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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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物业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逐渐成为人们居住的主要场所。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物业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业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业车位的定义物业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为业主、访客等提供停车的场所,包括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等。

物业车位分为公共车位和专属车位,其中公共车位是指供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专属车位是指为某一业主专有的车位。

三、物业车位的所有权1. 公共车位所有权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按照其拥有住宅的面积比例享有车位的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车位的使用、收益分配等问题。

2. 专属车位所有权专属车位是指为某一业主专有的车位,其所有权归该业主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四、物业车位的使用权1. 公共车位使用权公共车位的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可以按照其拥有住宅的面积比例优先选择车位。

(2)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对外开放,供访客等使用。

(3)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用于车位的维护和管理。

2. 专属车位使用权专属车位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自由使用,无需支付费用。

五、物业车位的收益分配1. 公共车位收益分配公共车位的收益分配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按照业主拥有住宅的面积比例分配。

(2)按照业主实际使用车位的比例分配。

(3)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收费标准分配。

2. 专属车位收益分配专属车位不涉及收益分配问题,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六、物业车位的维护与管理1. 公共车位维护与管理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公共车位的维护与管理,包括:(1)保持车位清洁、整洁。

地下车位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地下车位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地下车位作为一种解决停车难的有效途径,在许多城市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地下车位的使用过程中,常常出现纠纷,如车位归属、使用权转让、维修责任等。

为了规范地下车位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针对地下车位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地下车位纠纷的类型1. 车位归属纠纷车位归属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开发商未明确约定车位归属,导致业主之间产生争议。

(2)车位销售时,开发商承诺的车位归属与实际不符。

(3)业主购买的车位被他人占用。

2. 车位使用权转让纠纷车位使用权转让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业主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2)业主与他人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但未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

(3)车位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3. 车位维修责任纠纷车位维修责任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车位损坏,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维修责任产生争议。

(2)业主自行维修车位,但未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

(3)车位维修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

三、地下车位纠纷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1)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规划、设计、建设车位时,应当考虑业主的合理需求。

(2)业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业主之间就车位产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车位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合理设置车位。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车位销售价格、使用年限等事项明确告知业主。

3.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对车位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车位的日常管理,维护车位的使用秩序。

私人车位管理法律规定(3篇)

私人车位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私人车位作为住宅小区或商业区域内为业主或租户提供的专用停车位,其管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出行便利和居住环境。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关于私人车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各方提供参考。

一、私人车位的概念及分类1. 概念私人车位是指由业主或租户购买或租赁,专用于停放其自有车辆的停车位。

2. 分类(1)产权车位:业主通过购买或继承等方式获得车位所有权,享有对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

(2)租赁车位:业主或租户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获得车位的使用权。

(3)共享车位:多个业主或租户共同使用一个车位,通过预约或抽签等方式确定使用顺序。

二、私人车位管理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4. 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车位使用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

5. 车位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私人车位管理的具体规定1. 车位规划(1)住宅小区的车位规划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

(2)商业区域的车位规划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

2. 车位权属登记(1)产权车位:业主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车位权属登记。

(2)租赁车位: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

3. 车位使用管理(1)产权车位:业主享有对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但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停车位产权的法律规定标准(3篇)

停车位产权的法律规定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停车位产权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使用和管理等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停车位产权的相关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停车位产权的概念停车位产权,是指停车位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停车位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停车位产权包括停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1. 所有权:指停车位所有权人依法对停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使用权:指停车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依法对停车位进行使用的权利。

3. 收益权:指停车位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停车位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4. 处分权:指停车位所有权人依法对停车位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的权利。

三、停车位产权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对停车位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设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停车位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是指城市和农村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开发建设。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我国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法律,对停车位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小区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小区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小区车位的紧张问题。

为了规范小区车位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小区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小区车位所有权1. 物权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1)规划车位:小区规划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进行出售、出租等处分。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规划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商有权将剩余车位出售或出租给非业主使用。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将其明确为业主共有或者约定为某个业主专有。

