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思考与探究
浅谈酒店禁止自带酒水

浅谈“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姓名:XXX摘要: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已经由来已久,本篇论文主要浅谈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和24条规定。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有违法之说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9条和第24条的规定。
下面就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谈一谈我的看法:1、消费者和酒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自带酒水是一种自发的行为,是一种缺乏统一规范的无序现象,它既不是法定的权利,也不是消费者与酒店经营者协商成立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消费者和饭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消费者需要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酒店卖什么酒水是《公司法》中赋予酒店的自主经营的权利.《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规范。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是一种无限的权力,只是在商家提供的商品范围内的一种自主选择的权利。
如果一家酒店没有经营你要喝的酒水,你就应再选一家有你所需要的酒水的酒店,这是正当的行使选择权,如果这家酒店不让你走,那是侵犯了你的选择权。
如果这家酒店没有你所需要的酒水,你就带一瓶,这和到李宁专卖店非要买金利来的产品一样,是一种无理要求,带有强买的嫌疑。
另外,酒店不仅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任何一家酒店都不可能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只能满足其中的一部分,酒店的分等定级就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的选择.所以,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就不希望带酒水的顾客成为自己的目标市场,因此,要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最好到让带酒水的酒店去消费,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消费者选择酒店的权利.2、“谢绝自带酒水”是事先告知消费者,则依法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浅析_谢绝自带酒水_的合法性问题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7-117-01
(二) 放置在显著位置的告示应被视为合法的 我国 《合同法》 40 条规定: 第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在条 款中加重自身权利, 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减 轻或排除对方权利的, 则该条款视为无效条款。所以 “谢绝自带 酒水” 总是被认为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因而是无效的。但从前文 中我们能分析出 “谢绝自带酒水” 并不属于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 的范畴,所以它不是消费者基于合同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并不是无 效条款。因此,只要经营者将 “谢绝自带酒水” 的告示放置在酒店 的显要位置,就可以认为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示了消费者,完全是 合法有效的条款。 (三)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没有被侵犯 酒店提供的服务产品具有是综合性的特征, 即这个服务是套 组合产品,设施设备的投入、 人性化服务、 场地租金等是产品的组 合部分,而且越是高裆的酒店此特征越突出。 “谢绝自带酒水” 的 行为一般也是发生在中高档特别是高档酒店中, 它们将组合产品 的成本分摊到酒水上面, 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商品的价格主要通过市场来调节,经营者有权根据其经营策略 来实行 “价格歧视” ,同一件商品,在专卖店销售的价格肯定比在批 发商处直接购买的价格高。 三、 “谢绝自带酒水” 对 的合理性分析 内地餐饮业的发展过程是非常复杂的, 存在着很多不为人知 的的竞争、 演变、 整合等, 目前正逐步完善。应该说, 餐饮业的这 种发展与完善, 是市场发展变化中最迅速、 最自发的, 没有通过任 何指令与大的调控。而基本由民营企业组成的餐饮行业的发展 告诉我们投资主体会自觉的关切自己的资产, 自发的实现资源优 化配置避免出现产能过剩。 由此可见,谢绝自带酒水” “ 的规定完 全可以认定为是企业自主的经营行为, 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是合 理合法的。反而政府有关部门对餐饮企业的食品及酒水价格进 行严格的限制是不合理的,严格来讲仍是计划经济观念的延续。 在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深入的今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 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 总是希望像计划经济时期时完全通过行政 甚至法律手段发号施令的做法是无法通过市场经济考验的。经 营者与消费者都是市场消费的主体,他们是平等的,谢绝自带酒 “ 水” 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来解决所以对于消费者能否携带 酒水最终还要交给市场来解决。目前我们一方面要指导餐饮业 努力改革自己的运营模式, 尽快与国际接轨, 另一方面要引导消 费者理智消费, 提高自身的消费水平。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是指商家或场所禁止消费者在特定的地点或场合自行携带酒水并进行消费的规定。
这种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商家的利益、遵守特定的许可证规定以及控制符合当地法律的售卖和消费行为等。
尽管这种法律规定在某些地方和场合中是存在的,但它在不同法域的适用程度和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是完全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而另一些地方则可能只是限制特定场所的自带酒水行为。
在法律分析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地方法律:法律规定在不同区域和国家间可能存在差异。
要分析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需要查看当地有关卫生、安全、酒精管理和餐饮行业等方面的法规。
2. 许可证要求:商家或场所可能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以从事酒精饮料的销售和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能是为了遵守这些特定许可证的规定。
3. 商业利益: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可能是为了保护商家的经济利益。
商家可能依托售卖酒精饮料来提供服务和获得利润,而自带酒水的行为可能会对商家的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4. 公众安全和健康:酒精饮料的过量消费可能会导致公众安全和健康问题。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以帮助控制酒精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并确保饮酒行为在管控范围内。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可能是为了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存在的。
在具体情况下,法律的解读和实施将取决于当地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禁止擅自带酒精饮品入场

禁止擅自带酒精饮品入场尊敬的观众朋友们:为了确保活动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场馆的良好形象,特在此向各位观众宣布:自即日起,严禁携带任何类型的含酒精的饮品进入场馆。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观众,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们不得不采取这样的举措,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进入场馆的饮品安全问题是我们非常重视的。
