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关于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分析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是指商家或场所禁止消费者在特定的地点或场合自行携带酒水并进行消费的规定。
这种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商家的利益、遵守特定的许可证规定以及控制符合当地法律的售卖和消费行为等。
尽管这种法律规定在某些地方和场合中是存在的,但它在不同法域的适用程度和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是完全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而另一些地方则可能只是限制特定场所的自带酒水行为。
在法律分析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地方法律:法律规定在不同区域和国家间可能存在差异。
要分析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需要查看当地有关卫生、安全、酒精管理和餐饮行业等方面的法规。
2. 许可证要求:商家或场所可能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以从事酒精饮料的销售和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能是为了遵守这些特定许可证的规定。
3. 商业利益: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可能是为了保护商家的经济利益。
商家可能依托售卖酒精饮料来提供服务和获得利润,而自带酒水的行为可能会对商家的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4. 公众安全和健康:酒精饮料的过量消费可能会导致公众安全和健康问题。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可以帮助控制酒精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并确保饮酒行为在管控范围内。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法律可能是为了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存在的。
在具体情况下,法律的解读和实施将取决于当地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餐馆收取开瓶费合法吗

餐馆收取开瓶费合法吗
相信不少市民都有这样的经历:餐馆⼩聚,拿出⾃⼰准备的酒⽔时,服务员脸⾊“晴转多云”,或是声明“谢绝⾃带”,或者要求收取“开瓶费”,那么餐馆收取开瓶费合法吗?下⽂为⼤家详细分析解答,欢迎阅读。
餐馆收取开瓶费合法吗
酒店收取开瓶费的⾏为,分为两种情形:⼀是经营场所未明⽰、告知开瓶费的规定,等到消费者结账时⽅才告知;⼆是经营场所已明⽰、告知。
但是第⼆种情形,两部门均表⽰,⽬前法律条⽂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带酒⽔”、“收开瓶费”等⾏为划分到违法范畴,但是,如果消费者遇到不合理收取开瓶费情况,仍可以向⼯商或物价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
律师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有出现这些规定,将⼀律视为⽆效。
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4年3⽉15⽇起施⾏。
最⾼法近⽇确指出,“禁⽌⾃带酒⽔”、“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店铺进⾏咨询。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说到下馆子吃饭,相信大多数消费者都曾遭遇过“禁止自带酒水”、“谢绝自带酒水”的情况。
那么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法吗?
专家解释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
总之,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都是不合法的。
消费者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此前对于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属违法,因此即便有举报也很难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日前,最高法对“禁止自带酒水”进行明文规定,确认其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团购客户禁止自带酒水,也是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举报。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走法律程序,确认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

2002年3月29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颁布了国内第一个行业自律性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对如客人吃饭时自带酒水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界定,该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事实上,“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这个问题过去已经引发过不少争议,但是将此做法明确写入行业规范中在我国还是第一次。
即如果消费者非要喝自带的酒水,饭店就会堂而皇之地向顾客索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开瓶费。
结果我们看到的是:饭店一方面禁止自带酒水,另一方面却以较高价销售自己的饮品。
据了解,饭店出售的酒水价格普遍比市场价要高出一倍甚至更多。
(如一种“五粮液”低度酒,在市场上卖二三百元,在星级饭店里一般要卖400多元、600多元甚至800多元。
)而在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背后,则是商家通过出售酒水赚取的暴利。
那么,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消费者是否有权说“不”呢?尽管2002年1月14日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酒楼不得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
但事实上,大大小小的饭店仍普遍存在着收取开瓶费现象,因为让每一个被收取开瓶费的消费者都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不切实际的。
自己掏钱去吃饭竟要被迫接受商家的高价酒水“服务”,否则还要被收取开瓶费,消费者们不得不问:行业自律对消费者有无法律效力?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否违法?[评点]问题1.有人认为,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另有人认为,饭店不许客人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其实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也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现部分酒店因规定“禁止(谢绝)自酒水”引起消费者的投诉一时成为热点。
