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车库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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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区车库的权属归谁如今开发商、物业和⼩区业主间因为停车位之争的事例越来越多,那么⼩区的停车场究竟属于谁?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停车位能不能售卖?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区车库的权属归谁等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区车库的权属归谁《民法典》第⼆百七⼗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百⼆⼗⼋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

第⼆百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设施,不得改变⽤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续。

①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也未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业主。

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同出售给⼩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②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经全体业主⼤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权,使⽤费归全体业主所有,⽤于物业管理之需。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内容提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国去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实施到位尚需时日。

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唤起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弄清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库的归属问题,就必须了解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成分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边有三层含义:一是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分析——兼评《物权法》第74条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分析——兼评《物权法》第74条



对 小 区停 车 位及 车 库权 属研 究 的必 要 性
据 美国交通工程部 门的科 学测定 ,车辆 “ ” 的 时 间不 到 它 “ ” 的时 间 的 7 ,因此 “ ” 的 问 行 停 % 停 题不 容忽视 。: 戍国的现实情 况更不 容乐 观 ,“ 有车无 位 ,有 位无管 ” 的情况 已不 足为奇 了。而小 区停 车位 及车库 的产权归 属又是各 种有关停 车位 的买卖 、租赁 、使 用 、收 益 ,产权 纷争和矛 盾的核心所在 。科 斯定 律表 明 ,产权清 晰是交 易的前提 ,能减 少交易成本 ,促进 社会整 体利益 的增长 。只要法 律能够 确定停车位 的权 利归属原 则 ,并切 实地采取 相应 的对策 ,就 能很好 地解决这 一现 实难题 。立法 的关 键并不 是对某一利 益进 行特别保护 ,而是 要 明确权 利范 围 ,并提供 清晰 的规则来 导 出车位 ( )所有权 的归属  ̄I 库 L I
— —
兼评 《 权 法》 第 7 物 4条
田韶 华 , 罗曼秋
( 北 经 贸 大学 法 学 院 ,石 家 庄 00 6 ) 河 5 0 1

要:从小 区的停 车位及车库的权属 关系到业主和开发 商等 多方当事人的权益 ,关涉到业主的正常 生
活和 工作的便利 ,也影响到 小区的环境和安全。《 物权法》 第 7 4条 ,首次从 法律层 面,对停 车位及车库 的权
20 年的春天 ,《 07 物权法》在我 国十届全国人大上通过 ,并已开始实施。《 物权法》对物的保护无疑 也达到 了一个 靳的水平 。 《 物权 法 》 在第 7 专 门规定 了有关停 车 位 、车 库 的权 属 问题 ,明确 了小 区车 4条 位及车库 的集 中归属层次 和效 力 ,其 最主要 的 目的是减 少争 议 、平 息 纠纷 。但 《 权法 》 在制定 过程 中 , 物 由于整个 社会 的物权法知识 不足 ,使 我们 的 《 物权法 》 遭遇 太 多 的误解 和混 乱 ,也 被强加 了不适 当的期 望 和指责 。所 以 ,我们要 立足我 国 国情客 观地评析法 条 内容 。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区车位产权的归属在买车⽇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情况甚⾄权属问题⽽与物业产⽣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区⾥的车位并⾮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今⽇就为⼤家分析现有7类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理清产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的地上划出车位⽽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地使⽤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地的使⽤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权处置。

2、⼩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建⽴在⼩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业主的购房⾯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住后,通过购买⼿段获得,并拥有个⼈产权。

3、未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的⾯积如果没有被计⼊业主的公摊⾯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区的业主使⽤。

但是,这种产权确⽴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算⼊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样,供全体业主使⽤。

只是,作为停车使⽤,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这部分⼈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所获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区维修基⾦。

该部分费⽤不能私⾃⽤作他途,只能⽤于⼩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防⼯程车位⼈防⼯程车位所占的⾯积属于⼈防⼯程,⽽⼈防⼯程⼜是属于⼈民防空⼯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个空⽩。

民法典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什么

民法典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什么

民法典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什么在现实⽣活中有些⼈购买房屋时,为了⽅便停车,往往会同时购买车位。

车位是属于不动产的⼀种,购买车位要办理产权登记的,但并不是所有车位都有产权,那么民法典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什么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七⼗六条【车位、车库的⾸要⽤途】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买⼩区停车位价格怎么规定⾸先,按规定确定停车位价格标准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区的位置、楼房的价格,参考⾏业平均状况等因素定价,评估出可以销售出去的价位。

2、结合停车位的位置、类型考虑最终的价格。

其次,实践中对于停车位会按照以下确定价格:1、开发商先对周边市场价、以及所在城市的市场价进⾏调研,制定出符合市场定位、与市场价持平的,并且车主能承受的价格;2、若车主对这⼀价格不满意,可以请业委会会同开发商共同做市场调查,召开业主⼤会公布调查结果,最后由开发商重新制定价格。