由于酒精饮品的挥发性,携带酒精进入场馆可能会增加火灾和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到观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为了确保观众的安全,我们决定全面禁止携带酒精饮品入场。
其次,场馆的形象也是我们考虑的因素之一。
作为一个文化艺术活动场所,我们希望场馆能够展现出高雅、文明、和谐的氛围。
携带酒精饮品入场可能会引发酗酒和乱象,严重影响其他观众的观赏体验,也会降低场馆的整体品位和形象。
为了维护场馆良好的形象,自今日起,携带酒精饮品入场将被严格禁止。
最后,我们还需要确保场馆内部秩序的稳定和观众的安全感。
酒精饮品的摄入可能会影响观众的判断力和行为表现,增加发生冲突和纠纷的可能性。
为了维护场馆的秩序和观众的安全感,禁止携带酒精饮品入场是必要的措施之一。
在此呼吁各位观众朋友们,为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愉快的活动氛围,请大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切勿擅自携带酒精饮品入场。
我们将加强现场安保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观众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
同时,也希望各位观众积极参与并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维护场馆的良好秩序。
最后,感谢各位观众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我们能够共同为每一场活动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让我们共同享受文化艺术的魅力。
谢谢!。
修改后的论文 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思考

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思考一.引言“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生活周围都可遇见,但是这种现象的合理性至今仍存在着争议。
因此,我也对这个现象进行了思索探讨,最后我得出来的观点是餐饮娱乐地方的负责人应该重新审视这一规定,采取新的对应措施,尽可能做到双赢。
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而非企业的正当经营自由。
禁带酒水的行规为非会员的消费者设定义务,违反了行规的自律本质,应属无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在某些酒店、茶座、KTV、西餐厅等餐饮娱乐地方都可以看见悬挂着“禁带酒水”或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牌子据调查,一般餐饮娱乐地方销售的酒类、饮料都比超市商场贵许多。
譬如说:某白酒在超市的价格是18元,到了餐饮娱乐的地方就卖到了38元高价。
甚至有时消费者在一些酒店预定婚宴时往往被告知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
此时,面对着酒店昂贵的酒水,大多数消费者不得不选择支付开瓶费。
然而我觉得这种现象存在一些疑问,既然餐饮娱乐地方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但为什么这些地方销售的酒水价格如此昂贵?为什么还要收取一些所谓的开瓶费呢?这些地方真的可以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吗?针对这些疑问,我展开了一些列的思考探讨。
二.对“酒店禁带酒水”这一问题现状进行分析1、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1)、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服务方式。
餐饮企业无权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
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2002年3月29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颁布了国内第一个行业自律性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对如客人吃饭时自带酒水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界定,该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事实上,“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这个问题过去已经引发过不少争议,但是将此做法明确写入行业规范中在我国还是第一次。
即如果消费者非要喝自带的酒水,饭店就会堂而皇之地向顾客索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开瓶费。
结果我们看到的是:饭店一方面禁止自带酒水,另一方面却以较高价销售自己的饮品。
据了解,饭店出售的酒水价格普遍比市场价要高出一倍甚至更多。
(如一种“五粮液”低度酒,在市场上卖二三百元,在星级饭店里一般要卖400多元、600多元甚至800多元。
)而在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背后,则是商家通过出售酒水赚取的暴利。
那么,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消费者是否有权说“不”呢?尽管2002年1月14日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酒楼不得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
但事实上,大大小小的饭店仍普遍存在着收取开瓶费现象,因为让每一个被收取开瓶费的消费者都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不切实际的。
自己掏钱去吃饭竟要被迫接受商家的高价酒水“服务”,否则还要被收取开瓶费,消费者们不得不问:行业自律对消费者有无法律效力?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否违法?[评点]问题1.有人认为,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另有人认为,饭店不许客人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其实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也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鬯箧豳鋈翟蟹筮i鋈竺竺!型圭!f叁型查塾垒关予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王陈平雷姣姣摘要现在餐饮行业普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样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本文拟从消费者,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角度论证店堂告示无效。
关键词格式合同法律性质无效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一112一01《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规定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问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等条款,这意味着,在河南省,消费者能刁-、zH.t p。
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
消费者不满意可以不进来吃饭,只要饭店明示就可以了。
然而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认为餐饮企业这一普遍做法并不合情合理。
以下对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类似规定的效力进行简单阐述。
一、禁带酒水规定的法律性质当我们进入餐饮类似的消费场所进行一定的消费——商品抑或服务,在法律上讲,可以说我们与经营者就已经形成一种法律关系——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付费的合同关系。
为了方便快捷,两者之问的合同大都采取格式合同或条款,一般都是消费者一方默示同意。
“禁止自带酒水”就是格式合同中预先拟定的一个条款。
而格式条款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不可协商性,即格式条款的使用者事先将自己的要求以文字表现,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刘所谓的“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 akei t01"leavei t)。
