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关于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方案.5

关于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方案主题:关于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及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办法内容:一、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及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方案实施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在第29条内容中做了这样的要求,内容是“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显着位置”。
2、借助客人自带酒店水引发的爆炸事件(震惊酒店业的“五月花餐厅爆炸事件”)及中毒事件对客人进行宣传,形成书面文字摆放于餐厅的各个房间。
同时服务人员向客人说明“先生,我们这里有酒水销售,而且我们的酒水都是从正规渠道输送过来的,有严格的质量保证,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原因就是为了安全起见,请您理解我们的做法,再次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3、要想逐步达到酒店的要求与目的,酒店在酒水供应方面也要尽快解决,增加酒水品种,同时要保证酒水的长期、稳定的供应。
二、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及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方案的操作1、将酒店现有的客源分类,大体可分为三类。
其一: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其二:团队客人,其三:散客。
根据不同类型的客人有相应不同方案。
具体为: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在酒店执行新政策前,销售部和餐饮部提前与主要领导、接待负责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使之理解酒店的新政策。
当酒店所提供的酒水品种无法达到客人的要求时,在此方面应相应放宽政策。
团队客人:针对于此种类型的客人,酒店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
就是将该团队在酒店用餐过程中发生酒水总额给予一定的折扣。
如8.5折。
散客消费:酒店原则上不同意客人自带酒水在酒店消费。
在客人理解酒店政策前提下,给予客人赠送菜品(固定菜品,此种赠送的菜品以成本低、价格适中为主)或水果,从客人的消费心理上进行来补偿。
如客人执意要求自带酒水,部门将对客人自带的酒水进行登记,同时要求客人签字。
如果发生任何问题与不适强调与酒店无关。
三、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及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方案引发的问题1、酒店在执行新的政策时,会出现少数客人不理解的现象,甚至可能会出现取消订餐的行为。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是指商家或场所禁止消费者在特定的地点或场合自行携带酒水并进行消费的规定。
这种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商家的利益、遵守特定的许可证规定以及控制符合当地法律的售卖和消费行为等。
尽管这种法律规定在某些地方和场合中是存在的,但它在不同法域的适用程度和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是完全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而另一些地方则可能只是限制特定场所的自带酒水行为。
在法律分析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地方法律:法律规定在不同区域和国家间可能存在差异。
要分析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需要查看当地有关卫生、安全、酒精管理和餐饮行业等方面的法规。
2. 许可证要求:商家或场所可能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以从事酒精饮料的销售和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能是为了遵守这些特定许可证的规定。
3. 商业利益: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可能是为了保护商家的经济利益。
商家可能依托售卖酒精饮料来提供服务和获得利润,而自带酒水的行为可能会对商家的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4. 公众安全和健康:酒精饮料的过量消费可能会导致公众安全和健康问题。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以帮助控制酒精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并确保饮酒行为在管控范围内。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可能是为了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存在的。
在具体情况下,法律的解读和实施将取决于当地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自带酒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然而,这一行为在商家看来可能侵犯了其利益,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频发。
本案例将围绕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探讨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描述甲消费者计划与家人庆祝生日,选择了一家知名的餐厅。
在就餐前,甲消费者告知餐厅服务员,他们将自带一瓶价值500元的红酒。
服务员表示,餐厅规定不允许自带酒水,如果甲消费者坚持自带酒水,餐厅将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甲消费者认为,餐厅的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餐厅无权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消费者将餐厅告上了法庭。
三、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 餐厅是否可以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从法律角度分析,餐厅无权单方面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包括选择自带酒水。
餐厅的规定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 餐厅可能面临的后果如果法院判决甲消费者胜诉,餐厅可能面临以下后果:(1)赔偿甲消费者因拒绝提供服务而造成的损失;(2)承担诉讼费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1. 餐厅规定的合法性餐厅规定不允许自带酒水,可能基于以下原因:(1)担心消费者自带酒水影响菜品口味;(2)认为自带酒水可能影响餐厅的营收;(3)担心消费者自带酒水引发安全事故。
然而,这些理由并不能成为餐厅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合法依据。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饭店“禁带酒水”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一)

对饭店“禁带酒水”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一)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吃饭”问题已经不再是在家里按部就班,一日三餐,很多人都选择在劳累奔波了一天之后,到饭店去解决温饱问题,去饭店朋友相聚,联络感情。
但是饭店消费的金钱毕竟要比家里饭菜的成本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特别是饭店的酒水相比市场一般价格的酒水而言更高的离谱,所以便出现了去饭店吃饭自带酒水,相应的饭店为了更多的获取最大利润,则店堂中张贴“禁带酒水”甚至收取开瓶费等现象屡见不鲜,进而随之而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笔者现仅对此种现实问题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倘若餐饮企业出售的酒水价格等于或者略高于酒水的正常销售价格,消费者自带酒水便没有意义,餐饮企业也就没有动力禁带酒水。
餐饮企业以暴利价格销售酒水的行为破坏了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
同时,餐饮企业收取高额开瓶费的行为也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既然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购买餐饮企业提供的饭菜或其他服务,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当然存在消费合同关系。
在履行餐饮合同的过程中,诚信的餐饮企业理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事惯例认真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自觉为消费者提供开瓶工具,而不宜强行收取高额开瓶服务费;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
