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15]2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管理的紧急通知-青建管字[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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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管理的紧急通知青建管字[2015]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根据市政府、市爱卫会工作要求和全省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电视会议总体部署安排,市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15年8月20日开始,在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开展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卫生及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树立紧迫感,全力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工程参建单位要树立强烈的紧迫感,将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迎检工作中不能松劲,不能懈怠,对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检查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施工企业应对照检查标准,认真排查,集中力量加以整改,确保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各项工作全面达标,全力迎接国家复审检查。
二、高标准严要求,集中力量迎测评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工程参建单位应紧扣检查内容,力求准确,保证制定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与测评内容一致,倒排工期,加大管理力度。
施工企业应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测评检查标准查找不足,认真进行整改。
(一)建筑工地围挡墙外观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确保无歪斜和乱涂乱画;张贴、宣挂的宣传标语、宣传版面不少于总面积的30%,画面整洁、无破损;宣传标语内容(详见附件),宣传标语规格、尺寸、样式统一后将另行下发,色彩要与围挡墙颜色相协调,达到美化城市的效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6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建设部、省建管局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自今年1月份起,组织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工作。
截止到目前,我市仍有部分企业未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坚持监督检查与主动服务并重,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内到期的企业,主动告知、指导和帮助企业提前申报。
对逾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标准》重新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并需随机抽查1到2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延期。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制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期间各部门出具的审批情况证明,不得作为企业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据。
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中,严禁代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废止的建筑施工企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青建办字[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5]16号各区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贯彻情况请于2015年12月5日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广才,联系电话:85780078;131****7505,邮箱:****************。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附件2015年青岛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青安[2015]4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行业(文中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拆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创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4]49号),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参加范围在青岛市注册三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企业(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最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资料

医学教育综合楼工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批准:审核:编制: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二月精品文档目次1 编制依据 (1)2 工程概况 (1)3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目的 (2)4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目标 (2)5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 (3)6 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3)7 施工现场网格管理人员职责 (4)8保证措施及奖惩办法 (5)9工作措施 (6)10 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控制要点 (8)11 奖惩制度 (21)12 附件一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 (28)13 附件二项目安全生产网格化巡查日志 (33)1 编制依据1.1青岛市崂山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通知(试行)》(崂建〔2016〕14号)1.2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10号)1.3《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落实建筑安全网格化监督管理责任,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2工程概况2.1工程概况2.2建筑和结构特征本工程建筑性质为高层公建。
地上结构分为A#、B#、C#、D#、E#、F#六部分,共设计一个地下室。
地下一层,地上主楼A#14层,C#16层,F#12层,建筑总高度70.9米。
地下部分为车库,地上部分为办公室、实验室。
总建筑面积为51608㎡,其中地下建筑面积为6343㎡,地上面积45265㎡。
地下室层高4.5-6.3m。
标准层层高为4m。
本工程地下一层防火分区一(车库)为人防工程。
地上耐火等级为一级,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屋面防水等级为Ⅰ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外墙外保温系统使用年限25年。
本工程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抗震措施按照设防烈度六度取用。
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加防水板。
A#、C#楼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余塔楼均为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三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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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11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28
【实施日期】2011.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11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应对当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生命高于
一切的理念"落实到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位置,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扎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深入组织开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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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5]1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2015年春节后,我市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按要求使用外径、壁厚等符合规定的钢管扣件。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钢管扣件进场抽检、复验及新开工项目钢管的外径、壁厚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停工整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建主体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1日
