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是保障国际货物运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运输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就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包括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发布的法规以及各国的相关法律。
二、国际公约1. 货物运输国际公约1.1 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CIM)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是针对国际铁路运输而制定的公约。
其中规定了托运人、运输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1.2 国际货物运输海上公约(Hamburg Rules)国际货物运输海上公约是为了代替海牙规则而制定的,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而制定的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海上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等事项。
2. 货运代理国际公约2.1 国际货物代理公约(FIATA)国际货物代理公约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协会(FIATA)制定的公约,旨在规范货物代理行业的运作。
该公约规定了代理人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托运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3.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3.1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旨在保护航空旅客和货物权益的国际公约,规定了航空运输责任、乘客人身伤害和货物损失的赔偿等内容。
三、国际组织发布的法规1. 国际海洋组织(IMO)发布的法规国际海洋组织负责制定和发布与国际海洋运输相关的法规。
其中包括关于船舶安全、海上环境保护、危险品运输等方面的法规和准则,以确保海洋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2. 国际贸易法院(ICC)发布的法规国际贸易法院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活动。
其中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定、仲裁程序的规则等,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公正和合法进行。
四、各国相关法律1. 中国的相关法律中国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这些法律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和贸易活动,在保护国内外经营者权益的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 美国的相关法律美国的相关法律包括《美国联邦海运法》、《美国国际贸易法》等。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一、运输单证按照公约空运单证称为航空货运单(ACN)。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套航空货运单。
一套货运单包括三分正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签字后随同货物递送;第三份在货物受载后由承运人签字交给托运人。
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货物运输和通过海关所必需的有关单证,如发票和装箱单,以便及时办理海关手续。
空运托运单不同于海运单,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因为空运的速度快,通常在托运人把货运单交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这就基本上排除了通过转让装运单据来转让货物的需求。
实际业务中的一般做法是: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航空货运单上签收,而不要求收获人凭航空货运单提货。
二、承运人的责任(一)《华沙公约》的规定1. 承运人的责任按照《华沙公约》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或行李空运期间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责任。
所谓空运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空运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处于空运期间。
2.免责和负责限制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则他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承运人也可免除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发生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则可免除或减轻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于每斤250法郎,如果承运在交货时特别声明了货物或行李的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明的价值为准。
3.索赔和时效《华沙公约》规定,收货人最迟应在收到行李3天后,在收获后7天内就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提出异议,在延迟交付的情况下,旅客或收货人应在行李或货物交其处理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
国际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运输业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为了确保国际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公平,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际运输行为。
本文将就国际运输中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是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
该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规范。
其中包括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益、运输方式选择的约束等内容,为国际运输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3.《海上集装箱运输公约》海上集装箱运输是目前国际运输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
该公约明确了海上集装箱运输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托运人的义务、船方的责任等内容,为海上集装箱运输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依据。
4.《航空运输公约》在国际航空运输中,该公约被广泛应用。
它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运输责任、旅客权益保护等内容,确保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公平。
三、国际物流法律法规1.《国际货物运输责任和补偿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商的责任和补偿标准。
它详细规定了货物丢失、损坏、延迟等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为国际物流提供了法律保障。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公约》为了保障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管理,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各项规则,包括投保的责任、索赔的程序等内容,为货物运输提供了安全和风险的平衡。
四、国际航行法律法规1.《国际公约以确保海上航行和港口适航的安全、维护和保护环境的规定》海上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国际航行的重要问题。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海上航行的安全标准、环保要求,确保了国际航行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国际海事组织法》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监管和协调国际航行的权威机构。
该法规对国际海事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能和工作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国际航行能够按照规范进行。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旅客和行李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际航空货运标准版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约定

国际航空货运标准版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约定国际航空货运标准版(以下简称"标准版")作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约定,旨在规范和提高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靠性。
本约定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并确保各方都能够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章运输条款根据本约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如下:1. 货物:指任何物品、商品或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包裹、货物、邮件、货物组合以及任何附件或配件。
2. 托运人:指货物的寄送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代理人或运输货物的任何人。
3. 运输服务商:指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他提供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4. 运单:指托运人与运输服务商之间达成的书面合同,明确了运输的条款、条件、费用等细节。
5. 危险品: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具有潜在危险性,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污染或破坏的物品。
第二章运输要求1. 标准版规定了运输中的安全要求,包括对飞机、货物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保护措施。
所有托运人和运输服务商必须遵守国际航空运输安全标准。
2. 托运人应当妥善包装货物,并确保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适当标记和标签。
对于危险品,托运人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示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
3. 运输服务商应提供准确的货物追踪系统,使托运人能够实时获取货物的位置和状态信息。
运输服务商还应确保货物的及时交付,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4. 对于运输中出现的货物损失、延误或损坏,托运人有权要求运输服务商进行赔偿。
运输服务商应有合适的投保措施,确保可以在必要时进行赔付。
第三章运费和付款1. 运费的计算应根据标准版的规定和运输服务商的收费标准。
托运人应在货物寄出之前与运输服务商商定运费和付款方式,确保双方达成一致。
2. 运输服务商有权根据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调整运费和收费标准,托运人应予以合理配合。
3. 付款方式可以是预付、货到付款或月结等方式。
双方应在运单上明确约定,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

航空物流法规汇编航空物流作为现代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确保航空物流的安全高效运作,各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汇编和介绍一些与航空物流相关的重要法规,以增加对航空物流法规的全面理解。
一、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运输规章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作为全球航空业的领导组织,发布了一套全球通用的航空货运运输规章(IATA Cargo Handling Manual)和操作要求(IATA Cargo Services Conference Resolutions)。