另外,开发商确定停车位价格时,如果开发商有房屋产权证明,按规定物价部门可以规范开发商的价格。

不过,开发商还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定价,但通常要在当地物价部门规范的范围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如果是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越来越普及了,拥挤的城市,拥挤的小区,停车成为很多业主的困扰之所在,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存在了众多的争议。

今年十月一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这一个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权属应该归开发商,业主,还是,谁都不能得到,但是确实判断权属问题的主要依据。

《物权法》出台的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保证各个法律主体地位的公平性,把握公平是区分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

关于车库车位权属的问题,我想我们应该先来看看现状,从现状出发来讨论,这样才有实际的意义,虽然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不是每一个业主都可以游一辆私家车,也不是每一个业主只有一辆私家车,数量是很不固定的。

据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程度,我们可以先把住宅小区分成两类,一类是车位车库满足本小区内业主使用还有余的小区,另一类是,车位车库不能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的小区。

就第一类小区而言,开发商将多余的车位出租给小区以外的车主,等取得一定的利益,这样是不是合法,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其收益应不应该归开发商还是业主,出租的期限是多少,万一,本小区业主汽车拥有的数量多起来,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或者开发商直接将其出售给小区以外人士,就第二类小区,开发商所建设的车位根本就不够,那么,一般经过协商增加地上临时车位的办法解决,这样对没有汽车的业主显失公平,再不行,那么可不可以像小区以外的地方租赁,车位的租金在应该如何控制呢。

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理解

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定的理解

车位 车库 的归属 争议 一直存 在 , 论学说 上也 尚无定 论。本 文试 业 主 的建筑 物 区分所 有权 的重要 设施 。车库 已经 成 为整个 小 区 理

小 区车位 车库 的法律 性质
( ) 区车位 车库 的主要 形 态 一 小
目前 , 国小区车 位车库 从物 理形态 来看 , 我 主要有 以下几 种 :

是地 面车 位 , 占用 小区共 有道路 或其 他场地 用于停 放汽车 的 主 共 同所有 。 笔者 不赞 同此观 点 。配 套设 施是 为全 体或 者部 分 即 0
车位 , 一股 是直接 设置 于地面 、 以划 线分割 方式标 明 的停 车 设施 。 业主 的利 益增加 住宅 功能和 提供 生活便 利 , 所有 权状态 存在 两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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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1( 09 ) 论小 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及相关法律 问题
兼议对《 物权 法》 7 第 4条规 定的理解
史 以 贤
摘 要 小 区 内的车位 车库 属 于小 区的配 套设施 , 区车位 车库 按照 其 不同 的形 态, 小 或者 是专有 部 分 , 者是 共有 部 分。 或 所 谓 小 区车位车 库 的约 定归属 , 隐含 的 前提是 : 在开 发 商售 出房屋单 元之 前 , 区车位 车库 归开发 商 所有 。 为专 有部 分 的车 小 作 位车 库 才能 够通 过约 定来确 定 归属 , 为共有 部 分的 车位 车库 则是随 着小 区房屋 单元 的 售 出而 归全体 业主所 共有 。 作 业主 可
20 年 颁 布实施 的 《 07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 权法》 以下简 称 《 ( 物 业 主 生活 必不 可少 的组 成 部分 。在 小区 的建 设中 ,设置 相 当数 权 法》 第 7 ) 4条规 定 了住 宅 小区车位 车库 的归属 及利用 规则 。但 量 、 类型 的车位 车库 , 进一步 提升 了小 区的居 住环境 , 足业主 的 满 是 ,物 权法》 实施 , 有起 到定纷止 争 的效果 , 《 的 没 社会上 有关 小区 对 此 问题进 行探讨 , 以期对 《 物权 法》 7 条的正确适用有 所裨益 。 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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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车位、车库的权属
2007年修订的《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但是《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纠纷并没有停息,社会上有关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争议一直存在,本文也就车位的归属作浅显的讨论。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主要形态
目前,我国小区车位车库从物理形态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地面车位,即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般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

二是地下车库,即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内部设有若干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停车位。

此种车位车库有的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

三是架空层停车位,即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

四是独立车库,即在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一般设于房屋室内,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形态
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但是,把小区车位车库当成配套设施的看法值得肯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汽车日益走进寻常百姓家,车位车库对于业主的生活有重要的作用,车位车库成为业主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在小区的建设中,设置相当数量、类型的车位车库,能进一步提升了小区的居住环境,满足业主的出行需要。

