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车位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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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小区内车位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小区业主的正当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区内的车位分为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两类。

第三条地面停车位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车位的使用权由业主享有,非业主不能享有车位使用权。

业主可将其车位使用权出租给非业主使用,但需事先经过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第五条地面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车位,包括停放私家车辆或其他合法用途;2. 车位不得用于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3. 车位不得使用机动车以外的物品进行占用;4. 车位上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5. 车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需自行清理,不得乱扔乱放;6. 车位使用者需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影响其他车位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地下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需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地下停车位,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 车位使用权属于业主,但不能将车位出售给非业主;3. 车位使用权可在同一小区内进行转让,需经过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4. 车位使用者需遵守小区车位使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5. 车位使用者应自觉遵守停车秩序,不得随意更换停放位置;6. 车位使用者离开小区时,应及时关闭车库门,保障安全。

第七条车位的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管理费用进行合理调整和收取。

第八条如有业主违反车位管理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逾期仍未整改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车位使用权等。

第九条对于临时维修、改造或其他特殊情况,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车位的使用权,并提前通知车位使用者。

暂停使用期间产生的停车需求可由车位使用者自行寻找其他停车场。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争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城市小区,该小区由开发商开发,业主购房时购买了相应的车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们发现开发商擅自将部分地面车位进行出售,且资金未按比例分配给全体业主。

业主们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法,寻求法律维权。

法律分析判决结果最高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认为开发商擅自出售小区地面车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判决开发商必须停止该行为,并返还对应地面车位的所有权给全体业主,资金也必须按比例分配给所有业主。

案例评析该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小区地面车位的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此前在一些小区中存在开发商擅自出售地面车位的情况,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的判决,有利于规范开发商行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增强了小区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此外,该案例还引发了社会对于小区地下车位归属的讨论。

目前,在一些小区中,地下车位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

业主对于地下车位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抱有疑虑,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的管理和收费也存在问题。

因此,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规定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高院公报案例中明确判决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开发商出售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该案例还应引起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关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以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因此物业应该对停车进行相关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

《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车位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小区业主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车位,让每一位业主都能享有停车便利,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本文就业主车位使用权作以下说明,希望能为广大业主提供参考。

车位归属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的个人所有。

但是,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费用的方式,取得对应车位的使用权。

车位分配方式小区内的车位一般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

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先到先得、摇号、拍卖等。

不同的小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分配模式,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的分配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殊对待。

车位使用规则业主取得车位使用权后,还需遵守一些使用规则。

比如,不得将车位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的功能和结构,不得占用他人车位等。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回车位使用权。

车位转让业主可以将取得的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

转让时,应当按照小区的相关规定,通知物业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些小区还会对车位转让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仅允许在小区内部业主之间进行转让等。

车位使用权是业主的一项重要权利,合理利用和管理车位资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秩序与和谐。

希望本文的说明能够帮助广大业主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自身的车位使用权。

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咨询。

小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

小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

⼩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区车位的产权⼀般有这么⼏种情况。

⼩区⾥的地下车位⼀般有三种:
a,开发商的产权车位。

有产权证的可以出售和出租。

b,⼩区的配套车位,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

⼀般只能出租给业主使⽤。

c,⼩区⾥的⼈防⼯程车位,产权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

⼀般来说只能作为出租使⽤,
谁出资修建谁
⼩区⾥的地⾯车位⼀般有两种:
1,开发商出资建设,取得独⽴的⼟地使⽤权,没有占⽤业主的公摊⾯积,具有独⽴产权的车
位。

这种车位现阶段极少存在了。

2,⼩区地⾯的露天配套车位。

这个产权归属为⼩区,它⼀般分两种:
a,⼩区⾥⾯路边或者绿化带⾥的规划车位。

b,⼩区商铺周围的车位。

这种车位⼜分为两种,⼀种是占⽤⼩区公共⾯积,没有独⽴拥有产权
的车位,产权归属⼩区。

另⼀种是独⽴商铺的配套车位,拥有独⽴产权的,归属商铺。

所有的车位,均要缴纳车位管理费,除了独⽴产权的私⼈车位,⼈防⼯程车位以外,所有的车位收费归属⼩区业主,包括⼩区公共车位和⼩区临时停车收费。

现阶段,由于许多⼩区没有成⽴业委会,所以许多的公共收⼊收费⼀般没有划给业主,很多时
候物业公司都是以其它的⼀些项⽬挪⽤了。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车位问题一直是小区中不可避免的热点问题。

而民法典关于车位的司法解释则对车位的归属及使用权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一、车位所有权民法典第30条规定:“物权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因此,车位所有权分为两种:私人所有和公共所有。

私人所有的车位指的是在建筑物内,由业主使用的车位。

公共所有的车位在建筑物内,绝大部分由业主共同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二、车位使用权车位使用权是指物业单位提供给业主、业主使用单独车位的权利。