三、小区车位使用权1. 车位使用权概述车位使用权是指业主在购买或租赁车位后,对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 车位使用权取得方式(1)购买:业主通过购买车位取得车位使用权。

(2)租赁:业主通过租赁车位取得车位使用权。

3. 车位使用权转让(1)业主之间:业主之间可以协商转让车位使用权。

(2)业主与非业主:业主可以将车位使用权转让给非业主,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四、小区车位管理1. 小区车位管理组织(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车位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小区车位管理制度。

(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车位管理制度的实施。

2. 小区车位管理制度(1)车位分配:车位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车位使用:业主应按照车位使用规定,合理使用车位。

(3)车位收费:车位收费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

(4)车位维修:车位维修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五、小区车位纠纷处理1.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1)协商:业主与开发商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车位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车位纠纷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车位纠纷是指业主、物业管理者、开发商等因车位的使用、管理、收费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车位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探讨车位纠纷的适用法律。

二、车位纠纷的法律适用1. 民法(1)合同法车位纠纷中,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在车位纠纷中,合同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车位租赁合同: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者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明确车位的使用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②车位买卖合同: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明确车位的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物权设立、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在车位纠纷中,物权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车位所有权:业主购买车位后,享有车位所有权,开发商、物业管理者无权干涉。

②车位使用权:业主享有车位使用权,他人不得侵犯。

2. 物业法物业法是调整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费收缴等方面的规定。

在车位纠纷中,物业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者负责车位的日常管理,包括车位的使用、维护、收费等。

物业管理者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者应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车位的管理、维护、清洁等。

(3)物业费收缴:物业管理者应依法收取车位费,并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 建筑法建筑法是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建筑安全、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在车位纠纷中,建筑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车位的建设应符合建筑法的规定,确保车位的安全、质量。

(2)建筑安全:车位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等。

小区车位 车库纠纷裁判规则21条

小区车位 车库纠纷裁判规则21条

小区车位、车库纠纷裁判规则21条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分三款规定了小区车位、车库的相关权属及使用管理规则,但规定过于原则,尚不足以解决车位、车库的全部法律问题。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法释〔2009〕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二、案例要旨1.屋顶停车场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若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对于系争屋顶停车场的权属,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

系争停车场建造在归业主共有的、本属于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的屋顶之上,并与屋顶直接合为一体,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在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系争屋顶停车场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配套的汽车升降梯的权利归属应与屋顶停车场一致。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28号、730号“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张晓频:《屋顶平台停车场权利归属之法律探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小区车位纠纷法律规定(3篇)

小区车位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住宅越来越多,车位问题日益突出。

车位纠纷也成为困扰许多小区业主的一大难题。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小区车位的管理和使用,本文将对小区车位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小区车位纠纷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74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权享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同时,享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权人之间按照约定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2)第75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权利用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第78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建筑物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6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第3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车位、车库的用途。

”(3)第31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擅自占用、改变车位、车库的用途;……”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6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四)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的维修、养护;……”(2)第8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维修、养护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三、小区车位纠纷的类型及处理方法1. 车位归属纠纷(1)处理方法①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车位归属。

②调解解决: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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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
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

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

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

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所有权的权属证书。

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所有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所有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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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应当由个人出资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有的主张停车位的使用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应当购买使用权,因而使开发商赚取好处而侵害了全体区分所有人的权利;有的购买了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但是物业单位还要每个月收取管理费。

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就在区分所有人整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面进行开发,并将其出售给各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等于是区分所有权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共有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将停车位的价金占为己有。

这些争议表明,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属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停车位权属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现代社会的城市人生活,几乎离不开汽车,因此,开发城市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必须解决停车位的问题。

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都极为重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建设及其权属问题。

在一般的国家立法中,差不多都要规定开发区分所有的建筑物都必须建设适当的停车位。

在停车位权属的立法上,各国规定较为复杂。

有的规定为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有的将停车位作为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维持权属,按照建筑单元予以分配;有的将停车位区别不同情况,分为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单独所有的专用部分和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共用部分;有的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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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零售。