二、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应审查其是否属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二,以格式条款形式制定的免责条款若符合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该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对_谢绝自带酒水_问题争论的思考

作者简介:王夏(1979-),山东泰山学院旅游与资源环境系助教,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旅游与饭店管理研究。
对/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争论的思考王 夏(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76)摘 要:客人能否在饭店自带酒水消费成为近一个时期媒体讨论的热点问题。
本文对此问题作了仔细分析,详尽阐述了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规定的合法以及合理性,提出了消费者在饭店消费应对此理解。
并且指出了新形势下经营者和消费者加深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意义以及加强旅游立法的重要性等。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经营自主权;国际惯例;自带酒水中图分类号:F 71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432(2007)02-0031-041 /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争论的原由与焦点2005年3月,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颁布了5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6,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具体的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企业需将以上事项在餐厅的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2006年5月1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和餐饮行业协会公布实施的5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6,明文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
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取服务费,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2006年6月10日,北京市商务局联同北京市餐饮协会,共同向社会各界发布了5北京市餐饮行业就餐规定6,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此后饭店不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
2005年到2006年间全国多个省市对饭店业/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规定,如上所示,各省市对是否允许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着不同的观点,而这些不同观点的碰撞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自身权益再起争议。
事实上,关于/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0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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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思考与探究在日常生活中,在进入一些消费场所如饭店、酒店、KTV、等的时候,会出现一些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食品”等,由于经常会看到类似的规定,我甚至倒有些习以为常了,并没有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妥。
但是,在学习《经济法概论》的过程中,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部分时,看到经营者义务的时候,其中有一条是“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我不禁陷入深深的沉思,由此展开了我对于那些“禁止自带酒水”之类的规定的思考与探究。
在一开头,由于涉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在一开始就是从这一法律中找到有关内容,我先放这一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作为最一开始的前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然后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由此,我们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禁止自带酒水”确实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我们在如饭店、酒店、KTV、等之类的消费场所,遇到诸如此类的规定的时候,是可以拨打12315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也将会依据企业违法情况实施处罚。
但是,我们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真的会自觉地运用法律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吗,从我那么多年的所见所闻中,我觉得未必。
首先,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未必会那么高,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会忽视了“它是违法的”这样的
想法;其次,人们去如饭店、酒店、KTV、等之类的消费场所消费、享受服务,本身是为了满足自身的休闲、娱乐需要的,通常会产生这种想法:“我是来让自己开心的,何必找事让自己不开心呢?”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当然这样的想法本身也反映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够。
或者,在消费者向提出质疑的时候,店家会告知:我们规定就这样,不想遵守可以去别家没有这种规定的店。
当然,在明确店家违法的前提之下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然后换一家店进行消费
又或者,在消费者已经在点好才,在拿出随身携带的酒水的时候,店家过来进行阻止,亮出规定,消费者这时候是拨打12315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还是继续遵守店家的规定,收起自己的酒水,按照“规定”消费呢?
又或者……
诸如此类的情况有很多,大部分的消费者还是会老老实实地遵守“规定”。
这里又涉及到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这一点,先暂且不谈。
我们换个角度,店家的这些规定,未必没有合理之处。
由于,饭店、酒店、KTV、等之类的消费场所,提供经营者投资装修场所并支付租赁场所费用或购买场所费用的同时,如果经营者无法从消费中获取高额服务费用,就无法产生商业利益。
显然,如果消费场所由消费者自带食品、酒水等消费品的时候,对于场所投资商而言缺少了竞争力。
也就是说,没有消费者会购买高价消费品。
对于消费场所提供者而言,在不可能进行场所收费的情况下,其销售的商品是绝对不可能与超市的销售商品相同的价格。
如果,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受限制,那么,这些消费场所生存的空间也会大大缩短。
消费者在咖啡店喝咖啡,不仅仅因为咖啡好喝,更因为咖啡店的情调、服务水平和装修风格等其他因素。
如果,消费者自带咖啡去咖啡店,那么咖啡店必然倒闭。
从而消费者也丧失了获得非物质享受的消费场所。
这并不符合社会的正常的经济秩序。
当然,咖啡馆的例子用的不是很合理,毕竟咖啡店主营咖啡,而饭店主营饭菜、KTV主营唱歌服务,举咖啡店的例子只是为了更为形象。
其实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情况,很多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在协商前提下合理收取就餐服务费,这一点工商部门并没有禁止。
禁止自带酒水,在于禁止餐饮企业剥夺消费者的投诉权利,而并非鼓励消费者就餐时自带食品。
只要消费场所不是强制消费或消费价格畸高,消费者自愿进入其场所消费,经营者进行了必要的告知的情况下,消费者的对消费品的选择权应进行一定的限制。
当然,这种限制不是由经营者自由设定的,除了物价行政部门,还有经营者竞争状况和消费者投票决定的。
同时,处罚并不是目的,但对违法条款一定会查处,此举旨在规范餐饮行业发展,用法律规定来规范也能保障社会规范。
以法律规定为骨,以道德规范为翼,以维权意识为盾,以严明处罚为剑,才是社会之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