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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进行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位专家: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市建管局草拟了《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望各单位及个人在5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话:85063225;传真:85065009邮箱:songguochen326@联系人:余大伟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建管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鲁建管发〔2014〕6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5号),严格落实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地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外地入青企业驻青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工程的投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项目负责人的,应在工程投标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上述人员已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原中标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

确属无法变更的,应写明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青岛市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之后,需要向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这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从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1.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进行备案之前,首先需要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准备备案材料根据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合同双方需要准备以下备案材料:(1)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3. 提交备案申请合同双方将准备好的备案材料提交至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4. 备案登记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合同备案号和备案日期即为合同生效日期。

5. 领取备案证明合同双方可至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证明,作为合同生效的凭证。

二、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应确保备案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遗漏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备案不成功,影响合同的生效。

2. 备案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装订、排序,以便于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

3.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进行备案,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4. 在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合同双方可咨询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5. 合同双方应关注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规性。

三、总结青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确保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重要环节。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青建管字[2005]19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信访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活动。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凡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业主应向产权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或施工合同确定。

第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二)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四)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五)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六)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七)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八)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九)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7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71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7〕71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和省建管局《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决定自12月份开始,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实施延期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期申报范围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市建管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资料。

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分为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和不需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两类。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4、年度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安全生产评价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经多次整改达到基本合格的;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6、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条规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不再对其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但仍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延期申报程序企业注册地属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的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服务中心(市建委政务办理大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材料,市建委政务办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5063205。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青建办字〔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和《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内容,我局在广泛征求采纳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 青岛市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19日附件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51.1编制目的 51.2编制依据 51.3适用范围 51.4工作原则 51.5风险评估 51.6事件分级72 组织指挥机制8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8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2.3成员单位103 监测预测123.1预防123.2监测133.3预测134 预警134.1预警分级134.2预警发布144.3预警响应144.4预警变更解除165 信息报告166 应急处置176.1先期处置176.2分级响应176.3指挥与协调196.4现场指挥部206.5应急处置措施226.6扩大响应266.7应急联动266.8社会动员266.9应急结束267 恢复与重建267.1善后处置267.2社会救助277.3保险277.4总结评估277.5恢复重建27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89 应急保障289.1队伍物资保障289.2通信保障299.3交通运输保障309.4治安保障309.5卫生保障309.6生活保障309.7经费保障319.8 避难场所保障3110 宣教培训和演练3110.1宣教培训3110.2演练3211 责任追究3212 附则3212.1预案制定3212.2预案修订3312.3预案实施33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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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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