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可以禁止客人自带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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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方案.5

关于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方案.5

关于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方案主题:关于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及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办法内容:一、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及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方案实施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在第29条内容中做了这样的要求,内容是“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显着位置”。

2、借助客人自带酒店水引发的爆炸事件(震惊酒店业的“五月花餐厅爆炸事件”)及中毒事件对客人进行宣传,形成书面文字摆放于餐厅的各个房间。

同时服务人员向客人说明“先生,我们这里有酒水销售,而且我们的酒水都是从正规渠道输送过来的,有严格的质量保证,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原因就是为了安全起见,请您理解我们的做法,再次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3、要想逐步达到酒店的要求与目的,酒店在酒水供应方面也要尽快解决,增加酒水品种,同时要保证酒水的长期、稳定的供应。

二、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及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方案的操作1、将酒店现有的客源分类,大体可分为三类。

其一: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其二:团队客人,其三:散客。

根据不同类型的客人有相应不同方案。

具体为: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在酒店执行新政策前,销售部和餐饮部提前与主要领导、接待负责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使之理解酒店的新政策。

当酒店所提供的酒水品种无法达到客人的要求时,在此方面应相应放宽政策。

团队客人:针对于此种类型的客人,酒店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

就是将该团队在酒店用餐过程中发生酒水总额给予一定的折扣。

如8.5折。

散客消费:酒店原则上不同意客人自带酒水在酒店消费。

在客人理解酒店政策前提下,给予客人赠送菜品(固定菜品,此种赠送的菜品以成本低、价格适中为主)或水果,从客人的消费心理上进行来补偿。

如客人执意要求自带酒水,部门将对客人自带的酒水进行登记,同时要求客人签字。

如果发生任何问题与不适强调与酒店无关。

三、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及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方案引发的问题1、酒店在执行新的政策时,会出现少数客人不理解的现象,甚至可能会出现取消订餐的行为。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是指商家或场所禁止消费者在特定的地点或场合自行携带酒水并进行消费的规定。

这种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商家的利益、遵守特定的许可证规定以及控制符合当地法律的售卖和消费行为等。

尽管这种法律规定在某些地方和场合中是存在的,但它在不同法域的适用程度和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是完全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而另一些地方则可能只是限制特定场所的自带酒水行为。

在法律分析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地方法律:法律规定在不同区域和国家间可能存在差异。

要分析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需要查看当地有关卫生、安全、酒精管理和餐饮行业等方面的法规。

2. 许可证要求:商家或场所可能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以从事酒精饮料的销售和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能是为了遵守这些特定许可证的规定。

3. 商业利益: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可能是为了保护商家的经济利益。

商家可能依托售卖酒精饮料来提供服务和获得利润,而自带酒水的行为可能会对商家的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4. 公众安全和健康:酒精饮料的过量消费可能会导致公众安全和健康问题。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以帮助控制酒精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并确保饮酒行为在管控范围内。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可能是为了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存在的。

在具体情况下,法律的解读和实施将取决于当地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

“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

作者:张志军近几年,社会上一直有一种声音,称饭店餐厅或餐馆(以下统称餐厅)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应“合法权益”,因此是违法的。

实际上,这里面并不存在对消费者的侵权问题,而是一方面由于社会上一些人(也不排除个别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条文的不了解或是误读而造成的误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餐厅经营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提供的产品——餐饮服务及其运作缺乏了解造成的。

因此,我们确实需要讨论一下餐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澄清这一问题,显然有助于缓解或减少消费者与餐厅经营者之间的误解和冲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餐饮服务的性质、形式与特点我们平常提到的“服务”一词,在广义上是指物质性商品的销售服务以及由它的销售而带来的售后服务和其他附加服务,在这里物质性的商品是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对象,“服务”是附加品。