特别是节假日来自于外地旅游的消费者投诉尤甚,数量成倍增长。
那么,禁止(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真的违反了法律吗?如果它违法,是违反的哪条法律呢?碰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又该去怎么处理呢?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酒店规定“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有的消费者认为“某酒店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剥夺)了我们的自主选择权”。
那酒店的规定真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吗?看清此问题,笔者想大家还是需要了解一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怎么来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决定选择谁(哪家商家)消费、消费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消费来满足需求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实践中,消费者选择到甲酒店消费还是到乙酒店消费,完全是由其自身决定,你可以选择路边摊店也可以选择五星级酒店,这是毋庸置疑。
这里我们看不到经营者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地方。
(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该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
在餐饮消费中,菜肴品种、酒水品牌、消费环境、有无专人服务等是酒店提供的基本服务。
实践来看,消费者对这些的选择是完全自由的。
可能有的消费者会说“酒店提供的酒水没有我想喝的品牌,不能满足我的需求”。
我们知道实现选择权的对象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而不能要求经营者提供其经营范围外的项目。
自带酒水,不能将法律法规“灌醉”

该 报告称 , 按上世纪 8 年代 规划 , 0 神 木的煤矿 可开采 2 0 0 多年 。但 目前 的情 况是 , 相当一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 , 长期 超设计 能力 开采 , 大缩短 了矿井 和矿 大
明 白“ 如果没有 煤炭 , 除了黄土 和沙漠 ,
政府法制 20 年 09
地 一个名 叫杨某 的老板 。据 了解 , 某 杨
项 调查报告 称 , 县煤炭 资源开 发利 该
在神 木县大柳 塔镇贾 家畔村 , 以给 当地
修筑“ 堤工程” 河 的名 义 , 肆 开 采 煤 大 矿 。杨某在办理治理河堤 的相关 手续 过 程中, 与高小 明私交 过密的神 木县财 政 局王在仁起到 了关键作用 。接近 神木县
酒 水 与 否 , 否 将 本 来很 严 肃 的 法 律 法 是
规 “ 醉 ” 灌 ?
日 中国青年报》 《 ) 据悉 , 关于饭店 不得设 定最低消费 ,
和时 , 法律就要 站 出来“ 说话 ” 并且要说 ,
“ 道 话 ” 公 。
成 都 市 消 协 曾经 颁 布 过 一 项行 业规
者 的 知 情 权 、 由选 择 权 。 当 不 同 的利 自
益 群 体 间 由 此 产 生 矛 盾 , 协 又 难 以调 消
自带酒水 、 饮料 , 由饭店来 决定 。修 改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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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 的意见 , 在这种情 况下 , 除原 来条 删 例 中的相关规 定 , 显得有 点草 率。 自带
规则” j
( 辑 编
王宏志)
之 一 的神 木 县 财 政 局 局 长 也 一 并 被 “ 双 规 ” 。
饭店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法院是否支持?

饭店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法院是否支持?导读:消费者可否“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饭店可否向自带酒水顾客收取“开瓶费”?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争论多年的热点问题。
本期法信选取了两个“开瓶费”纠纷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法院支持了消费者请求,另一个案例没有支持,此两个案例的评析充分表明了法官和编写人对于争议问题的态度,也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实践中关于“开瓶费”问题的不同观点。
阅读提示1:酒楼依据其店堂告示“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案例1】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1)云法民初字第1430号;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民终字第2901号)【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的裁判规则是:酒楼“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通则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的裁判规则是:酒楼依据店堂告示“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收取开瓶费,而没有向就餐顾客给予提示,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而强迫收取开瓶费,违背了民法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退还开瓶费。
【案例评析】本案核心问题在于被告天鲜阁酒楼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
对此一、二审法院意见一致,均指其违法。
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1)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2)侵犯了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一审法院并认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二审法院并认为“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规定没有及时提示给曲连吉注意、开瓶费系违背曲连吉的意愿强迫收取。
如何处理客人自带酒水问题

错误应付:1、先生,我们这里不一样意自带酒水2、先生,不好心思酒店规定客人不可以自带酒水,否则则加收20%开瓶费。
3、先生,自带酒水也能够,可是要加收20%开瓶费。
问题诊疗:“先生,我们这里不一样意自带酒水”,这类说法过于直接,没有给客人台阶下,会让客人感觉很没有面子,进而会激起客人与我们的抗衡。
“先生,不好心思酒店规定客人不可以自带酒水,否则则加收 20%开瓶费。
”和“先生,自带酒水也能够,可是要加收 20%开瓶费。
”这两种说法都提到了开瓶费,而前一种说法,又拿酒店的规定来压客人,这都是让客人很讨厌的做法,在此刻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的纠葛中,特别是酒店收开瓶费的投诉最多,这应当惹起酒店经营者的重视和关注。
服务策略:对于酒店业能否能够拒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受,国内好多媒体都进行过议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外国,餐饮公司和客人之间有种默契,客人一般不会自带酒水到餐厅饮用。