这些规章和操作要求包含了航空货运中的安全标准、装载和包装要求、危险品运输等方面的细节规定,旨在提高航空物流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二、国内航空物流法规1. 民航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物流进行了法律规定,包括货运承运人责任、危险品运输、航空货物的装卸以及国内航空货运市场的监管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航空物流的安全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2. 国家邮政局的相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航空快递物流的规定,涉及快递物流市场准入、经营许可、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航空快递物流企业,旨在规范企业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国际公约1. 波恩公约《航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波恩公约》(Warsaw Convention)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基本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合同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
该公约的目的是保护航空货物的权益,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障。
2. 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蒙特利尔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是波恩公约的更新版本,规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输人的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同时也针对一些波恩公约中的缺陷做出了修正。
该公约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航空物流的运输保障和货物赔偿机制。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第三条旅客和行李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一) 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二)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
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1号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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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委 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处理航 空客货销售及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 2.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人简称航空货运代理人,指受发 货人或者收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可代 委托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及在始发站从事揽货,接货, 报关,订舱,以及在目的地从航空公司手中接货,报 关,交货,或者运货上门等服务。
•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彼此互付义务的合同。
• 诺成合同: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随即产生 债的结构的合同。 • 格式合同:是基本内容与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为 与多数人订立合同而事先制定,并在其经营或管 理活动中反复使用,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对 合同基本内容和形式做出任何变更的合同。
• 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指法律对合同的类型与内容 以做出明确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合同但是人 必须对法律规定要素做出约定的合同。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
承运人: (1)承运人应该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约 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 (2)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 到货通知。 (3)承运人应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或货运单交付 货物。 (4)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内将货物运至到达站。
托运人:托运人指要求是用民用航空器运送具备托运 条件的货物,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 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栏内的的人。 收货人:收货人是指货物通过民用航空器被运送到指 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人,或者说,收货人是承运人 按照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列名称而交付的人。收货人 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 代理人: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运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经授权代表承运人或代表托运的人,根据授权委托人 的不同,可以分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和航空货物运 输代理人。
• 集运商接受托运人的订舱托运,收取运费,签发自己 的航空货运单,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实质上是运输合 同的当事人。既是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又是托运 人(与航空公司,实际托运人)。
发货人收货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 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 货物处置权 货物提取权
• 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 支付运费 • 陈诉货物,提供单据
• 集中托运业务下的航空货物代理人 • 在集中托运业务中,集运上除了可以提供货运销售代 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外,还可承担其他多项业务。如 货物信息追踪,办理进出口专关监管手续。 • 分拨商是作为集运商在进口国的代理人从事接货,报 关,分拨,交货等工作的。分拨商在集运上授权范围 内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集运商承担。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订 立的<<修改1929年10月 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 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的协定书>>(海 牙协定书)
1961年9月18日,在墨 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 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 则以补充华沙条约的公 约>>即(瓜达拉哈拉公 约)
华沙法律体 系
1971年危地马拉协议书
1995年5月10日到20日,国际 民航组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危地马拉协 议书
1975年9月25日:<<蒙特 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本公约适用于“依当事人各方约定,不论该运输 有无中断或转换,凡其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 国境内,或者都在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国境内 有一个约定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由几个航空承 运人承担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人各方当作一次性 运输过程者,不论以一个合同或几个合同订立的, 为本公约目的,都当作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不会 因此而丧失国际性质。
• 提供单据
约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 (一)国内法规范 1.民航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与1996年3月 1日起施行。是我国目前调整民用航空法律关 系的最重要的法规 2.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 日正式施行。也是我国调整民用航空法律关系 的法规 上述两者相互补充,解释,完善。民航法针对 专门问题,合同法针对合同共性问题做出规定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概念
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 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承运人将货物 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 付运费的合同 双务合同 诺成合同
航 空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特征
格式合同 有名合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分类
包机运输合同和班机运输合同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和零散货物运输合同 公共运输合同和私人运输合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规
小组成员:
本章内容要点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法 约束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协定书 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 航空运输合同的具体内容及特征
航空货物运输管理法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法
航空货物运输 合同法
调整国际航空货 物运输法规 调整国内航空货 物的的法律规范
3.其他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01.21) • (二)国际公约 华沙公约1929.10.12 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09.18 蒙特利尔公约1999
1929年:<<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简称华沙公约, 与1933年2月13日生效
内容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货代,合同运输条款, 以及各个主体的主要义务及权利
• 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题的当事人为实现一定 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 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 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承运人:承运人是指利用民用航空器实施货物运输 的当事人,主要是从事航空运输的企业。 缔约承运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 客或则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运输合同 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业务的人。 承运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有不少于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 册资本。 (2)有必须依法去的执照的航空人员或有与能力相适应 的合格业务人员。 (3)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 工商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