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

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第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电力企业应当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电力设施日常保护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七)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

(八)海底电缆、江河电缆的两岸。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等生产区域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等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管沟(线)的保护区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四)在发电厂生产用水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和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的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及其安全距离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围垦、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以及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危害大坝安

全的活动;

(七)损坏、封堵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船舶停泊区和检修道路;

(八)损坏、迁移水力发电厂的水情测报设施;

(九)其它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

(三)利用杆塔或者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内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五)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标志;

(六)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搭接。

第十二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烧窑、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及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或者林区边缘进行野外用火引起火灾,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采矿、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四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等公用事业管道,应当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管理,谨慎使用

机械,不得损害电力设施。

第十五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非法阻挠施工单位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及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阻挠、破坏合法的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作业;

(二)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从事前款第(三)项的活动的,还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二)迅速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三)排除妨碍,限制通行,保证抢修通道畅通;

(四)调集物资、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支援抢险;

(五)协调电力供应,确保重要单位供电。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

(二)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三)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

(四)其他恢复电力正常供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一)中止供电;

(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三)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四)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前款所述紧急措施,依法必须补偿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补办,并应当尽量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减少因故障、事故造成的停电。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侵占、毁损电力设施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可以依法单独或者合并行使权利;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二十五条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的相关手续。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三)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的,由电力设施所有人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园林管理单位或者树木的所有人应当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修剪,并保持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10千伏及以下 3.0米 3.0米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220千伏 4.0米 4.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等植物必须符合前款第(四)项要求;对不符合安

