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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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4篇)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4篇)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小区内车位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小区业主的正当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区内的车位分为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两类。

第三条地面停车位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车位的使用权由业主享有,非业主不能享有车位使用权。

业主可将其车位使用权出租给非业主使用,但需事先经过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第五条地面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车位,包括停放私家车辆或其他合法用途;2. 车位不得用于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3. 车位不得使用机动车以外的物品进行占用;4. 车位上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5. 车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需自行清理,不得乱扔乱放;6. 车位使用者需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影响其他车位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地下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需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地下停车位,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 车位使用权属于业主,但不能将车位出售给非业主;3. 车位使用权可在同一小区内进行转让,需经过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4. 车位使用者需遵守小区车位使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5. 车位使用者应自觉遵守停车秩序,不得随意更换停放位置;6. 车位使用者离开小区时,应及时关闭车库门,保障安全。

第七条车位的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管理费用进行合理调整和收取。

第八条如有业主违反车位管理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逾期仍未整改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车位使用权等。

第九条对于临时维修、改造或其他特殊情况,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车位的使用权,并提前通知车位使用者。

暂停使用期间产生的停车需求可由车位使用者自行寻找其他停车场。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争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属于物业还是开发商
现在一般的小区地下车库都是出售物业,大部分车库在销售房子的时候都已经售出,只有剩余小部分房地产公司会交由物业公司代为销售(也有很少的房地产公司后期也会自己销售,这个需要和物业公司确认),平时的日常维护管理是由物业公司来管理的。

一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

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

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区车库的权属归谁如今开发商、物业和⼩区业主间因为停车位之争的事例越来越多,那么⼩区的停车场究竟属于谁?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停车位能不能售卖?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区车库的权属归谁等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区车库的权属归谁《民法典》第⼆百七⼗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百⼆⼗⼋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

第⼆百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设施,不得改变⽤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续。

①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也未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业主。

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同出售给⼩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②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经全体业主⼤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权,使⽤费归全体业主所有,⽤于物业管理之需。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到底属于谁?

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到底属于谁?

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到底属于谁?小区车位、车库产权到底属于谁?长期以来争论不休。

实际上法律对此规定得很清楚,不应有争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法条规定了小区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依据《物权法》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小区停车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开发商将规划的整个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则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如车道,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如果开发商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享有,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享有,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开发商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将停车位、车库面积作为公摊面积,分摊给业主,就意味着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则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但应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停车场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养护,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如果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面积没有作为分摊面积分摊给业主,该车库、车位属于开发商。

4、依据《物权法》74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商品房小区在原规划设计中,本来是建设绿地的场地,或者公共道路,或者两栋商品房建筑物之间,改为专用停车场的,这就属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该停车场的所有权应该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因此物业应该对停车进行相关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

《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车位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小区业主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车位,让每一位业主都能享有停车便利,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本文就业主车位使用权作以下说明,希望能为广大业主提供参考。

车位归属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的个人所有。

但是,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费用的方式,取得对应车位的使用权。

车位分配方式小区内的车位一般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

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先到先得、摇号、拍卖等。

不同的小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分配模式,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的分配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殊对待。

车位使用规则业主取得车位使用权后,还需遵守一些使用规则。

比如,不得将车位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的功能和结构,不得占用他人车位等。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回车位使用权。

车位转让业主可以将取得的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

转让时,应当按照小区的相关规定,通知物业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些小区还会对车位转让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仅允许在小区内部业主之间进行转让等。

车位使用权是业主的一项重要权利,合理利用和管理车位资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秩序与和谐。

希望本文的说明能够帮助广大业主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自身的车位使用权。

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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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各种民用建筑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具体到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还要依据下列几方面的国家规定:
1、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居住区用地(R)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R01)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是“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

《住宅建筑规范》强制性要求“(4.2.3)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消防设施、人防设施等。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1.0.1)说明“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

3、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建设费用计入房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按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建设费用,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

因此,开发商转让住宅,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并遵守《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要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规定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车位配比率”(车位数量/居民住户数),要整体转让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共用设施;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住宅配建设施的用途开发商不得改变。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公建用地与道路用地均有配建停车场项目,是为节约土地充分利
用地下空间,满足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留有发展余地的规划要求;停车位数量与居民住户数的比率应当执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改变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不得将地下车库改为人防工程,不得在小区人防设施内设置停车位,必须遵守国家“防空防灾相结合”的方针。

5、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

依据前述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属于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且征地费用与建设费用计入房价,住宅配建设施的用途开发商不得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车位、车库“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要遵守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业主依法决定车位使用有关事项,列入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通过有偿取得车位使用权,实现全体业主共享收益;但出售住宅的业主,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经业主共同决定,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现场管理和服务,具体与需用车位的居民(住宅业主或者使用人)协议停车服务与收费等事项,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

6、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物业共用设施。

因合法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开发建设单位成为住宅小区唯一的初始业主,其转让、销售住宅,要遵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要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应当书面告知业主。

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客观公正的承接查验结果,作为业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也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依据。

提出上述观点,欢迎讨论、转载,为完善物业管理提供有益经验。

20221231详见本号“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一文:1、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2、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3、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建设费用计入房价;4、住宅配建设施的用途开发商不得改变;5、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6、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物业共用设施。

20221201
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关于建设用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具体要求。

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住宅建筑规范》强制性要
求(4.2.3)“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设施。

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建设费用计入房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按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建设费用,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

因此,开发商转让住宅,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并遵守《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要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规定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车位配比率”(车位数量/居民住户数),必须整体转让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共用设施。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属于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且征地费用与建设费用计入房价,住宅配建设施的用途开发商不得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车位、车库“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要遵守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业主依法决定车位使用有关事项,列入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通过有偿取得车位使用权,实现全体业主共享收益;但出售住宅的业主,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包括因合法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初始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也要遵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1121
摘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各种民用建筑,具体到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还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建设费用计入房价;住宅配建设施的用途开发商不得改变;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物业共用设施。

有关问题,详见本号“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一文。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应当书面告知业主。

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客观公正的承接查验结果,作为业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也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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