——结束——。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程管理局关于实⾏建筑⼯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步提⾼建筑⼯程质量管理⽔平,促进全市建筑⼯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建筑⼯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搞好前期策划,实⾏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监理单位进⾏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的缺陷、节点遗漏和平⽴剖图纸不符等⽭盾,重点核查:1、是否满⾜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度、安全玻璃使⽤部位、节能保温防⽕要求,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等。
2、是否影响使⽤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与开关、插座间距问题,厨房、卫⽣间的排烟(⽓)⼝的朝向、⾼度问题,设备管道标⾼及各种管线标⾼控制问题等。
(⼆)进⾏⼆次深化设计,解决设计深度和精细化施⼯问题⼯程施⼯前施⼯单位要对原图纸进⾏深化设计,绘制各阶段施⼯协调综合图纸,解决设计图纸和使⽤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及设计深度不能满⾜精细化施⼯要求的问题。
1、在结构施⼯阶段,应绘制各专业预留预埋管线、箱、盒等综合布置图,协调⼟建与安装专业预留预埋的关系,做到位置准确,不错不漏,不影响结构安全。
2、在设备安装阶段,应绘制各专业管线安装综合布置图及管线交叉布置节点详图。
统筹考虑各管线标⾼、⾛向、交叉、⽀吊架的做法,确定专业交叉部位的安装⽅法,明确管线布置等。
3、在装饰装修阶段,应绘制各专业末端安装综合布置图。
确定各末端设备安装位置,如吊顶上的灯具、烟感探头、消防喷淋、空调风⼝、⾳响喇叭等,做到布局合理、居中对称、美观⼤⽅,不影响使⽤功能。
(三)进⾏图⽂并茂的技术交底,解决施⼯操作问题施⼯单位必须对每⼀道⼯序的班组⼯⼈进⾏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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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字【2014】59号)有关规定,确保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配齐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质量和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督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对在建项目的监管责任。
2.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样板施工。
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在建筑永久性标识牌上注明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3.安全管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外墙保温施工特点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保障措施及火灾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同时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对外墙保温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4.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相关信息可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查询。
(五)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及专业分包合同,对外墙保温施工样板进行验收,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等。
监理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要立即停工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六)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标准规程规定的批次、数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检测结果的相应终身责任。
二、强化政府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一)实行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报告制度。
外墙外保温样板墙面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专业分包合同及保温材料的复试报告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并对施工样板进行现场查看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范、标准等的质量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监理、检测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1.工程正在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分包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工程已竣工交付的,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须组织专项验收。
3.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暂停建设单位所有在建工程并全面进行检查整改;限期暂停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工程资格或对其资质重新核查,限期暂停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承接工程资格或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操作工人吊销其岗位证书或取消其在青施工资格;限期暂扣外地入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入青信用管理手册或对其入青信用重新复核。
(四)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要点.doc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2015年5月18日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要点一、主体行为(一)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供应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及专业分包合同,对外墙保温施工样板进行验收,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等。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五)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作业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墙外保温操作工人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外墙外保温工程上岗作业。
(六)外墙外保温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七)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在建筑永久性标识牌上注明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八)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标准规程规定的批次、数量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负责。
二、工程承发包、专业承包(一)外墙外保温工程必须纳入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
(二)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需分包的,应与符合要求的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审图(一)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
当设计变更标注为重大设计变更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外墙外保温设计文件应明确基层抹灰要求、外保温重点部位和节点细部的具体做法及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保温相关内容认真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独列出节能保温审查章节,并对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承担责任。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应立即要求其改正;保温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监机构报告。
四、材料管理(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二)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材料、构件等进场前,监理、施工总包单位应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后应及时按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未检先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及产品。
保温材料应复验以下性能: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岩棉材料质量吸湿率、憎水率、24小时吸水量;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保温板材应提前进场,EPS板的陈化时间不少于42天,XPS板的陈化时间不少于28天,不得露天存放,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记录(三)外墙外保温系统使用材料应与其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一致。
五、实体质量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质监机构现场查看符合要求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二)外墙外保温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雪天不得施工。
特殊天气过后,待墙面基层干燥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四)外墙外保温施工前,墙体表面必须进行整体抹灰找平(现场聚氨酯发泡外墙外保温系统可不抹灰,但需对基层墙体做好界面处理),平整度不得超出5mm,并确保表面平整、洁净,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