全距离的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跨越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拆迁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与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就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也可以由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补偿事项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标准给予补偿;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电力建设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造成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爆破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批准行为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试论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试论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发表时间:2017-11-20T12:16:51.873Z 来源:《电力设备》2017年第20期作者:刘新成王顺江刘塔军[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行业越来越普遍,电力行业中设施保护是重要的部分。(1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塔城供电公司公安保卫部新疆省塔城 834700; 2国网塔城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检修公司)输电运维室新疆省塔城 834700)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行业越来越普遍,电力行业中设施保护是重要的部分。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保障用电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前提,关乎到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该更加重视。本文就电力设施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且对新形势下的保护工作进行了一些研究。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 1新形势下保护电力设施的必要性由于新形势的影响,电网的建设步伐在日益加快。但是,在市政、民用建设,城市绿化工程和道路更改工程中,与电力设施产生了很大的冲突。同时,施工中的外力破坏设施案件和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呈现递增的趋势,并且这种案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不仅侵犯了电力企业的利益,也对国家的财产和公民的安全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威胁。在这种形势下,保护电力设施成为企业和国家不可推脱的责任。 2目前我国电力设施被破坏的主要原因 2.1树木和违章建筑破坏树木与线路的问题,一直都很让电力企业感到头痛。近些年,各乡镇政府都鼓励林业的发展,让农民种植树木来进行创收。但是农民的思想觉悟不高,不能对电力线路下面的保护区有安全方面的考虑,从而大面积的种植树木。并且很多树木种植者受利益驱使,也会在线下保护区内种植树木,而且屡禁不止,经常是电力线路人员处理完又会有新的树木。高压电和树木之间的距离一旦处于不安全范围内,树木就会被高压电的电力影响成为导电体,不仅会出现跳闸停电的现象,还容易对建筑、线路和行人造成安全威胁。违章建筑的问题也是屡禁不止,有些单位或者个人为了个人利益,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私设厂房或者私建住宅,严重违反电力法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威胁了电力线路的正常运行。 2.2盗窃行为、外力的破坏近些年,盗窃案件频发,由于盗窃电力设施而形成的电力设施破坏情况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电力设施中,塔材、杆塔拉线、变电站等设施非常重要,同时也非常贵重。很多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不顾电力的安全运行问题,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频繁的对这些设施进行盗窃。还有的纯粹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在不利人不利己的情况下,对电力线路铁塔进行恶意破坏,这严重影响了电力线路的运行安全。而且,新形势下,电力设施盗窃案件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单人作案,甚至发展成了团队模式,这让政府和电力企业在规范和治理时,难度更加大。其中,比较多的盗窃案件是对农网配电设备的盗窃,所以在保护时要更多的对这一方面进行研究。同时外力破坏问题也在增加,违章施工、风筝气球、锡箔彩带等都成为影响电力安全的重要因素。 3适应新形势下对电力设施保护进行优化 3.1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调整工作重心电力企业的中心是生产、经营以及建设,这一点应该被着重强调,所以对这个中心进行电力设施的保护是电力企业的责任。但是,电力企业改革后,政企分开管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更严峻的挑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行政权利被取消了,义务范围却增加了,而且保卫工作得不到深刻重视,这都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变高了。因此,为了顺应新的形势发展,企业需要对工作重心进行调整。在对企业的队伍建设上,要加大力度,在电力企业中的人员,要能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电力知识,能够协调企业与政府、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上的保障。 3.2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加强保护力度为了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营造出一个安全的电力环境,需要在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上进行加强。如何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需要从建设安全标志和提高宣传力度两个方面上着手。在建设安全标志上,需要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严肃对待,在电力线路沿线相关的地段上都进行醒目的安全标识工作,突出显示电力设施,起到警示作用。在宣传上,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电视、报纸等方式来展示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更要结合地区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落实到人民群众中。例如,印制宣传册、制作宣传画。宣传产品在内容上,要能够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破坏电力设施的危险性,同时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示,以警告无知的不法分子,起到思想上的压制作用。而且,内容不能太过于严肃死板,要尽量做到生动有趣并且极具阅读性,让人民群众在觉得有趣的同时加深了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 3.3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配合机关力量国家公安机关的力量也是不容忽视的,要能够和公安机关配合治理电力设施案件。在电力设施被不法分子偷盗、破坏后,要能够及时的和公安机关报告并且登记,以便能够尽早破案,从而挽回企业的损失,减少破坏案件发生和降低电力设施的破坏给建筑、人们带来的不良影响。另外,由于废品收购站成立简单、无人监管,所以已经渐渐成为电力设施主要的销赃点,许多的废品收购站都暗地里收购被盗窃的电力设施。所以还要联系公安机关一起清理线路周边不规范的废品站、房屋,从本质上减少不法分子销赃的渠道,降低不规则房屋带给电力设施的隐患。同时国家也应在电力设施的收购上采取措施,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严禁进行电力设施收购。这样,才能对电力设施起到极大的保护作用,也对企业的利益起到维护作用,更是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结语 在对新形势进行解读后,更加的显示了我国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从上文可以看出,我国电力保护设施的问题还很多问题,电力设施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在国家和企业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上是远远不够的。电力企业要能够重视起这一影响国民生计的重要设施,从企业内部和外部都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再加上公安机关的配合,才能推有效动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推动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制定了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福建省供用电条例(2012.2.23)

福建省供用电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规范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将电力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电力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工商、质量监督、安监、物价、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供用电管理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供用电秩序维护以及电力设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保护电力设施与安全用电宣传单

保护电力设施与安全用电宣传单 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请您爱护好电力设施 1、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禁止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开挖取土;禁止向电力线、变压器上抛掷物体。 3、禁止利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和作起重牵引地锚。禁止在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安装广播喇叭。 4、禁止在电力线路下和杆(塔)附近建房、修路、烧油菜麦梗、烧窑、烧荒、种树栽竹、打场堆物、堆放垃圾、倾倒有害的化学物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电、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6、凡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延伸如下距离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必须到供电部门办理有关电力设施安全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 7、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范围参照第5条)新种