可见,建筑物区分所有制中的车库,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设施。

车库已经成为整个小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重要财产。

将车位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应当规定,开发商在开发小区的同时负有建设一定数量车位的法定义务。

配套设施是为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利益增加住宅功能和提供生活便利,其所有权状态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配套设施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二是该附属设施也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

车位车库属于的配套设施,因其形态结构不同,导致权利归属上出现差异,既可以是共有部分,也可以是专有部分。

依我国
《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其中专有权是其核心。

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对于车位车库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导致了车位车库的不同归属,决定了其各种类型的使用方式。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除了法定属于共有部分的车库和车位,当事人即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建筑物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这就潜在的规定了约定前开发商拥有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

当然,从权利的取得上来说,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开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到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其始终独自享有对建筑物的所有权,在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前也就当然拥有车位、车库所有权。

唯有在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后,才产生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争议,需要依法进行确定。

小区车位车库到底归业主所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区别在于有些车位车库能够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有些则只能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原则上,小区车位车库归全体区分所有人所共有;但是,如果区分所有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的是专有权,或者开发商能够证明自己享有停车位的所有权,则该车位车库属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或者开发商所有。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有三点: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构造上的独立性,即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使用上的独立性,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是否构成为某种目的而独立利用的单位,判断依据主要是有无直接的出入口和内部专用设备。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即是法律上的独立性,通常只有专有部分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

小区车位车库能否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应当区别其各种不同的形态来具体分析。

1、独立车库,是在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四周范围明确,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能够满足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要求。

同时,独立车
库依法可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符合法律上的独立性要求。

因此,独立车库,可以作为专有部分。

2、地下车库,本身四周是封闭的,形成一定的空间,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要求,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出入车道,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但是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对地下车库的登记作出相关规定,地下车库不能作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同理,架空层停车位虽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所以,地下车库与建筑物架空层停车位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只能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3、地面车位,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显然无法成为专有部分。

综上所述,小区车位车库的诸多形态中,只有独立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而地下车库、建筑物架空层停车位及地面车位,只能是共有部分。

四、小区车位车库的取得方式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取得
拥有独立产权能够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小区车位车库,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取得其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一般被称为约定归属方式。

但“约定归属”隐含着一个前提,即约定归属的停车位及车库必须是属于专有权的标的,且其原始归属是确定的,属于开发商所有。

而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不能成为当事人约定归属的标的。

独立车库是拥有独立产权的不动产,能够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而为单个业主所专有,所以独立车库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的合意。

当开发商与买受人就独立车库的买卖达成一致并履行合同时,独立车库的所有权才相应的从开发商处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购买车位后,将依法获得停车位的产权证书。

关于约定的时间,既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另行专门约定。

一般来说,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如保留车位车库所有权,应当对此明确提出,并规定在合同中。

关于约定的方式,《物权法》规定了“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

其中“出售”、“附赠”方式转移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而“出租”方式转移的仅
是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或称租赁权。

当然,关于约定的方式并不是仅限于出售、附赠这两种方式,交易中的诸多方式在此都有适用的可能性,如互易的方式等。

关于约定的形式,原则上应当采书面形式。

因为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实际上是不动产的归属,而且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非常密切。

约定既可以条款的方式纳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可通过单独的合同专门约定。

《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肯定了约定的取得方式较但不可否认的是约定取得存有一定的不足。

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实力地位悬殊,从而导致车位车库价格过高,开发商采用格式合同不合理地保留车位车库所有权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二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有人为应当归开发商所有,有人认为应当归业主共有。

关于开发商与业主实力地位悬殊的问题,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无疑属于典型的乃至畸形的卖方市场,开发商拥有巨大的经济、社会资源,在此情形下期待开发商与买受人平等协商意思自治无疑是天方夜谭。

开发商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必然会通过订立格式合同等各种方法以合法的形式,损害业主的权益。

鉴于此,笔者主张从公法的角度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建设和出售等行为进行适当干预:1、考量城市发展规划和现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求的强制性的小区停车位、车库配建标准,来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要。

2、严格对开发商市场行为的规制。

对开发商的市场运营做相应的规制,开发商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小区车位、车库给业主。

如果开发商想要保留小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必须在销售房屋合同中明示保留所有权,否则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关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约定归属的前提是开发商对于小区车位车库拥有初始所有权,开发商与业主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拥有独立产权的独立车库是其对自身所有权的处分行为。

因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于开发商。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法定取得
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不能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只能作为共有部分由小区业主共有。

就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而言,小区业主无需通过与开发商单独约定的方式来取得其所有权。

作为共有部
分的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其法律权利附属于建筑物,不得单独转让,依法应当随着建筑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随之转移。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住宅小区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共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的获得方式为法定取得,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和架空层停车位,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为法定共有。

此种小区车位车库的取得方式即为法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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