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5〕10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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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18)03-0058-05
自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 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① 、发布《人 民陪审员制 度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实施办法》)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进行 得如火如荼,2017年该制度的单行法律立法工作已 被提上日程② ,2018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出台 ③ 。该制度的完 善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具有开创性意 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两年试点④ 工作已取 得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 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中,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难
收稿日期:2018-05-24 作者简介:李晨瑛(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 事诉讼法。 ①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② 2017年 12月 22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周强指出,《人民陪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制定《人民 陪审员法》着重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 性,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参见:荆龙.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EB/OL]. [2018-01-03].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5072.html.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 2018年 4月 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两年:2015年 5月 20日至 2017年 5月 20日。2017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的议案,将为 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延期一年,至 2018年 5月。 ⑤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 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 3人合议庭模式向 5人以上 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目次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二、指导思想和原则三、主要内容《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法发[2019]12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于2019年2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同年4月25日正式发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作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为了让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陪审员和全社会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工作办法》起草的背景、过程以及所涉重点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人民陪审员法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为了全面改进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必要对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在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表彰奖励以及免职,但较为原则。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得到相应规范。

一是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2004年《实施意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并就培训、考核等作出相应规定。

二是200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5年《管理办法》),对人民法院内部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方式、内容、四级法院职责分工,以及人民陪审员考核方式、主要内容与考核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是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工作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培训、考核相关工作的区域统筹和分级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法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法发〔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等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密切相关事宜由各审判部门负责,其他管理工作包括随机抽取、协调联络、补助发放、送交裁判文书等事宜由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负责部门。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应当完善配套机制,根据各自职责搭建技术平台,研发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加强系统对接和信息数据共享,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取、均衡参审、履职信息、业绩评价、考核培训和意见反馈等提供技术支持。

区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_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_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lOcALhOsT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一)宣传发动。

(时间:9月初至12月底)1、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任务,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院长杨爱民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由_部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具体工作。

(二)确定名额(时间:1月初至2月初)1、名额的确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按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2019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着力通过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方案将在北京、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方案规定,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

方案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

港籍陪审之实证初探——基于前海法院制度运行的样本考察

港籍陪审之实证初探——基于前海法院制度运行的样本考察

港籍陪审之实证初探——基于前海法院制度运行的样本考察孔才池 布乃东*前海法院港籍陪审的制度运行初见成效。

然而,其选任代表性、广泛性不足,参审机制未能真正实质化,制约着制度功能的发挥。

为此,亟需强化制度的公共宣传,放宽选任条件,增加专业型陪审员类别;另外,拓宽参审案件类型,建立问题列表制度与“大合议庭”参审模式,明确事实审、调解、监督职责。

一、样本分析:港籍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剖析2015年7月26日,前海法院首批13名港籍陪审员宣誓就职。

2016年4月21日,前海法院颁布实施《港籍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初步构建起港籍陪审运行机制。

(一)选任条件前海法院港籍陪审员分为普通陪审员和专家陪审员。

担任普通陪审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周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等等。

担任专家陪审员的,还须具有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等现代服务业的从业经历或专业知识。

选任的启动方式包括“引荐”与“自荐”,既可由相关部门推荐,也可以直接向前海法院申请。

统计显示(参见表1—表3),首批港籍陪审员体现出年轻化、高学历化、专业化的特点,大部分有海外留学背景,是典型的“专家型陪审员”。

表1 首批港籍陪审员年龄统计表年龄段30岁以下31-40岁41-49岁50岁以上合计人数245213占比15.4%30.8%38.4%15.4%100%* 孔才池,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布乃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科员。

186表2 首批港籍陪审员学历统计表〔1〕学历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合计人数621413占比46.2%15.4%7.7%30.7%100%表3 首批港籍陪审员专业特长统计表专业特长金融、投资科技文化产业公共事务调解其他合计人数32142113占比23.1%15.4%7.7%30.7%15.4%7.7%100%(二)参审机制1.参审范围《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一)在深港两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六)涉及前海区域内产业发展和行业规范的;(七)涉及适用香港证据认定规则和适用香港法律的;等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4〕1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4〕1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4〕109号(2014年6月5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弘扬司法民主,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根据《全省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省法院经研究决定,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和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民主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为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人民陪审工作会议,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南京鼓楼区法院、秦淮区法院等19个中、基层法院为改革试点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切实解决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工作“重形式、轻实质”问题,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作用的迫切需要。

各试点法院和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任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这项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实践,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水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

经过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4月27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原则、立场和策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本地实际,遵循司法规律,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规范选任机制,优化参审机制,强化队伍管理,健全履职保障,广泛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不断丰富,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逐步提升,队伍选任管理各项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显著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日益焕发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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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法〔2015〕100号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现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15年4月24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部署,现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提出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改革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

(二)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于法有据,改革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作出授权,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法律,确保改革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进。

(三)坚持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既涉
及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也涉及一些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问题,要坚持在中央顶层设计的框架内,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四)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域外经验相结合。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也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
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

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
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对于可以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三)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

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扬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

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
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

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防止“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情形,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和效果。

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

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

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

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

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五)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

开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
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审判长应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人民陪审员,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

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

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因年龄、职业、生活、疾病等因素导致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存在明显困难的可以免除其陪审义务。

公民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

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

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七)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

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制定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

人民法院及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
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三、方案实施
(一)立法机关授权。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期限原则上二年,最低不少于一年。

(二)积极开展试点。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三)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经验,全面评估改革方案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

四、组织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
负责,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积极配合。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人财物等保障力度,有力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情况的跟踪和指导,认真研究改革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原文地址:/law/5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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