公平交易权不仅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平交易权的实质是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消费者付出的对价与其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大致对等。
而餐饮企业以禁止自带酒水为手段,意欲迫使准备消费酒水的消费者做出以下二难选择:要么购买餐饮企业出售的暴利酒水,要么自带酒水,但向餐饮企业支付高额开瓶费。
也许有人认为,餐饮企业如果不收取开瓶费,将会导致许多消费者不仅自带酒水,而且自带饭菜前往餐饮企业享受,进而侵害了餐饮企业的公平交易权;避免这种可能的唯一办法似乎就是禁止酒水。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现部分酒店因规定“禁止(谢绝)自酒水”引起消费者的投诉一时成为热点。
特别是节假日来自于外地旅游的消费者投诉尤甚,数量成倍增长。
那么,禁止(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真的违反了法律吗?如果它违法,是违反的哪条法律呢?碰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又该去怎么处理呢?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酒店规定“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有的消费者认为“某酒店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剥夺)了我们的自主选择权”。
那酒店的规定真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吗?看清此问题,笔者想大家还是需要了解一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怎么来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决定选择谁(哪家商家)消费、消费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消费来满足需求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实践中,消费者选择到甲酒店消费还是到乙酒店消费,完全是由其自身决定,你可以选择路边摊店也可以选择五星级酒店,这是毋庸置疑。
这里我们看不到经营者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地方。
(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该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
在餐饮消费中,菜肴品种、酒水品牌、消费环境、有无专人服务等是酒店提供的基本服务。
实践来看,消费者对这些的选择是完全自由的。
可能有的消费者会说“酒店提供的酒水没有我想喝的品牌,不能满足我的需求”。
我们知道实现选择权的对象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而不能要求经营者提供其经营范围外的项目。
法律规定自带酒水(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在餐饮消费领域,关于自带酒水的规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自带酒水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以期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自带酒水的规定1.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选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和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商品进入经营场所。
”2. 规定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享有自带酒水的权利。
具体来说,消费者在餐饮消费过程中,有权选择自带酒水,并且经营者不得拒绝。
三、自带酒水规定的法律解读1. 自带酒水的权利自带酒水权利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根据个人喜好和需求,选择自带酒水,以实现个性化的消费体验。
2. 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尊重消费者的自带酒水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否则将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不得强制搭售酒水。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情况下,强制搭售酒水,强迫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
(3)提供适宜的存放条件。
经营者应提供适宜的存放条件,确保消费者自带酒水在消费过程中的安全。
3. 法律责任若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自带酒水的规定,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强制搭售酒水,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自带酒水规定的实际意义1. 维护消费者权益自带酒水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餐饮消费过程中享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对_谢绝自带酒水_问题争论的思考

作者简介:王夏(1979-),山东泰山学院旅游与资源环境系助教,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旅游与饭店管理研究。
对/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争论的思考王 夏(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烹饪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76)摘 要:客人能否在饭店自带酒水消费成为近一个时期媒体讨论的热点问题。
本文对此问题作了仔细分析,详尽阐述了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规定的合法以及合理性,提出了消费者在饭店消费应对此理解。
并且指出了新形势下经营者和消费者加深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意义以及加强旅游立法的重要性等。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经营自主权;国际惯例;自带酒水中图分类号:F 71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432(2007)02-0031-041 /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争论的原由与焦点2005年3月,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颁布了5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6,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具体的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企业需将以上事项在餐厅的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2006年5月1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和餐饮行业协会公布实施的5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6,明文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
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取服务费,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2006年6月10日,北京市商务局联同北京市餐饮协会,共同向社会各界发布了5北京市餐饮行业就餐规定6,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此后饭店不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
2005年到2006年间全国多个省市对饭店业/谢绝自带酒水0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规定,如上所示,各省市对是否允许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着不同的观点,而这些不同观点的碰撞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对自身权益再起争议。
事实上,关于/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0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
自带酒水,不能将法律法规“灌醉”

该 报告称 , 按上世纪 8 年代 规划 , 0 神 木的煤矿 可开采 2 0 0 多年 。但 目前 的情 况是 , 相当一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 , 长期 超设计 能力 开采 , 大缩短 了矿井 和矿 大
明 白“ 如果没有 煤炭 , 除了黄土 和沙漠 ,
政府法制 20 年 09
地 一个名 叫杨某 的老板 。据 了解 , 某 杨
项 调查报告 称 , 县煤炭 资源开 发利 该
在神 木县大柳 塔镇贾 家畔村 , 以给 当地
修筑“ 堤工程” 河 的名 义 , 肆 开 采 煤 大 矿 。杨某在办理治理河堤 的相关 手续 过 程中, 与高小 明私交 过密的神 木县财 政 局王在仁起到 了关键作用 。接近 神木县
酒 水 与 否 , 否 将 本 来很 严 肃 的 法 律 法 是
规 “ 醉 ” 灌 ?