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应当予以砍伐,电力企业不支付任何费用。 8、未经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9、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0、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钓鱼或放风筝。 12、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禁止攀爬电力线路杆(塔)、变压器台架、摇晃拉线等危害电力设施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13、安全用电,人人有责。用电必须先申请,安装、修理找电工,禁止私拉乱接用电。 14、临时用电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并有专人负责看管,用电结束及时拆除。严禁使用挂钩线用电。 15、严禁私设电网防盗、捕鼠、狩猎和用电捕鱼。禁止使用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电线接电。 16、发现电力线断落、配电变压器等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找电工处理,并远离现场看守。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加强10千伏业扩工程竣工检验管理的通知(闽电运检〔2013〕307号)

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闽电运检〔2013〕307号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加强 10千伏业扩工程竣工检验管理的通知 各电业局、县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业扩工程竣工检验管理,规范业扩工程竣工检 验的现场作业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调整10千伏业扩工程竣工 检验管理职责分工,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在4月16日前,做好职 责调整、流程调整、工作交接工作,并加强业扩工程竣工检验 的组织协调,推行竣工检验工作标准作业书,强化竣工检验的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竣工检验工作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整职责分工 10千伏业扩工程竣工检验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运检部负责竣工检验现场工作组织,营销部做好协调联系工作, —1—

职责分工如下。 (一)运检部职责 1.安排配电专责或运维班组人员担任业扩工程竣工检验供电方工作票签发人、现场工作负责人和竣工检验工作班成员,负责业扩工程涉网设备验收。 2.负责组织业扩工程竣工检验的现场勘察工作。 3.供电方签发人和客户方(或施工单位)有权签发的人员共同签发工作票,客户方(或施工单位)不具备签发资格的可由供电单位签发人签发。 工作负责人负责业扩工程竣工检验现场组织工作,负责汇总配电、用电检查、计量等专业的验收意见,填写业扩工程竣工检验报告单。 4.配电运维人员作为工作班成员参与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负责业扩工程涉网设备的竣工检验工作,并将检验意见书面汇总工作负责人。 (二)营销部职责 1.营销部负责安排客户经理作为竣工检验现场协调(联系)人,安排用电检查人员作为供电方竣工检验工作许可人。 2.营销部负责根据业扩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编制竣工检验月和周工作计划,并提交给运检部;明确客户方工作许可人,提供参—2—

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标语

5月21日,江苏新沂市供电公司16个供电所的120多名红马甲服务队员走村入户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通过向群众散发宣传材料,在主干线路途经的村庄以及镇村主要路口悬挂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拉开了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序幕。 据了解,该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明显增强。有效预防盗破、施工、异物、垂钓、树障等外力隐患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危害,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电网安全运行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巩固春季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线路通道专项整治成果,清理一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树木,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技术防范水平有新的提高,全面检查变压器、线路设施的技防设置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提高电力设施抵御外力盗窃、破坏的能力,确保无施工碰线、异物挂线、树线矛盾等外力损坏电力设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吊车驾驶员宣传。积极协调市政府经贸委、安监、质检局,利用特种车辆(吊车)操作证年审、换证的机会,集中向吊车驾驶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严防碰线事故的发生。 该公司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在地方主要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上播出、刊载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内容外,积极组织宣传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农户家中向群众散发宣传画及电力设施保护材料,在主要交通要道、重点线路走廊、案件多发地段以及

