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苏农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2〕1号)各市农委、教育局、质监局、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和《关于做好学生饮用奶计划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学奶办〔2011〕4号),省农委、教育厅、质监局、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等七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2.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苏农规[2010]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04
【实施日期】2010.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农规〔2010〕3号)
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
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苏农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农科〔2013〕1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有关单位: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9月17日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进步与推广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丰收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对获奖成果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第三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第四条丰收奖主要奖励种植、园艺、畜牧及农机、林业、生态农业、智能农业等领域,在推进优新品种主体化、高新技术普及化、高效模式多元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成果,主要技术须有厅(省辖市)级以上(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任务来源。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正文:----------------------------------------------------------------------------------------------------------------------------------------------------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30号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1日在南京召开了第六十七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了扬麦30、金丰麦1号、江丰麦1号、农麦156、瑞华麦596、扬江麦586、隆麦39、保麦158、淮麦47、瑞华麦506、佳源麦1号等11个小麦新品种。
经农业部公示,无异议,现予公告。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品种的适宜种植范围依法做好宣传、示范推广和技术指导工作。
附件:江苏省第六十七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小麦新品种介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17日附件江苏省第六十七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的小麦新品种介绍1、扬麦30审定编号:苏审麦20190001品种名称:扬麦30申请者: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育种者: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品种来源:扬09纹1009/扬麦18,参试名称“扬12-145”特征特性:属春性中熟小麦品种。
幼苗直立,分蘖力中等。
株型松散,穗层整齐,耐肥抗倒性一般。
熟相好。
穗纺锤形,长芒、白壳、红粒,籽粒半硬质。
区试平均结果:全生育期209.2天,比对照扬麦20早熟0.5天。
株高82.9厘米,每亩有效穗29.9万,每穗43粒,千粒重39.4克。
经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中抗赤霉病(单花滴注严重度1.43、2.2;自然发病鉴定抗赤霉病,2018年病情指数0.46),高感白粉病、叶锈病,中感纹枯病,中抗黄花叶病,高抗条锈病。
经江苏省农科院种质资源与生物研究所鉴定:抗穗发芽。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苏农业[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业[2008]59号)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耕地质量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监测点标准化建设和监测程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更好地为全省耕地质量建设、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服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耕地质量监测是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包括耕地质量监测点设置、样品采集、分析化验、资料整理与应用、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表彰、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第三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必须按本办法和《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市、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第四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省土肥站)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土肥站(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第五条监测点主要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商品粮棉油基地、优质农产品基地、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及城市郊区永久性蔬菜基地内。
监测地块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优势农产品布局、主要耕作制度、土壤类型、生态环境、农户管理水平等因素,尽量远离城镇、村庄、公路,并确保长期不被占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苏农业[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一);(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料;(五)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7f19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f1.png)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畜禽限养区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养殖备案的程序(一)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表1),一式二份。
农业部关于印发第九届农业部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第九届农业部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委员
组成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14
•【文号】农科教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第九届农业部科学与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名
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省级农科院,有关农业大学:
根据《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农业部第九届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通知》(农办科[2013]34号)有关要求,在全国各省(区、市)农业部门、相关科研教学单位、涉农企业和我部有关司局推荐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研究确定科技委组成人员名单。
现将农业部第九届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你们,请协助支持相关专家做好科技委有关工作。
农业部
2014年3月14日
农业部第九届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常务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22人)
各专业组委员
(一)发展战略与产业经济组(以姓氏笔画为序)(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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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符合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要求的11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小麦8个、大豆3个)予以公布。
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审定机关撤销审定的,备案自动撤销。
引种备案品种信息由引种单位向品种种植者提供,引种单位对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引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引种备案区域和种植季别进行推广,认真做好品种主要农艺性状、栽培技术要点、风险提示等注意事项告知工作。
附件:2017年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目录(第二批)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
2017年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目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