这个“服务”同现代的餐饮服务业提供的“餐饮服务”有着极大的区别。

“餐饮服务”是无形的,又是非物质性的,所以它不具备可储存性,因此经营者必须努力使自己的服务资源不失时机的产生效益。

“餐饮服务”是一种组合产品,它是餐厅前台和后台的工作、饮品、食品同人的服务的结合,以及餐厅内各项设备设施、装饰效果等诸因素组合起来的一项综合性产品。

传统意义上的服务与餐饮服务的区别及特征:传统意义上的服务:1、服务是从属性的,在物质性产品消费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如销售服务、销后服务、修理服务等,在这里都是作为辅助作用的服务。

2、服务与消费者可能有接触也可能不接触,服务在物质性商品消费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因此,传统意义上的服务既便存在和发生,但它都不是消费者的主要消费对象。

餐饮服务:1、餐饮服务是独立的组合性产品,它是人的劳动与物质性的工具、产品的物质性部分,以及环境氛围的组合。

2、餐饮服务作为产品在被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是与消费者始终发生着直接关系的,并与消费过程同时发生,同时结束。

3、餐饮服务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消费者对与之同时出现的产品的物质性部分或介质或氛围的整体接受与否定。

餐厅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餐厅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餐厅有权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再申论(一)从刚才对方辩友的立论中,我们不难听出,其实双方所有分歧的根源所在,都只在于立场的片面性,对方辩友单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自然是怎么算怎么觉得冤枉。

下面就让我方从一个客观的角度,来审视餐厅与消费者的矛盾所在。

其实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对方辩友与我方的矛盾实际上是对餐厅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认识冲突。

其实,二者并不是矛盾的,而是互为前提,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作为市场主体,餐厅与消费者的权利是对等的,但都不是无限的。

在内容合法的前提下,餐厅使用要约的形式尽到了提醒义务,也就留给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进店消费或是否消费酒水的空间。

如果消费者一厢情愿的将自主选择权无限延伸,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推导出,消费者也有权在自带的食品和餐厅的食品中自主选择了?且不说以一定成本运营的餐厅,就是一个卖羊肉串的摊位,假如我和我的队友自带饮料,长时间的占据仅有的几个座位之余,还拿出在食堂买的凉花卷,让老板反复加热。

如果您是这个老板,还会这么淡然么?而且,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方所说的“有权”,绝不等于纯粹的拒绝权,而是最终的决定权。

其潜台词是:餐厅最终要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因为,最终“禁止自带酒水”这一规定的生命力,还要交给市场来检验。

如果有一天,餐厅对自带酒水敞开大门,我们能否定的,只是自带酒水,而非餐厅的自主经营权。

而且,对方辩友还要感谢餐厅有这样一个权力,使得餐厅可以及时调整作为消费者的您,不满意的规定。

其实,餐饮业也处在一个不断调整,与消费者相互适应的过程中。

理性的消费过程的达成,需要的是相互的理解和尊重。

我们期待在这一过程中,餐厅和消费者都能更趋于成熟,使得双方各有所得。

再申论(二)首先很高兴,对方同学在餐厅的自主经营权上,与我方达成了共识,我想在此基础上,餐厅和消费者也就存在了对话解决的空间,不难看出,其实今天,餐厅和消费者矛盾的根源所在,其实是合理论润与暴利的认识矛盾。

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2002年3月29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颁布了国内第一个行业自律性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对如客人吃饭时自带酒水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界定,该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事实上,“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这个问题过去已经引发过不少争议,但是将此做法明确写入行业规范中在我国还是第一次。

即如果消费者非要喝自带的酒水,饭店就会堂而皇之地向顾客索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开瓶费。

结果我们看到的是:饭店一方面禁止自带酒水,另一方面却以较高价销售自己的饮品。

据了解,饭店出售的酒水价格普遍比市场价要高出一倍甚至更多。

(如一种“五粮液”低度酒,在市场上卖二三百元,在星级饭店里一般要卖400多元、600多元甚至800多元。

)而在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背后,则是商家通过出售酒水赚取的暴利。

那么,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消费者是否有权说“不”呢?尽管2002年1月14日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酒楼不得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

但事实上,大大小小的饭店仍普遍存在着收取开瓶费现象,因为让每一个被收取开瓶费的消费者都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不切实际的。