日 中国青年报》 《 ) 据悉 , 关于饭店 不得设 定最低消费 ,
和时 , 法律就要 站 出来“ 说话 ” 并且要说 ,
“ 道 话 ” 公 。
成 都 市 消 协 曾经 颁 布 过 一 项行 业规
者 的 知 情 权 、 由选 择 权 。 当 不 同 的利 自
益 群 体 间 由 此 产 生 矛 盾 , 协 又 难 以调 消
自带酒水 、 饮料 , 由饭店来 决定 。修 改 将
后 的 条例 从 今 年 8月 1日起 施 行 。5 2 (月 5
共识 的意见 , 在这种情 况下 , 除原 来条 删 例 中的相关规 定 , 显得有 点草 率。 自带
规则” j
( 辑 编
王宏志)
之 一 的神 木 县 财 政 局 局 长 也 一 并 被 “ 双 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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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9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颁布了国内第一个行业自律性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规范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对如客人吃饭时自带酒水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界定,该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事实上,“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这个问题过去已经引发过不少争议,但是将此做法明确写入行业规范中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即如果消费者非要喝自带的酒水,饭店就会堂而皇之地向顾客索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开瓶费。结果我们看到的是:饭店一方面禁止自带酒水,另一方面却以较高价销售自己的饮品。据了解,饭店出售的酒水价格普遍比市场价要高出一倍甚至更多。(如一种“五粮液”低度酒,在市场上卖二三百元,在星级饭店里一般要卖400多元、600多元甚至800多元。)而在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背后,则是商家通过出售酒水赚取的暴利。那么,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消费者是否有权说“不”呢?
尽管2002年1月14日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酒楼不得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但事实上,大大小小的饭店仍普遍存在着收取开瓶费现象,因为让每一个被收取开瓶费的消费者都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不切实际的。自己掏钱去吃饭竟要被迫接受商家的高价酒水“服务”,否则还要被收取开瓶费,消费者们不得不问:行业自律对消费者有无法律效力?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否违法?
[评点]
问题1.有人认为,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另有人认为,饭店不许客人自带酒水是违法的。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其实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也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您对此作何理解?请您谈谈自己的看法。
姚辉:合同法并未将格式条款规定为无效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只有在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才可被认定为无效。从合同订立的法理看,酒店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交易条件,确实是其向消费者提出的形成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此项“要约”,这并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所列举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此处所讨论的这种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等,但这样的规定过于抽象,适用时颇有困难。我国迄今为止也尚未有法律授权法官可以将“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认定为因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而且,如果只是个别的酒店单独地制定这样的条款的话,我并不认为这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为在一个市场环境里,消费者的选择存在多种可能:这家饭店价格邪乎,那就抬腿走人,换家别的。只要有市场、有竞争,消费者就总能找到自己满意的消费。按经济学中的消费者主权理论,选择什么样的饭店,接受什么档次的服务,应该由人们根据其收益和成本比较来进行抉择。而商家作为利润的追逐者,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也必须考虑如何达到供求均衡。市场经济环境下饭店及餐饮企业激烈竞争的结果,势必会将酒水的价格拉低至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因此,行业协会的这一规定可能是一种不很高明的营销策略,但与是否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无关。
当然,这样一来可能会增加消费者的交易成本,而且还会引发公平的问题。尤其是,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处于垄断地位,或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成为一个行业的普遍通行做法,也就是当格式条款成为“附从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时候,合同双方的利益即会在法律上失去平衡。由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所带来的不平等就会冲击契约正义,合同反而成为处于强者地位的行业或部门攫取行业和部门私利、剥削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工具。
问题是,假如我们认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已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因此应当被判无效,这是在提出一项法律上的诉求,而这样的诉讼至少要面对以下问题:在这样的针对行业行为的诉讼中,谁是确定的原告?谁是确定的被告?法院能否受理、受理后如何裁判、判决后如何执行?诸如此类的疑问,似乎一时还找不到确定的答案。从本次讨论的情况介绍里我们得知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已以消费者胜诉告终。就个案而言,这样的结果大快人心,但是当面对一个行业千千万万个酒店的整体行为时,这样的胜利就显得苍白无力。
王忠:酒水“宰客”是饭店的一大“特色”,餐馆出售的酒与饮料价格通常比超市高出50%以上,顾客自带酒水等于断了经营者的生财之路,所以,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入餐馆的做法,在各地不少饭店都已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如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将酒店的“内部规定”升格为行业规范。但是,该条规范是否合法呢?