中国旅行饭馆业协会拟订的旅行饭馆行业规范在第 29 条内容中也做了这样的要求,内容是“饭馆能够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受,但应当将拒绝的通告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着地点”。
这里说的“能够拒绝”但其实也能够不拒绝,此刻就有好多地方酒店不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甚至把这类做法变为一种特点和差别化营销来经营,这就依据不一样酒店的经营思路来决定了。
此刻在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的纠葛中,无疑酒店方是被动的,就本案而言,不论餐厅是拒绝顾客自带酒水仍是赞同自带酒水,建议注意以下几点:都要提早明示和见告客人。
充足尊敬客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比如,在客人订餐时主动说明餐厅的做法,“拒绝自带酒水”的小标牌应当放在惹眼处,客人进门的时候,如服务员看到应当问能否存放,碰到客人个别要求要耐心磋商,婉词拒绝客人自带酒水 ,讲明原由等,服务人员要注意服务态度和语言表达。
能够学习外国一些餐厅的做法,将菜单陈设在餐厅进口处,以便客人进店前就能有条件对餐厅供给的菜品和服务条件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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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9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颁布了国内第一个行业自律性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已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对如客人吃饭时自带酒水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给予了界定,该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事实上,“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用餐”这个问题过去已经引发过不少争议,但是将此做法明确写入行业规范中在我国还是第一次。
即如果消费者非要喝自带的酒水,饭店就会堂而皇之地向顾客索要几元到几百元不等的开瓶费。
结果我们看到的是:饭店一方面禁止自带酒水,另一方面却以较高价销售自己的饮品。
据了解,饭店出售的酒水价格普遍比市场价要高出一倍甚至更多。
(如一种“五粮液”低度酒,在市场上卖二三百元,在星级饭店里一般要卖400多元、600多元甚至800多元。
)而在禁止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的背后,则是商家通过出售酒水赚取的暴利。
那么,面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消费者是否有权说“不”呢?尽管2002年1月14日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酒楼不得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
但事实上,大大小小的饭店仍普遍存在着收取开瓶费现象,因为让每一个被收取开瓶费的消费者都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不切实际的。
自己掏钱去吃饭竟要被迫接受商家的高价酒水“服务”,否则还要被收取开瓶费,消费者们不得不问:行业自律对消费者有无法律效力?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否违法?[评点]问题1.有人认为,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饭店向消费者提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并无欺诈或强迫消费,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另有人认为,饭店不许客人自带酒水是违法的。
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其实是一种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也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您对此作何理解?请您谈谈自己的看法。
姚辉:合同法并未将格式条款规定为无效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只有在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才可被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订立的法理看,酒店以“禁带酒水”牌方式明示其交易条件,确实是其向消费者提出的形成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如果消费者愿意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此项“要约”,这并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所列举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此处所讨论的这种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等,但这样的规定过于抽象,适用时颇有困难。
我国迄今为止也尚未有法律授权法官可以将“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认定为因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而且,如果只是个别的酒店单独地制定这样的条款的话,我并不认为这侵犯了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为在一个市场环境里,消费者的选择存在多种可能:这家饭店价格邪乎,那就抬腿走人,换家别的。
只要有市场、有竞争,消费者就总能找到自己满意的消费。
按经济学中的消费者主权理论,选择什么样的饭店,接受什么档次的服务,应该由人们根据其收益和成本比较来进行抉择。
而商家作为利润的追逐者,在制定收费标准时也必须考虑如何达到供求均衡。
市场经济环境下饭店及餐饮企业激烈竞争的结果,势必会将酒水的价格拉低至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
因此,行业协会的这一规定可能是一种不很高明的营销策略,但与是否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无关。
当然,这样一来可能会增加消费者的交易成本,而且还会引发公平的问题。
尤其是,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处于垄断地位,或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成为一个行业的普遍通行做法,也就是当格式条款成为“附从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时候,合同双方的利益即会在法律上失去平衡。
由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所带来的不平等就会冲击契约正义,合同反而成为处于强者地位的行业或部门攫取行业和部门私利、剥削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工具。