在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因此,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的权属没有明文规定;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规定停车位的问题。

现实中相比较而言,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权属状况较为混乱,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在物权法草案的条文中作出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一般规则,很难解决现实中复杂多样的权属争议。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权属问题与窗前绿地和楼顶空间的权
属问题都不相同,具有特殊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计算,不计入公摊面积,而不像窗前绿地那样,一般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也不像楼顶空间那样,只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因此,解决停车位权属争议,最重要、最基础的就是确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从原则上说,停车位是区分所有权人全体共有的,因为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中,除了专有部分建立所有权的之外,其他部分都应当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

停车位并不是依附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是独立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因此应当是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标的物。

如果这个基本规则确立,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区分所有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停车位的使用,就是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何对待开发商对停车位的单独开发问题?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开发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停车位具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和停车位的所有权,那么,开发商享有停车位的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只能够是向开发商购买使用权或者进行租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区分所有建筑物本身没有建设停车位,开发商自己独立开发停车位并取得所有权的,是不允许的,因为现代社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开发不能不建有停车位,不建有足够数量停车位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将是违法建筑。

因此,确定停车位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原则上归全体区分所有人所共有;但是,如果区分所有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的是专有权,或者开发商能够证明自己享有停车位的所有权的,适用“除外”的规定,不过,后者存在的前提是这些停车位不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组成部分。

值得研究的是,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是否仅仅依靠约定就能够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权属的基础事实来确定。

如果仅仅是依据约定来确定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停车位不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单独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单独所有,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是区分所有权人的,就可以确定为停车位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至于如何分配使用权,则可以通过约定确定权属。

三、处理停车位权属争议的具体规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依据以上分析,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停车位的规定,应当明确以下具体规则:
1.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建设,必须保证设置足够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停车位。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房产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必须建立足够的停车位,最好参照多伦多市的规定,两个卧室的单元设置一个停车位,三个以上卧室的单元应当设有两个停车位,并且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位。

禁止开发商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建设纳入自己的所有权范围单独开发。

2.在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应当尽量不确定为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设置单独所有权。

特别是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停车位,不能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不能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个人所有。

一方面,确定停车位为专有部分会出现矛盾,例如确定一个建筑单元有一个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可是有的区分所有权人可能没有汽车,根本就不需要停车位,而有的区分所有权人有两辆、三辆汽车,需要较多的停车位;另一方面,则将停车位特别是建筑在地下的停车位确定为公共设施,对于防空、避嫌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将其规定为个人的专有部分,设立私人的所有权,则在急切需要的时候会出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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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性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其权属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只有区分所有权人能够证明其权属归自己单独所有,或者开发商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除外。

因此,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停车位应当与建筑物的其他共用部分诸如楼道、阶梯、门廊、绿地一样,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为互有权的标的。

停车位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部分,构成建筑物的共用部分,防止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对于开发商单独开发并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的,应从维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统一性和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统一性出发,予以限制,不准许在没有建设共有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情况下,自行独立开发停车位。

4.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应当分为公共停车位和专用停车位,专用停车位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公共停车位归属于区分所有人临时使用和来客使用。

专用停车位使用权的取得,法律应当规定,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分配也可以是认购,还可以采用其他办法确定。

确定的停车位专有使用权,不依附于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的附属部分,在转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时候,不是必然随之转移,而需要专门约定。

至于停车位的管理问题,应当通过区分所有人会议制定公约或者规则。

5.将停车位确认为区分所有权人所单独所有的,该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享有专有权。

该专有权就是所有权,与其所专有的建筑单元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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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是一个性质的权利。

由于建筑单元与停车位一般具有物理上的非连贯性,因此,停车位并非一定随建筑单元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即建筑单元所有权的移转可以离开停车位所有权的移转而单独进行。

单独约定停车位权属转移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为有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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