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2013
青建管字〔2013〕19号

关于调整青岛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关于调整青岛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1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1.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原来的53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3.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2013年4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1.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指导价: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为70元/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为80元/工日,市政、轨道交通工程为66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60元/工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中的人工单价按此价格取定。
2.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青建管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1号)各区、市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各方主体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市建委、市监察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制度的实施意见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附件: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顺利实施,结合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招字【2009】8号文)要求,现就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监督评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社会监督评议委员会的组成社会监督评议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评议委员会设组长1人,由被抽取的社会监督评议员自行推举产生,负责协调评议委员会评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社会监督评议员代表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二、社会监督评议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及内容监督评议范围主要针对我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内容以具体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为主,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行为、专家评标行为、主管部门监督行为进行监督评议,项目评标结束后,监督评议委员会形成监督评议报告。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字[2010]1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0〕1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交易市场秩序,加大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有效遏制虚假招标及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项目招标方式,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形式予以严格审查。
对全部或部分含有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安全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招用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除部分符合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专业工程可以另行招标外,其余施工内容应一次性招标发包。
严格控制工程量中暂定价的数量,禁止通过肢解工程、甩项漏项等方式规避招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bcfb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cd.png)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8号),扎实做好建筑市场计价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2011年4月至7月,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计价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市内四区抽取项目29个,共50个标段。
其中住宅项目22个;公用建筑项目7个,国有投资项目12个。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期中结算、价款调整等计价活动中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执行情况;计价成果文件执业人员及单位签字与盖章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合同与咨询业务是否相符;施工合同中计价相关内容履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等。
各区市同时自行组织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随着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计价依据、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我市相继实施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施工合同标识登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市、区(市)两级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一步规范。
2013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所使用的,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材料、设备招标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
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同种类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应由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通用评标标准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其中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二类以下(含二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万以下的市政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服务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一)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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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1-31•编号:青建管字[2013]7号•索引号:00511773400000020000014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月31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
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其他工程招标每标段工程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的评标有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九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条评标办法分合理范围低价法、综合评定法两种。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Ⅱ类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概算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市政工程及概算为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用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
当n(投标人个数,下同)〇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5≤n〇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7≤n〇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9≤n〇1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11≤n〇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以此类推)当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6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第一步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二条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一致。
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其中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按照工程类别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实际类别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上下浮动3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疑问,由招标人予以书面澄清或修改。
第十五条招标工程应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控制总价(招标控制总价包含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下将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总价统称招标控制价)。
工程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
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和招标文件同时发放。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和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进行澄清或修改,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一)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且质疑合理、确需重新编制的;(二)招标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与所有投标人约定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八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九条投标人清单报价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
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工程价款方面的优惠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均不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一条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之间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相关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和投标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相关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投标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中的质量员、安全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
其中,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班子成员以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配备人员为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投标项目经理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还应携带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经理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