自己掏钱去吃饭竟要被迫接受商家的高价酒水“服务”,否则还要被收取开瓶费,消费者们不得不问:行业自律对消费者有无法律效力?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否违法?[评点]问题1.有人认为,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另有人认为,饭店不许客人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其实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也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现部分酒店因规定“禁止(谢绝)自酒水”引起消费者的投诉一时成为热点。

特别是节假日来自于外地旅游的消费者投诉尤甚,数量成倍增长。

那么,禁止(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真的违反了法律吗?如果它违法,是违反的哪条法律呢?碰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又该去怎么处理呢?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酒店规定“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有的消费者认为“某酒店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剥夺)了我们的自主选择权”。

那酒店的规定真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吗?看清此问题,笔者想大家还是需要了解一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怎么来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决定选择谁(哪家商家)消费、消费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消费来满足需求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实践中,消费者选择到甲酒店消费还是到乙酒店消费,完全是由其自身决定,你可以选择路边摊店也可以选择五星级酒店,这是毋庸置疑。

这里我们看不到经营者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地方。

(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该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

在餐饮消费中,菜肴品种、酒水品牌、消费环境、有无专人服务等是酒店提供的基本服务。

实践来看,消费者对这些的选择是完全自由的。

可能有的消费者会说“酒店提供的酒水没有我想喝的品牌,不能满足我的需求”。

我们知道实现选择权的对象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而不能要求经营者提供其经营范围外的项目。

餐馆应否放行“自带酒水”

餐馆应否放行“自带酒水”

【今日谈】餐馆应否放行“自带酒水”近日,北京市工商局认定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饮料”等要求属“霸王条款”,限令餐馆在1个月内自纠自查,逾期不改者最高处以罚款3万元,引发巨大争议。

<北京餐馆集体整顿>记者探访北京50家餐饮企业门店,结果显示,50家门店中仅5家仍表示“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还有2家门店虽然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但对自带酒水的数量、种类进行了限制。

某知名中餐馆称,原则上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但若顾客执意,允许其“带一瓶酒”。

多家餐馆称,此前的确禁止自带酒水,接到管理部门通知后,便取消了该限制,但会收取一定的“开瓶费”。

记者走访的几家餐馆中,“开瓶费”最高的每瓶收300元。

<超市竞价有失公平>有业内人士反问,大家都能理解“你不能端着超市买的快餐,到餐馆点杯饮料坐下就餐”,为何坚持“端着超市买的饮料,到餐馆点份快餐就餐”?统计显示,酒水在餐馆收入中占相当比重,且越是大餐馆,酒水占收入比重越大,上述2种状况在餐馆经营者看来并无明显差异。

相比超市,餐馆酒水价格的确较高,3元的啤酒可以卖到10元,但这一高价包含就餐场所以及相关服务的成本,简单地让餐馆与超市进行价格竞争很不公平,会对餐饮业造成冲击。

<细则缺失难以落实>专家指出,北京上述新规尽管符合消费者意愿,但缺乏操作细则,比如应否限制自带酒水数量,若2个酒友提一箱啤酒,到餐馆点一个菜,喝一晚酒,占用餐馆资源,却无更多消费,显然不利于餐馆经营。

新规导致餐馆利润下挫,收取“开瓶费”就成为必然,但“开瓶费”收取标准应予以规范,倘若餐馆均开出天价“开瓶费”,消费者自然会放弃自带酒水,所谓新规便难以落实。

实际上,餐馆明码标价,没有价格垄断,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比价选择餐馆就餐。

相关部门出台新规,还须定期检查,行政成本较高,不如将商业规则归还市场。

(综合新京报、解放网)。

饭店对客人有哪些权利是合法的?.doc

饭店对客人有哪些权利是合法的?.doc

饭店对客人有哪些权利是合法的?一、不接待客人的权利饭店是为住店客人及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场所。

但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接待:1、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进店者我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严禁客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进旅馆。

”对携带上述危险品进店的客人,饭店可以进行劝阻,如客人不听劝阻,饭店有权谢绝进店。

2、从事违法活动者《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娼、赌博、吸毒、传播***秽物品等违法犯法活动。