各村村务公开栏、电费收缴点张贴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标语、宣传画,公布举报电话,并利用村广播以及收电费之机对广大农户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以提高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全力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该公司还开展了电力设施保护进校园活动,与广大教师生面对面进行宣传,重点向学生讲述和宣传电力保护常识,引导中小学生自觉加入保护电力设施的行列中,做一名保护电力设施的小卫士,通过学生们将电力设施保护知识传播给家长和社会各界,努力营造“人人爱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 — 10千伏 5米 35 — 110千伏 10米 154 — 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着成绩。 第八: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 201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 一、重拳出击,打防并举,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战绩显赫 今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辖区电力设施被破坏或者被盗窃案件频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因此作为有关部门,特别是我们供电部门,丝毫不能放松警惕性,不能削弱打击力度。2010年月至2014年月,全县电力设施被盗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起,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其中,城区配网资产损失万元,农村电网资产损失万元,路灯设施损失万元;110千伏及以上高压设备损失万元,35-10千伏中压设备损失万元,380伏及以下低压设备损失万元。仅今年1-2月份,为抢修被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我局已消耗全年%的备用维护线材。从所发生的情况看,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一些乡镇和基层单位仍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有的甚至在认识上有误区,在电力电杆设施保护范围内乱挖乱建砖瓦厂,开挖取土,植树造林等行为仍然断断续续存在,电力设施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加强电力设施巡逻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县供电公司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牵头工作,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加大电力设施经费的投入,提高科技防范保护能力。同时,与各相关部门默契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紧密配合,共同打好打赢电力设施保护这一仗。

专项行动期间,为了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工作措施以及电力线路治安保护措施,我们供电公司出动电力护线人员人,巡视输电线路公里,全力以赴对输电线路进行巡视和督导,并且实施了严密的盯防措施,非常时期对余个线路危险点进行了蹲守防范,确保了“”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供电。 我们供电公司经过研究分析单位与个人窃电的定罪量刑和窃电量计算的司法认定等课题,探讨窃电行为的排查方式和取证要点。在窃电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分析和思考寻找准确计算窃电量的方法,争取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在反窃电专项活动中,一举查处了一大批手段狡猾、隐藏较深的窃电案件,侦破了一批涉电案件,抓获了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嫌疑人,整治了一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有效打击、震慑了窃电违法犯罪。 县供电公司还经常深入开展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和小冶炼厂,开展清查整治行动,及时查处破获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违法犯罪案件,取缔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个,严厉打击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时,还积极对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章树木、违章建房以及违章施工等障及时加以了清除,清除违章树木棵,拆除违章建房和违章施工间(处)。 二、因地制宜,多管齐下,构建电力设施保护网络 (一)领导重视,提供行动协调保证 工作好与坏,组织是关键。为切实加强对打击破坏电力线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领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湖南新桥电力有限公司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措施 电力设施,担负着输送、分配电能的任务,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裸露野外的特点。供电企业是无围墙工厂,电力线路是工农业生产的生命线,电力设施被盗,受害的不只是供电企业。为认真落实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电力设施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缺少灵活多样、长期渗透的缺点,根据公司电力设施覆盖区域,选择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进乡村播放教育电影,给中小学生发放教育书籍、利用小区张贴栏张贴典型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电力设施保护活动进工厂、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保电氛围。 二、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一方面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有关违法情况,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要经常开展一些活动,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联合当地政府开展违章建筑清障活动,联合林业防火部门开展防山火活动等。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防范处理措施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断创新防范方式,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强调“以人为本”,加强线路运行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提高巡线的到位率、准确率和处置率。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强化电力设施的治安保卫工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电站、变电站、调度中心等重点要害部位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生产保卫人员。要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事故发生。 (二)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和供电企业是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的主力军和攻坚力量。建立并不断完善和巩固警企结合的长效协作机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依法有效防范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电力设施盗窃行为一方面要堵住销赃渠道,联合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站收购盗窃电力设施给予打击,并定期实行暗访了解情况。另一方面采取防盗技术防盗措施(提高防盗螺栓的安装范围),对重点区段线路及时改装、加装防盗设施,提高线路本身的技防水平。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电力建设和企业发展预算,长期打算、统筹规划、确保重点、稳步推进,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技防、人防、物防措施的落实提供可靠的财力、物力保障。针对山火、焚烧农作物秸秆、垂钩、鸟害等电力设施破坏行为,在特殊季节,实行穿梭巡查,专人守候工作方法,对特殊地段,实现定点定人,建立完善在线监控手段,随时监控异常情况。落实防鸟害事故的措施,采取安装防鸟刺、驱鸟器、涂刷防鸟生物涂料等措施,防止鸟害事故的发生。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 细则正式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

