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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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佛教协会的各项工作,引导佛教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X佛教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信教群众、佛教工作者、佛教研究者和其他热爱佛教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坚持佛教原旨,弘扬佛法,普度众生,促进佛教事业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当地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为当地宗教事务部门。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团结、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佛教优良传统。

(三)协助政府管理佛教事务,参与佛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四)推动佛教教育、研究、文化交流等活动,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众生。

(六)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佛教界的和谐与团结。

(七)其他与佛教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热爱佛教事业,为佛教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四)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佛教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佛教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佛教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佛教协会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决策。

2.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3. 秘书处设立以下部门:(1)办公室:负责协会内部文件的起草、收发、归档等工作。

(2)教务部:负责佛教教育的规划、实施及管理。

(3)外联部:负责协会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等工作。

(4)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制度1. 会议制度:(1)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秘书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部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 文件制度:(1)所有文件必须经过秘书处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规范。

(2)文件传阅、归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人员管理制度:(1)协会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3)工作人员请假、出差等事项需提前向秘书处报告。

4. 财务管理制度:(1)协会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财务报表每月进行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

(3)协会资产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严禁私自挪用、侵占。

5. 教育培训制度:(1)协会定期举办佛教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会员素质。

(2)协会鼓励会员参加各类佛教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四、监督检查1. 理事会对协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秘书处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佛教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木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以上是我校开展严禁教师有偿补课的自查报告,今后我们还要继续落实好上级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禁止有偿补课,把我校的各项工作办的更好。

确保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外来人员需在场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篇一:寺庙管理制度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僧制管理制度

僧制管理制度

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僧制管理工作,保障寺庙管理有序、宗教活动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寺庙僧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寺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信教人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寺庙应坚持宗教活动与社会生活经济建设相结合,积极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寺庙应当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念,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寺庙应当发扬良好的僧团精神,严格遵守僧规戒律,积极投身宗教实践。

第七条寺庙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宗教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加强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识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寺庙设立僧务委员会或僧团,由住持、方丈等僧尼和戒律师、戒律员等宗教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和僧制维护工作。

第九条僧团应当遵守宗教法规,维护佛教戒律,组织佛事活动和僧教教育工作。

第十条住持是寺庙的领导人,负责管理寺庙的工作,领导僧团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住持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实践经验和管理经验,严格遵守戒律,履行职责,保障寺庙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注重信教人员的参与和监督。

第三章宗教活动第十三条寺庙应当举办佛事活动,组织佛教教育和僧教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依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手续,严格遵守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寺庙应当加强对僧尼的教育管理,提高宗教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和宗教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寺庙应当注重宗教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结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佛教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八条寺庙应当依法遵守税收法规,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保障地方宗教事务与社会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寺庙应当依法开展募捐和财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义务规定第二十一条寺庙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年审的义务,定期报告宗教活动和财务状况。

寺院僧众人员管理制度

寺院僧众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寺院僧众人员管理,维护寺院正常秩序,促进佛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僧众合法权益。

2. 坚持依法管理,加强僧团建设,提高僧众素质。

3. 坚持民主管理,发挥僧众积极性,增强寺院凝聚力。

4. 坚持以德治寺,弘扬佛教优良传统,培育僧众道德品质。

三、组织机构1. 寺院设立僧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寺院僧众人员管理工作。

2. 僧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3. 各寺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僧务处,负责僧众日常管理。

四、僧众管理职责1. 僧众管理领导小组:(1)制定寺院僧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负责僧众招聘、选拔、培训、考核等工作;(3)协调解决寺院僧众间的矛盾和问题;(4)组织僧众参加宗教活动,开展佛教文化研究;(5)负责寺院僧众福利保障工作。

