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敏感、重大舆情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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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5.19•【字号】京高法发[1997]232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1997〕23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京高法发〔1994〕169号)修订为《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997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案件;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案件;6、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7、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8、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9、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济案件;10、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港、澳、台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2、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13、专利权属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件;14、商标权属案件,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商标侵权案件;1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技术合同案件;1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案件;17、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18、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案件;1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费用案件;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案件、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权案件;21、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并存的案件;22、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案件;23、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专利行政案件;24、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5、不服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6、外国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7、港、澳、台人员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8、外商独资企业不服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9、国有大型企业不服停产、停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30、区、县以上人民代表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1、不服罚款、没收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其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行政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在贯彻《规范》的过程中,遇有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总结,形成初步意见后及时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2月25日第1次(总第2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统一执法尺度,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股东出资第一条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船舶、车辆、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补办有关权属转移手续的除外。

上述财产补办了权属转移手续,且在此之前财产已经交付公司实际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请求其补足出资,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股东资格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请求确认有关行政机关关于股权登记或者审批行为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裁定驳回民事起诉。

北京市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78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法院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进一步提升处置工作水平,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在2月底前建立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并将组织机构基本情况和联系人报送市高级法院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敏感案(事)件是指具有敏感因素或引起广泛争议,社会关注度高,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事)件。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水平,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依法、及时、稳妥、有效地应对重大敏感案(事)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1.高级法院设立北京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高院领导小组)。

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及监督指导工作由副组长具体牵头负责,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范围各负其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新闻宣传办公室、监察室和法警总队,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及监督指导工作。

2.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立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联络员,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监督指导沟通联络事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号:京高法发[2005]174号发布日期:2005-7-7执行日期:2005-7-7生效日期:1900-1-1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法院的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同时也为配合《信访条例》的施行,完善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各项机制建设,以便今后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能有序、规范、高效开展,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高级法院党组研究通过。

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法院认真贯彻和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向高院信访办公室反馈。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05年7月)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涉诉信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本着对党对人民对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行为规则,落实工作责任,使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充分认识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京高法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2014年1月6日京高法发﹝2014﹞13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31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市高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促进执法尺度统一,现就有关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若干问题做出如下解答,以供各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1、“近亲属”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前述“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2、亲属关系应当如何证明?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人事档案、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

当事人提交上述证据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等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释明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就双方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出具书面保证。

3、“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存在真实、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下同)的职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47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11.09【实施日期】2009.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47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京高法发[2007]330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的通知(2007年9月28日京高法发[2007]33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第13次(总第19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案件二审立案标准的规范性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民商事案件的二审立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二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范性意见。

第二条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和二审法院二审立案应当遵守本规范性意见。

第三条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应当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通过法院信息网络上传一审案件信息。

第四条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于一审法院移送的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对于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上诉案件,有权要求一审法院补正或者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

第二章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案件的基本规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并于答辩期满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被上诉人不答辩的,一审法院做好不答辩的工作说明并附卷后,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

第六条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的期限,应当在上诉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四十五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涉外案件或公告送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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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敏感、重大舆情
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单位:
为正确把握北京法院新闻舆论引导方向,切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进一步强化舆论引导工作实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敏感、重大舆情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院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和详细预案,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敏感、重大舆情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
为正确把握北京法院新闻舆论引导方向,切实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进一步强化舆论引导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与审判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有关的负面报道和舆论炒作,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健全敏感、重大案(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制度的意见》(政法〔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敏感、重大案(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的意见》(法〔2010〕116号)、《北京市法院敏感、重大案(事)件舆论引导工作预案》(京高法发〔2012〕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机构
1.建立全市法院敏感、重大舆情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时间启动会商程序,统一组织实施敏感、重大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高院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为联席会常任成员,高院各部门负责人、全市各级法院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为成员。

高院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为召集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常任成员临时召集会议。

2.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高院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兼任。

办公室牵头负责办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负责了解、掌握并通报联席会议工作状况,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工作原则
1.准确及时,快速反应。

敏感、重大舆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向上级领导报送准确信息,以便及时了解情况,随时进行研判,掌控舆论的主导权和话语权。

2.实事求是,正面引导。

坚持实事求是地发布舆情事件真相,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争取群众理解、信任和支持。

3.健全机构,严格制度。

全市法院要建立舆情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工作机构,制定本院实行细则,分解任务,严格纪律,责任到人。

4.统筹协调,有效管理。

全市法院要坚持“一盘棋”,统筹协调各级法院和各个部门,把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纳入总体部署,坚决杜绝“两张皮”的现象。

三.工作程序
1.排查:高院各部门,全市各级法院要通过实时舆情监测密切关注并随时排查本领域、本辖区敏感、重大案(事)件舆情,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

凡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敏感人员、敏感事项、敏感地区的案(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案(事)件,或者执法办案过程、结果可能引发公众广泛关注、重大舆论争议、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的案(事)件,都属于排查范围;
2.报备:高院各部门,全市各级法院一旦发现敏感、重大案(事)件舆情,要第一时间向高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报告备案。

接到上级领导机关关于敏感、重大案(事)件舆情的函件,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舆情,均应第一时间向高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报告备案;
3.启动:联席会议按照“先评估后启动”的原则,先期进行舆情风险预判和评估,明确可能引起舆论
炒作的风险点,设定研究讨论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启动。

联席会议成员也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席会议和需要研究讨论事项的建议。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4.会商:通过集体会商研判,调查了解舆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全面领导、决策、部署、协调舆论引导工作;了解、掌握和通报全市法院舆情和动态;预测、分析、研判舆情发展趋势,研究制订处置引导方案,并进行任务分工和责任分解;总结、交流敏感、重大舆情处置方面的成功经验,推动舆论引导工作有效开展。

5.落实:凡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文件、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一时间启动敏感、重大舆情应急处置会商程序,即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2.联席会议可根据舆情的需要,约请上级机关相关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参加,协调妥善处置敏感、重大舆情;
3.联席会议实施舆情的全程跟踪,全程督办,实时掌握舆情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舆情平息后要及时报送情况总结和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五.责任追究:
高院各部门、全市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敏感、重大案(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市高级法院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1)在敏感、重大案(事)件发生后,隐瞒、谎报,或者违反规定时限迟报、缓报紧急情况,贻误舆论引导工作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在敏感、重大案(事)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舆论引导工作措施或采取舆论引导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其他因舆论引导工作不力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 /fg/detail417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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