达到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不仅能够确认房地产权属状态、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社会公开房地产权利变动的事实,标识房地产流转的各种过程和结果,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另外通过对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取缔或处罚违法行为。
2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0年12月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开始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是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确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
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进一步重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由此看出我国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问题在逐
步完善,但在发展历程中仍存在很多缺陷:
2.1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发证主体呈现两类多级的局面
登记部门不统一,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中,因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多头收费,相互不协调。
如一个房地产权属要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
登记的权属证书不统一,不同部门的登记管理,必然会发出不同的权属证书。
如房地产转让既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又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给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
因此,应制订统一的房地产或不动产登记法律,以结束这种房地产登记法律散乱和矛盾的局面。
房地产登记的这种模式造成资源的浪费,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民事主体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积极性。
2.2 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着缺陷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没有关于登记机关法律责任的完整规定,唯一可以见到的就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 37 条规定: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虽然肯定了房屋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但没有规定土地权利登记机关因错误、不当登记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将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规定为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与《国家赔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相悖逆。
2.3 总体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差,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体系基本上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法律只是规定了最基本的原则。
但由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远不及法律的规定那样严谨,这就使得我国很多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在制定程序方面不十分紧密,遗漏许多缺陷。
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多是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针对当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领域中出现的棘手问题而制定的,颇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弊。
加之这些规定的制定主体多样化,避免不了在一定程度上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容易存在效力上、内容上的矛盾和重复,以及调整范围上的缺失。
3 针对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缺点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3.1 弱化行政管理色彩,统一房产和地产的权属登记管理机构
我们长期以来把登记作为行政机关职能来行使而不是公示方法,从而造成了登记与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合一的问题。
应尽快结束房产和地产分开登记的模式,成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进行房地产的权属登记工作,而且要把这个登记机构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出来,弱化其行政管理的属性。
目前,对于选择哪个机构作为统一的登记机关,尚有较大的争议。
主要观点有:法院登记说、行政机关登记说、现状妥协说和土地机关登记说。
只要能解决登记机关的独立性和统一性的问题,改变登记机构的行政机关属性,具体的名称可以条件成熟时再来确定。
3.2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建立房地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将赔偿的理由确定为:
3.2.1 因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登记错误;
3.2.2 无正当理由拖延登记时间;
3.2.3 无故拒绝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查询请求权;
3.2.4 无正当理由驳回当事人的登记请求权;
3.2.5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
建议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内部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当发生不当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根据登记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向其本人追偿,以确保工作人员增强责任心,从而使内部责任制度与外部责任制度
相结合。
同时应注重建立起与过失责任赔偿制度相关的其他配套制度。
例如:设置赔偿基金,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将登记费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赔偿基金;严格登记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实现登记人员的同质化;建立完整统一的登记类型,将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更正登记等制度包括其中。
3.3 完善现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
以发展我国房地产业为出发点,我国应当在权属登记领域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