2. 僧务处:(1)负责僧众的日常管理,包括僧人住宿、生活、学习等方面;(2)负责僧众纪律教育和宗教知识培训;(3)负责寺院财产管理,确保寺院财产合理使用;(4)负责寺院内外联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僧众招聘与选拔1. 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2)信仰佛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身心健康,具有良好品行;(4)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2. 招聘程序:(1)寺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2)应聘者报名,提交相关材料;(3)僧众管理领导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4)组织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5)确定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僧众培训与考核1. 培训内容:(1)佛教基础知识;(2)佛教戒律;(3)寺院规章制度;(4)宗教政策法规;(5)佛教文化研究。

2. 考核方式:(1)定期组织僧众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2)根据考核结果,对僧众进行奖惩;(3)对考核不合格的僧众,进行整改培训。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协人员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佛协的工作人员和职员,对于领导干部和基层员工都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佛协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激励奖惩、权责相对、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奖惩制度、绩效考核、职业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是佛协人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佛协人员管理的重要制度文件。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一节人员录用第六条佛协人员录用应遵循择优录取原则,按岗位要求和能力素质选拔人才。

第七条佛协人员录用应经过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佛协应建立完善的招聘制度,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节人员培训第九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训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

第十条佛协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发展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到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佛协应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经验交流会、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三节人员考核第十二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应主要以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为评价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真实。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人员奖惩第十五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奖励优秀员工,惩戒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奖惩制度应公平公正、明确规定奖励和惩罚标准,保证奖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佛协应定期评选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并公示奖励名单。

第三章职称评定第一节职称评定第十八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职称评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职称评定。

第十九条职称评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职业素质等方面进行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佛协应实行职称评定的公开透明制度,让员工了解评定标准和程序,并提供申诉途径。

第四章人事变动第二十一条佛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效益,合理进行人员的调动、职务调整。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协人员管理,明确权责,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佛协内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和职工,以及人事代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佛协人员管理以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激励人才与严格管理为宗旨,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佛协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佛协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佛协人员管理遵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原则,秉承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分类考核、绩效激励、公正评定、用人用岗与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五条佛协人员招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择优录用,公平公正,竞争上岗原则。

第六条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行。

第七条招聘程序应当经过公开公正的考核和资格审查,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在招聘程序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考核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九条佛协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注重人才的激发与使用,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条佛协人事管理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每一位员工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对于优秀员工,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工作不力的员工,应当进行岗位调整或者辅导培训。

第十二条佛协应制定完整的岗位说明书和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岗位培训第十三条佛协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佛协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给予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

第十五条在岗位培训过程中,应当注重员工的实际学习效果,对培训成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六条佛协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和价值。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应当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福利挂钩,对绩效突出的员工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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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一、僧团山东省重点寺院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僧团组织。

僧团除住持外,有四大班首(序职),八大执事(列职)。

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

八大执事即:监院(综理全寺事务,掌管全寺经济)、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维那(掌管宗教仪式的法则)、僧值(管理僧众威仪)、典座(管理大众饭食斋粥)、寮元(管理一般云游来去的僧人)、衣钵(辅助住持照应庶务,调和人事)、书记(职掌书翰文疏),专管全寺各项事务。

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班首和执事人选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

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界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住持、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务委员会主任由住持担任,成员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吸收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
参加。

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述寺务会议,任期1年。

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主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

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

第四条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

寺院主持原则上不兼任。

第五条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

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第六条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

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第八条住持退职后,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僧籍
山东省佛教寺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

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
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

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由所在寺院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

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寺院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山东省各寺院常住僧人共计255人,其中济南市29人,青岛市80人,淄博市31人,烟台市26人,济宁市23人,日照市16人,聊城市10人,菏泽市21人,枣庄、临沂、威海市各6人,德州市1人。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

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籍。

第三条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剃度弟子。

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
出家者的名额,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

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第六条已出家的僧尼,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

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

第七条僧尼的度牒、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

僧尼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出参学期间,其度牒、戒牒由留禅寺院暂行保管。

第八条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戒牒。

对违犯重戒,破坏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对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理者,一律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收回、收缴度牒、戒牒,注销僧籍,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九条颁发度牒,收回、收缴度牒,不得营私舞弊,
挟嫌报复。

如遭排挤报复,当事人可向上级佛教协会直至中国佛教协会申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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