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各级政府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

(六)各级政府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推动科技、教育与经济紧密结合,坚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积极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央和省、市、区各级政府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和政策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
作为主管部门的科技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指导和促进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成立了“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并由其出版发行了关于大学科技园的专刊与简报;先后于哈尔滨、北京和上海三次召开了全国性大学科技园工作研讨会;组织国家科学技术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组完成了《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体系》等;由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和新拟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对各地方省、市、自治区科技与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成为国家级的创新环境好、创新资源聚集、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孵化绩效显著、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评估,促进大学科技园的持续性发展。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包括清华科技园、北航科技园等在内的十个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代表出席了这次大会。
本次大会上,相关会议文件和会议讨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国家自主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肯定了大学科技园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研发、中介服务和其他配套服务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提出了各项优惠政策。
在随后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关细则,对大学科技园下一步的发展必将产生更大的推动作用。
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模板】

XX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豫政〔2019〕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省大学科技园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一定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对省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内省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省大学科技园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多种形式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八条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一批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001]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001]](https://img.taocdn.com/s3/m/2f2ce555f90f76c660371a9a.png)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第四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之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以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支撑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科技园管理制度

科技园管理制度一、科技园是学校师生教学实验实习的场所,除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凡进入科技园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科技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教学和科研的要求,由科技园统一安排。
三、爱护科技园仪器设备,做到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在使用仪器中,如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应视情节赔偿。
四、科技园内所有仪器设备不得带出科技园,特殊情况下,院内单位借用,须经科技园主任批准,院外单位借用须经院领导批准。
五、非食品药品学院人员到科技园进行实验及教学工作,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对科技园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贵重金属等专门物品,应实施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制度。
使用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七、科技园仪器设备、器材及用品应建立帐、卡,做到帐、卡、物一致,严禁私自拆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仪器报废时填写报废仪器报告,较大仪器设备报废时,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做技术论证,上报学校批准。
八、科技园不得存放任何与科技园无关的物品,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
九、科技园要时刻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备防火器材。
实验结束后和每日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检查园区周边大门是否锁好,杜绝不安全隐患,确保科技园安全。
玩忽职守者,追究个人责任。
科技园安全卫生制度一、科技园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任何人在科技园工作都应严肃认真,遵守操作规程。
二、实验教室内应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设备、桌凳台面均应做到无灰尘。
三、实验教室内仪器、装置不得擅自搬动,电源闸刀不得擅自开合。
四、室内禁止吸烟、吐痰,不得乱丢废纸、杂物等,实验完毕实验教师要组织学生打扫教室卫生。
五、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保管,并严格管理。
六、各种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搬乱放,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七、离开实验教室要关好水、电和门窗。
科技园主任岗位职责一、全面负责科技园的建设、管理、教学和科研试验等工作。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八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
第九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教育部2019年4月3日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国科发区〔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教育部2019年4月3日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制度

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制度
是指大学在开展科技园建设过程中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旨在规范科技园建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科技园建设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各职责分工,包括指导机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等。
2. 政策和资金支持:明确科技园建设所享受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包括政府出资、群众筹资、企业投资等。
3. 建设规划和目标:制定科技园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在一定时期内的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
4. 建设审批程序:规定科技园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前期策划、规划设计、建设方案审批等。
5. 建设管理:制定科技园建设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环保管理、建设施工管理等。
6. 项目招商和入驻:制定科技园项目招商和企业入驻的相关制度,明确招商标准、流程和程序,规范企业入驻管理。
7. 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科技园服务体系,包括企业培育、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等。
8. 绩效考核和评价:明确科技园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9.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定科技园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
10. 法律法规遵守:要求科技园建设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规范和统一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科技园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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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2006-2020年)》、
年)》以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推动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一流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五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通道。
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条件和增值服务的机构。
要大力提高创业辅导、技术平台等孵化条件和技术转移能力,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开拓、法律财税等专业服务能力,重点改善园区金融投资的环境与能力,拓展大学科技园的融资服务渠道。
第七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将
高校资源优势与地方特色产业相结合,通过与地方共建技术平台和中试基地,面向产业需求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转化,为提升产业竞争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区域经济提供支撑。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4.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面积达15000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及以上。
5.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6.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园区内有风险投资、金融机构进驻,园区筹措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并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案例。
9.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10.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11.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2.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 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60个月)。
5. 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中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 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8. 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留学生、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条件的,不再列为国家大学科技园;不再列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待具备条件时,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继续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扶持等政策。
第十四条科技部、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
根据建设发展绩效,对成绩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科技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执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
实到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六条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
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推动建立大学科技园信息平台,鼓励组建大学科技园协会组织或区域性战略联盟,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大学科技园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d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