问题是,假如我们认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二十九条已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因此应当被判无效,这是在提出一项法律上的诉求,而这样的诉讼至少要面对以下问题:在这样的针对行业行为的诉讼中,谁是确定的原告?谁是确定的被告?法院能否受理、受理后如何裁判、判决后如何执行?诸如此类的疑问,似乎一时还找不到确定的答案。
从本次讨论的情况介绍里我们得知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已以消费者胜诉告终。
就个案而言,这样的结果大快人心,但是当面对一个行业千千万万个酒店的整体行为时,这样的胜利就显得苍白无力。
王忠:酒水“宰客”是饭店的一大“特色”,餐馆出售的酒与饮料价格通常比超市高出50%以上,顾客自带酒水等于断了经营者的生财之路,所以,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入餐馆的做法,在各地不少饭店都已成为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如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将酒店的“内部规定”升格为行业规范。
但是,该条规范是否合法呢?禁止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从合同的角度讲,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饭店酒家贴出的这种告示,是违法和无效的。
问题2.餐饮业收入30%来自酒水一项,酒水利润比饭菜高出70%,所以控制酒水外带成为国内外酒店的惯例。
那么,这样的行规内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否有法律依据?姚辉:首先,所谓“控制酒水自带”是“国内外酒店的惯例”的说法是否确实,尚有疑问。
不过,问题的焦点不在这里,就算这是国际的“惯例”,在其被订入合同时,仍然要遵从缔约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
因为像“禁止自带酒水”之类的“惯例”,其实是商人与商人之间在长期贸易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或者说是同行业从业者之间所达成的一种默契,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按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任何商家自认的“惯例”,也只有在被订入合同后才能产生拘束力。
由于消费性合同具有类型统一及重复的特点,因此普遍采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形式,一旦交易相对人接受,即被认为达成协议。
这实际上也是商业实践与法学理论的妥协。
至于这样的行规内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否有法律依据,前已述及,单单依现行合同法或消法,尚难以判断。
王忠:禁止自带酒水的实质是一种强制性的搭售服务,严重违反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酒楼收取的开瓶费,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酒楼加收“自带酒水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消费者有权拒绝此类强制性交易。
况且,店家收取“开瓶费”,从物价管理的角度讲也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所以,酒店向顾客收取“开瓶费”无法可依,对消费者而言就是侵权。
如有饭店收“开瓶费”的话,消费者完全可以去投诉。
问题 3.有人说,“开瓶费”不单是针对服务员为顾客开启瓶子这一动作,而是指酒楼给顾客提供了酒杯、服务等。
对此您怎么认识?姚辉:“开瓶费”当然不单单指的是服务员为顾客开启瓶子这一动作,要光是说喝酒,在家也一样;之所以在酒店里喝,当然不仅仅满足肠胃。
在酒店、酒吧这样一些特定的场合,饮酒是一种综合性的享受,客观上消费者享受了酒店的所有服务及文化设施。
因此,所谓“开瓶费”可以被解释或理解为服务费的代称。
这样的收费,只要合法(符合物价局的标准)、合理(消费者接受),就未可厚非。
王忠:服务员开一下瓶子,不过是举手之劳,却要收那么高的费用,显然是既不合情理,又不合乎法规的。
某地法院就认为,酒楼提供酒杯是收取服务费的依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退回开瓶费的诉讼请求。
照此逻辑,酒楼还提供了桌凳、筷子等工具,也该收费了。
问题 4.禁带酒水进入酒楼、饭店消费和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在餐饮行业中普遍存在,从中暴露出什么问题?您认为,应如何进行行业规范?姚辉:既然提到“如何进行行业规范”,实际上就已使问题的讨论超越了法律的范畴。
前面已经指出,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对合同自由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必须加以规范调整。
但是在一个奉行标准、追求高效便捷的社会里,我们又无法对其加以完全禁止,这是法律的尴尬。
要解决合同世界所面临的这个矛盾,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和法官,还应当包括诸如行政部门的限制管理、消费者团体的监督、行业的自律等各个方面。
希望从整体上设计和建构社会经济秩序的想法已被证明是不切实际的,否则我们没有必要从计划经济转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指望将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都纳入法制体系的想法也是天真的。
作为一种理性工具,法律并不是无往而不利的,法律有其作用的边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固然有效,但决非万能。
王忠:童叟无欺的诚信原则是经商之本,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寥寥无几了。
所以,我们呼唤诚信,商家们更要紧紧抓住诚信两字,让消费者踏踏实实、舒舒服服地消费。
在经营者的赢利与消费者的保护之间也应当有一个度的问题,不能一味地保护消费者而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经营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菜与酒水如何收费,自定经营内容。
酒楼有哪些菜、哪些酒水、哪些服务,需要明码标价;另一方面,顾客有知情权,有自主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
酒店收取高额开瓶费牟取暴利是一种违规行为,但是,消费者自带酒水也非无所顾忌。
不少酒店表示,收取开瓶费主要是想保证酒水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
1999年10由于经营者不能预见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潜在危险,所以,在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引起其他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时,经营者可以免责。
问题5.消费者被收取了开瓶费,如果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成本太大,那么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姚辉:诉讼同样是一种有成本的活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高成本。
因此,我倒并不认为因成本太大而导致无法诉讼是法律制度的不足。
当然,从制度建设及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考虑,有关方面也确实应该制定一些有利于消费者及与消费有关的诉讼制度,比如设立“小额诉讼法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