在实际中,车主仅仅拥有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拥有车位所有权。

具体而言,车位使用权的来源主要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设立程序、物业公司配发、业主自行购买等。

其中,物权设立程序是最为常见的车位使用权来源。

三、车位转让当业主需要转让车位使用权时,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实行“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

具体而言,转让车位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车位已经过买卖订单记录或者交易协议备案。

2、车位所属房产所有权已经明确。

3、对其它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不造成不利影响。

4、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有关规定不禁止。

四、车位争议解决办法如有车位争议,建议业主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管理处有关部门将根据小区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如果仍无法解决,业主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所涉及的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车位问题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

同时,在解决车位争议上,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各方利益,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区车位产权的归属在买车⽇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情况甚⾄权属问题⽽与物业产⽣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区⾥的车位并⾮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今⽇就为⼤家分析现有7类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理清产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的地上划出车位⽽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地使⽤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地的使⽤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权处置。

2、⼩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建⽴在⼩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业主的购房⾯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住后,通过购买⼿段获得,并拥有个⼈产权。

3、未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的⾯积如果没有被计⼊业主的公摊⾯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区的业主使⽤。

但是,这种产权确⽴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算⼊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样,供全体业主使⽤。

只是,作为停车使⽤,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这部分⼈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所获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区维修基⾦。

该部分费⽤不能私⾃⽤作他途,只能⽤于⼩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防⼯程车位⼈防⼯程车位所占的⾯积属于⼈防⼯程,⽽⼈防⼯程⼜是属于⼈民防空⼯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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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从法律关系上看,车位车库相对于房屋,不同于民法上的从物与主物的关系。

车位车库不仅从物理构造上可以独立存在,更可以脱离房屋作为独立单元使用,甚至可以作为一种特定用途的房屋(专门用于停放汽车)进行权属登记。

从实际交易上看,业主购房时并不一定非得购买车位车库,反之,业主处分房屋也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必然随之转移。

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其效力显然不能及于车位车库。

二、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一)可以登记的车位车库是《物权法》第6章中所称的专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据此可知,可以登记的车位应该认定为专有部分。

(二)配置比例内的车位归属由开发商与购房者通过约定方式确定。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由此可见,《物权法》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所持的是“约定归属说”,即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其归属。

不过从该法条隐含的内容看,开发商还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无论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都赋予了开发商对车位车库的处分权,只是这种处分权对开发商来说是受到限制的,只能处分给业主。

这里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规划”应如何理解,《解释》第五条使用“配置比例”对其进行了界定。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商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
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配置比例是规划文件所规定的。

开发商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中包含有车位的配置比例以及具体的规划位置。

配置比例一经制定并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这个比例就属于规划文件中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工程竣工时,需针对规划文件中的内容进行验收并颁发竣工证。

这类在规划文件中有记载的车位、车库属于配置比例内的车位,开发商应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三)配置比例外的,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的“车位”仅指在地表兴建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

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小区建设时开发商利用小区公共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兴建的车位;二是小区业主入住后,因停车位不足,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公共道路、绿地或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这两种情况的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

因为《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业主共有,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之外。

所以在小区道路、绿化区域改造的停车位,产权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如果对该类车位投入管理和维护费用,只能收临时车位维护费。

(四)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的归属。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作为车库使用的人防工程,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问题。

1.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可以看出,有关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而人防工程亦属于国防资产,因此,配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这实际上是一种推定,因为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所有的人防资产都是国防资产。

另一种观点是谁投资谁所有。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有不少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而在实践中,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除国家外更多的是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结合建筑物修建
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王利明教授亦认为:人防工程投资来源已经多元化,并非单一由国家投资,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地下人防工程都屑于国家所有,但也不宜简单地认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可见,在当前人防工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把人防工程简单推定为国家所有已经不符合实际。

因此,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在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结合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以及实际投资情况确定权利归属。

2.人防工程由谁来收益。

认防渤有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

那么谁又是合法的投资者呢?有人认为,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因为人防工程的费用已列入开发成本,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中,所以实际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

这种观点与“成本分摊说”并无二致,也无法律依据。

原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面积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由此可见,人防工程建设成本虽对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房价与投资主体没有必然联系;小区内建设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为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

但开发商在行使人防工程的车库收益权时,仍要遵循《物权法》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并且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二)架空层车位的权利归属
架空层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架空层赋予准确的概念,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没有参与土地使用权的分摊,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同时从用途上来看,架空层不论是作为车位还是小区绿化或是业主活动场所,其本质上应该是公共活动空间,不宜分割为某一业主专有。

架空层车位可以归到《物权法》第74条第3款中“其他场地”的范畴。

因此,架空层车位应属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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