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吃饭自带酒水被收服务费如何维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

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研究一、案情概述2016年9月13日,王某(以下简称原告)等4人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以下简称被告)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
用餐之后,被告向原告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
原告为此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
但被告以其提供的菜谱中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
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被告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被告向原告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开瓶服务费100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
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
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餐饮企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违法。
而要从根本上制止此种违法做法在全国市场的蔓延,构建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有必要深入研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开瓶费”(以下简称“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效力。
二、法律反思(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之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酒店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法规与投诉处理

酒店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法规与投诉处理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行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作为一个服务性行业,酒店业务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其能否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酒店行业中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并采取措施确保酒店业者遵守这些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酒店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法规以及投诉处理。
一、消费者保护法规1.合同法合同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
酒店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主要基于合同。
根据合同法,酒店在与消费者签署合同之前应提供全面的信息,包括酒店的设施、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如何解决因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渠道。
2.欺诈禁止法在酒店行业,欺诈行为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一种行为。
欺诈禁止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酒店业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一旦发现酒店业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还款项并追究法律责任。
3.产品质量法作为服务行业,酒店的产品就是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酒店业者应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包括酒店卫生、设施设备、服务态度等。
如果酒店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进行补偿或退款。
二、消费者投诉处理在日常经营中,无论酒店是否努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难免会有一些不满和投诉。
对于消费者投诉,酒店应该具备以下的处理机制:1.迅速响应一旦收到消费者的投诉,酒店应尽快对其进行回应。
这表明了酒店对于消费者关注的重视程度,同时也有助于消费者的满意度提升。
2.专业解决酒店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员工来负责处理投诉。
他们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问题解决能力,以便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3.善后处理对于投诉处理的结果,酒店需要及时向消费者进行反馈,并尽力解决其遭遇的问题。
在一些严重情况下,酒店还应考虑给予适当的赔偿,以表明其对消费者不满的认可与歉意。
4.建立反馈机制酒店可以通过建立反馈机制,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如何看待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问题

如何看待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问题是否自己带酒水去饭店、自己带了酒水会不会被收取开瓶费是我们在外出就餐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餐饮业经营者一般是不允许消费者自己带酒水进入其营业场所的,有的企业虽然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但是也要收取价格不等的所谓的开瓶费,以减少消费者自带酒水对其带来的利润上的损失。
部分消费者觉得商家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将商家告上法庭,结果基本上都是以商家败诉为终了。
法院的判决只能证明个别餐饮业经营者在为这行为时存在违法的部分,但并不表明这一行为从根本上是违法的,我认为餐饮业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不仅是合法的,还是合理的。
餐饮业经营者属于第三产业,是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业,它不仅向消费者提供美味可口的食物,也向消费者提供与之想匹配的就餐环境,优雅的就餐环境与可口的食物共同构成了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餐饮业经营者通常会将营造就餐环境的费用分摊至其所提供的食物中,也就是说我们在饭店的消费中已经对就餐环境服务费了。
同时,这也就意味着经营者盈利的主要对象就是其提供的食物,其中自然包括酒水。
如果可以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那么是不是可以允许消费者自带一部分菜品呢?酒水和菜品一样都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食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那么为什么消费者自带菜品显得那么不能让人容忍,而自带酒水就是合理的呢?其中,价格因素是最为主要的。
由于餐饮业的竞争甚为激烈,商家不断降低菜品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菜品的利润已经很低了。
中国人无酒不成席的传统,使得酒水的销售有利可图,所以提高酒水的价格以弥补菜品的微利也是可以理解的,否则餐饮业将到达行业崩溃的边缘。
酒水高价格与低廉的菜品相比之下,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其合理的选择。
对此,商家只能严格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对其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以维持其盈利。
允不允许自带酒水、收不收开瓶费完全应当是企业的自发行为。
餐饮业是个自由竞争的行业,收不收取开瓶费,每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消费者也可以用脚投票,完全没必要出台某项法律来‘一刀切’作为主管行政机关的商务部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种观点。
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2002年3月29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颁布了国内第一个行业自律性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对如客人吃饭时自带酒水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界定,该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事实上,“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这个问题过去已经引发过不少争议,但是将此做法明确写入行业规范中在我国还是第一次。
即如果消费者非要喝自带的酒水,饭店就会堂而皇之地向顾客索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开瓶费。
结果我们看到的是:饭店一方面禁止自带酒水,另一方面却以较高价销售自己的饮品。
据了解,饭店出售的酒水价格普遍比市场价要高出一倍甚至更多。
(如一种“五粮液”低度酒,在市场上卖二三百元,在星级饭店里一般要卖400多元、600多元甚至800多元。
)而在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背后,则是商家通过出售酒水赚取的暴利。
那么,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消费者是否有权说“不”呢?尽管2002年1月14日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酒楼不得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
但事实上,大大小小的饭店仍普遍存在着收取开瓶费现象,因为让每一个被收取开瓶费的消费者都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不切实际的。
自己掏钱去吃饭竟要被迫接受商家的高价酒水“服务”,否则还要被收取开瓶费,消费者们不得不问:行业自律对消费者有无法律效力?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否违法?[评点]问题1.有人认为,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另有人认为,饭店不许客人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其实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也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如何处理客人自带酒水问题