”为了保障客人的安全,维护饭店的名誉,饭店有权谢绝一切有违法行为的客人,对其进店后违法或有违法行为的客人,饭店有权制止,经劝阻无效的,饭店可以要求离店,情节严重的,饭店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

3、影响饭店形象者这里所说的影响饭店的形象有以下几种情况:(1)携带动物进店者。

这里指的是携带狗、猫等动物,而不是小金鱼等。

《国际旅馆法》第二部份第五条款规定:“假如客人想携带爱畜进旅馆,在进进旅馆之前,他有责任征得旅馆的许可。

”(2)酗酒滋事者。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对上述行为者,饭店有权谢绝进住,并有权要求客人离店。

(3)衣冠不整者。

旅游饭店(特别是一些奢华的饭店)为了维护其本身的形象,对一些衣冠不整的客人规定了不予接待。

对“衣履不整恕不接待”在很多媒体都进行过广泛的讨论。

乃至北京、南京等地都发生过由于客人衣冠不整被拒门外,而将店家告到法庭的事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甚么是“衣冠不整”,不能钻牛角。

如南京在某店家被告到法庭时,被告称:不准穿拖鞋是为了保护客人,避免客人摔倒。

而对方在法庭上提出:既然是保护客人,避免客人摔倒,为什么不要保护女性消费者呢?原告更是搬出词语解释,称衣冠不整是指“帽子斜带,衣服歪穿”,恰恰没有指穿拖鞋。

北京也发生了某餐厅由于谢绝穿T恤衫和短裤的周某进店而被告到法院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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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总所周知,如今我们的生活质量已大大提高,外出宴客,朋友聚餐已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常态。

在此条件下我们的餐饮业是蓬勃发展,遍地生花,餐饮业本身已经是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

但是近年来指责餐厅禁止自带酒水的言论真是五花八门,让我们的餐饮工作者情何以堪啊?今天非常有幸能在此与对方辩友,在场观众一起探讨此话题。

也非常有幸为餐饮工作者打抱不平。

基于以下几点,我方认为餐厅可以禁止客人自带酒水。

1.餐厅运营成本高,利润低。

餐饮行业涉
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修建设
税、教育附加费,各种名目的所得税并
且税率也不低哦。

相比酒水零售业,餐
厅诸如采购,储藏之类的运营成本高,
在此情况下转嫁服务成本于酒水之上成
为餐饮业势在必行的选择。

而它会高到
伤害消费者权益吗,不会,这点我方接
下来会作详细论述。

另外我国的烹饪协
会副秘书长表示,我国的餐饮业已进入
微利时代,酒水利润是企业利润的主要
组成部分,倘若餐厅允许客人自带酒水,那么视餐厅的利益于何处。

2.当你在餐厅进餐的时候,水晶吊灯的光
芒宣泄下来,优美的钢琴声缓缓飘荡,
在这样的环境下,比起路边的烧烤摊,
酒水费用高一些难道不也是合情合理的
吗?就像是一瓶可乐在超市卖3元,在
5星级酒店卖20元,这不算抢劫吧,在
我们的经济学领域就理性的将这种现象
归结为商品的隐性成本。

3.餐饮,餐饮,餐不离饮,饮不离餐。


水服务本来就是餐厅服务结构的一部
分。

我曾在图书馆翻阅过数本关于餐饮
行业的书籍,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
一跳,书中半壁江山都专为酒水的采购,储藏,销售做了详细介绍,这说明了什
么呢?您不能点一盘鱼香肉丝说只要鱼
香不要肉丝吧?
4.现在我们来谈一下消费者权益问题。

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店在门前有告示,在菜单栏有明码实价,您不喜欢可以从新选择另外一家,您的权利在您自己手中,受到侵犯了吗?反而我们认为餐饮业若是无权禁止客人自带酒水是忽视了其自主经营权。

再想象一下,客人若是自带酒水有质量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这责任该归谁,难道一席饭以后还要打一场责任认定的官司吗?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餐厅可以禁止客人自带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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