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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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商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7.10•【文号】[1986]计办字899号•【施行日期】198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计办字第899号)一九八四年六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4〕76号文件批转国防科工委等五个部委《关于解决三红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规定了解决职工和科技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政策和办法。

为贯彻执行这一文件规定,一九八五年二月,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劳动人事、公安、商业等部以〔1985〕计研字第205号通知,联合下达了解决十四个省、自治区三线艰苦地区部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的三年指标,并对办理“农转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年多来,由于有省、自治区和各国防工业部各级领导重视,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这项工作进展顺利。

据十四个省、自治区统计,到一九八五年底止,共办理了“农转非”18941户69433人,解决了职工和科技人员夫妻长期分居的问题,对稳定三线国防科技工业队伍,调动广大职工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作用。

但是在办理“农转非”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些地方未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擅自放宽投机倒把,扩大了“农转非”的数量,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造成了地区、单位之间宽严不一的矛盾;有的地方对企事业单位住房、生活和子女上学、就业等条件缺乏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一次审批办理“农转非”的数量过大,超出了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等等。

为扎实、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现对有关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职工家属“农转非”的条件。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
的意见》的意见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
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复函
总政治部:
你部干部部《关于牺牲病故军官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收悉。

经研究,意见如下:
随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人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后,国家再指令性向企业安置人员非常困难。

因此,应尽量减少指令性安置。

为帮助解决军队的困难,同时考虑与地方的政策相衔接,建议将《意见》第八条改为:“易地安置的牺牲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办理调动手续,由接收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工作;病故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

有劳动能力无正式工作的军官配偶及待业子女,由当地政府纳入劳动就业与社会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1993年10月18日
——结束——。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0]5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0]5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7日劳办力字(1990)51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1990年9月17日《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劳力〔1990〕19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因被下放等原因工龄间断了几年,可否办理退养手续问题,可以参照你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类似做法办理。

二、关于老工人在退养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其子女可否录用为合同制工人问题,由于职工被开除公职已失去国家职工身份,其子女不能按《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的规定办理。

——结束——。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1986]后生字第558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公安部商业部(已变更)b04
【发布日期】1986.09.27
【实施日期】1986.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
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
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年9月27日〔1986〕后生字第558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4号文件明确了军队工厂是国防工业组成部分,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有关政策规定适用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1985年7月1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以(1985)后生字第262号通知联合下达了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指标,并对办理“农转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年来,由于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1985年度“农转非”工作。


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巩固和加强三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农转非”以后安置工作难度较大,有的超出本单位的承受能力,给解决家属住房、子女上学、就业和生活福利及物资供应等问题带来了一些困难,增加了单位的负担。

为有利于各单位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家属“农转非”及其安置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25•【文号】劳社厅函[2002]289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89号)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你公司送来的《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中大龄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都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提前退休行为,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因此,兵工三线困难企业中男45周岁。

女40周岁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但考虑到兵工三线困难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对这部分大龄下岗职工采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协保”)的方式妥善安置。

即实行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协保”期间职工生活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集团公司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二、关于落实下岗职工优惠政策问题即将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企业纳人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地方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举例:2006年3月-4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公示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36岁硕士工程师1(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31岁硕士经济师(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1(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四、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迁)入人员所需审核的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照个人档案审核以下材料原件,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归档留存:1、京内方常住户口簿(卡)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业务工作考核材料;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等;3、结婚证;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什么条件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什么条件户口问题是我们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办理户口簿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相关的事项。

现在我们会因为自己的学习或者工作的原因调动户口地址,所以我们要知道相关的法规。

那么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有哪些,需要什么条件?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办理农转非户口证明材料(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需要的证明材料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高、中级职称证书。

2、岗位受聘的证明材料。

3、学历证书。

4、任职证明(任命书或任职材料)。

5、获得奖励或荣誉证书的材料。

(二)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证明材料需要上述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还应补充下述材料。

1、结婚证书及随转人员的农业户口卡。

2、随转在校子女的学校证明。

3、随转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有病子女需有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1975年1月1日出生后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5、本人是独生子女,需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6、办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随转子女,需有前妻(夫)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应报原件,同时报送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洁,规格整齐一致。

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条件(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人员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农转非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在本岗位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乡镇农机、水利、经营、林果、蔬菜、畜牧、养殖等部门第一线工作的职工。

2、在民政系统殡葬、精神病院、光荣院、福利院、烈士陵园工作的职工。

3、在农田水利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水库河道管理、水文勘测、农林灌溉、防汛抗旱、造林、护林、植保、育种工作的职工。

4、在市政工程建设系统从事公路建设与维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与维护工作的职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关于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待遇等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8月15日)为巩固和加强三线国防建设,稳定职工队伍,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改善他们的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的具体情况,建议采取如下政策:一、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一)在三线艰苦地区的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就地安置。

对就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实行以下办法:(1)凡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职工,退休金标准提高5%。

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

(2)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助费一样,对离休的,包括在原工资内发给;对退休的,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3)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就地安置中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给予妥善解决。

(二)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1)在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如宝鸡、咸阳、汉中、渭南、铜川、商县等城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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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
题的函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人办调[1989]004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6.07.29
【实施日期】198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解决三线军工企业
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的函
(人办调〔1989〕004号)
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
在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代表有反映一些“三线”军工企业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尚未解决,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助军队把“三线”军工企业老职工的家属“农转非”问题解决好。

对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国防科技工业职工的家属“农转非”问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通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6号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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