错误应付:1、先生,我们这里不一样意自带酒水2、先生,不好心思酒店规定客人不可以自带酒水,否则则加收20%开瓶费。
3、先生,自带酒水也能够,可是要加收20%开瓶费。
问题诊疗:“先生,我们这里不一样意自带酒水”,这类说法过于直接,没有给客人台阶下,会让客人感觉很没有面子,进而会激起客人与我们的抗衡。
“先生,不好心思酒店规定客人不可以自带酒水,否则则加收 20%开瓶费。
”和“先生,自带酒水也能够,可是要加收 20%开瓶费。
”这两种说法都提到了开瓶费,而前一种说法,又拿酒店的规定来压客人,这都是让客人很讨厌的做法,在此刻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的纠葛中,特别是酒店收开瓶费的投诉最多,这应当惹起酒店经营者的重视和关注。
服务策略:对于酒店业能否能够拒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受,国内好多媒体都进行过议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外国,餐饮公司和客人之间有种默契,客人一般不会自带酒水到餐厅饮用。
中国旅行饭馆业协会拟订的旅行饭馆行业规范在第 29 条内容中也做了这样的要求,内容是“饭馆能够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受,但应当将拒绝的通告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着地点”。
这里说的“能够拒绝”但其实也能够不拒绝,此刻就有好多地方酒店不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甚至把这类做法变为一种特点和差别化营销来经营,这就依据不一样酒店的经营思路来决定了。
此刻在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的纠葛中,无疑酒店方是被动的,就本案而言,不论餐厅是拒绝顾客自带酒水仍是赞同自带酒水,建议注意以下几点:都要提早明示和见告客人。
充足尊敬客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比如,在客人订餐时主动说明餐厅的做法,“拒绝自带酒水”的小标牌应当放在惹眼处,客人进门的时候,如服务员看到应当问能否存放,碰到客人个别要求要耐心磋商,婉词拒绝客人自带酒水 ,讲明原由等,服务人员要注意服务态度和语言表达。
能够学习外国一些餐厅的做法,将菜单陈设在餐厅进口处,以便客人进店前就能有条件对餐厅供给的菜品和服务条件有所认识。
禁止自带酒水案例分析2

禁止自带酒水案例分析2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 消费者应义正词严地依法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经营者也应当引以为戒, 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 力争使这种“丢人打家伙”的事不再发生。
背景日前, 哈尔滨尚志市法院受理一起店主自制告示、消费者被罚的案件。
酒店业主当庭向消费者退回200元罚款并道歉。
同时, 撤下“禁止自带酒水”店堂告示。
2001年10月16日, 消费者韩伟生在亚布力的一家名为“助兴酒店”的饭店用餐。
韩伟生把在一平价超市里购买的白酒、饮料等带到了饭店。
结账时, 被该饭店罚款200元。
服务员说明罚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备酒水, 违者视情节罚款”。
韩伟生被迫交了罚款。
事后, 韩伟生诉至法院。
鉴于店堂告示在当地的饭店都有悬挂, 此事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尚志市法院的法官到该店调查,确实该店正堂有“禁止顾客自备酒水, 违者罚款”字样的公示性宣传。
在庭审中, 助兴酒店老总振振有词: “既然你见到宣传, 又同意服务, 视为同意合同化的约束, 自备酒水违约, 受罚应当。
如都自备酒水, 酒店经营什么?”法官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业主细心讲解:自制合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义务, 如含有不利规定, 其内容无效。
业主主动退还罚款200元, 并向原告韩伟生口头道歉。
点评记者就该案采访了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李洪涛, 他认为:一、在本案中, 酒店经营者制定的店堂告示, 是一种典型定义的“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 确实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 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等。
比如最常见的保险合同确实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拟定者一样都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 大量利用格式条款、格式合同节约了交易成本, 提高了交易效率的同时, 它的弊端也已逐步显现: 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时, 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将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或一般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 让自己享有较多的权益, 承担较少的义务;使对方或一般消费者享有较少的权益和承担较多的义务, 对如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只能是做出“要么同意, 要么走人”的选择, 一般消费者丧失了在平等基础上讨价还价的可能。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_餐饮管理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3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场所的显著位置”。
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该取消,因为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
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正确的,不需要修改,因为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
如何来寻找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国际惯例。
因此,本文就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和国际做法或国际惯例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企业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1.作为公民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但该法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有强行消费的权利。
而全面规范双方权利的《合同法》第三条则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因此,我国依据上述法律,顾客与饭店的交易活动要以平等地被双方都接受的互利协议为基础,具体地说,顾客不能不经饭店同意强行入住或自带酒水、食品在饭店消费,饭店也不能强迫顾客人住饭店和在饭店消费。
2.作为个人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企业的饭店在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都拥有自主权。
餐厅自带酒水管理制度规定