禁止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从合同的角度讲,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饭店酒家贴出的这种告示,是违法和无效的。
问题2.餐饮业收入30%来自酒水一项,酒水利润比饭菜高出70%,所以控制酒水外带成为国内外酒店的惯例。那么,这样的行规内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否有法律依据?
姚辉:首先,所谓“控制酒水自带”是“国内外酒店的惯例”的说法是否确实,尚有疑问。不过,问题的焦点不在这里,就算这是国际的“惯例”,在其被订入合同时,仍然要遵从缔约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因为像“禁止自带酒水”之类的“惯例”,其实是商人与商人之间在长期贸易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或者说是同行业从业者之间所达成的一种默契,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任何商家自认的“惯例”,也只有在被订入合同后才能产生拘束力。由于消费性合同具有类型统一及重复的特点,因此普遍采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形式,一旦交易相对人接受,即被认为达成协议。这实际上也是商业实践与法学理论的妥协。至于这样的行规内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否有法律依据,前已述及,单单依现行合同法或消法,尚难以判断。
王忠:禁止自带酒水的实质是一种强制性的搭售服务,严重违反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楼收取的开瓶费,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酒楼加收“自带酒水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消费者有权拒绝此类强制性交易。
况且,店家收取“开瓶费”,从物价管理的角度讲也是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所以,酒店向顾客收取“开瓶费”无法可依,对消费者而言就是侵权。如有饭店收“开瓶费”的话,消费者完全可以去投诉。
问题3.有人说,“开瓶费”不单是针对服务员为顾客开启瓶子这一动作,而是指酒楼给顾客提供了酒杯、服务等。对此您怎么认识?
姚辉:“开瓶费”当然不单单指的是服务员为顾客开启瓶子这一动作,要光是说喝酒,在家也一样;之所以在酒店里喝,当然不仅仅满足肠胃。在酒店、酒吧这样一些特定的场合,饮酒是一种综合性的享受,客观上消费者享受了酒店的所有服务及文化设施。因此,所谓“开瓶费”可以被解释或理解为服务费的代称。这样的收费,只要合法(符合物价局的标准)、合理(消费者接受),就未可厚非。
王忠:服务员开一下瓶子,不过是举手之劳,却要收那么高的费用,显然是既不合情理,又不合乎法规的。某地法院就认为,酒楼提供酒杯是收取服务费的依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退回开瓶费的诉讼请求。照此逻辑,酒楼还提供了桌凳、筷子等工具,也该收费了。
问题4.禁带酒水进入酒楼、饭店消费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在餐饮行业中普遍存在,从中暴露出什么问题?您认为,应如何进行行业规范?
姚辉:既然提到“如何进行行业规范”,实际上就已使问题的讨论超越了法律的范畴。前面已经指出,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对合同自由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必须加以规范调整。但是在一个奉行标准、追求高效便捷的社会里,我们又无法对其加以完全禁止,这是法律的尴尬。要解决合同世界所面临的这个矛盾,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和法官,还应当包括诸如行政部门的限制管理、消费者团体的监督、行业的自律等各个方面。希望从整体上设计和建构社会经济秩序的想法已被证明是不切实际的,否则我们没有必要从计划经济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指望将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都纳入法制体系的想法也是天真的。作为一种理性工具,法律并不是无往而不利的,法律有其作用的边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固然有效,但决非万能。
王忠:童叟无欺的诚信原则是经商之本,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寥寥无几了。所以,我们呼唤诚信,商家们更要紧紧抓住诚信两字,让消费者踏踏实实、舒舒服服地消费。
在经营者的赢利与消费者的保护之间也应当有一个度的问题,不能一味地保护消费者而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经营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菜与酒水如何收费,自定经营内容。酒楼有哪些菜、哪些酒水、哪些服务,需要明码标价;另一方面,顾客有知情权,有自主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酒店收取高额开瓶费牟取暴利是一种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