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 护条例全文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制定保障了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顺利进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从事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以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电力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秩序;对危害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能源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电源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鼓励和支持用户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节约、科学用电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意识。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 第一节电力设施建设 第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遵循经济、环保、安全、均衡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协调电力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编制电力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行业规划,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 (试行) 二00四年九月

目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符号 (2) 4 总则 (3) 5 电力变压器及电抗器 (4) 6 互感器 (18) 7 开关设备 (28) 8 套管 (42) 9 支柱绝缘子和悬式绝缘子 (45) 10 电力电缆线路 (47) 11 电容器 (54) 12 变压器油和六氟化硫气体 (60) 13 避雷器 (66) 14 母线 (69) 15 二次回路 (70) 16 1kV及以下的配电装置和电力布线 (70) 17 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 (71) 18 接地装置 (72) 19 电除尘器 (75) 20 旋转电机 (76) 21 带电设备红外检测 (90) A.1.1 附录A(标准的附录) (93) A.1.2 附录B(提示的附录) (94) A.1.3 附录C(提示的附录) (94) A.1.4 附录D(提示的附录) (94) A.1.5 附录E(提示的附录) (95) A.1.6 附录F(提示的附录) (96) A.1.7 附录G(标准的附录) (97) A.1.8 附录H (提示的附录) (98) A.1.9 附录I(提示的附录) (99) A.1.10 附录J(标准的附录) (99) A.1.11 附录K(提示的附录) (103) A.1.12附录L(提示的附录) (103) A.1.13 附录M(提示的附录) (104) A.1.14 附录N (提示的附录) (109) 修订说明

前言 电力设备的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是安装、运行和维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是电力系统绝缘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1999年原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制定颁发了《福建省电网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规程实施细则》,多年来对电力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新设备的大量涌现,试验技术不断更新与提高,原规程的某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电力生产的需要。为此,2003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GB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及有关反措文件,结合福建省电网的实际情况,对《福建省电网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规程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本规程经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批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1999年原福建省电力工业局颁发的《福建省电网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规程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发供电单位、二级单位、基建单位、设计单位和联营单位均应遵照执行,省内并网发电厂、县级供电企业、其他电力用户应参照执行。 本规程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运行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发现不尽完善之处,请及时与福建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联系。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福建省电力试验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孔林应宗明林冶周剑 连鸿松王恒山陈泰山陈德兴周渠林世勇章开煊于建 龙吴虹鄢庆猛朱宗毅廖福旺施广宇施倩赵道阳黄维宪 林一泓毛冠民王定有 本规程主要审定人: 本规程批准人: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月方案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月方案为加强我所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维护本地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继续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及文件精神,决定在我所范围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现将具体实施方案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事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全市的电力供应,工作范围广、任务重。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总结多年来的电力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探索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效途径,开创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各相关单位和电力企业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社会稳定。 二、活动时间

20xx年3月1日-3月30日 三、宣传的主要内容及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 3、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保护输电线路通告》。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输电线路保护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通告》。 5、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案例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常识。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结合宣传月活动,对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最少一次的专题教育活动;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将宣传工作与侦破案件,清理整顿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违法种植物超高树木、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站点、金属熔炼厂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宣传舆论效果。 四、宣传重点及方法 宣传活动要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严重地区、多发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违法种植物超高树木,道路施工和建筑工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区域,农村的中小学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为本次宣传工作的重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实施细则 电力设备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下文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 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 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 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 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 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 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 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 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山西 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加各级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履行领导组布置的电力设施

保护工作,定期汇报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形成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使出现的各类电力设施方面问题都有责任部门负责。 第八条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和取费标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各级电力企业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和同奖惩。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企业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签订护线协议、责任书等形式,提高巡线护线质量和时效性,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力度。 第十条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 第十一条分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参加当地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制度,检查督促各单位群众护线组织工作情况,及保护电力设施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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