餐厅自带酒水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厅的自带酒水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餐厅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餐饮行业的管理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餐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对本规定中的内容变更或违反。
第三条消费者携带的自带酒水,是指在没有购买餐厅提供的酒水的情况下,消费者自行携带的酒水。
第四条餐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自带酒水质量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相关责任。
第五条餐厅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消费者需求制定合理的自带酒水开瓶费用。
第六条餐厅应当做好自带酒水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自带酒水不会影响到其他消费者的用餐体验。
第七条餐厅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自带酒水管理规定,告知消费者相关内容。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八条餐厅应当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负责接待和管理消费者携带的自带酒水。
第九条消费者携带的自带酒水,应当在接待员的指导下由专业人员查验质量和真伪。
第十条餐厅应当对消费者携带的自带酒水进行登记,包括酒水种类、数量、桌号等信息。
第十一条关于自带酒水的开瓶费用,餐厅应当说明清楚并在菜单中标明,不得以隐形收费的方式收取。
第十二条餐厅应当在接待消费者时告知相关自带酒水规定和开瓶费用情况,确保消费者明确知晓。
第十三条消费者携带的自带酒水,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餐厅有权拒绝此类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餐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待消费者携带的自带酒水,除非该酒水导致其他消费者的用餐体验受到影响。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餐厅应当建立自带酒水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餐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自带酒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消费者对餐厅自带酒水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有异议时,可以向餐厅提出投诉,餐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回复。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自带酒水管理规定的餐厅,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处罚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餐厅未按照规定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用的,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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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吃饭自带酒水被收服务费如何维权
酒店吃饭自带酒水被收服务费,违背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酒店设置的“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告示,应该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
条款”。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
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
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行为。
饭店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服务费。
消
费者可以拨打110或12315举报,工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酒店进行处罚,但作为顾客要保留证据。
消费者在外就餐注意事项:
1、选择有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该法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且须在经营场
所亮证经营。
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范围应符合许可证核定的项目。
《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效。
消费
者到餐馆用餐,首先要看餐馆吧台或其他显著位置有无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
(或卫生许可证),有证的单位具备了相应的开业条件;如没有取得许可证,
则属于违规经营。
另外,还要注意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许可
备注内容,如是否注有“凉菜”“生食海产品”等。
因为“凉菜”、“生食海
产品”等属于高风险食品,较易引起食物中毒,经营“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必须具备特定的加工操作条件,并在许可证备注栏目中予以注明。
2、选择信誉等级高的餐饮单位
自2002年起,我国在各地陆续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监管部门根据餐馆的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状况,评定A、B、C、D四个信誉
度等级,四个级别相对应的食品安全信誉度依次递减、风险等级依次增加。
挂“A级食品卫生单位”标牌的为食品安全信誉度最高。
风险度最低、安全条件
最好的单位;挂B级牌的是食品安全状况较为放心的单位;挂C牌的餐馆为食
品安全状况一般废软单位,也是餐饮服务监管机构强化监管的单位。
建议消费
者尽量到风险性较低。
食品安全信誉度较高的餐馆就餐为了以简洁、方便的方
式向社会公布餐饮单位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部分省市陆续推行餐饮
服务单位监督公示制度。
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
标识(笑面、平面、哭面),向消费者动态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便消费者在
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
消费者英尽量到“笑面”或“平面”的餐饮就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