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的管理,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席位”,仅代表公司因支付了6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港币)后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交易所的A股席位、B股席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单元”,是指公司用于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包括交易所的A 股交易单元、B股交易单元。
第四条公司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交易单元的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使用交易单元包括自用、出租两种情况。
第二章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原则第六条统一管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作为公司拥有的证券交易资源,由公司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及调配.在总量上实施控制,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内、对外决定席位使用、转让及交易单元转让、出租等。
第七条合理配置原则公司有权在各单位提出的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申请基础上,根据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交易单元的调配。
第八条集中办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的各项业务由公司集中办理。
第九条统一核算原则席位资产、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由公司统一核算.第十条有偿使用原则各单位以向公司内部租用方式使用交易单元。
各单位使用交易单元需承担席位资产占用成本和交易单元使用成本,自负盈亏。
第三章各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一条结算管理部是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的总协调部门,具体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流程;(二)负责对公司交易单元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和调配;(三)负责向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等外部单位办理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相关的申请手续;(四)负责公司交易单元使用情况的管理;(五)负责交易所会员年费的分摊统计及缴款申请工作;(六)负责办理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缴、退款手续;(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交易单元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优化.第十二条信息技术部职责:(一)负责对各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参数的配置;(二)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上交所交易单元宽带广播、深交所交易单元网关连接等与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相关的技术信息与技术支持;(三)负责提出合理配置交易单元的技术可行性需求与建议;(四)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交易单元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元配置信息、交易单元流量信息、交易单元流速信息、交易单元联通信息等).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席位资产及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统一核算,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的核算以及交易单元成本的集中支付。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2014年4⽉28⽇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章⼀般规定第五条转让参与⼈设⽴交易单元后,⽅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个或⼀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转让参与⼈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转让参与⼈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转让;(⼆)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转让参与⼈的风险承受能⼒、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模板】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会员从事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2.1 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2.2 证券公司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设立的批准文件;(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信息;(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4 会员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2.5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变更后的章程;(六)会员资格证书;(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20〕72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交易。
交易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交易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登记事项办理指南第一部分审核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席位管理(一)普通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终止1、根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有关条款,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2)依法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4)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5)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6)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在线填写会员机构背景资料,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书;(2)设立的批准文件;(3)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公司章程;(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7)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8)境内外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信息;(9)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4、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1)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责令关闭的;(2)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3)被中国证监会批准解散的;(4)不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会员条件的。
5、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3)会员资格证书;(4)业务清理情况说明;(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7、会员未按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2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0月30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交易席位制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
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
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对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时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基金通过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有关情况。
五、基金托管银行应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席位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推进交易席位制度调整,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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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的管理,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席位”,仅代表公司因支付了6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港币)后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交易所的A股席位、B股席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单元”,是指公司用于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包括交易所的A股交易单元、B股交易单元。
第四条公司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交易单元的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使用交易单元包括自用、出租两种情况。
第二章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原则第六条统一管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作为公司拥有的证券交易资源,由公司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及调配。
在总量上实施控制,未经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内、对外决定席位使用、转让及交易单元转让、出租等。
第七条合理配置原则公司有权在各单位提出的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申请基础上,根据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交易单元的调配。
第八条集中办理原则席位、交易单元的各项业务由公司集中办理。
第九条统一核算原则席位资产、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由公司统一核算。
第十条有偿使用原则各单位以向公司内部租用方式使用交易单元。
各单位使用交易单元需承担席位资产占用成本和交易单元使用成本,自负盈亏。
第三章各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一条结算管理部是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的总协调部门,具体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流程;(二)负责对公司交易单元的使用进行统筹安排和调配;(三)负责向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等外部单位办理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相关的申请手续;(四)负责公司交易单元使用情况的管理;(五)负责交易所会员年费的分摊统计及缴款申请工作;(六)负责办理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缴、退款手续;(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交易单元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优化。
第十二条信息技术部职责:(一)负责对各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参数的配置;(二)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上交所交易单元宽带广播、深交所交易单元网关连接等与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相关的技术信息与技术支持;(三)负责提出合理配置交易单元的技术可行性需求与建议;(四)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供交易单元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单元配置信息、交易单元流量信息、交易单元流速信息、交易单元联通信息等)。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席位资产及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的统一核算,交易单元收入与成本的核算以及交易单元成本的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公司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的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经纪管理总部职责:(一)在考虑交易峰值、特殊业务、大宗交易业务交易单元绑定(指深圳交易单元)、客户服务等业务因素基础上,负责对经纪业务使用交易单元提出配置优化需求与建议;(二)负责分支机构因特殊业务需要办理交易单元相关业务申请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结算管理部提交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申请;(三)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交深圳大宗交易报盘的区域安排及深交所大宗交易绑定交易单元的申请;(四)接收分支机构向基金公司出租、退租交易单元的申请,初审通过后向机构客户部提交。
第十六条机构客户部职责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合法单位的交易单元出租、退租事宜。
(一)负责统一受理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交易单元出租、退租的申请,并根据公司出租、退租交易单元情况进行统筹审核后,向结算管理部提交交易单元出租或退租办理申请;(二)负责统一与基金管理公司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合法单位签署出租交易单元协议;(三)负责按照公司相关分配政策,对因出租交易单元而产生的分仓交易量及交易佣金等收入、成本进行统计与分配;(四)负责办理深交所出租基金公司交易单元基础服务费(1.2万元/交易单元/年)的缴纳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职责:(一)根据业务需要自用交易单元的,负责向结算管理部提交交易单元各项业务办理的申请工作;(二)对于出租、退租交易单元的,负责向机构客户部提交办理申请。
第四章业务办理种类与规则第十八条上交所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种类包括:席位转让、交易单元新设、交易单元恢复使用、交易单元变更、交易单元注销、交易单元停用、交易单元出租、交易单元停止出租、场内交易单元转场外交易单元、单独办理交易单元联通变更、单独办理指定交易整体转移等。
第十九条深交所席位、交易单元业务办理种类包括:席位新增、席位出让、席位受让、交易单元新增、普通交易单元开通、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开通、交易单元中止、交易单元更名、交易单元停止出租、交易单元出让、交易单元受让、B股交易单元与A股交易单元互换、单独办理整体转托管等。
第二十条席位、交易单元各项业务按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第五章业务办理流程第二十一条交易单元办理流程包括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申请办理类流程和交易单元内部管理类流程等。
(一)交易单元各项业务办理类流程:是指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需要办理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业务时,向结算管理部提交申请,由结算管理部根据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规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交易所、登记公司、通信公司办理交易单元各项业务的申请手续的流程。
(二)交易单元内部管理类流程:是指公司为管理需要而制定的交易单元台账数据管理以及交易所会员年费统计等流程。
(三)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流程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章席位资产、交易单元使用成本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以向公司内部租用的方式使用交易单元,需承担席位资产占用成本,席位资产占用成本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价。
第二十三条因使用交易单元而产生的交易所会员年费,由交易单元的实际使用单位承担。
(一)交易所会员年费包括: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流量费等。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上交所(1)交易单元使用费:会员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
对于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上交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交易单元用于代办股份转让、固定收益类产品、ETF数据传输的,暂时免收使用费)。
(2)流速费:会员接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流速之和不超过其免费流速额度时,无需缴纳流速费;会员接入上交所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流速费。
(3)流量费:上交所按会员申报笔数收取流量费。
申报分为交易类和非交易类,每类申报又分为基础流量和超额流量。
每个席位(无论是否停用)每年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基础流量免收费用。
超过基础流量的申报,属于超额流量,每笔交易类和非交易类超额流量申报分别收费。
2.深交所(1)交易单元使用费:对会员使用超出交费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数量以外的交易单元,每年收取交易单元使用费。
(2)流速费:对会员使用超出交费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数量以外的流速,每年收取流速费。
(3)流量费:深交所按会员申报笔数收取流量费,标准与上交所相同。
3.上述收费标准以交易所最新通知文件为准。
(二)交易所按上述标准以会员为单位收取会员年费。
公司将按各单位使用的交易单元的交易类申报笔数分摊上述会员年费。
1.公司自用的交易单元,由各交易单元使用单位分摊会员年费;2.公司出租的交易单元,由出租交易单元的各单位分摊会员年费;3.会员年费的分摊统计工作由结算管理部完成。
计划财务部根据分摊统计数据进行财务核算。
(三)交易所会员年费每年收取一次。
年度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收费时间为当年12月份。
上交所的会员年费委托登记公司代为收取;深交所的会员年费由结算管理部办理缴纳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各单位出租的深交所交易单元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交易单元,由于结算参与人变更(变更为托管行),需为托管行垫付交易保证金。
(一)出租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由出租交易单元的单位承担资金占用成本。
(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深交所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由资产管理总部承担资金占用成本。
(三)各单位出租的深交所交易单元以及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交易单元的交易保证金由结算管理部统一缴纳。
(四)深交所交易单元保证金占用成本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价。
第二十五条深交所出租基金交易单元基础服务费(1.2万元/交易单元/年)由机构客户部办理缴纳申请手续;并按照公司相关分配政策,对因出租交易单元而产生的基础服务费成本进行计算与分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上海场内交易单元及交易员管理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单元使用流程及场内交易员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字[2008]199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涉及的业务办理具体流程另行规定。
如遇流程调整,在不涉及本办法条款变动的情况下不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席位、交易单元管理办法》(中银证股份字[2007]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